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建築物所有人及起、承、監造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及 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茲推動「耐震建築標章」特別明確 起、承、監造三方在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照取得階段 的責任與要求,由申請人主動向建築中心提出申請,並經過 各階段的察證核實後,乃發給標章以證明建築物在規劃設計 與施工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確實執行。
二、範圍:住宅類建築工程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交屋及使照取得階 段之結構物耐震性能的察證。標章的發給分為二階段:(1)
耐震建築標章〔設計〕;(2)耐震建築標章〔施工〕。
三、定義:
1.耐震建築標章:
在符合耐震設計的法規,並藉由隔震消能等相關的設計、或採用 新工法、新技術、設備等,以有效降低地震對建築物及居住人的 生命財產安全之危害,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耐震建築標章的選 用,應能考量下列特點:
(a)擬訂「耐震建築計畫」,在經濟與安全的考量下,對建築物 的耐震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照取得階段可能的影響做通盤的 檢討與考量。
(b)採用適當的隔震消能措施或機制,減低地震對建築物及人員 舒適性的影響。
(c)減低裝飾性構件因地震破壞對建築物及人員安全的危害。
(d)規劃設計能檢討施工性,尤其是耐震考量的重點能經過察證 檢核改善施工性不佳的構件設計。
(e)施工階段經由第三者的察證,確認施工符合規定品質要項要 求。
(f)保固期間,對於建築物之耐震性能有計劃的予以檢核與維護。
由察證機構(中華建築中心)組成察證小組成員針對申請人所提 供之設計階段文件執行確認與核對,並對施工現場與相關品質紀 錄、計畫書、圖說文件等一致性的證實與確認作業。
3.特別監造:
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 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個以 上之特別監造人,來執行特別監造工作。如果此項施工作業為一 較不重要之小型作業,主管機關可免除此項特別監造之規定。特 別監造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有 關特別監造之規定詳耐震規範第 7.3 節規定)
4.特定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中間檢查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 程。
四、權責:
1.耐震建築標章申請:
由申請人檢附規定資料後向察證機構(中華建築中心)提出申請。
2.耐震建築標章察證:
(1)書類文件審查:收件單位審查文件是否齊備。
(2)實施察證:察證機構(中華建築中心)組成之察證小組實施 之。
五、作業流程
1.耐震建築標章(設計)申請作業流程圖。(附圖一)
2.耐震建築標章(施工)申請作業流程圖。(附圖二)
3.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實施察證流程圖。(附圖三)
4.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實施察證流程圖。(附圖四)
六、作業內容
1.設計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於建造執照核發後提供耐震建築相關文件供 察證小組審查,再發給耐震建築標章(設計)。
(1)申請人注意事項:
a.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圖說、計劃書,始 受理申請。
b.申請人收到察證機構所發出之駁回通知時,可參酌駁回原因 重新準備資料提出申請。
c.經察證小組接受申請文件審查後,經發現可部分變更設計後 准予發證時,申請人可考量變更之需求與建築規劃的原則 後,選擇是否接受建議之變更設計。
(2)察證機構注意事項:
a.察證機構於受理申請時,應針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作書類審 查,確認提送資料與申請要求文件相符,始進行設計察證。
如申請人於書類審查階段即未符合要求,即應通知申請人重 新準備文件或撤回申請。
b.察證機構於申請人書類審查通過開始執行察證前,應與申請 人簽訂耐震建築標章申請合約書。
c.所有察證小組成員之察證結果與建議,應由察證機構統一作 成通知。
2.施工階段察證作業流程與要點:
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受理後實施第三者察證;第三者依工程進 度實施察證,於工程完工交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發給耐震建築標 章(施工)。
(1)申請人注意事項:
a.申請人須先完成「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始能完備申請文 件。
b.施工中如有設計變更,除於施工階段察證主動提出並接受察 證外,於完工察證階段需附上相關文件以接受察證小組進行 再一次核對設計變更不影響「耐震建築標章(設計)」的原 則。
(2)察證機構注意事項:
a.察證機構委派察證小組實施察證,確認所申請之建築物工程 施工是否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並作成合格報告之紀錄。
b.施工察證是用來察證施工中的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 原定耐震計畫的過程,未免影響申請人之施工進度,被指派 之察證人員應按指定時間準時實施察證。施工察證係在特定 工程完成階段,對已經施工完成的部分進行察證的作業,實 施察證的基本要點如下:。
(a)基本檢查:
從外部利用目視或是尺寸測定等,並以非破壞性檢查 為原則,在可檢查之範圍內進行察證。
(b)核對圖說、表單紀錄:
藉由目視、尺寸測定等方式參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計畫 等,察證施工是否符合圖說,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制計 畫是否確實執行,與現場相符。
(c)與圖說不符時之處理
當施工與建造執照及施工圖不符合的部分時,其變更 內容除符合法令所規定之輕微變更外,需依據設計變更 相關的確認程序及結果,就變更部位再作察證。
(d)檢查結果之處理
檢查結果如合於法令與施工計畫規定,則由察證機構 發給察證合格報告,可進行後續工程;如檢查不合格,
則應做改善後再申請檢查。
3.標章使用與保管:
(a)申請人經與建築中心簽定標章申請,並完成標章審核可獲得 第一階段之「耐震建築標章:設計」。
(b)耐震建築標章包含設計與施工兩階段,通過施工階段之標章 審查乃是耐震建築標章的必要條件。
(c)申請人如為起造人(包括建商及可銷售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
於取得設計階段耐震建築標章後可於銷售海報上標示,但建
議應於銷售合約中註記:「本工程完工取得使照後應取得『耐 震建築標章(施工)』,如有違反則買方可要求退屋並取回 所有已繳納之款項,賣方不得異議。」
(d)標章的保管:
i.施工中的建築物,可將合格證明書懸掛於工地明顯處所。
ii.取得耐震建築標章之標的物,應將標章懸掛於本標的物出 入口外牆面明顯位置。
iii.取得耐震建築標章之標的物,可將標章證書懸掛於委託人辦 公室或本標的物出入口門廳之明顯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