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耐震建築標章設計察證作業流程研擬
第二節 設計察證運作機制
察證機構於申請人送件後,依據圖 2.2 所示流程針對書類文件之 齊備性予以審查,經初步的核對無誤後,即召集察證小組成員進行設 計察證。設計察證的流程建議如圖 3.1 所示。
圖 3.1 設計察證實施流程圖
一、設計圖及結構計算書等設計結果察證
1.申請案係經由結構外審或隔震系統評定者:
察證小組可簡化其察證內容,但需對裝修及附加系統之耐震影 響予以察證,包括:
(1)外牆及其錨定;
(2)吊掛天花板系統及其錨定;
(3)高架地板及其錨定;
(4)鋼骨貯架及其錨定;
設計察證開始
設計圖及結構計算書察證 耐震建築計畫書察證
耐震建築計畫說明會
設計察證記錄 察證報告書彙總
察證結果提出
2.當建築物未經結構外審或隔震系統評定者:
察證小組應針對申請案件予以完整的察證,依據耐震規範草案 7.2 節之建議,審查結構系統時,察證下列各項耐震較佳之設計 是否予以考量,包括:
(1)可能時,使用簡單、對稱及規則之外型。
(2)使用較輕之建築物重量。
(3)避免較高之細長比。
(4)提供贅餘度及韌性以克服地震設計之不確定性。
(5)提供足夠之勁度以限制側向位移相關之損壞。
(6)提供足夠之柔度以限制加速度相關之損壞。
(7)提供韌度及穩定度於後彈性往復行為時之強度與勁度。
(8)提供強度、勁度、韌性及韌度均勻且連續分佈。
(9)依基礎及土壤型式提供適當之結構強度與勁度。
(10)使用較短之跨度及較近之柱距。
(11)將每一樓層包括基礎之垂直構材聯繫在一起。
(12)確定及提供一系列之韌性連接以吸收非線性之反應;使 用能力設計之原則以控制非線性之行為。
(13)考慮採用消能設施作為設計之策略。
(14)考慮採用隔震設施作為設計之策略。
二、耐震建築計畫書之察證
依據前節所述建議申請人提報耐震建築計畫之綱要,並參照設計 圖與計算書之結果,察證耐震建築計畫有關設計與施工之規劃是 否能達成設計之結果。「耐震建築計畫」是申請人達成耐震建築 標章的行動計畫,察證小組在此階段應能慎重考量設計與施工的 關聯性,並就不同結構型式所應提送之品質計畫予以分別檢討,
確實察證計畫之可行性。對於使用階段之維護計畫,則須注意加 裝隔震設備之定期檢修要求是否符合設備規格,此類標準應參照 型錄及相關試驗報告後與製造商溝通確認,必要時應要求檢附相 關品質保證書。
三、耐震建築計畫說明會
察證小組於察證結果報告製作前,需安排至少一次的耐震計畫說
明會,由申請人及申請個案的設計單位就設計構想與監造、施工 管理重點作一說明與溝通,使整個察證過程能有預先發掘重要的 管制點,並作成未來施工階段的察證重點紀錄。
四、設計察証紀錄表
察證小組實施設計察證之結果紀錄如表 3.3。其中察證事項涵括 內容可分為十項,並以申請人所提送之耐震建築計畫及其附件為 察證之基準。察證小組依據察證事實基準據以判斷與填寫察證結 果,如發現應改善項目則於察證紀錄表紀錄完成後,彙整於察證 結果報告書。對於申請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表 3.3 中第五 項之「建築耐震設計要件之檢討」免予重複察證。
1.申請個案實施結構外審單位與察證機構為相同者。
2.申請個案經隔震消能設計審查通過,並有證明文件者。
表 3.3 設計察證紀錄表
申 請 案 名 地 點
察 證 人 員 察 證 日 期
察 證 事 項 紀 錄
項次 察 證 事 項 察 證 結 果 應改善事項
一 建築概要、設計書說明書、耐 震建築計畫等申請文件及相 關附件已齊備。
二 申請案件為建築案件。
三 採用建築法規是否與規定相 符。
四 本案有否採用隔震消能設備 或措施。
五 建築耐震設計要件之檢討。 另詳表 3.4
六 耐震建築計畫是否明示設計 階段起造人、設計人的責任。
七 施工階段品質計畫概要是否 考量設計結果,特別是耐震設 計考量項目的品質管理計畫。
八 施工階段起、承、監造人組織 架構與責任的宣示。
九 申請人是否針對建築設計之 結果,提出使用階段之維護計 畫。
十 其他與建築耐震性能有關之 考量
表 3.4 結構設計審查作業表【11】
審查名稱及文號 審 查 日 期
設 計 項 目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意 見 一、建築概況 1.基地位置,周圍建築物、道路及地貌概況
2.建築規模(基地形狀及面積、總高度、總 層數、各樓層高度、建築面積、建蔽率、
總樓地板面積)
3.各層用途
4.電梯、樓梯及管道間(含坑道尺寸)、機械 房(受電、通訊等)
5.內外牆(材料、厚度、位置、固定系統)
6.停車系統(坡道或機械停車、車輛、載重、
種類)
7.屋頂型式及用途 8.水箱
9.鑽探報告及地質評估 10.開挖及擋土措施 二、基地調查 1.鑽孔數及分佈
2.鑽孔深度 3.取樣及試驗 4.地下水位觀察 5.大地工程特性評估 6.基礎地質分析
三、結構系統 1.判別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距構架 系統、或二元系統
2.平面結構配置 3.立面結構配置 4.抵抗側力的結構系統 5.基礎型式
四、設計載重 1.垂直力(各層靜載重及活載重表)
2.風力
3.地震力(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工址反應 譜係數、用途係數、建築物重量、基本振 動週期、韌性容量、地震力折減係數、修 正之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4.其他載重
表 3.4 結構設計審查作業表(續)
審查名稱及文號 審 查 日 期
設 計 項 目 審 查 內 容 審 查 意 見 五、結構分析 1.結構分析模式之模擬
2.地梁或基樁之結構應力分析 3.連續壁或擋土結構應力分析 4.開挖面穩定分析
5.層間變位與鄰棟間隔 6.地震剪力傳遞 7.浮力之穩定分析 六、結構材料 1.結構材料之強度及性質
2.其他 七、細部設計 1.版配筋
2.牆配筋 3.梁配筋 4.柱設計
5.梁柱接頭韌性設計 6.非結構牆設計 7.基礎設計
八、結構圖面 1.注意事項、材料強度、標準圖 2.基礎、連續壁及擋土措施設計圖說 3.基礎平面圖
4.結構平面圖及必要立面圖 5.梁、柱、版、牆配筋圖 6.鋼構造設計圖
7.雜項結構設計圖 九、施工系統 1.施工方法
2.模板系統 3.鋼筋紮結
4.混凝土澆置與輸送 5.組立與安裝 6.開挖安全措施 7.特殊施工法 十、其他規定
五、設計察證結果報告書
察證小組成員應分別將各項察證結果作成紀錄,並召開察證結果 會議,察證小組的組長對有爭議的事項具有最後的裁定權。經過 察證小組會議檢討後,需作成設計察證報告書,如表 3.5 示,作 為將察證結果通知並報請察證機構核可確認。 表 3.5 分為個主要 部份,說明如下:
1.設計察證事項彙總:
表 3.3 察證紀錄之結果彙總,如發現有需改善或再說明部分,
則需依據發現事實逐項敘明,並於建議事項欄內判定係「修正」
或「補充說明」分別勾選。
2.設計察證結果建議報告:
察證小組依察證事實結果作發證與否之建議。
(1)察證結果符合法規要求,建議予以核發耐震建築標章(設 計)。
(2)察證結果發現需完成改善或說明後,依複審結果再判定。
(3)察證結果無法顯示達成耐震建築標章要求,建議暫不予核 發耐震建築標章(設計)。
六、耐震建築標章(設計)核發
察證小組將察證結果交付機構,經評定合格之申請案由察證機構 製作耐震建築標章(設計)證明書,並通知申請人領回證明書後 結案。但申請人再開工後一個月內需提出耐震建築標章(施工)
的申請,否則視同違約。當申請人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施工階段的 耐震建築標章申請時,除依違約規定辦理外,建議察證機構並需 通報相關工務管理單位,提高對該申請個案之勘驗與監造人責任 之監督。
表 3.5 設計察證結果報告書
頁次: /
申請案名 地 點
察證人員 察 證 日
期 一、設計察證事項彙總:
□ 經察證結果未發現應改善事項。
□ 經察證結果發現下列事項應予改善或再說明:
編 號
應改善或說明事項 建議事項
□ 修正 □ 補充說明
□ 修正 □ 補充說明
□ 修正 □ 補充說明
□ 修正 □ 補充說明
□ 修正 □ 補充說明
□ 修正 □ 補充說明
□ 修正 □ 補充說明 二、設計察證結果建議報告:
□ 察證結果符合法規要求,建議予以核發耐震建築標章(設計)。
□ 察證結果發現需完成改善或說明後,依複審結果再判定。
□ 察證結果無法顯示達成耐震建築標章要求,建議暫不予核發耐震建築標 章(設計)。
察證小組簽認:
察證小組組長 察證小組
察證機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