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作業流程研擬
第一節 申請察證流程
耐震建築標章施工階段之察證作業目的,在於察證已經通過第一 階段設計察證之建築物,確認其施工階段是否按設計內容及項目施 作,施工階段的耐震申請察證流程如圖 4.1 所示。本研究將申請察證 流程概分為從申請到施工察證、實施施工察證、編製施工察證結果報 告書及標章核發等階段做說明。
一、從申請到施工察證
申請施工察證係指申請人從申請到察證之前程序,在此階段申請 人應注意事項及申請施工察證時應準備的文件等做說明。
1.申請書類文件(另詳第二節說明)
申請人在申請耐震標章施工階段察證時,申請人應準備的申 請書類文件包括有:
(1)耐震建築標章(施工)察證申請書
(2)施工察證申請圖說、計畫書 a.施工計畫書(含品質計畫書)
b.監造計畫書(含監造報告書及及特別監造項目確認與報 告)
c.設計圖樣(含設計圖、計算書、各式圖樣及報告書)等
(3)施工狀況報告書
(4)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字號 2.受理申請
察證機構針對耐震建築設計標章已經完成察證,並取得耐震 建築標章(設計)字號之建築,接受申請人所提出的察證申請 書。
察
3.書類審查
察證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書類文件是否不足或遺 漏,當申請文件不齊全時,察證機構應向申請人通知其不完備 之處,並要求補正或修正等。
4.施工察證開始
(1)事前掌握設計察證內容
察證機構應提供察證所必備的書類文件給察證人員進行施 工察證,察證人員應事先閱讀相關文件,能針對設計察證 內容進行瞭解。
(2)察證日期的通知
察證人員確認申請書(表 4.1)第三面所記載之施工察證項 目與預定完工日期後,與施工管理者聯絡並事先掌握實施 察證的日程。若工程進度有超前或延後時,預定察證日期 應隨工程進度而變動。
(3)察證日期的確定
察證機構應於通知書中所記載的察證日期內派員進行施工 察證;但在進行施工察證之前,察證人員應先確認所受理 的施工狀況報告書所記載項目是否有遺漏,並在施工察證 之前先對照設計圖說與施工狀況報告書(表 4.9∼4.12)記 載內容是否相符,以掌握察證內容。另外,依工程進行狀 況,在察證日當天,有工程上的補充資料,可受理直接填 記在施工狀況報告書中,或以附件方式記載。
二、實施施工察證
1.書類文件等相關報告察證
(1)工程進度與監造狀況的確認
察證人員依工程進度,察證工程是否依監造計畫確實進行 施工監造,對於須實施特別監造的工程項目是否依規定實 施特別監造等加以確認。
內容是否有變更。
(3)施工相關圖說、紀錄文件的察證
察證人員,可要求工程相關圖說的提出,以確認施工狀況 報告書記載內容的可信度。當文件有缺失或圖說不完備 時,察證人員應與監造人員或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針對現 場施工管理狀況進行面談,並將面談結果紀錄,紀錄文件 由雙方簽章並予以保管。
(4)工程是否有變更
施工階段沒有工程變更情況時,只要對照設計圖說是否按 圖施作;若有變更時,察證人員應根據申請者所提出之施 工狀況報告書,確認其變更的內容,並針對其內容採取適 當的措施。
2.現場察證
(1)實施現場察證
察證人員,在對照設計圖說等與施工狀況報告書(表 4.9
∼4.12)之確認內容後,採用 A:目視,B:量測,C:施 工相關圖說的確認等檢查方法,但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必 須確認記載內容的可信度。
察證人員應記載已經完成的確認項目,並將紀錄其檢查方 法(上述 A、B、C 等)。另外,對於在施工狀況報告書無 法敘明之事項,應以附件提出或加以備註。
各檢查方法概要如下:
A:目視
透過目視判斷,確認施工狀況、材料、規格等。
B:量測
利用簡單的檢查儀器量測,確認施工尺寸。
C:施工相關圖說之確認
根據材料、機械等交貨單、工程照片、施工圖、品質 管理紀錄以及其他現場所準備的文件,確認施工狀 況、材料、規格等。
(2)察證結果
施工察證結果係確實按設計察證內容施作時,在施工狀況 報告書的判定結果欄(一次)中,填具「適」。反之,當確施 工察證結果與設計察證內容與工程等不符時,察證人員應 針對所察證之情況等採取適當措施。
○1 察證結果與設計察證內容不同時,原則上告知進行工程 上修正或變更設計內容,並在施工狀況報告書的判定結 果欄(一次)中,填具「不適」,並紀錄其內容。若沒有修 正或變更設計時,告知係以最低水準來評估。
○2 察證結果與設計察證內容雖有不同,但根據工程修正或 變更設計,認為不需要第二次判斷時,填具「適」亦可,
但須紀錄其內容。
(3)察證紀錄製作
察證人員對於該天檢查所指示事項等,應紀錄成文件,彙 整之後,雙方簽名並予以保管。另外,察證結果不符合建 築基準相關規定時,或明顯有偽造時,應指示施工管理責 任者。若不能採取矯正措施時,察證人員應向察證機構報 告,應由察證機構通知申請者說明無法交付察證報告書的 理由。
三、編製察證報告
1.各次察證紀錄彙總
察證機構應將各次(申請書第三面所記載之施工察證次數)
察證紀錄加以彙總保管。
2.編製施工察證結果報告書
察證人員在確認完成施工中所有應察證次數(項目)後,根 據察證紀錄等編製施工察證結果報告書(表見 4.13)。並將施工 察證結果報告書之原案儘速提交給察證機構,察證機構在確認 其內容後,準備核發耐震建築標章(施工)。
四、標章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