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作業流程研擬
第二節 書類文件說明
本節說明申請人在申請耐震建築標章(施工)時,應準備的表單 文件加以說明,在施工階段尤其著重在施工監造的確實性,故本研究 參考日本「品確法」、「中間檢查」及美國「IBC2000 特別監造」等制 度精神,研擬申請施工階段耐震建築標章時所須要之相關表單文件,
分述如下:
一、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申請書
申請人欲申請標章時,應準備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申請書(見 表4.2 所示)向察證機關提出申請。察證機構在收到申請書時應在受 文欄填記收件文號、日期及承辦人員姓名等。在申請書之第二頁填寫 申請資料概要包括申請人、業主、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 基本資料,第三頁應填寫核發之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字號及預定施 工察證次數、時期與日期等,一般而言,施工察證時期有○1 基礎工程 配筋完成時○2 二樓版結構體工程完成○3 中間樓層結構體工程完成(對 於特殊結構之樓或該樓層結構有變化時應增加察證次數)○4 屋頂工程 完成等,施工階段的現場察證頻率計畫如表4.1 所示。
表 4.1 現場施工察證頻率計畫表
個案規模
察證小組 單層樓地板面積
≦1,500M2
1,500M2>單層樓地 板面積≧4,500M2
單層樓地板面積
>4,500M2
大底 1 次 1 次 1 次
地下結構體各層 1 次 層 1 次 層 1 次 層
一樓版 1 次 層 1 次 層 1 次 層
二樓版 1 次 層 1 次 層 1 次 層
地上結構體各層 1 次 3 層 2 次 5 層 1 次 2 層
屋頂版 1 次 層 1 次 層 1 次 層
屋頂版至使用執 照申請前
不定期 不定期 不定期
備註:單層面積係以申請案基地內各棟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總合計算,如因各 層樓地板面積不同時,得以各層總合取平均值計算之。
表 4.2 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申請書
第一頁
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察證機構:○○○○○○○○○
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與
○
印負責人姓名
依據○○○○的規定,申請耐震建築施工標章察證。本申請書 及相關圖說資料等文件等記載事項內容,均與事實無誤。
施工廠商名稱與 ○印 負責人姓名
監造單位名稱 ○印
受 文 欄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文 號 字第 號 承辦人員
○
印(續上表)
第二頁
申請資料概要
【1.申請人】
〈申請人姓名或申請公司名稱與代表人〉
〈申請人地址與聯絡電話〉
【2.業主】
〈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3.設計單位】
〈建築事務所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4.監造單位】
〈建築事務所或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5.承包廠商】
〈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6.興建物名稱】
(續上表)
第三頁
工程概要
【1. 建築場所】
【2. 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字號】
【3. 耐震建築標章(設計)核發日期】
【4. 耐震建築標章(設計)核發單位】
【5.工程預定開工日期】
【6.工程完工預定日期】
【7.施工察證次數及預定完工日期】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基礎工程配筋完成時)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二樓版結構體工程完成)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第 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屋頂工程完成)
【8.其他必要事項】
【9.備註】
二、施工計畫書(含施工品質計畫)
申請施工階段耐震察證時,應提送經由承造之施工廠商負責人及 主任技師簽署之施工計畫,施工計畫書中之內容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 者外應包含品質計畫,提出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耐震規範第 7.8 節)
施工品質計畫內容至少包括:
(1)品質管制預定表;
(2)工程品質管制表;
(3)自主檢查表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至少應包括:
(1)一般工程概要;
(2)使用之材料與施工方法;
(3)試驗與檢查部位。
三、監造計畫書(含施工監造狀況報告書及特別監造項目確認與報告 等)
申請施工階段耐震察證時,除了施工計畫外,另應提送監造計畫 書,監造計畫書中之內容建築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應包含施工監造 狀況報告書及特別監造項目確認及檢查報告,另外,結構監造人應提 供施工品質確認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耐震規範第 7.9 節)
(1)耐震系統有依規定作施工品質管制;
(2)特別監造及試驗有依據相關施工規範執行;
(3)試驗之型式及頻率;
(4)特別監造之型式及頻率;
(5)規定之試驗及特別監造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6)結構檢視之執行計畫;
(7)規定之結構檢視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以下針對施工監造狀況報告書樣式與特別監造內容做說明:
1.施工監造狀況報告書
監造單位進行施工監造時,應填寫施工監造狀況報告書,並 確實監造,在申請施工察證時應提送施工監造狀況報告書,鋼 筋混凝土構造監造狀況報告書例如表 4.2 所示,鋼骨造監造狀
況報告書例如表 4.3 所示。
2.特別監造(耐震規範第 7.3 節,陳正誠教授等建研所研究報告)
當建築物符合耐震法規所要求的需實施特別監造時,相對在 耐震建築標章察證時也會再針對特別監造是否被確實執行予以 察證,除了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起造人應增加聘用一位以 上之特別監造人,來執行特別監造工作,於施工期間按規定項 目,實施結構專業監造,特別監造人必須符合相當資格。特別 監造人必須就規定之結構專業監造項目(表 4.4 及表 4.5 所示,
節錄耐震規範第 7.3 節及陳正誠教授等建研所研究報告),進行 營造施工或操作程序實施結構專業監造,並提出監造結果報告。
(1)對於未得「階段特別監造報告」之特定作業項目,不得進 行後續工程。
(2)特別監造人須依核准之設計圖與施工規範來監造施工作 業,並提出監造報告。
(3)所有不符合規定之施工作業須即時通知承造人改正,若未 改正,須馬上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單位。
(4)監造報告之內容包括結構專業監造範圍、依設計圖與施工 規範所須完成之監造作業與施工技術符合規定之確認,特 別監造人員在報告上簽署。
(5)特別監造項目
鋼結構施工所需確認之特別監造項目建議如表 4.4 所示,
混凝土構造施工所需確認之特別監造項目建議如表 4.5 所 示。
表 4.3 建築工程監造狀況報告書--鋼筋混凝土造
表 4.3 建築工程監造狀況報告書--鋼筋混凝土造(續)
表 4.3 建築工程監造狀況報告書--鋼筋混凝土造(續)
表 4.4 建築工程監造狀況報告書--鋼骨造
表 4.4 建築工程監造狀況報告書--鋼骨造(續)
表 4.5 鋼結構施工所需確認之監造項目 C.非 ASTMA706 鋼筋之可銲性
確認
CNS-G3002
ASTM-A325,A490 JIS-S8T,S10T
表 4.5 鋼結構施工所需確認之監造項目(續)
表 4.5 鋼結構施工所需確認之監造項目(續)
監 造 項 目 連續性 監造
週期性
監造 參考規範、標準 8. 鋼構架接合處細部之監造以符
合核准之施工文件規定 A.斜撐與加勁材之細部 B.構材位置
C.每一接合處之接合細部之應 用
ˇ ˇ ˇ
原核准結構施工圖說
廠商細部圖(shop drawing)
9. 鋼柱內橫隔板間距及位置 ˇ 原核准結構施工圖說
廠商細部圖(shop drawing)
表 4.6 混凝土構造施工所需確認之監造項目
表 4.6 混凝土構造施工所需確認之監造項目(續)
表 4.6 混凝土構造施工所需確認之監造項目(續)
監 造 項 目 連續性 監造
週期性
監造 參考規範、標準 25. 混凝土最大骨材粒徑之確認 ˇ 鋼骨鋼筋混凝土施工規範
(7.3 鋼骨鋼筋混凝土材料 及其品質管制,7.4 節鋼骨 鋼筋混凝土配比)
26. 模板組立 ˇ 鋼骨鋼筋混凝土施工規範
(4.4 節模板工程組立)
四、施工狀況報告書
現場檢查時,為確認施工狀況與施工結果起見,必要有○1 施工狀 況報告書○2 各種試驗報告書○3 各種計算書○4 材料檢驗報告○5 檢查紀 錄表○6 各種施工圖○7 交貨確認單○8 施工照片等相關文件,其中「施工 狀況報告書」是依據設計察證之設計圖說,針對各時期之施工察證結 果並明確其施工內容。記載如何施工?或預定如何施工等相關證據。
察證人員以此報告書為基本著手察證現場的施工狀況,根據其結果而 編定施工察證結果報告書。
當檢查對象物為隱蔽性項目,工程完成時已無法透過目視察證確 認時,可藉由其他施工相關文件而確認該工程的可信度,因而施工管 理者應事前針對各個察證項目備妥相關的文件,特別是工程照片,在 拍照時最好能用黑板等記入攝影時間(日時)、攝影地點、攝影人員。
完工時亦需依據工程監造者所編製之工程監造報告或相關基準法,而 備妥檢查完成證明。
施工現場察證時期與各時期的檢查重點如表 4.7 所示。
表 4.7 施工察證時期與檢查重點
施工察證時期 檢查重點
基礎配筋工程完成 混凝土澆置前的階段 以基礎配筋工程為核心的 察證
二樓版結構體工程完成 混凝土澆置前的階段 結構體工程相關的察證 中間樓層結構體工程完成 混凝土澆置前的階段 結構體工程相關的察證
屋頂工程完成 屋頂防水工程施作前階段 結構體工程及工程紀錄等
相關的察證
表 4.8 為施工狀況報告書之封面,每次察證結果填寫在綜合判定 結果欄,表 4.9∼4.12 係針對表 4.7 所列之施工察證不同時期之施工 狀狀況書之樣式例。
五、施工察證結果報告書
察證小組成員應分別將各次察證結果作成紀錄,並召開察證結果 會議,察證小組的組長對有爭議的事項具有最後的裁定權。經過察證 小組會議檢討後,需作成施工察證報告書,如表 4.13 示,作為將察 證結果通知並報請察證機構核可確認。表 4.13 分為個主要部份,說 明如下:
1.察證事項彙總:每次施工察證結果之彙總,如發現有需改善或
1.察證事項彙總:每次施工察證結果之彙總,如發現有需改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