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就業歧視中之前科問題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就業歧視中之前科問題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5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就業歧視中之前科問題研究 The Study of Criminal Record in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指導教授:王惠玲 博士 研究生:姜俊豪. 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 年 六 月.

(2)

(3) 摘要 就業歧視的禁止是公民平等權與工作權的保障,是國際勞動基準之四大核心 之一,也是近幾年來台灣相當重視的勞動議題之一。雖然於 2013 年時,台灣修 正了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之一條,明訂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關於非屬就 業上需求的犯罪紀錄的隱私資料,作為保障有前科者之就業權利。但作為保障有 前科者之就業權利上而言,前科上的差別待遇目前並非是法定的就業歧視類型之 一,且法律或行政命令上有種類繁多的前科上的職業選擇限制,這都大大影響了 有前科者復歸社會後的就業之路,保護有前科者的精神尤在,但尚嫌不足。. 本文主要以保護有前科者的就業權利作為原則,檢視目前現有社會上對於有 前科者的就業限制或於就業過程上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且必要,並蒐集相關國內 外研究或透過訪談了解目前有前科者在復歸社會後的就業過程上可能遇到的問 題、困境與實際就業情形,進一步了解有前科者復歸社會後的就業歷程,並且檢 視就業歧視的相關理論與內涵,認為職業若跟前科之間應嚴加以法律上的一般性 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或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加以檢視,在綜合判定結果下是屬於不 合理的狀況下,因前科而導致的差別待遇應構成就業歧視,並提出相關對於有前 科者在就業上的保護之建議。. 關鍵字:就業歧視、就業限制、前科、前科歧視.

(4)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 ............................................... 5 第四節 章節安排 ............................................... 7 第二章 對有前科公民之就業現況背景介紹與分析 ....................... 8 第一節 前科的概念與定義 ....................................... 8 第二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障礙之原因 .............................. 11 一、個人因素 .............................................. 11 二、環境因素 .............................................. 12 第三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狀況與過程 .............................. 14 第四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狀況之訪談結果分析 ...................... 18 一、受訪者基本資料 ........................................ 18 二、訪談資料整理 .......................................... 19 三、綜合分析 .............................................. 30 第三章 禁止前科歧視之必要性探討 .................................. 32 第一節 前科歧視之定義、類型與構成要件 ........................ 32 一、歧視的定義與概念 ...................................... 32 二、歧視的分類 ............................................ 35 三、歧視的構成要件 ........................................ 35 四、歧視的例外 ............................................ 36 五、前科歧視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 38 第二節 前科歧視的學理分析 .................................... 42 一、標籤理論 .............................................. 42 二、刑事政策預防理論 ...................................... 44 三、刑罰人道主義 .......................................... 46 四、真實職業資格 .......................................... 47 五、平等就業權 ............................................ 48 六、比例原則 .............................................. 49 第三節 禁止前科歧視之優點 .................................... 50 一、維護基本人權價值 ...................................... 51 二、實現社會正義 .......................................... 52 三、穩定就業 .............................................. 53.

(6) 四、有利經濟競爭發展 ...................................... 54 第四章 法律規範下的職業選擇自由限制之分析 ........................ 56 第一節 台灣現行法規下對有前科者的職業選擇限制 ................ 56 一、針對所有犯罪類型 ...................................... 56 二、針對特定犯罪類型或一定刑期以上 ........................ 58 三、故意犯 ................................................ 59 四、針對特定刑罰 .......................................... 60 五、以行政命令加以限制 .................................... 61 第二節 實務上對有前科者之差別待遇的合理性審查 ................ 62 一、德國之審查密度與標準 .................................. 63 二、美國之審查密度與標準 .................................. 68 第三節 司法實務與評析-以大法官釋字第 584 號為例 ............... 69 一、事實概要 .............................................. 69 二、解釋理由 .............................................. 70 三、許宗力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 72 四、林子儀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 74 五、許玉秀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 74 六、以法律限制有前科者之就業自由之評析-從一般性法律原則觀之 ........................................................... 7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87 第一節 結論 .................................................. 87 第二節 建議 .................................................. 88 參考文獻 .......................................................... 92 附錄一 訪談大綱 .................................................. 101 附錄二 訪談紀錄 .................................................. 103 附錄三 前科者之法律或命令上之就業限制 ............................ 123.

(7) 表目錄 表(一) 入監受刑人之藍領工作或無業統計表 ............................ 3 表(二) 前科在就業上不利影響(研究者自行整理) ....................... 17 表(三) 受訪者基本資料 ............................................. 19 表(四) 不問犯罪種類,針對所有犯罪類型之職業選擇終身限制 ........... 57 表(五) 不問犯罪種類,針對所有犯罪類型之職業選擇定期限制 ........... 57 表(六) 針對特定犯罪類型或一定刑期以上之職業選擇終身限制 ........... 58 表(七) 針對特定犯罪類型或一定刑期以上之職業選擇定期限制 ........... 59 表(八) 只針對故意犯罪之職業選擇終身限制 ........................... 60 表(九) 只針對故意犯罪之職業選擇定期限制 ........................... 60 表(十) 針對特定刑罰之職業選擇限制 ................................. 60 表(十一) 職業選擇限制之分類標準 ................................... 61.

(8)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就業歧視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現象,意味著特定的人或團體於就業市場中主 要因為其先天而無法透過後天改善之因素而受到不平等或不公正待遇。依照目前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事業單位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 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工會 會員身分等因素而有就業上的不平等待遇。就業歧視之禁止是該為普世之價值, 也是需要努力的目標,更是體現人民平等權和工作權等基本人權之保障。平等權 是人民應具有的重要基本權,人民的工作權亦為憲法保障國民重要基本權之一, 以國際勞工組織為例,勞動者的基本人權保障一直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捍衛的理念, 與工作平等權最有相關者,首推第一百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與第一百一十一 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 然而,政府對有前科公民的工作權並未以明文列為就業歧視之種類,更設下 巨大的職業選擇限制。就算有前科公民已經決定金盆洗手,但是依然因曾經的案 底波及,而無法從事具體的工作項目,限制期間或長或短,甚至限制期間為人之 一生,例如仲裁法第七條的規定,只要因貪汙、瀆職經判決確定,或因貪污、瀆 職以外之罪名經判決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之人,將終身無法擔任仲裁人一職等, 另外,限制的範圍極廣,舉凡律師、會計師、醫師、護理人員、職業訓練師、心 理師、建築師等,一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會因法律而無法從事特定工作, 對有前科公民的就業無疑是荊棘大道,生活沒保障,由於生活所迫,相當可能走 回老本行,凸顯出有前科公民的就業窘境,更未能呼應保障人民工作權和平等權 的基本人權。 保障有前科公民的就業權,使其能夠在社會上穩定就業,可以帶給有前科公 1.

(10) 民一些好處,除了經濟上的穩定外,例如強化日常生活的時間結構、維繫自我與 社會的關係、獲得他人的尊重、發展個人潛能與實現自我價值等都是穩定就業的 好處,並且可以建立起自尊的感覺,而對社會持續進行貢獻 1。但有前科公民因 法而剝奪或限制有前科公民的就業權,加上社會對其之歧視,導致其就業的困難, 結果即是導致有前科公民難以就業與重新犯罪,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蔡德 輝、楊士隆 2的研究指出,職業的穩定性有助於犯罪可能性的降低,而邱明偉 3 的研究亦有相同結論。此外,在孔一 4的研究中指出,更生人出獄後受到的社會 歧視或經濟的不穩定皆是更生人再犯罪的原因之一,更進一步的有實證研究指 5 出有前科紀錄者若能重新穩定就業,將可降低其再犯率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間。 但依據法務部之統計,更生人於入監前的職業多屬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技術工人 或屬於無業(參考下表一),出獄之後可能原先擁有的技術或知識已經不熟練或根 本不符合就業需求,再加上法規的種種限制,尋找工作實屬困難。在 2011 年的 6 新入監受刑人當中,高達 69.5%的受刑人屬於再犯或累犯,亦有研究調查 有前. 科紀錄者再犯的原因中發現,有高達百分之約 63%的再犯罪者於前次出獄後找不 到工作,約 64%的再犯罪者沒有穩定收入。因此,普遍社會大眾易認為有前科者 可能再犯,因其會對社會大眾產生高度的威脅與風險,對其職業上有必要之限制。 但是,正因為處處限制有前科者投入職場,而導致有前科者無法順利就業,最後 只好再次犯罪,陷入無限迴圈。. 1. Elster, J.(1988). Is There (or Should There Be) a Right to Work? In A. Guttman (ed), Democracy and the Welfare State the Welfare State, p66. 2 蔡德輝、楊士隆,重刑化刑事政策對於再犯威嚇效果之研究。臺北:法務部,2007年,頁120。 3 邱明偉,我國刑法重刑政策之犯罪嚇阻效能研究--以民國 95 年新修正刑法為例,國立中正大 學犯罪防治所博士論文,2009 年,頁 247。 4 孔一,再犯原因的結構-基于浙江省出獄同期群的比較研究,刑事法評論,第 29 卷,2011 年, 頁 580。 5 UK Home Office.(2002). Breaking the Circle – A Report of Review of the 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p91. 6 潘開元、李仲林,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再押累犯犯罪原因及矯正對策,中國司法,第 4 期,2006 年,頁 16。 2.

(11) 表(一). 入監受刑人之藍領工作或無業統計表 7. 單位:人. 96. 97. 98. 99. 100. 新入監總人數. 34911. 48234. 42336. 37159. 36459. 技術工與相關技術人員. 18264. 26318. 20949. 19843. 19384.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 870. 1027. 934. 687. 675. 非技術工與體力工. 1320. 1333. 1180. 874. 1061. 無業. 7711. 11072. 12099. 9159. 8128. 佔總入監人數比例. 81%. 82%. 83%. 82%. 80%. 隨著犯罪的發生,刑罰是國家透過其公權力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公法上的強制 性懲戒措施。而於刑罰執行完畢後,現行的法律依然有許多條款限制受過刑罰後 的公民的職業選擇,而法律之所以如此限制有前科公民的就業資格,是因為考慮 到社會大眾的利益,社會大眾對其害怕,或不信任,甚至是抱持偏見而給予差別 待遇,於制度面,若覺得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是在人的心理層面上卻著實有著 很深的影響。 但是其實刑罰之目的除懲戒犯罪者之行為外,尤重視更生人回歸社會。法務 部、就業服務中心或更生人保護協會等組織為幫助更生人就業不遺餘力,但社會 的觀感與法律明文之就業限制規定已經預先剝奪其從事特定工作或職業的機會, 非常不利更生人回歸與奉獻社會。若因特定相關之職業因為其他利益之衡量,刻 意排除更生人進入該職業就業,將嚴重影響更生人的再社會化,實屬不妥,但令 人遺憾的是,在大法官釋字五百八十四號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中公民若犯其特定罪刑而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釋憲案時,肯認國家可基於特定理由限制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似乎為相關 法令對於有前科紀錄者之職業限制找到一合理之解釋。更可怕的是,對於更生人 之歧視,甚至可能波及他人,例如於浙江省曾經對有前科者的主要家庭成員亦有. 7. 法務統計年報,法務部,2011 年,頁 280。 3.

(12) 職業選擇上之限制。 8 除國家於法律上對有前科紀錄者之就業選擇限制外,對於有前科紀錄的公民, 因受其身份之影響,在社會上普遍面臨觀感不佳的問題,服刑之後亦可能面臨因 年齡、教育程度或技能不佳的原因,在社會上找工作相對困難,但正因有前科之 人重犯之比率甚高,社會大眾認為剝奪或限制有前科紀錄者之就業權或因其犯罪 紀錄不給予工作的機會是屬情理之中的事。但是這對更生人實在不公平,因為是 在刑罰之外,對其之雙重懲罰,更何況有許多之工作內容可能與其前科紀錄者毫 不相關,僅依其具有前科紀錄為由,事業單位便不予僱用,除了無法達到人盡其 用之外,也實屬擴大了對有前科紀錄者之就業限制,實屬有構成就業歧視之嫌。 在二零一三年就業服務法進行修訂,依據新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以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一之一條的規定,雇主不可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犯罪紀錄資料, 但是台灣目前仍有相當多的法律或行政機關訂定的相關技術性辦法中都有針對 有前科者的公民的就業資格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或剝奪,換言之,只要是涉及相關 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職務,或雇主認為其提供之職缺有前科與否相關性之必要與重 要性,雇主亦能向求職者要求提供由警政機關所開立的俗稱良民證的東西,以確 定求職者並無前科。 針對就業上的前科歧視或前科問題,目前僅有少數國家例如加拿大、美國少 數州、南韓、澳洲等有明文規定前科歧視之禁止,台灣目前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 條之規定,雇主因求職者受有前科而拒絕雇用並無構成就業歧視,因受有前科而 遭受歧視之法律救濟也付之闕如。但這樣是否就意味著前科歧視在法律上明文存 在的合理性、或事業單位在選人時,可以因前科紀錄為由而對求職者有差別待遇? 除此之外,在保障有前科者的工作與平等權時,要如何與公共利益與雇主選用人 才上找尋一平衡點,亦是筆者極欲討論的課題,進而進行前科歧視之研究。 依照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本文欲深入探討下列事項: 8. 孔令泉,民主與法制時報,2008 年 4 月 29 日,最後瀏覽日:2013 年 3 月 28 日。 http://www.cnetnews.com.cn/2008/0429/838962.shtml 4.

(13) (一)了解分析目前國內外的有前科紀錄者之實際就業狀況。 (二)針對特定與前科歧視相關之概念與構成要件予以整理、定義與加以分析,並 對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有前科紀錄者之就業資格限制或剝奪之條文進行整理與分 析,釐清現行法規之缺失,並討論是否法規對有前科紀錄者之就業選擇限制構成 歧視。 (三)於法律明文規定對有前科紀錄者之就業限制外,以學說與國外針對前科歧視 的審查標準探討於於招募篩選過程中,雇主因其犯罪紀錄而不予僱用是否構成歧 視,並對有前科者之差別待遇是否合理與具有必要性。.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為了因應上述的研究背景與動機,本論文希望透過蒐集國內外對前科歧視之 相關研究,並輔以自行蒐集的資料進行了解與分析目前針對有前科者的就業困境 與前科歧視的現況,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採用次級資料分析法,廣羅國內外對前 科歧視相關之實況調查研究報告與相關性之學理分析資料,並輔以深度訪談法, 透過訪談更生人、輔導更生就業者與企業主三方,了解實際現況,最後透過交叉 研究法,從各種不同角度例如社會學、心理學、哲學、勞動法學等涉及歧視相關 之學科知識,以更佳宏觀的角度看待前科歧視這個議題。 研究限制方面,因本研究雖大量採取國內外的量化研究作為現況分析的一部 分,但主要以深度訪談法進行前科歧視相關之實證研究,訪談資料做為分析依據, 僅能代表受訪者之觀點,或許無法反映全台灣真實之面貌,亦或與全台實際狀況 有所不同,何先敘明。.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文欲想探討有前科紀錄者於謀職時,可能受到的差別待遇和其原因。故對 前科必須有一較為清晰的描述。不過關於前科定義,目前國際間無論是否有針對 5.

(14) 前科有明確定義,但就前科的意義上並無統一的說法,有的國家認為要確定有刑 罰之存在才屬於前科,例如俄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實施犯罪而被判 刑之人,自法院有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滅或撤銷之時止,為有前科;同條 第二項規定被免除刑罰的人,視為無前科。但有些國家例如日本或美國,認為前 科無需是否有被實際科刑,只要單純的有罪宣告即可為構成有前科的條件。 台灣目前的法律條文或行政命令亦並沒有針對前科有明確的定義,應為社會 上習以為常之慣用說法。但於前科書面記載方面,前科會被記錄在高等法院全國 前案紀錄表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中,表明特定公民有前科紀錄。但前者僅能作 為進出法院的紀錄,不能夠作為對於一般前科之認識,後者即是俗稱的良民證, 依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9的規定,受刑人要有受宣告有期徒刑以 上之裁判才會紀錄,因此若宣告易科罰金或受拘役、罰金者,即不會留下前科紀 錄。 但從目前台灣法律對人民得職業選擇限制相關內容體察發現,職業選擇的範 圍不僅限於是否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宣判才為之,例如受緩刑之宣告不為有前科紀 錄,但像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若曾犯詐欺、背信、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 即使受緩刑宣告並期滿,亦不得擔任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據 此,即使於書面紀錄上並不會記載有前科紀錄,但實質上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就業 選擇限制與雇主於求才時針對是否有前科紀錄考量聘僱與否時,並非以實際有書 面的前科紀錄為考量,而限制或考量的範圍之廣,故對前科的定義必須以廣義解 釋為之,方較符合本研究之研究目的。 固本研究認為不論是否受到有刑宣告,亦不論是否實際坐監服刑,凡涉及蒐. 9.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 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6.

(15) 集、彙整個人的前案偵查、審判、執行、矯正及保護情形,足以彰顯個人過去犯 罪素行,而於法律明文規定中的確受有就業選擇限制或於雇主聘僱人員時,足以 影響其判斷是否僱用此個人者,即為前科的定義。. 第四節. 章節安排. 本論文主要分為五個章節,茲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撰寫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等,對整體前科 歧視相關之背景略為介紹,並說明論文進行之方法與可能受到的限制。 第二章為更生人之就業現況背景介紹與分析,此章節主要為國內外對前科歧 視調查之相關文獻並加以整理分析,並以深度訪談法訪談台灣運用更生人或未運 用更生人之企業、更生人、輔導與協助更生人之就業服務人員或法律明文規定限 制之職業種類之工作人員關於前科歧視相關之問題輔助資料的說明。 第三章為法律規範下的對就業限制的學理性分析,此章主要從平等權、工作 權等憲法基本人權觀念出發,探討目前現行法制對於更生人之職業選擇限制是否 構成前科歧視。 第四章為前科歧視判斷基準與學理性探討,此章主要欲分析在現行法規下雖 無前科歧視之明文規定,但引用國外相關文獻,探討雇主於招募與篩選過程中對 有前科歧視者之差別待遇是否會構成前科歧視。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此章以禁止前科歧視為主要觀點,強調禁止前科歧視 的重要性,並且對研究發現提出結論與相關建議。. 7.

(16) 第二章 對有前科公民之就業現況背景介紹與分析. 第一節. 前科的概念與定義. 刑事立法上之所以设立前科制度,主要是針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如果 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仍有犯罪之情事,表示其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亦顯示 刑罰在量上之不足,尚未充分實現特殊預防以保障其他人民身體或其他法益。據 此,針對犯罪人之前科,對於後面犯的罪行,應加重懲罰,以防範其再度犯罪 10。 而有前科者除了在刑法上付出了代價外,當其期滿出獄或受完感訓處分等等代價 後,依然會發現在社會上充滿了無數的石頭阻礙著它們前進的道路,譬如對其結 11 社權之限制 。而本文欲研究的是前科這個包袱對人民的職業選擇上的限制,還. 有即使未有限制,在社會上找尋工作時是否會受到差別待遇而是否構成歧視二事, 故釐清前科的範圍有其必要性。 但前科在目前的法律裡,並未有明確之定義,甚至有法官認為所謂之前科和 過去的惡劣事跡做一相等的看待,針對某被告男子曾編造虛假之恐怖訊息要將公 物炸毀之「前科」,而判處當事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該案的法官這樣的處分 明顯處罰較重 12。故,釐清何謂前科實屬重要,否則可能對當事人處以過度的刑 罰,或在其他的法律規定上會有判斷不一的情事發生。 按所謂前科之定義在法律上有不同之處,喻偉 13整理學界對於前科的含義,主要 有下列四種: (一)前科是指因為犯罪而被判處刑罰之事實; (二)前科是指因為犯罪而受有罪宣告或判處刑罰之事實; (三)前科是指因為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事實; 10 11 12 13. 何梅,國外前科消滅制度及檔案處理辦法簡介,北京檔案,第 6 期,2004 年,頁 42。 例如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有對其發起人的資格做限制。 張德禎,論我國前科報告制度之廢止,遼寧警專學報,第 2 期,2013 年,頁 50-51。 喻偉,刑法專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 年,頁 367-368。 8.

(17) (四)前科是指因違反法律或紀律而受到各式處分之事實。 但主要的爭議點為前科是依照單純的有罪判決確定,還是要有實際的科刑才算是 前科。而一般的西方國家是普遍認為只要單純的有罪宣告,即構成前科之條件, 例如在德國、英國等國家皆認為前科係指確定受有有罪宣判之事實 14,而前科在 日本的定義指除了因違反道路交通法外之有罪宣告都視為前科 15,不問執行或免 除其刑與否。美國量刑委員會甚至認為前科並非僅只於此,前科尚包含還未確定 有罪宣判但認定為有罪而做出的先前判決,換言之,如果被告已被認定有罪,即 使尚未遭到判刑,但是因其刑責是可預期的,因此亦可視為前科 16。而加拿大的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則還認為前科的範圍更廣,只是有犯罪 行為之虞的行為人,還在刑事偵查階段,而不知道是否會被科以刑罰或有罪判決 17 之人,此亦算前科的範圍,雇主不可因之而予以前科歧視 。但如學者于志剛於. 其論著中認為,前科的意義必須有實際的科刑與執行,並且透過實際的科刑以懲 罰和打擊犯罪 18。俄羅斯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亦規定,被免除刑罰的人,視為 沒有前科。而大部分刑法學者亦是從犯罪的角度作出發,認為前科是行為人因為 犯罪而被法院宣判有罪,並且記錄在案的事實 19。 另外,亦有討論構成前科的犯罪事實是僅限於刑事犯罪事實的成立,還是尚 包含不構成犯罪的違法事實,甚至一般的違反紀律之行為皆屬於前科之範圍。例 如刑法上以替代 自由刑 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不屬於刑罰性質之 保安處分,性質上在其受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後,回歸社會時對於其職業限制是否 算是前科。學者主張若是將一般的違法行為都視為前科,無疑過度的擴張前科的 範圍,與刑事政策的精神相悖,對前科之定義宜僅限於刑事犯罪事實之成立為. 14. 張甘妹,刑事政策,三民書局,1998 年,頁 128。 日本法務省,再犯防止に関する総合的研究,法務総合研究所研究部,2009 年,頁 10。 16 美國量刑委員會,美國量刑指南,王世洲等翻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 年,頁 338。 17 N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2011). Guidelines Regarding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Criminal Convictions, Newfound and Labrador, p3. 18 于志剛,刑罰消滅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頁 635-636。 19 王彬,我國限制有前科公民就業資格的立法例考察-以就業歧視為視角,法學,第 10 期,2009 年,頁 37。 9 15.

(18) 宜 20。而像加拿大的紐芬蘭省(Newfoundland),前科不僅只是指刑法上的犯罪行 為而已,如果違反了其他行政上的刑罰,例如高速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而其違法行為會被記錄在犯罪前科紀錄上,那麼也算是前科的範疇 21。 而目前台灣在實際的法律條文之中,並沒有規定前科為何,由線上的教育部 辭典對於前科的解釋也只有「刑法上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 22。」的簡單解釋, 尚屬過於簡單。從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來看 23,目前對於前科的 記載似乎除了須受到法院的有罪宣判外,尚不得有警察刑事核發記錄第六條之情 事,大大的限縮了對於前科的定義,因此即使人民受到有罪之判決,但是若有緩 刑或免除其刑等宣告同時產生時,其實個人的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有犯罪紀錄, 乍看之下即無前科。 但從實際的生活或社會層面來端視,前科不管概念為上述何者,在生活上確 實會影響著曾經有犯罪過的人民,且從目前法律上對於有前科者的法律限制來看, 限制並非僅限於無刑事紀錄之國民,而是依照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例 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受感訓處分者不得擔任不動產公司負責人 或董事等,可見受法院裁處為感訓處分之人,雖然並不具有具體犯罪事實,但其 實法令亦有限制其職業的選擇自由。若為保護有前科公民的就業權利,那對前科 的概念必須從實際社會生活中受到的限制入手,宜寬不宜窄,故筆者認為前科的 範圍應包含:. 20. 康均心、尹露,刑法中前科的概念及釐清,長江大學學報,第 36 卷第 10 期,2013 年,頁 49-50。 N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2011). Guidelines Regarding Employment of Persons with Criminal Convictions, Newfound and Labrador, p3. 22 教育部線上字典,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cond=%ABe%AC%EC&pieceLen=50& fld=1&cat=&ukey=492979282&serial=1&recNo=0&op=f&imgFont=1 最後瀏覽日:2014/03/22。 23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10 21.

(19) (一)前科的範圍不僅限於是否有實際執行其刑罰或判處刑罰,只要被宣告有罪之 事實成立,即屬前科。 (二)凡是因犯罪而被宣告有罪之人,不論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亦不論是主刑還 是從刑,都應視為前科。. 第二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障礙之原因.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生活的重要核心之一,亦是生存權的展現。學者 Krienert整理自許多學者如Shover、Horney、Osgood& Marshall、Laub, Nagin& Sampson、Mischkowitz、Sampson& Laub、Albright& Denq的研究指出,對有前 科者而言,一份穩定的工作可能可以減少再犯之機會,並可增進其自尊心的發展 24 和穩定家庭關係,並且使前科者並不會想要再重新進入犯罪的生活型態 ,使有. 前科者可以復歸於社會,重新成為社會中的一份子。 但是依照法務部的犯罪問題研究中心於民國88年提出的報告中指出,前科者 出獄後最希望的就是能有份安定的工作 25,能夠養活家人,但實際上卻因為前科 而使自己的就業機會產生影響。也意味著,有前科者出獄後,在社會上面臨的一 些潛在的就業障礙,而筆者整理自一些研究或學者之整理,就更生人就業上的障 礙可能之潛在原因,予以分點說明之:. 一、個人因素 (一)個人心理素質較差,且自我認同感較低 26 在職業生活上,有前科者的工作態度可能較差,譬如較為懶惰、做事不積極 等,且對自己缺乏信心、常有挫敗感、對挫折的忍受度低、情緒控管差或是比起. 24. Krienert, J.L.(2005)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Prison and Community Employment: An Initial Assessment of Current Information. Criminal Justice Studies: A Critical Journal of Crime, Law and Society 18(4), p294. 25 法務部,出獄人就業調查報告,法務部,1999 年,頁 49。 26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11.

(20) 一般人更具攻擊性、認知道德發展較低落、缺乏同理心等特質,往往在工作或求 職上對有前科者本身產生不利之影響。 (二)專業知識、技能與學歷之不足 27 有前科者的教育程度普遍較低或無專業技能,且可能因入獄期過久,較未受 過教育體制內的普通或職業教育,而面臨目前求新求變的社會,對於就業知識或 技能的需求越具多樣化,致使有前科者在求職的過程中更加困難。 (三)有前科者之年齡偏高或工作經驗較不足 28 有前科者在執行刑罰後,可能年紀已超過三十歲,致使因年齡之因素導致雇 主不願意雇用,並且可能因長期在獄中的關係,致使有前科者並無相關工作經驗, 這些都會使有前科者復歸社會後,尋找工作上遇到困難。 (四)社交能力缺乏或對人缺乏信任. 29. 有前科者,特別是有攻擊性前科的犯罪者而言,其社交能力可能較差,與人 之間的互動上較為單一,且缺乏信任,對權威容易產生懷疑,而致使有前科者以 不信任或懷疑的角度檢視工作或社會,而這樣的特質,並非有利於前科者之就 業。. 二、環境因素 (一)社會與經濟地位偏低 30 大致上研究調查發現,雖然並非所有的犯罪者都來自於中階收入階層,但是 大抵上其社會或經濟地位確實偏低、社會資源較少、入獄前的工作處於高度不穩 定或以技術性的工作為主,且社會可能遭遇經濟景氣差、就業技能多元化或需求 的迅速改變等,都會使得有前科者在求職上遇到困難。 27. 曾華源,更生人就業與家庭適應之社會工作,社區發展季刊,第 119 期,2007 年,頁 306。 王彬,就業中的前科歧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17-18。 29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30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12 28.

(21) (二)婚姻關係與家庭關係的影響 31 家人或親密愛人對前科者而言,是情感支持的重要來源。若情感上未受到支 持,或是家庭機構的功能顯失均衡時,這會使有前科者的再犯機率增加。若有良 好的家人支持,可較促使有前科者之安定就業。 (三)前科者之社會關係與同儕影響 32 有前科者可能於社交關係上也是結交相似之人為多,例如幫派。若有前科人 在出獄後很有可能再次接觸昔日與其相似之同儕,可能會使有前科者再犯,並且 也不利於其就業。 (四)社會歧視與不合理標籤 33 因前科之因素,社會大眾普遍對其予以負面的標籤,或給予特定之負面刻板 印象,許多雇主或企業可能為了規避有前科者對其造成風險上的損失,故不願意 聘用有前科者工作,導致有前科者不於就業。 (五)法律規定 社會除了上述的私人擔心外,尚可能將這種擔心具現化於法律之中,由法律 認為有前科者可能再犯,而視有前科者為高度危險犯罪者之一員,而為保護人民 的公共利益或身體法益等,由法律規定關於前科在就業上的限制。而考察目前台 灣關於前科在就業限制上的法律條文,筆者發現內容或種類琳瑯滿目,並不算少, 且散落於各式法律或命令之中,這些也是對有前科者在就業上的阻礙。 34 (六)員工誠實保障保險 (Commercial Fidelity Bond). 員工誠實保障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類型,主要是雇主用來避免公司因員工 可能的潛在犯罪行為而造成其損失的保險。員工誠實保障保險並非台灣目前具有. 31.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4。 32 詹國裕,影響更生人成功再就業關鍵因素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 文,2014 年,頁 123-124。 33 嚴健彰,出獄人復歸社會更生歷程之研究-從復原力的觀點探討之一,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25。 34 周愫嫻,更生人就業權、雇主僱用權與社會安全的平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六 期,2005 年,頁 64。 13.

(22) 的保險制度,但學者周愫嫻考察美國針對此保險的研究發現,因員工誠實保障保 險在訂定時,其範圍不包含有犯罪前科之員工,致使雇主較不願意聘用具有前科 之求職者。假設未來台灣的商業保險公司引進此保險制度,可能將會對有前科者 的就業產生不利影響。. 第三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狀況與過程. 就業是生活之本,也是有前科紀錄者出獄後必須面對的主要問題之一,雖然 有實證研究有前科之公民如果能在就業上處於穩定狀態,而賺取一份穩定的收入 而足以生活,那麼有前科之公民則比較不會去賺取非法的收入、或重新犯罪 35。 具體的實例如日本針對有前科公民出獄後的再犯率以是否有工作作為判斷之因 素,研究發現有前科者若有工作,再犯率為百分之七點六,但是有前科者若沒有 36 工作,則再犯率為百分之四十點四,相差約三十個百分點 ,可見就業上的穩定. 會是有前科者是否會重新犯罪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但由於有前科紀錄者自身缺 乏競爭力,如缺乏工作經驗或工作技能,更由於主觀上的歧視原因,像主觀上, 雇主擔心有前科者就是會在工作上造成其潛在的經濟損失或因為他有前科而破 壞了公司信譽 37,所以有前科公民的實際上就業狀況可能並不太樂觀。但這不意 味著有前科紀錄者在未來工作上的表現會因其前科紀錄而有所影響 38,最主要還 是受社會通念所致,而使有前科紀錄者找尋工作不易。台灣目前針對有前科紀錄 者出獄後的就業狀況報告不多,本文主要整理國內外對於有前科紀錄者就業狀況 調查的一些研究報告,欲了解有前科紀錄者出獄後於就業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和狀 況。. 35. Patrick A. O., Chair K..K., Eric J. L., and Brian E. W.(2009).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Selected Variables on the Employment Consistency of Virginia Ex-Offenders , The report of 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 and State University, p3. 36 大谷實,刑余者の人権について,府民だより,2011 年 2 月号,頁 12。 37 Fahey Jennifer, Roberts Cheryl, and Engel Len.(2006). Employment of Ex-Offenders: Employer Perspectives, Final report by Crime and Justice Institute, p20. 38 Lam Helen, Harcourt Mark.(2003). The Use of Criminal Record in Employment Decisions: The Rights of Ex-offenders, Employers and the Public. Journal of Business Ethnics 47(3), p243. 14.

(23) 有過去的研究顯示如果有犯罪紀錄的話,對於其出獄後的就業可能與收入有 負面影響、會使待業期比未有犯罪紀錄者晚五至十週,亦會破壞有犯罪紀錄者對 社會的生產力 39。社會對有前科紀錄者之觀感不佳或有所顧慮,而導致許多公司 會想要在履歷中知道求職者過去的犯罪紀錄 40,或於面試時,會提問關於犯罪紀 錄一事。學者周愫嫻的研究整理指出,美國約有 37%的公司會在面試時詢問員工 的前科紀錄、加拿大約為 20%,而紐西蘭則高達約 66%的公司會詢問求職者的前 科紀錄 41,更甚者有西班牙的 Grosso 學者研究 1939 年到 1977 年之間,在西班 牙幾乎不可能在有前科的情況下,能申請到一份工作 42。亦有個別的美國研究顯 示有百分之七十四的雇主會向申請工作之人詢問關於過去是否有犯罪紀錄者一 事,並且有犯罪紀錄者能收到通知進一步面試或錄取的機會比未有犯罪紀錄者低 43 44 百分之十七 ,甚至有許多雇主在徵才廣告上直接寫明不雇用有前科紀錄者 ,. 或要求一定年限之內,必須要完全沒有犯罪紀錄,例如美國的 Aramark 公司要求 求職者必須在求職前七年內完全無犯罪紀錄 45,另外有研究針對雇主調查指出, 若雇主知悉求職者曾有犯罪紀錄的話,則有百分之六一點六的雇主表示不願意雇 用有犯罪紀錄者 46。可見,雖於不同的研究顯示關於雇主在意求職者的前科比例 不同,但大抵上這些研究均呈現出雇主在意求職者是否具有前科,並且會因求職 者是否具有前科作為選用人才的考量。. 39. Bruce Western, Pettit Becky. Black-White Earnings Inequality, Employment Rates, and Incarceration. AJS Volume 111, 2005, p554. 40 Collateral Sanctions Committee.(2008). Criminal Records and employment in Minnesota, The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of 2007 Collateral Sanctions Committee, p31-32. 41 周愫嫻,更生人就業權、雇主僱用權與社會安全的平衡,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六 期,2005 年,頁 57。 42 Grosso, M.(1983). Los Antecedentes penales: Rehabilitación y Control Social. Barcelona, Bosch, p163. 43 Pager Devah.(2003). The Mark of a Criminal Record.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108, p954-956. 44 Solomon Amy L.(2012). In Search of a Job: Criminal Records as Barriers to Employment, NIJ Journal Issue No. 270, p46. 45 Rodriguez Michelle Natividad, Emsellem Maurice.(2011). 65 millions need not apply: the case for reforming criminal background checks for employment, the national employment law project, p11. 46 Holzer Harry J., Raphael Steven and Stoll Michael A.(2006). Perceived Criminality, Criminal Background Checks, and the Racial Hiring Practices of Employers.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XLIX, p453-454. 15.

(24) 在實際就業狀況方面,有前科紀錄者之整體就業狀況普遍不佳,例如於王彬 針對上海市有前科紀錄者之問卷調查中發現,僅有百分之四十二的有前科紀錄者 有穩定之工作 47;在王志強針對天津市的有前科紀錄者於出獄後的就業調查發現, 高達百分之七十九點三的更生人未有工作 48;北京市監獄局對該局服刑的累犯進 行出獄後的就業調查亦指出有百分之六十三點四二的累犯在出獄後並未有穩定 工作 49;香港社區組織協會針對香港入獄服刑期滿之更生人做的抽樣調查發現, 更生人僅有百分之五點六在出獄後第一個月就找到工作,而最終僅有百分之二十 五點九有找到工作,剩下的更生人都表示處於失業狀態 50;亦有日本研究以法務 省的矯正統計年報指出,若更生人又未具有專業的知識或技能,則現實上要有穩 定的工作不容易,即使有工作也僅是以定期工作之類的非安定狀態之雇用為大宗, 51 新犯罪者處於未有工作的人近幾年來都高於百分之六十 。最後回到台灣的研究,. 台灣法務部針對出獄後的更生人的就業調查報告指出,假釋出獄者有百分之二十 一點九目前無工作或穩定工作、期滿出獄者有百分之三十九點五目前無工作或穩 定工作 52。 對有前科紀錄者之歧視,亦會受到特定職業或產業別之不同而有所影響,根 據人權與公平機會委員會(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HREOC)於 2004 年提出的報告指出,在健康與社區服務產業、個人服務、交通 與倉儲業、政府之行政與國防部門、零售業等從勞工收到的歧視抱怨較其他產業 甚鉅。於職業方面,中階生產與運輸工人、特定專業人士、中低階的銷售與服務 人員、藍領勞工者等較易收到歧視的抱怨 53。在特定職業或產業的就業歧視調查. 47. 王彬,就業中的前科歧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20。 王志強,對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狀態的分析,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第 6 期,2004 年,頁 36。 49 潘開元、李仲林,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在押累犯犯罪原因及矯正對策,中國司法,第 4 期,2006 年,頁 16。 50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更生人士就業障礙研究,立法會 CB(2)832/09-10(06)文件,2009 年,頁 5。 51 岡部眞貴子,デンマ-クにおける犯罪者の社会復帰の取り組みの動向−我が国への示唆とし て,海外社会保障研究,No183,2013 年,頁 67。 52 法務部,出獄人就業調查報告,法務部,1999 年,頁 14-15。 53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2004).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on the 16 48.

(25) 報告中,例如中國對 21 家航空公司飛行員的就業資格審查上,高達百分之九十 三點三三的航空公司對有犯罪紀錄者會予以歧視、空服員亦有百分之五十的比率 會因為其是否有犯罪紀錄而受到就業歧視 54。 而就算雇主仍然願意僱用有犯罪紀錄之人,有美國研究發現,更生人就業後 的平均年薪資僅有 6100 美元,遠低於一般美國公民的平均年薪資 16000 美元 55, 顯見就算更生人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其工作條件也明顯不利於一般未有前科之社 會大眾。 表(二) 前科在就業上不利影響 研究學者. 因前科對就業上之影響. Jennifer Fahey, Cheryl. 雇主擔心在工作上造成其潛在的經濟損失或因為他. Roberts, and Len Engel. 有前科而破壞了公司信譽。. Western, Bruce, and. 對收入有負面影響、會使待業期比未有犯罪紀錄者. Becky Pettit. 晚五至十週,亦會降低對社會的生產力。. Grosso, M.. 在有前科的情形下,很難申請到工作,有前科者幾 乎處於失業狀態。. Devah Pager. 有犯罪紀錄者能收到通知進一步面試或錄取的機會 比未有前科者低。. Amy L. Solomon. 研究發現許多企業直接挑明不雇用有前科者。. Michelle Natividad. 特定公司要求求職者必須在求職前七年內完全無犯. Rodriguez. 罪紀錄。. Holzer, Harry J., Steven. 研究發現有超過六成企業不願意雇用有前科者。. Raphael, and Michael A. basic of criminal record, The discussion paper of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p41-42. 54 牛玉亮、苗杰,國內航空公司就業歧視調查報告,法律出版社,2012 年,頁 165-166。 55 Needles, K. E.(1995). Go directly to jail and do not collect- a long-term study of recidivism, employment, and earnings patterns among prison release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3(1), p495-496. 17.

(26) 王彬. 針對上海的有前科者研究發現僅有百分之四十二的 有前科紀錄者有穩定之工作。. 王志強. 研究發現天津的有前科者,高達百分之七十九點三 未有工作。. 潘開元、李仲林. 有百分之六十三點四二的累犯在出獄後並未有穩定 工作。.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更生人僅有百分之五點六在出獄後第一個月就找到 工作,而最終僅有百分之二十五點九有找到工作。. 中華民國法務部. 假釋出獄者有百分之二十一點九目前無工作或穩定 工作、期滿出獄者有百分之三十九點五目前無工作 或穩定工作。 特定職業或產業對前科者會在工作上予以歧視。.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牛玉亮、苗杰. 百分之九十三點三三的航空公司對有犯罪紀錄者會 予以歧視、空服員亦有百分之五十的比率會因為其 是否有犯罪紀錄而受到就業歧視。 薪水較未有前科者年薪低一萬美元左右。. Needles, K. E.. 參考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四節. 有前科公民就業狀況之訪談結果分析. 一、受訪者基本資料 為了解實際在社會上就業歧視的情形,與有前科者的就業過程,筆者以深度 訪談的方法,以面訪與線上通訊軟體 Skype 與企業代表、更生人或就業輔導員等 身分的訪談者進行訪談。而訪談對象的基本對象如下: 18.

(27) 表(三) 受訪者基本資料 非前科者基本資料 訪談對象. 性別. 年齡. 服務產業. 職稱. A. 女. 26. 科技業. 人力資源助理. B. 女. 25. 服務業. 人力資源專員. C. 男. 25. 會計業. 人力資源專員. D. 女. 40+. 服務業. 就業諮詢志工. H. 男. 48. 行政機關. 警察. I. 男. 47. 服務業. 計程車司機. 有前科者基本資料 訪談對象. 性別. 年齡. 教育程度. 曾遭法院判決 確定罪行. E. 男. 27. 大學畢. 傷害. F. 男. 22. 高中職畢. 毒品. G. 男. 48. 高中職畢. 毒品、搶劫. 二、訪談資料整理 (一)企業方對更生人觀感、僱用更生人現況與雇用意願調查與分析 1.企業方均表示對於公司是否雇用到更生人並不確定,因為於面試時並不會主動 詢問求職者是否具有前科,但推斷起來應該是未雇用更生人,或用很少的更生人, 但是對於求職者是否擁有前科並不知情為主,在特殊情形下,才會知悉少數人具 有前科一事。 受訪者 A:「其實我不太知道我們公司有沒有僱用到更生人耶,因為我們在面試 的時候不會去問來應徵的這個人有沒有前科,所以即使這個人有前科,我們也不 知道。」 受訪者 B:「我們飯店沒有用什麼更生人耶,有的話也不知道。」 受訪者 C:「其實這個不太清楚,因為我們在僱用的時候,並不會主動去詢問有 沒有前科,所以公司的電腦內部關於員工的基本資料上也不會有這個。」 2.企業方如果知道求職者有前科,均表示觀感會不佳,不過就業諮詢志工則認為 要看個案認定,並非所有有前科者均為態度不好而對其觀感較差。另外有受訪者 19.

(28) 表示並可能據印象影響錄用與否,但亦有受訪者表示會依照前科之嚴重程度作判 斷,並非所有前科都會影響聘僱結果。不過明顯可知前科的存在,確實對有前科 之公民有一定之影響。 受訪者 A:「我覺得還要知道它們犯的是什麼罪耶,如果是比較輕微的,對我來 說沒什麼影響,但是如果比較嚴重的,像殺人之類的,可能就不太敢用。」 受訪者 B:「相信人性本善,所以面試是不會問啦,但是如果知道對方有前科, 為了風險,是不太願意用。」 、 「交友狀況複雜,在現場主管管不動他,或有一些 不好的習性啦。當然也要看他犯罪的項目,但是只要知道他坐過牢,就會對他有 很多的想像,就會害怕。」 受訪者 C: 「多少會吧,畢竟台灣社會對前科的印象還沒很好,如果知道有的話, 我應該會請請示經理這部分的狀況,讓經理做決定。」 受訪者 D:「因前科的關係,工作比較不好找。」、「如果是去監獄裡面做就業的 東西宣傳,什麼樣的人都有,態度有好的啦,有不好的。」 3.於必要時,企業會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出良民證證明是否有前科紀錄,一般狀 況下不會。 受訪者 A:「一般有疑慮才會要求提供良民證之類的當證明。」 受訪者 B:「公司的履歷表上就多了一項,是否於有必要時提供良民證給公司這 個選項,不過我們是不會在面試的時候問求職者有沒有前科。」 受訪者 C: 「如果是財務部的,會碰到錢的人,錄取之後會要對方檢附相關資料。」 4.於相同的工作條件或相似的情況下,有前科者可能被未有前科者,或其他身分 者所取代,而較難獲得工作機會。 訪談者:「那如果今天兩個求職者一個有前科,另外一個沒有,但是有前科的人 很有可能你覺得客觀上工作能力比較好,例如有證照,有工作經驗,那這部分如 何選用?」 、受訪者 B:「會選沒有前科的那位。」、 「其實每個罪都可大可小,如 果是小的罪或許觀感會還好一點,但是就是會擔心風險,那我如果有其他人可以 20.

(29) 考慮,我就不會用。」 受訪者 D:「因為跟其他弱勢的族群比,更生人一比之下,就是給雇主比較不好 的觀感。而且其他的族群也有補貼可以拿,也有很多促進就業的政策。雇主為什 麼要先用更生人,而不是其他族群,像二度就業婦女之類的。」 5.企業方認為有前科者再犯之虞偏高,會認為對其經營上可能造成一定之風險。 而個人對風險的預測有不同的評價,但大抵上皆是以負面評價為準。 受訪者 A:「多少會,但是我負責的主要招募內容是還好,主要是技術員。」 受訪者 B:「如果再往上升,搞不好會碰到金錢,就會害怕他侵占公款,會有這 樣的疑慮是很正常。」 受訪者 C:「我個人是覺得有前科的人像一顆未爆彈耶,不知道他何時會突然爆 炸,感覺脾氣或個人經歷也跟一般人不太一樣,不見得對公司有好處,可能有再 犯的可能。」 6.受訪者 D 表示有前科者主要是以技術性或臨時工的工作為主,受訪者 A、B、C 皆表示對於有前科者之聘用與職位之間具有關聯性,一般而言,跟公司較敏感、 或與商業機密較無關係的職位或工作,較傾向願意給予有前科者從事。換言之, 有前科者會因為其前科,在部分職位上受限,而僅能作較作替代性高的技術性工 作。 受訪者 A:對呀,可能也是因為我主要是負責找技術員啦,流動率很高,然後又 比較沒關係到公司的重要資訊,所以這樣的話我認為是沒差。 受訪者 B:基本上都是會考慮,而且如果是像是經理或保全之類的,應該會考量 得更多。 受訪者 C:多少會,如果是小罪,又不影響工作的進行,可能就比較無所謂,但 是如果是侵占這種對事務所比較敏感的前科,就無法。還有可能要看他犯過幾次 做綜合判斷。 訪問者:「所以在推工作的時候,主要也是以一些技術性工作或臨時工為主嗎?」 受訪者 D:「也沒辦法,我們這邊跟就業服務站配合,主要也是一些比較低階的 工作,跟 104 那種的不能比,所以我們能推的,也是以這種比較多。」 21.

(30) (二)對更生人穩定就業的期待或需求 1.因企業方主要對更生人有不佳的觀感,故對更生人的就業期待以工作態度是否 良好為主。 受訪者 A:「我覺得還是工作態度耶,因為像操作機台那些工作能力我們可以進 公司之後再培養,但是工作態度不是我們可以培養的,但是很重要。而且因為技 術員流動性很高呀,如果他有做久一點的打算的這種意願,其實就算過去有比較 無傷大雅的前科,我們還是願意僱用。」 受訪者 B:「其實應該是工作態度。」 受訪者 C:「如果我們知道有前科的話,然後主管願意收,那就會希望說他的工 作態度的部分吧,因為總覺得有前科的人比較難管,或態度比較差。再者,如果 是專業能力的部分,他要能進來,一定是符合我們的標準,但是有前科的人是否 能有一些專業的能力,這我就不清楚了。」 2.受訪者 D 表示更生人出獄後的普遍學歷或專業技能較差,但若肯學,肯做,符 合公司的基本求職要求,受訪者 A 或 C 的見解傾向於工作能力不見得會比較差。 受訪者 A:「不過人總要往好處想嘛,他既然都來找工作了,只要符合工作的條 件,像高中職畢之類的,就不要去想這個人他的工作能力會比較差,只要肯做, 有意願,就好。」 受訪者 C:「如果是專業能力的部分,他要能進來,一定是符合我們的標準,就 沒什麼差異的問題」 受訪者 D:「普遍來說是比較不好,學歷是國高中而已的很多,沒一技之長的也 是很多。」 (三)對於法律因前科而限制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看法 筆者另外訪談兩位雖未有前科,但其從事的職業在法律上明文規定若有前科 或特定前科即不能擔任之職業,一位是警察,另一位是計程車司機,進一步探討 前科與就業上之必要性或合理性。 22.

(31) 1.兩人均表示以前科限制人民進入警察或計程車司機這兩個行業,在法律上有 必要性,且合理。 訪談者 H:「警察如果出事的話,可能會很嚴重的,譬如拿槍殺人,攻擊人民, 可能會產生很多具體難以想像的危害,這種高風險的工作,是不能夠容忍一點點 差錯的發生,所以限制嚴格一點是合理的。」 訪談者 I: 「所以你問我,我當然覺得所有罪不行,那就更別說那種很恐怖的了。」 2.兩人均覺得之所以要用法律禁止人民進入特定行業從事工作,主要的原因為人 民對有前科者的觀感不佳、職業的特殊性、並且有害怕其可能再犯的風險,既然 如此則以限制為佳。 訪談者 H:「是民眾能不能接受的問題。我認為現在社會大眾還是沒有辦法接受 有前科的人從事警察這個工作,如果社會觀感一直是這樣,那限制就是必要的。」 、 「但是警察的工作需要比較高的道德標準,就算比較沒有關聯性,大部分的狀況 下去限制我覺得是合理的。」 訪談者 I: 「如果現在傳出我靠的車行有用殺過人的還是搶過劫的,你對這車行印 象不是不好,就是寧願去選別間,那我們生意不就跑了?競爭很激烈的,我們這 行,所以這種東西當然不要有就不要有。而且我們會接觸到的是人勒,比較敏感, 所以最好不要有。」 、 「可是一般人對這個觀感沒有很好,阿萬一有坐過牢的來做, 那以後人不坐計程車了,阿那我生意不就沒了,不好不好。有點像那個什麼話來 著,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我這個工作承擔不起。」 3.是否能從事計程車司機或警察,很大部分是受到社會大眾的感覺影響,兩者均 認為並不必然的限制的內容須與跟前科本身的性質有關係。 訪談者 H:「是否有關聯性這不一定,有關聯性的被禁止,這是一定。但是警察 的工作需要比較高的道德標準,就算比較沒有關聯性,大部分的狀況下去限制我 覺得是合理的。」 、 「我認為現在社會大眾還是沒有辦法接受有前科的人從事警察 這個工作,如果社會觀感一直是這樣,那限制就是必要的。」 23.

(32) 訪談者 I: 「還是感覺上的一種問題。工作是要賺錢的,沒錢賺怎麼能養家,所以 這方面應該要嚴格一點,消費者印象才會好。」 4.警察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只要有前科就不能當,身為警察的受訪者表示,應該要 衡量其他原因斟酌,若限制所有前科類型都不能做警察,並非合理;而身為計程 車司機的受訪者表示因為服務業很在乎消費者的觀感,為了生意,以彰顯其車行 的良好印象,認為所有前科類型都不適合做計程車司機。 訪談者 H:「但是警察可以限制的比較多。如果有那種跟警察完全沒有關係的犯 罪類型、或比較情有可原的,應該要是能當警察的,也是給予他們一個機會。」 訪談者 I: 「每個罪,感覺當然會不一樣啦,但是你想想,如果是你,知道這司機 有犯過壞事情,你下次會想叫他車?這是一種感覺問題,不是適合不適合的問題, 所以你問我,我當然覺得所有罪都不行,那就更別說那種很恐怖的了。」 5.兩受訪者均認為終身限制有前科者不得擔任警察或計程車司機不妥。不過身為 計程車司機的受訪者進一步認為必須政府要能確保有前科者再犯機率偏低後,才 適合開放有前科者從事。 訪談者 H:「終身限制就不合理,這對犯罪人很不公平。」 訪談者 I: 「但是喔,一輩子都不能做,感覺是長了點啦,它們畢竟也是可憐人, 東不能做,西不能做,其實也是很可憐。這就要交給馬英九去查啦,政府現在如 果能像農產品那樣替那些人掛保證,那就沒問題,民眾的觀感也會比較好,也才 比較不會影響生意。」 6.兩受訪者均表示前科之限制以法律或行政命令為主都可。 訪談者 H:「當然合理,以行政命令也是可以。這種東西主要是考慮對人民的危 害程度,跟規定在哪裡沒有關係。」 訪談者 I:「受訪者:「我是覺得喔,都是國家做出來的,那應該就沒問題。」 7.詢問關於受訪者對於若以替代方案能有效監督或嚇阻有前科者在職業上犯 罪,是否應對有前科者在法律上的限制放寬。兩受訪者均認為對相關單位的成本 24.

(33) 會增加,相關單位會傾向不這麼做,實務上運用困難,還是以法律限制為宜。 訪問者 H:「聽起來是不錯,但是實務上這很難操作。而且對當事人感覺也是種 汙辱吧,每天被人監控著。另外,成本也會增加,所以政府不可能這樣做的啦」 訪問者 I: 「恩,那錢誰出?你剛說的衛星導航,爛的一個也要幾千元,車行要付 這筆錢?還是要那個人付?政府如果全額裝,那應該就可以,但是如果要車行自 己吸收成本,我跟你說啦,那是不太可能的事情,除非他遇到了佛陀轉世的老闆。 而且,裝了也不見的表示不會再犯吧。」 (四)對政府針對有前科者之保護措施想法與建議 1.補助雇主,以促進更生人就業方面:有六位訪談者認為如果政府以補助之方 式,促進更生人就業的話,實際就業效益不大。另外有一位受訪者亦採取類似意 見,但更進一步指出補助對小公司會比較有吸引力,但對大公司較無影響。 受訪者 A: 「受訪者:我覺得幫助不大耶,而且如果是比較大的前科,公司應該也 不會願意為了那一點點錢,而去冒這個風險吧。不過當然政府有補助的話,能申 請我們也是會申請,但不是因為為了這個錢而僱用更生人,而是我們覺得這個人 不錯,他剛好是更生人,而政府又有這補助,才去申請。」 受訪者 B:「政府補助很多,我們也會申請。但是跟就服站做接洽的時候,我們 可能就會先跟他說我們希望怎樣的能補助的對象,因為就服法也是有很多須保護 的類型嘛,那我們最喜歡的是二度就業婦女或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心障礙者的話 可以接受聽障,能夠讀唇,但就不會為了補助想去用更生人。」 訪談者:「所以錢不太會構成誘因就是了?」、受訪者 B:「恩。」 受訪者 C:「我們不太會使用到政府的獎勵僱用的補助耶,所以我覺得是不太會 有影響。」 受訪者 D:「其他的族群也有補貼可以拿,也有很多促進就業的政策。雇主為什 麼要先用更生人,而不是其他族群,像二度就業婦女之類的。」 、 「當然政府的計 劃出來,一定多少有幫助,可是我總覺得沒有辦法達到預期的理想。」 25.

(34) 受訪者 E:「我覺得應該從社會價值對前科者的觀點來反推,我覺得錢方面要補 助鉅額,否則雇主會覺得關他屁事,一點錢而已。」 受訪者 F:「我覺得還要看多少錢,如果無限期全額給,有可能。不然毒品這種 東西,一點錢是沒什麼用的。公司觀感這麼差,要是我,也不會為了這點錢去用, 發生事情,丟了公司的名譽怎麼辦。」 受訪者 G:「當然有阿,誰不需要錢。等等,但是要看喔…,我找的工作都是小 工廠居多,比較沒錢,所以當然能拿補貼就會拿,但是大公司可能不甩你政府。」 2.前科消滅制度方面:雖可能對企業的經營上的一點疑慮,但是如果前科消滅制 度能夠實行的話,有三位訪談者認同前科消滅制度之存在。但是有受訪者亦提出 此制度的可能問題,例如是否是什麼罪刑可以適用、社會大眾的觀感或其他可能 存在的因素,所以必須要更審慎的去評估整體的制度,才能實施。 受訪者 A:「我覺得是有助於它們就業,感覺不錯,可是對一些公司來說會是不 好的,因為可能的風險就被隱藏掉了。但我們公司本來就沒有很在意前科的問題, 所以應該是影響不大。」 受訪者 B: 「對更生人來說,當然不錯,可以保護它們,我是覺得這制度 OK。」 、 「如果資料都沒了,我們也就不知道啦,就當他沒有犯罪過就是。」 受訪者 C:「我覺得這個制度要看耶,譬如說要看是什麼罪吧,如果是殺人犯也 這樣我就覺得不太好,然後時間要怎麼訂也是問題,不過如果政府進行過審慎評 估,在企業和更生人之間找到個平衡點會是好的,否則這個制度就會存在問題。 訪問者:「所以您覺得怎樣的罪比較適合這樣的制度?」 受訪者 C:「主要是比較小的罪吧,這樣也給當事人一個改過的機會,其實立意 良善,不過就是怕搞的不好,最後這制度無法妥善上路。但是如果有這制度,我 們就按照規定走。」 受訪者 D:「立意良善,但是要具體實行,可能要更審慎的評估,你不能只考慮 更生人的利益,還有要去考慮其他的因素。」 26.

(35) 受訪者 E:「前科消滅的立法,會牽動大眾意見,我們要用什麼理由去說服大眾 和立法機構說在一項優惠以外,再給予你另一個甜頭,給犯罪者甜頭。」 受訪者 F:「那你說的就有差了。我也不知道哪間公司會不會要我出這個,但是 我覺得不可能消失啦。」 受訪者 G:「我是覺得啦,如果政府願意讓我們再之後的前科沒了,當然就是對 我這種已經金盆洗手的一種肯定,那這樣透過政府的證明,是不是就更能表示我 已經不會再犯了?那應該可以更促使我們就業。那如果政府還用一些方法去推介 我們就業,又沒有了前科紀錄,那老闆一定就會比較願意用。」 3.關於面試時,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求職者提出犯罪紀錄證明方面:對有前科 者有利,但有受訪者提出可能對未來的升遷不見得有利之觀點。 受訪者 A:「跟剛才一樣,我們不太在意求職者有沒有前科的問題,也不會主動 問。」 受訪者 C:「或許跟我學心理的有關,前科應該對當事人會很難過,我能體會那 種感覺,所以這樣如果有這樣的規定的話,也不錯。而且這也表示他的前科跟工 作沒關係,所以不用問。不過以公司的立場來看,剛進來的人可能沒差,但是可 能會影響到升遷,因為越高職位的人,公司掌握到的個人資訊就會越多,甚至有 些不是工作因素的原因也會作為判斷升遷的依據,所以這樣的制度,可能暫時性 對他們是好的。」 4.其他促進有前科者之就業措施方面:有企業方受訪者較悲觀的認為沒有其他可 促使有前科者就業之方法,但較多數的受訪者有表示一些想法,例如再次強調前 科消滅的重要性、職業訓練的推廣與職業訓練獎助津貼的提升等提升工作技能之 方法,而最多受訪者是表示認為應該又透過一些心理輔導或與社工師等媒談,建 立有前科者之正確工作態度。 受訪者 A:「應該是政府要把更生人訓練好,有工作能力,還有透過一些政府資 源讓他們態度能夠轉變到適應社會的生活會是比較重要的。」 27.

(36) 受訪者 B:「沒有,我覺得我們不會願意去冒那個風險。」 受訪者 C:「我是覺得他們在監獄裡面的時候要加強心理訓練,定期安排心理諮 商,不然宗教也不錯,讓他們在裡面的時候就比較能夠有洗心革面的機會。另外 應該是技能吧,如果有些人關太久,都沒什麼一技之長,要出來找工作應該也是 不容易。」 受訪者 D:「大概是心理諮商啦,跟社工師之類的,這個是有幫助的。」 受訪者 E:「我認為最有效的方法是前科要沒有。」 受訪者 F:「多給我錢,然後我就比較願意去學習。」 (四)有前科者之就業過程經驗分享 1.受訪者 E 和 G 明確表示有因前科的問題,在求職上遇到困難,而受訪者 F 則是 主觀上認為他說出具有前科之事實,對方廠商就不用他,但廠商其實並未回報不 雇用原因。 受訪者 E:「我去面試的是是 OO 國中,面試的人是我們系上的系友,那位面試 的人有去跟人事組確認,的確就是收到只要有紀錄就不能,然後我們學校老師後 來再幫我向學校確認一次。對方回報我是說,的確不行,抱歉。」 受訪者 F: 「我爸叫我去工廠當技術員,可是我自己覺得那工時太長,又很無聊, 就很不想去。之前被唸到去了面試一次,我就直接說我的狀況,回家後就被罵了, 但是我自己也知道說出來大概這工作就吹了。」 受訪者 G:「人家問我怎麼這年紀來找工作,前幾年卻沒工作經驗,我就老實說 我的狀況。我以為他會可憐我,結果卻開始面有難色,一副就是很為難的樣子。 我忘不掉那個老闆聽到我有前科後的表情,受不了就自己走了,當然也知道這工 作吹了。後來找的幾個工作,我也是都老實說,還透過朋友介紹,但是一聽到我 有前科,就都跟我說拍謝阿」 2.受訪者 G 則另外表示因其所受刑罰較長的原因,導致年輕時在牢裡度過時間較 久,入獄前又無培養專業技能,並且因為出獄後年紀較大的關係,而有受歧視的 28.

(37) 事情,而這是因為前科的關係而附帶的。 受訪者 G:「出來之後,找工作找得很不順,大家看我年紀這麼大,就會面有難 色。」 3.受訪者 E 和 G 表示在找工作的過程中,雇主方不問其前科類型與否,都因其前 科而受有拒絕聘僱之情事,似乎雇主並未詳加考量前科與工作之間的合理關聯, 便予以全面性的否定前科者。而受訪者 F 亦認為只要有前科,便會在職場上找尋 工作受阻。 受訪者 E:「我去面試的是是 OO 國中,面試的人是我們系上的系友,那位面試 的人有去跟人事組確認,的確就是收到只要有紀錄就不能,然後我們學校老師後 來再幫我向學校確認一次。對方回報我是說,的確不行,抱歉。」 受訪者 F:「那種工作我一說就沒機會了。」 受訪者 G:「還透過朋友介紹,但是一聽到我有前科,就都跟我說拍謝阿。」 4.三個有前科受訪者均認為因為前科,在社會上會飽受異樣眼光,也是很容易受 到差別待遇或歧視。 受訪者 E:「前一陣子很討厭這些鼓勵我成為教育者的人,但實際上卻用體制眼 光看我的人。因為我之前的法律事件有一兩位老師知道,這兩位老師都說學校可 以理所當然要求良民證,現在我都不知道我畢業後的機會在哪裡。」 、 「我覺得我 現在也在念碩士了,也不會比別人差,但是因為這個汙名會造成我的困難,就算 我已經洗心革面了,但是紀錄就是在那邊,我覺得我講出來就不會有人相信我, 好像別人懷疑我就是合理的,但我覺得這是汙名。」 受訪者 F:「我覺得左鄰右舍就都投以異樣眼光看阿,畢竟之前鬧得有點大,附 近的人都知道。」 受訪者 G:「社會也是很現實,去一個鋼鐵廠找粗工,人家問我怎麼這年紀來找 工作,前幾年卻沒工作經驗,我就老實說我的狀況。我以為他會可憐我,結果卻 開始面有難色。」 29.

(38) 5.目前的就業狀態方面,受訪者 E 還是學生,但擔心自己未來是否能有理想的就 業機會,而受訪者 F 因找工作上之困難,而只能暫時性的在家裡幫忙,而受訪者 G 的工作早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且多偏向於體力或技術工作。 受訪者 E:「現在跟你一樣是政大的學生,念外文所。」、「現在我都不知道我畢 業後的機會在哪裡。」 受訪者 F:「在家幫忙一些簡單的工作。」 受訪者 G:「我主要是做粗工,體力的。都是接案子的,也沒很穩定。大概聽到 哪裡有缺,就去哪裡幫忙,什麼都願意做,做過工地,做過工廠,做過搬家的, 只要我能做的,有聽到有賺錢,就去。」. 三、綜合分析 從訪談中可以發現實務上並非針對所有前科類型都會被拒絕於工作之外,也 不是完全的沒有重新出發的機會,且政府亦有一些相關促進就業之方案或計畫, 只要有前科者犯後素行良好,態度佳,有洗心革面的覺悟,能在工作上的態度讓 雇主得到肯定的話,其實有很高機率可以找到穩定的工作。只是實務上,因為社 會大眾的負面觀感和標籤化,這些都是對有前科者就業上的阻礙,綜合研究或訪 談來看,實際上一般社會大眾或有前科者自己本身都認為一般人會對自己的前科 而抱有負面評價,而可能影響到有前科者的就業機會,而前科者的就業率相較於 未有前科者而言,相對較低。而雖然有前科者在復歸社會上的就業過程中,可能 因本身之個人因素或社會因素導致謀職上的困難。 另外也發現,有前科者出獄後能做的工作,似乎比較傾向於技術性的工作, 如技術員,體力工等等,而這些工作類型在社會上可能薪水稍微比平均薪資低一 些,亦有研究顯示有前科者之平均薪資較未有前科者來的低,所以導致有前科者 的社經地位可能相對還是處於弱勢。 針對以法律禁止前科者的就業選擇自由上有許多爭議,在社會風氣尚認為以 30.

(39) 法律禁止有前科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情形下,並不會在法律上構成前科歧視一事。 但是依然不能否定的是,有前科者在社會上容易受有不公平的待遇,以及在就業 上受到許多限制一事,在台灣是確實存在的事情,而相關之內容有待釐清,例如 是否這樣的差別待遇實際上是前科歧視,而透過制度的修正,可以讓有前科者在 復歸社會的道路上能夠更加清晰且受到較多的保護,而不受到不合理的待遇。. 31.

(40) 第三章 禁止前科歧視之必要性探討. 第一節. 前科歧視之定義、類型與構成要件. 一、歧視的定義與概念 所謂歧視,是指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沒有正當理由的差別處理,或因某些 人作為某個社會團體或階層的成員,便公然給予負面與不平等對待的行為 56。有 時亦可以排外(exclusion)、限制(restriction)或偏好(preference)作為歧視的 57 對待手法 。換言之,構成歧視的的前提要件是在相同的情形下,卻沒有一樣的. 對待,或於類似的狀況下做出完全相反的處理。其次,差別待遇必須是實現所宣 稱之正當目標的必要手段,且歧視與否和故意或過失沒有關聯,只要實施某項措 施的目的是為了對某群體應享有或行使之基本權利加以區別待遇或排除優待,事 實上即是歧視 58。 依照 Tussman 與 tenBroek 對歧視的意義做一概念化的說明,它們認為歧視 與合理的差別待遇之差異表現於其欲達成之目的與手段間,分別表示為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和立法歸類(legislative classification)。所謂公共利益 係指符合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利益。透過公共事務所衍生的利益,每個人均能平等 共享,係群體共有的群體利益。立法歸類係指立法機關明確性地藉由立法區分什 麼階級(class)的人適用如何的法律,賦予法院權限去做分類與使用。在合理性 的差別待遇下,公共利益與立法歸類應該完全重合,意即立法歸類的全部利益或 不利益效果均須實現於所欲保障或普遍週知的公共利益,而此種公共利益的體現 也僅能從立法歸類下得之。從對人民不利益或課予相當之義務的角度來看,基於 56. Andersen Margaret L., Taylor Howard F.著,齊力審閱,社會學,雙葉書廊,2007 年,頁 593。 Lee Weiwei.(2004).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Research Notes 03/2004, p8. 58 周偉,論禁止歧視,現代法學,第 5 期,2006 年,頁 5。 32 5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人權侵犯、國際犯罪等全球性的問題,已不 斷探究其原因,試圖提出長期可行的改善方 案。

人權侵犯、國際犯罪等全球性的問題,已不 斷探究其原因,試圖提出長期可行的改善方 案。

人權侵犯、國際犯罪等全球性的問題,已不 斷探究其原因,試圖提出長期可行的改善方 案。

即使是輾轉來自西域,其義理也一定與佛經不相違背。而所謂疑偽經,乃後人假託佛之名義 而偽造,或「抄造經典」,或據部分佛教義理而攙雜進虛構的成分,或完全出自編造者的胸

沒有足夠證據宣判嫌 疑犯有罪,因此不拒 絕虛無假設(判嫌疑

沒有錯,從我在這個小鎮有記憶開始,喬瑟夫的臉就一直是那個完美露出八顆上門牙的微笑。..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有些行為明顯猥褻,例如未經同意下觸摸他人的生

  與壞覆藏者摩那埵法 (彼比丘至僧中具儀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 罪覆藏 (若干) 日。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殘罪隨覆藏 (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