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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資本評價方法之分類

第三章 現行智慧資本之衡量模式

第一節 智慧資本評價方法之分類

蘇瓜藤(2006)智慧資本是一種隱藏在企業內部、無形,但卻能創造價值與持續保 持競爭優勢之無形資產。而對於智慧資本之評估模式,馬秀如等(2000)對於無形資產 評價之程序,分為下列七個步驟:「1.定義及辨認待評價之無形資產。2.指明評價之 目的,以及決定所選用之評價基礎(basis of valuation)。3.選擇評價方法(methodology of valuation)。4.蒐集須用之資訊。5.進行評價之計算。6.驗證計算。7.發出評價報告」。

其步驟三中所謂之評價方法,有以成本為基礎的方法-成本法(cost-based method)、以 市價為基礎的方法-比較法(market-based method),以及以經濟價值為基礎的方法-收益 法(economic-based method)三類,該三大類可混合採用。在各類方法下,還有不同之 衡量方式。如圖 8。

而 Sveiby(2007)曾彙整各種智慧資本價值的衡量方法計有 34 種,惟依據吳安妮 (2003)、馬秀如等(2000)、張孟元、劉江彬(2005)之研究,僅就基本評價方法-成本法、

比較法、收益法及衍生方法、其他主要之智慧資本評價方法之內容及定義說明如下:

圖 8 智慧資本評價方法彙總圖

資料來源:「資訊軟體業無形資產之意義及其會計處理」,馬秀如、劉正田、俞洪昭、

諶家蘭,2000。台灣證券交易所「資訊軟體無形資產鑑價制度」之委託研 究報告,頁 6-28。

一、成本法 (Cost-Based Method)

當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採成本法評價時,係強調評估其資產本身投入之成本價值,

不是衡量因資產所產生之未來收益。評估資產本身之投入價值,不是衡量因資產所產 生之未來收益。潘家涓(2006) 以專利技術之價值評估為例指出可藉由購買相同或類 似技術所需成本、自行建構所需成本或擁有該技術可以節省的成本來評估,藉由成本 法可以估算出目前擁有技術之價值。車慧中(2009)認為採成本法進行評價時,因其基 本概念係認為智慧財產的價值可直接經由建構成本中做評估,其優點是容易計算。但 當智慧資本採用成本法評估時,其評估資產本身之投入價值,不是衡量因資產所產生 之未來收益,且智慧資本投入金額與其產出並無直接關連,易導致資訊之攸關性甚低,

故投入價值評估方法之正確性頗受批評。張孟元、劉江彬(2005)認為成本法的最大不 足是它忽略了組織資本。而成本法的優點為反映的是企業為取得和開發目前所擁有或 控制的部分或全部人力資源而發生的實際成本的現實價值。但其缺點為重置成本的估 算與確定往往帶有很大的主觀性,脫離了實際成本原則。

成本法計算公式:

AD RC

VA  

………..……….. (1) VA: 被評估資產的價值

RC: 重置成本

AD: 累積應計損耗(有形損耗 - 無形損耗 (功能性損耗+經濟性損耗)) 當企業採成本法衡量時,成本得為歷史成本或重置成本,分述如下。

1. 歷史成本法

張孟元、劉江彬(2005)認為歷史成本法所衡量者,為企業過去所支付之研發支 出金額,為成本之記錄、分攤與期末評價的方式。Boer (2002), Razgaitis (2007); 林 炯垚 (2000)、洪振添 (2000)、馬秀如等(2000)等均指出其受質疑主要原因是智慧 資本投入成本金額的資訊與其產出價值無關,其所產生的結果不能提供成為決策 產生時重要的因素。故成本法下之無形資產「價值」並非其產出價值(outputs),而 更應該重視研發投入之產出價值。

2. 重置成本法

所謂重置成本法,係指企業如要重置或重製相似資產所須花費之數額。以重 置成本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即是以企業重置或重製相同獲利能力之無形資產 所需花費之成本數額,來估計其價值。馬秀如等 (2000)當無形資產有可重置(重製) 市場可尋,或其他企業有與之獲利能力相似之無形資產,且該無形資產有市場交 易時,以此種市場購入價格估計之方式為可行;但若缺乏這種無形資產,或無交 易時,這種估計方法即不可行。另張孟元、劉江彬(2005)認為因無形資產本身即具 獨特性,加上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不易覓得其購價價格。馬秀如等(2000)亦強調 當無形資產與企業不可分割,如強加分割,即失去價值,倘以該法估計將失其評 價意義。

二、市場法 (Market-Based Method)

馬秀如等(2000)認為市場法係指資產按其在市場之售額來評價,也就是以供需雙 方來決定資產的價值,因為是以市價為評估頗具攸關性。但當智慧資本已成交,有市 價可循時,則不再有鑑價的需求。由於目前政府並無智慧資本資料庫或專門交易處所,

使相關交易資訊得以公開登記揭露,導致投資人無法從中得取相關資訊,若能及早建 立資料庫將有助於評價結果更具客觀性,將有助交易的達成。因此,市場法需考慮到

一般而言,市價是透過市場之供需機制而產生,所以當市場交易資訊充分且足夠 反應該資產價值時,則較能反應出資產的公平價值。再者,由於產業或企業間本身往 往具有機密性,故無法隨意取得相關資訊,即使獲得機密交易資訊與專利進行比對,

對於其數量化依據與標準也不易確定,由於這些不利因素使得市場法受到相當的質疑 與挑戰。潘家涓(2006)以技術評價為例指出此種方法係在市場中,需尋找相同或類似 之交易資訊,以此交易資訊為基礎,對技術之價值加以評估。由於市場法係以參考市 場類似技術交易價格作為評估之基礎,其在使用上必須具備下列要件:例如,實際技 術市場存在、可相比較之技術交易紀錄及擁有獲得資訊的管道等。車慧中(2009)整理 張孟元等人相關文獻後歸納出因評價的假設基礎不同,常用的市場法有清算價值法、

淨變現價值法、併購價值法、權利金節省法等之類別。並明確指出實務上市場法的操 作限制常在於技術交易價值為公司經營之商業機密,如欲取得該技術交易資訊恐有困 難,且技術間之可相比較性不高。且由於評價基礎常不只一種,須進行評價之情境亦 非唯一,故使得市價估計之方式不只一種。按評價基礎之不同,市場價值法又可再分 為清算價值法及淨變現價值法;按進行評價之情境不同,此法又可分為併購價值法及 權利金法等。茲整理馬秀如等(2000)、張孟元、劉江彬(2005)研究分述如下:

1. 淨變現價值法

所謂淨變現價值法,係指以企業在正常營業下在市場出售相似或相同獲利能 力之資產所能獲得之淨變現價值,作為估計價格。前述之淨變現價值,係以售價 減去必要之支出而得;至於必要之支出,則有行銷或運輸成本等。

此法的缺點,同成本法,當無形資產與企業不可分割時,或一旦分割,即失去其 價值,則這些無形資產沒有單獨的市價,即不宜以這種方法來估計無形資產的價值。

2. 清算價值法

所謂清算價值法,係指以企業在停止營業時於市場上出售相似或相同獲利能 力之資產所能獲得之價格,作為估計之價格。伍忠賢(2000)認為由於在企業停止營 業時,清算時間急迫,財務困窘情況下,常須削價出售,故以此法估計所得之價 格,可能較低,不是正常情況下之公平市價。另外,有些無形資產不可與企業分 割,並無單獨市價,採用此法估計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亦無意義。

3. Tobin 的 Q 係數法

Tobin’s Q 係數法為 Jarnes Tobin 於 1950 年時所提出,用來預測獨立於總 體經濟因素之外的企業決策因素。陳聿修(2004)其定義為企業的市場價值與企業資 產的重置成本或重置價值之比值。如果 Tobin’s Q 值大於 1,代表企業購買新生 產的資本財會相對有利,企業可以多購置一些類似的資產,表示此時該企業對投 資的需求會增加;反之,若 Tobin’s Q 值小於 1,則代表企業購買現成的資本財 會比新生成的資本財成本更低,此時該企業對資本的需求就會減少而降低投資。

Tobin’s Q 係數公式:

RC MV sQ

Tobin '   ……… (2)

MV:市場價值 RC:重置成本

然而,由於原始的 Tobin’s Q 值之計算過程相當繁複,並不十分適用於所有的案 例,所以學者 Chung and Pruitt (1994) 提出了較為簡易的替代方法-「Approximate q」,

並且經由 Chung and Pruitt (1994) 的實證結果,證實此法可以解釋原始 Tobin’s Q 的 變異程度達 96.6 %。因此,本研究擬使用 Approximate Tobin’s Q 法來衡量智慧資本 價值,其定義式如下:

TA DEBT PS

MVE q

pproximate  (   ) 

A

………(3) MVE:為企業股價(元)×企業之普通股流通在外股數(股),以全年度的平均值作

為當年度衡量的依據。

PS:公司流通在外特別股之清算價值(元)。

DEBT:流動負債 - 流動資產 + 長期負債 (帳面值) (元)。

TA:總資產帳面價值(元)。

4. 併購價值法

所謂併購價值法,係指在正常併購之情境下,企業無形資產之價值。另一個 握有相似無形資產之企業,若有併購發生,則可藉其實際交易之價格而估計自己 企業所有無形資產之價值。然因並非常有併購交易進行,且即便進行併購交易,

也因資訊取得困難或無類似之無形資產,爰非所有的公司均可採用此法估計無形 資產之價值。

5. 權利金法

所謂權利金法,係指依美國法院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判決之賠償額來估計無形 資產價值之方法。車慧中(2009)指出由於美國法院對於判例訂有賠償額(約為公司 稅前淨利之 25% ~ 33%,依產業別有其差異),以作為法院判定智財侵權之賠償估 計之基礎。惟此法之使用因為法院判例為數甚少故受其限制,非所有無形資產皆 可採用此種方法來評價。

伍忠賢(2000)、陳聿修(2004)、鄭孟玉(2007)等人認為在市場價值方法歸類中,

有者是根據無形資產之銷售價值直接評估其價值,有者則由企業整體的價值減去 有形資產之價值而間接估計;前者直接採用累積型之衡量,後者則間接採用累積 型之衡量。大體上,這些方法都是在公司可取得無形資產之市價或裁判價值之前 提下方可使用。車慧中(2009)認為若企業整體並無市價或無「裁判」價值可尋,則 無法以市場價值法來估計無形資產之價值。故在應用實務上受相當限制。

6. 經濟附加價值法

經濟附加價值法(Economic Value Added, 簡稱 EVA)於 1777 年經濟學家 Hamilton 提出,Hamilton (1788)認為公司若要創造財富,則其賺取的報酬必須高 於公司的負債與權益的資金成本。而資金成本其實就是使用資金的機會成本,換 言之,經濟附加價值(EVA)就是支付所有機會成本之後的剩餘所得(residual income) 或稱之為經濟利潤(economic profit)。藉由 EVA 可評估公司是否能夠創造超過其投 入資產之資金成本的經濟價值,其衡量公式如下所示:

)

0

( ROIC WACC C

EVA   

………....(4) 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ROIC):投入資本的報酬率

W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WACC1):加權平均資金成本,即資金成 本率。

(ROIC -WACC):為超額報酬率

C0:期初投入資本,為淨營運資金、固定資產淨額、以及其他資產淨額的總和。

因此,當公司的投入資本乘以超額報酬率代表著公司在扣除資金成本後每年所額 外賺取的超額利潤或經濟利潤。

而 EVA 的提出,主要是引用剩餘所得的概念,也就是所謂的經濟利潤。EVA 的優點也包含能結合預算編列、財務規劃、目標設定及獎酬計劃,及讓經理人能

1 WACC 指公司以所有資產投入營運,因此一營運風險而產生的資金成本。此資金成本由債權人和股東按投入資

以共通的語言與基準來討論價值的創造。缺點則是包括容易受到當年度資金成本 的影響、須複雜財務計算、薄弱的附加解釋能力及僅以股東利益做為分配結構等。

而 Tan et al. (2008)認為 EVA 的前提假設是要求公司的營運必然是為了股東而獨立 存在,並不符合智慧資本創造過程的概念。

三、收益法 (Economic-Based Method)

馬秀如等(2000)所謂收益法係指按資產在未來可帶給企業之總效益數額來評價。

此法的基本經濟原則為「預期/期望法則理論」,將投資者所預期該項技術、商品,

透過服務所得的經濟收入納入,並嘗試將此預期收入轉換為淨現值,即為本法的理論 精神所在。張孟元、劉江彬(2001;2005)認為該理論為產業界最為廣泛使用的評價模 式之一,較能反應真實價值,最符合評價原理是理論上最完美之方法。但其使用上困 難度高,有可能在推估過程發生錯誤,宜尋求產業專家之預測與分析,掌握產業相關 資料庫為佳。Razgaitis(2007), Szilagyi and Mare(1980), 王文英(2006)、車慧中(2009)、

林炯垚(2000)、洪振添(2000)、馬秀如等(2000)、崔宛如(2004)、張孟元(2001)、張孟 元、劉江彬(2005)、陳月秀(2003)、陳宇任(2006)及簡兆良(2003)等均認同此一觀點。

實務上可技術移轉後所得之淨收益除以成本,若比率愈大,則表示愈值得採行。收益 法係指依據期望法則,評估資產在未來預期可帶給資產所有人的總經濟效益額數,作 為資產本身的價值。張孟元、劉江彬(2005)認為此種衡量方法依評價時係直接評價無 形資產本身,或間接透過企業整體價值再評估無形資產價值,經濟所得法可分為市場 餘額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茲分述如下:

1. 市場餘額法

Edvinsson and Malone (1997) 主張智慧資本代表市場價值對財務資本間隱藏 的差異,認為智慧資本可從市場價值與財務資本的差異或者兩者的比值,做為智 慧資本的代理變數。 Stewart(1997)認為市場餘額法係一種間接衡量無形資產價值 之方法,其評估方式,是從公司整體之市價(該公司普通股流通在外的股數乘以該 公司普通股價格),減去有形資產之價值後(帳面價值(book value;BV)即股東權益帳 面值),所餘者,即為智慧資本之價值。公司整體之市價,係指股票之實際交易價 格。這種衡量的方式可適用於股票已上市(櫃)之公司。對於股票尚未上市(櫃)之公 司而言,因缺乏客觀明確之市價,這種衡量方式即不適用。但 Stewart (1997)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