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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的定義與服務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定義與服務內容

以下針對早期療育的定義及早期療育服務內容作說明,再進一步探討 早期療育社會工作的特色。

一、早期療育的定義

早期療育或稱早期介入是指利用專業整合的服務方式,針對學前的特 殊幼兒及其家庭提供各種預防、醫療、教育、家庭支持性的服務,期待經 由早期介入,增進孩子發展的改善與潛能的開發,協助幼兒及其家庭獲得 成長與生活適應的能力,以有效減少社會成本(Bailey & Wolery, 1992)。

林惠芳(1997)指出早期療育是為有發展遲緩或發展可能會產生障礙的兒 童,為使其能盡快克服發展遲滯現象以減少對日後生活導致障礙的機會所 提供的整體性服務。朱鳳英(2007)認為早期療育是一種人性化、主動而 完整的服務,經由各種專業提供整合性服務以解決特殊兒童醫療、教育問 題以及家庭與社會的相關問題,進而支持並加強孩子的發展,一方面促進 孩子的潛能開發,另一方面減輕其障礙程度與併發症,增強特殊兒童與同 齡孩子過正常生活的能力與機會。

此外,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中針對早期療育之界定 為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 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

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美國 99-457 公法亦提及早期療育是針對特殊兒童 身心狀況及發展需求,為兒童本身及其家庭所設計提供的一連串的服務計 畫(周文麗,2000)。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與法令對於早期療育的定義,可以歸結出早期療 育的內涵是基於預防、治療及減少社會成本的概念,透過專業整合的方 式,依據學齡前特殊兒童或有導致發展障礙之虞的兒童及其家庭的需求提 供完整性的服務。

二、早期療育服務內容

為了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早期療育服務精神,必須透過初 級、次級和三級預防,以有效減少障礙的產生並減輕障礙程度和防止惡化 情形發生(王天苗,1996),為達到以上之目的,國內的早期療育服務其內 容包含:早期發現、早期通報、評估鑑定、轉介、早期療育等部分(鄒國 蘇,1997;廖華芳,1998;黃秀梨、邱怡玟,1999;張秀玉 2003)。

依據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明定「發現與 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為早期療育服務 的主要內容,但考量在兒童發現發展遲緩之前應有更積極的作為,即「預 防」發展遲緩的發生,因此,將早期療育服務內容分為「預防」、「發現 與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五個部份(內 政部兒童局,2008),分別說明如下:

1.預防:主要的工作重點在於健康促進及特殊保護,對於母親在生 產前、中、後期可能造成兒童發展遲緩的原因積極預防,包含婚 前健康檢查之執行、優生保健等相關知識的加強宣導。

2.發現與篩檢:落實早期發現及早期療育的觀念,有機會接觸兒童的 所有人員,包括父母、保母、醫療人員、教保人員以及社工人員等,

平時應觀察兒童是否有身心發展異常的情形。

3.通報與轉介:國內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通報採責任制,家長及相關 人員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情形時,應向各縣市的通報轉介中心 進行通報,由通報中心將資料予以建檔管理,並依據個案需求轉介 適當的服務單位,使個案能夠盡快得到適切的協助。

4.聯合評估:兒童於初步篩檢時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的情形,就需轉 介至各縣市設立的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進行完整的症狀及功

能評估。

5.療育服務:兒童於醫療單位完成評估鑑定確定其發展遲緩的狀況 後,由各通報轉介中心的社工人員依據醫院開立的綜合評估報告書 以及兒童與家庭的需求轉介至適當的療育單位。後續將由個案管理 者邀集相關專業人員與家長進行療育會議共同擬定個別化家庭服

務計畫(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s,IFSP),以連結 適當的療育資源,協助兒童與其家庭因應因孩子遲緩的狀況而產生 的多重需求。

總結上述早期療育服務內容應包括預防、早期發現(篩檢)、通報轉 介(個案管理)、評估鑑定與療育服務等項目。而於評估鑑定、個案管理 以及療育服務流程中為協助特殊兒童及其家庭獲得適當的療育服務,經常 以專業團隊運作方式來滿足家庭與兒童的多重需求。其中專業團隊運作最 重要的功能為與家長進行療育會議共同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通常由

個管中心社會工作者邀集相關專業人員與家長一同召開。此外,於專業人 員療育會議中社會工作者除為專業人員之一,因其與家庭和兒童接觸密 切,熟悉家庭脈絡與兒童狀況,所以亦為協助家庭與專業人員合作,以充 分表達其需求的最佳人選,因此,瞭解社會工作者如何於專業團隊中發揮 其功能,如何實踐其專業才能就顯得重要,是研究者所欲探求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