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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建築標章申請作業流程研擬

一、設計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於建造執照核發後提供耐震建築相關文件供察 證小組審查,再發給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察證作業流程詳圖 2.3 所 示,申請人與察證機構在設計階段之察證作業應注意要點說明如下:

1.申請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圖說、計畫書等文 件,察證機構始受理申請。(申請人應備文件另詳第三章)

(2)申請人收到察證機構所發出之駁回通知時,參酌駁回原因重 新準備資料提出申請。

(3)經察證小組接受申請文件審查後,經發現可部分變更設計後 准予發證時,申請人可考量變更之需求與建築規劃的原則 後,選擇是否接受所建議之變更設計。

2.察證機構注意事項:

(1)察證機構於受理申請時,應針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作書類審 查,確認提送資料與申請要求文件相符,始進行設計察證。

如申請人於書類審查階段即未符合要求,即應通知申請人重 新準備文件或撤回申請。

(2)察證機構於申請人書類審查通過開始執行察證前,應與申請 人簽訂耐震建築標章申請合約書。

(3)所有察證小組成員之指派、察證結果與建議,應由察證機構 統一作成通知。

二、施工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受理後實施第三者察證;第三者依工程進度 實施察證,於工程完工交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發給耐震建築標章(施 工)。察證作業流程詳圖 2.4 所示,申請人與察證機構在施工階段之察 證作業應注意要點說明如下:

1.申請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須先完成「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始能完備申請文 件。

(2)施工中如有設計變更,除於施工階段察證主動提出並接受察 證外,於完工察證階段需附上相關文件以接受察證小組進行 再一次核對,設計變更不影響「耐震建築標章(設計)」的 原則。

(3)申請人應在結束特定工程時,依所提送之計畫向察證機構申 請檢查。與特定工程有關之後續工程,在經過察證合格後才 能施工。(所謂特定工程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施工 察證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程。)

2.察證機構注意事項:

(1)察證機構委派察證小組實施察證,確認所申請之建築物工程 施工是否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並作成合格報告之紀錄。

(2)施工察證是用來察證施工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原 定耐震計畫的過程,為免影響申請人之施工進度,被指派之 察證人員應按指定時間準時實施察證。施工察證係在特定工 程完成階段,對已經施工完成的部分進行察證的作業,實施 施工察證的基本要點如下:

a.基本檢查:

從外部利用目視或是尺寸測定等,並以非破壞性檢查為原 則,在可檢查之範圍內進行察證。

b.核對圖說、表單紀錄:

藉由目視、尺寸測定等方式參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計畫等,察 證施工是否符合圖說,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畫是否確實 執行,並與現場相符。

c.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

當施工與建造執照及施工圖不符合的部分時,其變更內容除 符合法令所規定之輕微變更外,需依據設計變更相關的確認 程序及結果,就變更部位再作察證。

d.檢查結果之處理

檢查結果如合於法令與施工計畫規定,則由察證機構發給察 證合格報告,可進行後續工程;如檢查不合格,則應做改善 後再申請檢查。

三、標章使用與保管

1.申請人經與察證機構簽定標章申請,並完成標章審核可獲得第一 階段之「耐震建築標章:設計」。

2.耐震建築標章包含設計與施工兩階段,通過施工階段之標章審查 乃是耐震建築標章的必要條件。

3.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包括建商及可銷售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於 取得設計階段耐震建築標章後可於銷售海報上標示,但建議應於 銷售合約中註記:「本工程完工取得使照後應取得『耐震建築標 章(施工)』,如有違反則買方可要求退屋並取回所有已繳納之 款項,賣方不得異議。」

4.標章的保管:

施工中的建築物,可將標章及證書懸掛於工地明顯處所。完工的 建築物,應將標章及證書懸掛於本標的物出入口外牆面或出入口 門廳明顯位置。

圖 2.4 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