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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建築標章申請作業管理之建立

第五章 耐震建築標章察證管理機制之建構

第一節 耐震建築標章申請作業管理之建立

一、耐震建築標章申請文件之準備

申請人計畫提出耐震標章的申請時,必須要考量下列要件是否能滿 足:

1.申請個案之建造執照。(如以預審方式送件,得以相關證明文件 證實申請個案已辦理建照請領相關作業,俟取得建照後補齊。)

2.申請人應為申請案之關係人;如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或土地 所有權人。

3.本標章分為設計及施工二階段申請,申請人通過設計階段耐震建 築標章核發後,最遲必須在申報開工後三個月內申請施工階段耐 震建築標章,否則視同違約。

申請人依階段別之不同,參照第三章、第四章所建議之申請文件,

填具申請書〔詳表 3.1、表 4.2〕及備妥相關文件一式四份,加蓋公司印 文,並將申請應備之文件、圖說資料等依序排列封袋後,送(寄)達察 證單位(執行單位),申請作業分別依「耐震建築標章(設計)申請作 業流程(附錄五)」、「耐震建築標章(施工)申請作業流程(附錄六)」

辦理。

執行單位收取申請人所備文件後,並核對文件是否齊備,如確認無 誤後將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費用,並於申請人繳內費用後二週內依申請 階段別簽訂設計或施工之「耐震建築標章合約書」〔範例詳附錄七、附 錄八〕,簽約完成後執行單位始執行察證作業。

二、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察證與審查

察證單位與申請人完成簽約後,召集察證小組進行設計察證,設計 察證小組於申請案建造執照取得後三週內完成設計察證後將察證結果 彙總,製作設計察證結果報告書,交由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於 二週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未通過者,由執行單位敘明原因通知申請人。

察證小組實施設計察證紀錄表(如表 3.3)。其中察證事項涵括內容 可分為十項,並以申請人所提送之耐震建築計畫及其附件為察證之基 準。察證小組依據表 3.3 的察證事實基準據以判斷與填寫察證結果,如 發現應改善項目則於察證紀錄表紀錄完成後,彙整於察證結果通知單。

對於申請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表 3.3 中第五項之「建築耐震設計 要件之檢討」免予重複察證。

1.申請個案實施結構外審單位與察證機構為相同者。

2.申請個案經隔震消能設計審查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

察證小組實施設計察證之結果以表 3.5 作成通知報請察證機構核 可確認:

(1)設計察證事項彙總:為表 3.3 察證紀錄之結果彙總,如發現 有需改善說或再說明部分,則需依據發現事實逐項敘明,並 於建議事項欄內判定係「修正」或「補充說明」分別勾選。

(2)設計察證結果建議報告:察證小組依察證事實結果作發證與 否之建議。

1察證結果與符合法規要求,建議予以核發耐震建築標章

(設計)。

2察證結果發現需完成改善或說明後,依複審結果再判定。

3察證結果無法顯示達成耐震建築標章要求,建議暫不予核 發耐震建築標章(設計)。

三、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與審查 1.文件初審

察證單位根據申請人之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察證小組於三週內 將文件察證結果彙總後,製作察證結果報告交由審查委員進行審 查,審查委員於二週內完成審查,如審查結果發現有需改善者,由 察證單位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改善後再行複審。

2.施工察證

頻率計畫如表 5.1),每次察證結果由察證小組製作施工狀況報告

1,500M2

1,500M2>單層 樓地板面積≧

4,500M2

單層樓地板 面積>

4,500M2

大底 1 次 1 次 1 次

五、耐震建築標章申請時程限制

1.耐震建築標章(設計)申請總時程為一年,若期滿一年仍未通過 者,將予以退件。申請人如欲以同一個案繼續申請需重新送件辦 理。

2.耐震建築標章(施工)申請需在開挖至預定深度前由執行單位完 成文件審查作業,逾期未能通過致無法實施現場施工察證作業,

該申請案將予以退件。

3.資料補正與現場察證作業時間之影響,請申請人依工程進度控管 申請時程,以免延誤申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