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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價值獲取策略

第四節 智財授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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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智財授權策略

「移轉」(transfer)是智慧財產權人將其所擁有的權利讓與給受讓人,俗稱 為「賣斷」,一旦移轉之後,權利人就不再對該智慧財產權擁有任何的權利。

「授權」(license)是智慧財產權人保留其權利,但在經智慧財產權人同意 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被授權人(licensee)於支付一定的權利金(royalty)

後,得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地利用或實施該智慧財產權。

在智慧財產權實務上,專利授權實施還可依其性質,區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 屬授權二類。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為專利權人在一定時間與地域之內對特定 專利只授權被授權人一人實施其專利。若一旦為此種授權,專利權人就不得再授 權其他第三人在該特定之時間或地域內實施其專利權,也不得自行實施其專利權。

由於專利法並未對授權實施的內容有特別之限制,因此專利權人若不願意將其所 有的權利都授權給一個特定的被授權人時,專屬授權亦可考慮以銷售區域、時間、

產品等不同之事項作區隔,並分別以專屬授權方式授權給不同的專屬被授權人。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則是指智慧財產權人在一定區域、

時間內,可對同一種專利或產品授權給二位以上的被授權人實施。因此,專利權 人可以隨時在同一時間或地區內,對同一專利或產品授權其他第三人實施,或自 行實施其專利權。目前,在專利授權實務上,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最為常見,例如 國內資訊業者與國外專利權人所簽訂的授權合約,幾乎都是屬於非專屬授權。57

「權利金」是被授權人使用智慧財產權之代價,權利金的高低、給付方式等 細節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在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條款中,權利金的給付被視為 是創作人智慧成果的回收,是授權內容中重要的一環。舉例而言,專利授權的權 利金通常會以被授權人銷售專利技術產品的營業額或稅後淨利的百分比計算。58

5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learningTrain/content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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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章第二節營收來源與獲利機制的內容,可知道本創新企劃分成四個階 段,第一、二階段僅向實體店面 KTV 廠商還有視訊攝影機、投影機、音響以及 空間設計等硬體設備廠商合作,第三、四階段才有向唱片公司合作。關於智財授 權策略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將 AcrossArea 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授權予實體 KTV 以及硬體設備廠商,另一部分是從唱片公司獲得授權。

在前兩階段的合作對象僅有硬體設備廠商與實體 KTV 廠商,而 AcrossArea 擁有「眼神接觸螢幕」與「跨域實境包廂」兩類型的技術專利。

首先,希望能持續擁有與開發眼神接觸的相關技術,因此希望能將「眼神接 觸螢幕」專利專屬授權給某硬體設備廠商,權利金希望以被授權人銷售此專利技 術產品的營業額或稅後淨利的百分比來計算;因為 AcrossArea 也希望把「跨域 實境」的市場做大,所以會與此硬體設備廠商長期合作,但到了第二階段之後,

為了增加 AcrossArea 的議價力,除了與此家廠商合作外,也會開始培養第二家 適合的廠商。AcrossArea 為了讓自己保有技術,應選擇中小型的硬體設備廠商,

但如果沒有適合的廠商願意合作,另一種方式就是將專利移轉給大型的硬體設備 廠商;不過如此一來,就只能從大型硬體設備廠商購買設備,而且所有潛在進入 者均可輕易從大型硬體設備廠商購買設備,AcrossArea 無法從中獲利,因此即使

「跨域實境」市場被做大了,AcrossArea 的獲利有限,因此非常不建議此方法。

接著,AcrossArea 會在臺灣尋找適合的實體店面 KTV 廠商合作,提供完整 的硬體設備、線上平台以及全套的行銷計畫,並且在前三年將「跨域實境包廂」

的專利專屬授權給第一家合作的實體店面 KTV 廠商;關於合約內容,實體店面 KTV 廠商需要支付單筆的硬體、空間導入費用,並依照被授權人銷售此服務的 營業額或稅後淨利的百分比來計算。如此一來,雙方的目標一致,即可長期合作 將「跨域實境」的市場做大。三年的合約一到期,AcrossArea 即進入第二階段,

會開始在兩岸三地尋找合適的合作廠商,每一廠商的合作方式相同,導入硬體設 備、線上平台以及全套的行銷計畫的方式也逐漸規格化,不過「跨域實境包廂」

專利的授權方式從那時起開始改成非專屬授權的方式,以提高議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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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公開傳輸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 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 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 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 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如有公開傳 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59再參考附錄六「著作權法」

之其他內容,當第三、四階段會開始向唱片公司合作時,應從唱片公司那邊獲得 公開傳輸權、重製權以及改作權,以讓 AcrossArea 可以擁有自己上字幕、做成 線上伴唱帶,以及讓消費者在實體店面內公開點唱歌曲的權利。

第四階段除了從大型唱片公司獲取授權外,為了大量且便利地獲得歌曲之授 權,亦會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授權,雖然 AcrossArea 是用網路 的方式在傳輸,但大部分給消費者使用的地點僅限於實體店面 KTV 店內,所以 關於向唱片公司以及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授權的費率,可參考以下兩種方式,

再與唱片公司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協調辦理。

一、 概括授權公開傳輸率(本費率公告日:99 年 8 月 12 日)

AcrossArea 為使用音樂傳輸為主要目的之商業傳輸,且應會採取串流形式,

如向消費者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 2.5%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 0.4 元計費;如沒有向消費者收取資訊服務費,以每年最低使用報酬計 15,000 元計 算,未滿一年則每月最低以 1,300 元計算,不足 1,300 元以 1,300 元計算。

二、 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暨二次公開播送(本費率公告日:100 年 1 月 1 日)

如以 KTV 概括授權的方式,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 5,000 元(大廳 以一包廂計);以電腦伴唱設備計算,每台每年 5,000 元(未稅)。以營業面積計 算,每坪每年以 1,200 元;以單曲授權計算,每點唱一次 0.5 元(每一包廂之最 低使用報酬為每年每間包廂 3,000 元,且限利用人可提供點唱報表以供結算)。60

59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官方網站,http://www.must.org.tw/3license/3-1.asp?swf=top_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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