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禁止前科歧視之必要性探討
第三節 禁止前科歧視之優點
第三節 禁止前科歧視之優點
從受訪的資料、收集到相關的研究,再從目前法律的規定綜合而論,目前台 灣社會對於具有有前科者之公民通常抱持著懷疑或害怕的態度。以法律面而論,
法律設定了無數使有前科者公民回歸社會大道的荊棘;另一方面,社會大眾也是 對於有前科者人民無法接受其有洗心革命的感覺。這種對有前科者在社會生活上 的制裁是存在的,或許整個社會就是一個新的監獄,讓有前科者繼續在這個牢籠 裡繼續掙扎。而這種的痛苦,僅來自於前科作為依據,可見前科對於一般社會大 眾或訂定法律的官員而言,是個多麼可怕的存在,所以必須將有前科的公民拒於 門外,好保護他們所謂的公共利益。
而有前科者從刑罰執行完畢後,是否一定具有再犯的可能性,這是極度專業 的問題,雖然從2006年至2013年的法務部統計資料115中顯示,每十個新入監者,
有六個以上為再犯或累犯,但這並不意味著有前科之公民在出社會後,就必然有 危害,或具有危害的殘留可能。而且我們亦須重視部分研究發現116有前科者再犯
113 王彬,和諧社會視野下前科歧視及其法律規制,天津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 1 期,2009 年,頁 29。
114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115 法務部統計資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26022&CtNode=27443&mp=001,最後 瀏覽日:2014/04/10。
116 例如 Beck 與 Shipley 或 Langan 與 Levin 的兩篇研究報告中均指出,美國的罪犯重新犯罪的人 裡面有三分之二的人是在出獄後一年再或累犯,並且所有再被重新逮捕的人均是於出獄後三年 內被逮,並且再犯罪率會逐年下降之。其餘內容可參見 Blumstein Alfred, Kimin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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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是會隨著時間而漸趨下降,而不是會持續、高度關聯地對社會進行危 害。
因這種害怕有前科者之心理因素的存在,剝奪了有前科者的就業與生存權,
阻礙了有前科者再次進入社會的可能,也將其新生的希望燃燒殆盡。如果刑罰沒 有辦法使有前科之公民重新改過向善,不再犯罪,我們應該檢討的是整部法律的 處罰體系,而不是不信任有前科公民有悔過向善的可能,也不應該把屬於國家的 怠惰由已經被國家原諒的人負責117。
誠如本章所述,筆者認為對前科者的就業權利的限制或剝奪,是不合理的待 遇,那麼就是前科歧視。而為了保障有前科者在憲法上的工作權和平等權,禁止 前科歧視有其必要性,因此何先敘明,再論述禁止前科歧視的優點如下:
一、維護基本人權價值
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道德上的理由受到他人尊嚴的對待,並且也有義務尊 重與對待他人,使人可以有基本的生活水平,是對人性尊嚴的最基本要求。當人 們的生存狀況受到損害或玷汙了他人的尊嚴,社會或法律就有義務對此進行救助。
而人道主義也是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上的一種道德警惕,並且對自己應承擔的社 會責任有所自覺,是一種崇高的道德情感,也是對他人在社會上遇到不平等時的 一種痛苦和不幸的同情與關懷,也應是社會必須無條件履行的義務,若要維持這 應當存在的義務,則必須用一套制度或法律來維繫和確保其履行118。
人道主義作為保障人權的重要原則之一,應是針對抽象性的一般犯罪人的人 道關懷,而並非僅是作為對特定犯罪者的保護。人道主義作為全面性的普世價值,
要使所有有前科之公民受到刑罰的改造後,能夠使其變身為守法的公民並順利的 重新融入社會,而不會重新再犯罪119。不過筆者也認為亦依照報應或預防理論的
Nakamura.(2010). Potential of Redemption in Criminal Background Checks: Final Report to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6.
117 田仁杰,具有犯罪前科者之群體的平等權保障-從釋字 584 號解釋之職業平等談起,憲政時代,
第 32 卷第 1 期,頁 92。
118 江婭,人道主義的義務與正義的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 1 期,2009 年,頁 42-43。
119 黃立清、張德軍,理性視野下的刑罰人道主義,山東社會科學,第 10 期,2007 年,頁 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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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在綜合考慮犯罪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與犯罪人本身的人身危險性上,若 有實質的關聯性存在,亦可對犯罪人做「適當且合理」的處罰,也符合人道主義 的內涵。
雖然有人可能會以應報理論作為反駁,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類似於漢摩拉比法 典中的惡有惡報或以眼還眼的應報,認為有前科之公民應對其犯罪行為予以贖罪,
對其在社會上的差別待遇或法律的就業限制只是剛好而已。但筆者更同意學者李 念祖對於應報理論的批評,認為應報理論誤把刑罰作為賠償的轉換,看似公平的 應報觀念,其實是賒借了賠償制度的公平性質120。在刑法上,法官對犯罪行為的 處罰以主或從刑以為之時,此應就是對有前科者公民過去的行為予以應報,且法 官對於刑罰上的審酌,即使是從應報理論的觀點來看之,也應受人道主義的制 約121。那麼出了社會後,法律或法規命令等對人民的就業限制是屬於刑罰外的處 罰,若無合理且必要之理由,就是不符合公平與正義的顯失均衡的措施,而極度 忽略了對有前科公民在社會基本人權之尊重,亦不符合人道主義的價值。
二、實現社會正義
依古希臘哲學家伊比鳩魯的見解,所謂「正義」被比擬為一張契約,係指人 們在社會上相處時的共同利益,只要能夠證明在相處上對雙方當事人均有利,即 為正義,不需要此利益對人民來說是一般性的概念,能不受大眾言語干擾,而直 接審視事實,即為正義。且正義是與經驗息息相關,若隨著環境變化,如果原本 是屬於正義的行為對雙方當事人不帶有任何利益時,亦非正義。據此,正義是確 保人民不傷害他人也不售別人傷害的契約,本質上是參與契約者的共同利益122。 在民主的社會或文化中,把人視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是理所當然的。以正義 論的作者羅爾斯所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如同真理(truth)是思想體
120 李念祖,刑罰功能與應報論均應受人道主義制約-對死刑維持論的答覆,司法改革雜誌,第 47 期,2003 年,頁 15。
121 李念祖,刑罰功能與應報論均應受人道主義制約-對死刑維持論的答覆,司法改革雜誌,第 47 期,2003 年,頁 17。
122 徐學庸,伊比鳩魯論正義,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第 12 期,2004 年,頁 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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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重要價值一樣,法律或制度不論是否具有效率或有條理,只要不符合正義的 概念,就必須修正或廢除既有的法律或制度123。
而羅爾斯又進一步說到,一個社會的制度必須有兩項原則的滿足,才能體現 其民主社會下的正義,此兩項原則124為:
1.不論其身分為何,每個人都應有平等權之主張,在社會上享有各式的平等自由 權,並且在享有平等自由權的同時,與其他人所享有的平等自由權是相容不牴觸 的,此權利的公平價值,必須獲得國家的確保。
2.各項的職缺或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不得有差別待 遇,並且國家必須使社會中明顯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相對的利益。
據此,筆者認為所謂正義即是公平、公正、合理以及對無論是哪個公民而言,
都是有利的化身。一個有前科之公民在社會上就是一個普通人,所遵循的法律也 應該同等的保護他們,如有工作的權利、有不受歧視的權利,如果法律或人民對 其應享有的權利予以剝奪,或不認為有前科之公民不配擁有時,應該理解為這並 非正義的表現。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前科的永久存續違反了正義的理念,不能 因其曾經犯下錯誤,就永遠把其錯誤當成束縛有前科公民之理由,故禁止前科歧 視是正義的表現,也是給予有前科者公民再一個機會,可以使其在社會上好好生 存,享有應該具有的基本權利,而不會因其前科而受到差別對待。
三、穩定就業
因犯罪人被貼上了前科的標籤,客觀上嚴重的阻礙有前科公民的回歸社會的 進程,而在社會上飽受歧視,只能生活在與其類似的標籤人群中125。誠如前面研 究的整理,有前科之公民在回歸社會上後就業上容易因為雇主的歧視或法律的就 業限制,而工作機會已經相對一般人較少,另外有研究指出縱然雇主不可以直接 問求職者是否具有前科,但只要雇主依法可要求人民提出刑事紀錄證明,有前科
123 Rawls John.(1999). A Theory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3.
124 Rawls John.(2005).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p5-6.
125 王海峽,社會防衛悖論:前科標籤與預防犯罪,法制與社會,第 28 期,2008 年,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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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公民會因其不可克服的前科因素,自己心理上就會不願意去申請一些可能預期 會希望它們提出刑事紀錄證明的工作126。在雇主或法律的制度下,還有有前科者 自我本身的認知雙重影響下,有前科之公民回歸社會後要找尋一份穩定的工作不 易,進而可能於回歸社會後而處於失業狀態而陷入經濟困難。明顯有前科之公民 因前科受有歧視,而因歧視而不易融入社會並找尋穩定之工作,進而導致有前科 者有重新犯罪的可能,並再次地破壞社會秩序,但此種惡性循環,並不是筆者所 樂見。若沒有導致再或累犯,這種因沒有合理理由的對於前科者的歧視也大大影 響有前科公民的就業權利,並不利於其回歸社會。
之公民會因其不可克服的前科因素,自己心理上就會不願意去申請一些可能預期 會希望它們提出刑事紀錄證明的工作126。在雇主或法律的制度下,還有有前科者 自我本身的認知雙重影響下,有前科之公民回歸社會後要找尋一份穩定的工作不 易,進而可能於回歸社會後而處於失業狀態而陷入經濟困難。明顯有前科之公民 因前科受有歧視,而因歧視而不易融入社會並找尋穩定之工作,進而導致有前科 者有重新犯罪的可能,並再次地破壞社會秩序,但此種惡性循環,並不是筆者所 樂見。若沒有導致再或累犯,這種因沒有合理理由的對於前科者的歧視也大大影 響有前科公民的就業權利,並不利於其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