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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的公寓方案 一、赤貧中的市民住宅方案

在文檔中 公寓的誕生 (頁 160-167)

二、城市代理者的資產階級性格

第二節 早產的公寓方案 一、赤貧中的市民住宅方案

戰爭後的大撤退,為台北市帶來了龐大的移民人潮,但都市的基礎設施在短時間內

5 維基百科查詢,2011062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8%B8%E5%BD%8C%E5%A0%85

本在戰前舖設了柏油,卻在美軍來台協防後一夕間被重型軍用車輛擠壓變形,路面起伏 省府飭台灣銀行貸給工程費之半數,分四年攤還。」(中央日報,1950.03.14,第 4 版)台 北市政府並隨即於 1950 年六月成立「市民住宅興建委員會」,提出市民住宅興建計劃,

圖 5-2 市民住宅平面圖 (資料來源:朱萬里,1954,頁 373)

從 1951 年到 1952 年間市府透過「市民住宅興建委員會」興建的市民住宅計有 929

民住宅峻工(中央日報,1951.12.01),已是 1951 底,花了近一年半時間計劃執行,實在不 足以應付戰後台北市突然多出二十餘萬人的居住需要。而違章建築也自然愈拆愈多。據 估計,自 1949 年到 1953 年間,單單就台北市政府處理過之違章建築之數量,每年平均 都有一千七、八百件(朱萬里,1954:386),但這也僅僅是那無以統計的違章建築中極少 的部份。相較之下,自 1951 年到 1953 年由市府興建的平民住宅僅九百餘件。8 就算加 上由建築合作社一年約興建百幢的平民住宅(台北市政府,1952:78),也依然難以應付 大量違章建築中的市民居住需求。

圖 5-3 最貴的市民 住 宅 - 華 僑 新 村 (資料來源:台北市 政府秘書處,1952:

140-9)

而且,當時市民住宅的出售辦法,「係採預售方式,需要者先向該會登記, 建築工 程開工後即通知訂購人先繳房屋價款半數訂約,工程完竣經驗收後即通知承購人續交尾 款,而發給房屋產權取得證明書,以供作所有權之登記。」 (朱萬里,1954:374 頁) 這 種繳款方式,要求在短短工程期限前後分兩次就要付清所有款項,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 都很難做到。結果,在都市大量違章建築不斷增長、都市建設經費拮据、以及難以改善 都市環境衛生難題的多重治理處境下,台北市政府這項戰後首波的住宅行動大體上是宣 示的意味比較高,實際改善居住需求的效果卻與現實相差甚遠。我們從 1951-1953 年市 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面積,對照市民住宅的興建,可以明確地看到市民住宅興建佔總營 建比例實在不高9

8 此為本研究以朱萬里資料初步統計所得。(朱萬里,1954,第 374-376 頁。)

9 1951 年市府核發使用執照面積為 64,146.4 平方米,換算戶數為 1,283 戶,但當年度的市民住宅僅興建了 66 戶。1952 年市府核發使用執照面積為 89,681.88 平方米,換算戶數為 1,793 戶,當年度的市民住宅則是興建 了 512 戶。1953 年市府核發使用執照面積為 132,784.41 平方米,換算戶數為 2,655 戶,但市民住宅興建卻掉 到只有 351 戶。(台北市政府秘書室,1953)

市都市建設史稿》整理幾種不同型態的市民住宅中,都是平房建築。除了原本就計畫蓋

是對於居住的最簡定義。但如果我們依此住宅品質猜想興建會對於當時在房荒問題中需 求恐急的住戶似乎設定了特定的社會階層標準,則又難以解釋,當時這些住宅的售價並 不便宜,興建會也總宣稱此住宅興建行動為「代建」性質,只是代替市民們覓地建屋,

而售價及付款辦法看起來也的確並非針對中低收入市民。這個住宅品質與價格之間的嚴 重落差,加上它始終難以加快的興建腳步,呈現出當時這個「市民住宅興建委員會」缺 乏適當的住宅論述以及營建與財務管理知識,當然這也和當時市政治理缺乏預算調度權 限習習相關。

實際上,吳三連任內的都市建設的確如他往後每每提及時都相當感嘆的,「充其量不 過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罷了」(吳豐山,1991:134),實在無法進行什麼市政建設,

「只不過是在問題的後面拼命追趕」(吳豐山,1991:134),甚至大部份時候「連在現實 需要之後拼命追趕都來不及。」(吳豐山,1991:150) 相較於當時更為嚴重的垃圾、水 肥的排送問題,都市交通運輸中難以快速擴增的公車系統問題,以及大量遍地叢生的違 章建築取締問題,市民住宅的興建大概只能聊表意思,遑論提出具有前瞻的作為。從吳 三連本屆市長任滿後不再競選連任,卻跑去競選省議員,就大概可以猜測,他對於治理 台北市政早已不抱期待,不過這個退卻更有可能是與當時作為省轄市的台北市,並沒有 多少地方自治的空間有關。

圖 5-4 台北市平民住宅 外觀 (資料來源:台北市 政府秘書處,1952:78-8) 在這個時期, 那種即將要出現的、具備當代意涵中的「公寓」尚未出現。不過, 在 1951 年市議會的議事錄中,確曾出現「公寓」這個字眼,但在該文的脈絡中,這時候所 稱的「公寓」指的是分層出租的建築形態。當時的議事錄記載著,議員代表們對當時興 建的平民住宅價位偏高相當不滿,提案要求市府應該興建低價位平民住宅:「自市府平 民住宅建築委員會,建築之平民住宅,每幢價格二萬四千元如此高價,殊非一般平民所 能負担,實與平民住宅之意旨相背謬,故必須建築名符其實,確為平民可以購買之住宅,

廉宜適用,每幢價格自二千元至八千元,分為四種,至高不得超過一萬元。(二) 請市 府平民住宅建築委員會,於適當地點,建築公寓,以供無力購買整幢住宅之平民或公務 人員,得以分租應用。……」(台北市議會,1951:99) 也就是說,在當時,「公寓」主 要意味著以二、三層樓形態興建(而且在構造上應該與其它平民住宅一樣,是木造或加 強磚造),屬於比一般一、二層獨戶住宅更加廉價的住房,並且大多以出租方式,讓無 力購買獨戶住宅者得以有一棲身之處。這時候的「公寓」,尚未帶有任何「現代」都市 中必要的都市住宅形象與意涵。同時,由於構造工法等營造知識的缺乏,以及鋼筋混凝 土等材料的昂貴(蔡世鏗,1998:26),都使得當時的興建會不可能去興建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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