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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公民就業障礙之原因

第二章 對有前科公民之就業現況背景介紹與分析

第二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障礙之原因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生活的重要核心之一,亦是生存權的展現。學者 Krienert整理自許多學者如Shover、Horney、Osgood& Marshall、Laub, Nagin&

Sampson、Mischkowitz、Sampson& Laub、Albright& Denq的研究指出,對有前

科者而言,一份穩定的工作可能可以減少再犯之機會,並可增進其自尊心的發展 和穩定家庭關係,並且使前科者並不會想要再重新進入犯罪的生活型態24,使有 前科者可以復歸於社會,重新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

但是依照法務部的犯罪問題研究中心於民國88年提出的報告中指出,前科者 出獄後最希望的就是能有份安定的工作25,能夠養活家人,但實際上卻因為前科 而使自己的就業機會產生影響。也意味著,有前科者出獄後,在社會上面臨的一 些潛在的就業障礙,而筆者整理自一些研究或學者之整理,就更生人就業上的障 礙可能之潛在原因,予以分點說明之:

一、個人因素

(一)個人心理素質較差,且自我認同感較低26

在職業生活上,有前科者的工作態度可能較差,譬如較為懶惰、做事不積極 等,且對自己缺乏信心、常有挫敗感、對挫折的忍受度低、情緒控管差或是比起

24 Krienert, J.L.(2005)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Prison and Community Employment: An Initial Assessment of Current Information. Criminal Justice Studies: A Critical Journal of Crime, Law and Society 18(4), p294.

25 法務部,出獄人就業調查報告,法務部,1999 年,頁 49。

26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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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更具攻擊性、認知道德發展較低落、缺乏同理心等特質,往往在工作或求 職上對有前科者本身產生不利之影響。

(二)專業知識、技能與學歷之不足27

有前科者的教育程度普遍較低或無專業技能,且可能因入獄期過久,較未受 過教育體制內的普通或職業教育,而面臨目前求新求變的社會,對於就業知識或 技能的需求越具多樣化,致使有前科者在求職的過程中更加困難。

(三)有前科者之年齡偏高或工作經驗較不足28

有前科者在執行刑罰後,可能年紀已超過三十歲,致使因年齡之因素導致雇 主不願意雇用,並且可能因長期在獄中的關係,致使有前科者並無相關工作經驗,

這些都會使有前科者復歸社會後,尋找工作上遇到困難。

(四)社交能力缺乏或對人缺乏信任29

有前科者,特別是有攻擊性前科的犯罪者而言,其社交能力可能較差,與人 之間的互動上較為單一,且缺乏信任,對權威容易產生懷疑,而致使有前科者以 不信任或懷疑的角度檢視工作或社會,而這樣的特質,並非有利於前科者之就 業。

二、環境因素

(一)社會與經濟地位偏低30

大致上研究調查發現,雖然並非所有的犯罪者都來自於中階收入階層,但是 大抵上其社會或經濟地位確實偏低、社會資源較少、入獄前的工作處於高度不穩 定或以技術性的工作為主,且社會可能遭遇經濟景氣差、就業技能多元化或需求 的迅速改變等,都會使得有前科者在求職上遇到困難。

27 曾華源,更生人就業與家庭適應之社會工作,社區發展季刊,第 119 期,2007 年,頁 306。

28 王彬,就業中的前科歧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17-18。

29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30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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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關係與家庭關係的影響31

家人或親密愛人對前科者而言,是情感支持的重要來源。若情感上未受到支 持,或是家庭機構的功能顯失均衡時,這會使有前科者的再犯機率增加。若有良 好的家人支持,可較促使有前科者之安定就業。

(三)前科者之社會關係與同儕影響32

有前科者可能於社交關係上也是結交相似之人為多,例如幫派。若有前科人 在出獄後很有可能再次接觸昔日與其相似之同儕,可能會使有前科者再犯,並且 也不利於其就業。

(四)社會歧視與不合理標籤33

因前科之因素,社會大眾普遍對其予以負面的標籤,或給予特定之負面刻板 印象,許多雇主或企業可能為了規避有前科者對其造成風險上的損失,故不願意 聘用有前科者工作,導致有前科者不於就業。

(五)法律規定

社會除了上述的私人擔心外,尚可能將這種擔心具現化於法律之中,由法律 認為有前科者可能再犯,而視有前科者為高度危險犯罪者之一員,而為保護人民 的公共利益或身體法益等,由法律規定關於前科在就業上的限制。而考察目前台 灣關於前科在就業限制上的法律條文,筆者發現內容或種類琳瑯滿目,並不算少,

且散落於各式法律或命令之中,這些也是對有前科者在就業上的阻礙。

(六)員工誠實保障保險34(Commercial Fidelity Bond)

員工誠實保障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類型,主要是雇主用來避免公司因員工 可能的潛在犯罪行為而造成其損失的保險。員工誠實保障保險並非台灣目前具有

31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32 詹國裕,影響更生人成功再就業關鍵因素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 文,2014 年,頁 123-124。

33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5。

34 周愫嫻,更生人就業權、雇主僱用權與社會安全的平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六 期,2005 年,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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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險制度,但學者周愫嫻考察美國針對此保險的研究發現,因員工誠實保障保 險在訂定時,其範圍不包含有犯罪前科之員工,致使雇主較不願意聘用具有前科 之求職者。假設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公司引進此保險制度,可能將會對有前科者 的就業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