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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能障礙學童動作特質

本節針對美國及台灣對智能障礙者之定義與分類、智能障礙者動作特質做一 探討與說明。

一、智能障礙之定義及分類

(一)美國對智能障礙之界定與分類

智能障礙是指智能發展遲緩,根據美國智能障礙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 簡稱AAMR)1992年修訂之定義認為,智能障礙是指現 在的能力水準有實質上的限制,鑑定基準為:

1.智能顯著低於同年齡者的平均數以下兩個標準差,意指個人的智商低於比西 量表的68 分以下或是魏氏智力測驗 70 分以下。

2.個體發展其從出生到 18 歲成熟的期間。

3.適應行為方面的缺損,指個人對自己或社會環境的適應行為有缺損,通常表 現在日常生活自理行為,感覺技能與溝通能力這三方面。

(二)台灣對智能障礙之界定與分類

教育部2003年頒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指出,

智能障礙是指個人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與 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 顯著之困難者。

就智能障礙的分類, 2006 年政院衛生署將智能障礙定義為,成長過程裡心 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 礙;分為四級,分別為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行政院衛生署,2006)。

1.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 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重 度智能不足者。

2.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 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

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者。

3.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 之 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 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 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

4.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 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 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造成智能障礙的原因很多,至今仍有許多不明原因,可能是生物或醫學因 素、文化家族因素及心理因素等,因為兒童的遺傳、生理與社會心理的環境,在 許多方面是交互影響的,因此要將某一個因素單獨區分出來並不容易(何華國,

1999)。不管導致智能障礙原因為何,由上述分類方式可知,台灣在區分智能障 礙者多採取智力測驗所得之結果為主要依據,因此各縣市鑑輔會在鑑定安置特殊 學童時,也以智力測驗結果為主判斷是否可能為智能障礙學童的要項。本研究之

研究對象是經由高雄縣鑑輔會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者,智力測驗結果均在兩個標 準差至三個標準差之間,適應能力行為也較同年齡學童差。

二、智能障礙者動作特質

智能障礙雖然以智力的障礙為主要特徵,但運動神經支配下的感覺動作能力 遲鈍,顯然受到中樞神經的支配,在幼兒與少年期的發育有遲滯的現象,尤其在 跑、跳、投擲、瞬發力、敏捷性及手指的握力等的機能性運動顯現出極為遲鈍(朱 敏進,1986;李碧姿,2004;林素華,2004)。何華國(1999)指出智能障礙兒 童的動作發展方面,最差的可能是視動控制、平衡、上肢協調、速度與靈巧;而 動作技能的缺陷與他們缺少發展的機會也有關係(Meyen, 1974)。不同程度之智 能障礙者,不僅在教育及照顧上有不同的需要,其體能訓練的成效也大不相同,

輕度與中度智能障礙者健康體適能表現優於重度與極重度智能障礙者(Fernhall, et al., 1988);同樣的,輕度與中度智能障礙者健康體適能訓練成效也較重度與極重 度智能障礙者的訓練成效顯著(Chanias, 1998; Fernhall, 2002; Pitetti, 1993)。因長 期在缺乏外界刺激與學習經驗的環境中生長,各項能力發展與正常兒童差距越來 越大(Levinson, 1991; Sherrill, 1986)。

蕭松林(1993)指出智能障礙在運動能力方面,例如身體縱、橫的敏捷性、

跑的能力、瞬間發動力、平衡性或手指靈巧性等均有落後現象,其中以身體橫向 敏捷性落差特別顯著。敏捷性(agility)可以定義為身體或身體某部位迅速移動,

並快速改變方向的能力。敏捷性能力和肌力、反應時間、速度、爆發力以及協調 性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的 綜 合 表 現 。 而 協 調 性

(coordination)是指身體統合神經、肌肉系統以產生正確、和諧優雅的活動能力,

與身體從事運動與運動技巧的體能,更是完成各項體能要素的基礎,與力量、速 度、耐力、平衡等發展有關,但協調能力受遺傳的影響很大。雖然說協調性受遺

傳的影響很大,但如果經過後天的努力,仍然是可以獲得改善。

曹淑珊(1996)研究雲林縣國小啟智班學生常見知覺動作問題,以自編之「知 覺動作能力檢核表」對雲林縣國小啟智班較有知覺動作問題的學生進行檢核,發 現國小啟智班學生感官知覺領域的表現最差,精細動作領域之表現次之,粗大動 作領域之表現最好。知動能力方面,在性別上無顯著差異,但在年齡、障礙類別、

及智能障礙程度上則呈現顯著不同。與同儕相比較時,受檢核學生中有將近或超 過三分之一的人身體狀況較差、上課專注程度較低、生活自理能力較不佳、學習 成就較低落、同儕接納度較不好、自尊心與自信心較差、問題行為較多。

劉怡君(2003)以27位國中小智障學童為對象進行動作技能教學評估系統的 研發,發現智能障礙學童在體適能部份表現極差,除了身體質量指數外,肌耐力、

肌力、柔軟度及心肺功能部份,大都在百分等級20 以下,其中柔軟度相對之下表 現較好;在基本動作技能分量表部份,各分量表達成率都超過50%,但皆未達到 70%,以達成率高低而言,依次為精細動作、移動性動作、操縱性動作,最後是穩 定性動作,且以全體平均數而言各分量表皆未達到五歲孩童的動作技能表現水準。

由上述文獻可知,智能障礙者的動作發展多落後同年齡孩童,而動作的缺陷 障礙影響身體活動及學習成效,因此如何改善其知覺動作能力以提升身體活動與 學習顯得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