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結論

由於耐震建築標章的頒發,雖非屬於法律規定之必要事項,是申請人(建造 者)自發性的對建築物耐震的一項承諾,亦即經由本計畫研擬的程序實施對規 劃、設計與施工的執行察證的過程中,給予符合察證要件的建築物頒授標章,

做為消費者與建築使用人在選購建築物時的一項重要安全指標。

本研究參酌美日等先進國家在特別監造制度、中間檢查制度及品確 法等的精神,並以ISO 國際標準之架構為基礎,除了研擬出「耐震建築 標章」推動的機制(圖 6.1 所示)如,本研究之研究成果包括有:

1. 研擬耐震建築標章之申請作業流程及申請作業要點。

2. 研擬分設計與施工二階段,頒授耐震建築標章之察證作業流程,

包括申請書類文件與察證運作機制等的說明。而建築物完工的定 期維護與使用管理建議計畫也必須在申請耐震標章的設計、施工 兩階段提出規劃與建議,並在耐震標章(施工)核發同時一併提 出建築物「完工使用手冊」。

3. 研擬提出察證人員之資格、組成與運作機制。

4. 研擬出耐震建築標章察證作業管理要點。

5. 研擬申請耐震建築標章作業須知,以及提出申請費用計算準則 等。

6. 研擬耐震建築標章之契約書範本等。

本研究將相關之研究成果採手冊編定方式彙總於附錄一∼九。

圖 6.1 耐震建築標章整體架構圖

耐震標章

標章察證機制

提出申請 耐震標章設計(設計)

書類審查

設計察證

耐震標章(設計)

核發

提出申請 耐震標章(施工)

書類審查

施工察證

耐震標章(施工)

核發

定期複查與評鑑 矯正

撤銷申請 察證團隊管理

施工 設計

培訓與聘任 不予聘任

聘任

考核評估 OK

OK OK

NG

NG NG 未結訓 結訓

第二節 建議

「耐震建築標章」的推動在鼓勵建築物的設計、興建能確實符合法 規的要求,以增進建造人能夠自主的維護建築物的品質。在標章申請的 察證過程中,申請人不僅要繳付定額的申請費用,且必須接受第三者察 證機構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協助消費者對建築物每一個重要過程的結 果執行察證。基於本計畫研擬的申請程序與相關準則要求,對於申請人 (建造者)當能有正面的約束與對建築物品質提升的雙重效能,因此為能 有效建立「耐震建築標章」的安全指標公信力,並鼓勵申請人廣為申請

「耐震建築標章」以提升建築物之安全品質與保障消費者住的安全,本 研究建議如下。

一、「耐震建築標章」公信力的維護與政府相關推廣宣導 1.「耐震建築標章」公信力的維護與合約關係的執行

本標章的頒授旨在協助消費者作客觀的建築物安全確認,因此察 證機構應能有效管理察證品質,避免爭議或浮濫而影響標章頒授 的公正客觀。當申請人違反或未達成計畫或合約時,並能以維護 消費者權益與安全的原則,要求申請人確實依約履行義務並負相 關責任。

2.政府相關機關的鼓勵推廣措施

獲得「耐震建築標章」應是建築物起承監造人及申請人的榮譽,

並代表建築物的安全與品質獲得肯定;因此,建議政府相關主管 機關能協助本標章的推廣,並給予通過標章申請的建築物相關人 事當的鼓勵與優惠措施:

(1)對於起造人的鼓勵與優惠建議:

建築物起造人通常為資金的投入者,或土地的擁有者。為能 鼓勵其對建築物安全的維護與消費者的保障,建議在公共投 資或資格審查的相關案件上,能給予加分的優惠。

(2)對於設計人、承造人、監造人的鼓勵與優惠建議:

標金,議價採購案件能有優先議價的權利。

3.政府提撥經費補助推廣與相關宣導表揚措施的辦理

(1)推廣初期經費補助:

本標章的推廣建議前三年的推廣期參照「防火標章」補助申 請個案之辦理、諮詢費用,以使「耐震建築標章」能迅速推 動,以建立建築物安全指標的典範。

(2)政府公開宣導表揚措施的辦理:

為能昭信於消費大眾,建議政府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推廣與表 揚活動,促進民眾對「耐震建築」的了解與認知其重要性,

並建立「耐震建築標章」的公信力。

二、提供良性互動誘因,鼓勵起造人主動申請「耐震建築標章」

1.通過「耐震建築標章」起造人,一定期間內之金融信用評等加分,

以加速融資辦理。

申請「耐震建築標章」且通過頒證的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建設公 司),為表彰其對建築物品質、安全與消費者的承諾,建議敦促金 融機構在公司整體信用評估的部分應能納入考量,並予以加分,

以鼓勵建築業者減輕資金成本的負擔,以維護建築品質獲致客戶 滿意為目標。

2.申請「耐震建築標章」個案,其營造綜合險金額或保費建議可降 低。

考量承造人在配合「耐震建築標章」申請作業所須之計畫研擬、

接受察證及品質維護,將可有效避免意外事故發生的機會,建議 應能降低所需隻保險金額,並敦促保險業者可另行檢討保費之降 低。

3.取得「耐震建築標章」建築物產險保費由單一費率改為分級制。

建築物完成品質與安全有關的險種;如地震險、火險等建議敦促 保險業者考量建築品質與安全已接受多一層的察證,建議財政主 管單位就目前現行的單一費率可考量建築物品質與安全的可信 度,開放保險費率分級制,以合理降低保費並鼓勵消費者選購品

質與安全較優的建築物。

三、後續的相關研究

1.相關建管法令與管理制度的監督機制配套

「耐震建築標章」的推動原則係以自發性的鼓勵原則,而申請期 間如因察證結果有影響建築物耐震安全之虞者,本研究係建議通 告建築管理機關從嚴監督,惟目前尚無實質的法令約束權力與相 對應的監督管理機制,因此該部分建議能辦理後續研究,使本標 章的推動更趨有效。

2.「耐震建築標章」諮詢與執行架構修訂之研究

本計畫已完成「耐震建築標章」的申請準則,並計畫進行推廣與 應用,惟需因應申請個案與實際執行成果提供諮詢與修訂,減低 本標章察正與執行的爭議。在推廣期間,建議仍需進行「耐震建 築標章」的修訂研究。

3.推廣「耐震建築標章」申請範圍,建立分級的基準

有鑒於現有建築物即便屬於私人興建,大部分已達供公眾使用之 目的,為能保障大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建議逐期將標章的申請由 自發性的申請推動為強制性的要求,並採分級制,使建築物能在 有效的監督與察證原則下,提昇建築物的品質與安全。

4.既有建築物耐震標章申請的架構研擬

本研究目前係針對新建築物自規劃設計階段開始,對建築物作一 系列的察證已掌握完成後之建築物確符合法規及相關耐震計畫之 要求。惟因既有建築物係完成品,對於其設計、施工階段的各項 耐震相關察證方式與新規劃設計的建築物迥異,且既有建築牽涉 到設計及施工相關紀錄、已使用年限、補強措施等系列的技術問 題需要克服,本研究並未將此範圍納入研究。衡諸現有建築物在 安全與耐震性能上仍是民眾關心的課題,且相較於新開發建築物 仍屬數量較多,且攸關民眾財產生命安全,因此建議能分期對現 有建築物之耐震標章架構進行後續研究,使「耐震標章」能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