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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品質定義與特性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3-37)

第二章 文獻探討及相關理論

2.4 服務品質定義與特性

2.4.1 服務的定義

根據美國行銷協會(AMA)(1960)對服務之定義指出服務是經由直 接銷售或附帶於一項商品的銷售,所提供的活動、利益或滿足;而楊 錦州[11]對服務的定義為「服務是服務提供者提供其技術、專業、知 是、資訊、設備、時間或空間等給客戶,以期為顧客辦理某些事情,

或者娛樂顧客,服侍顧客,讓客戶心情愉悅、身體舒暢等等」。杉本 辰夫[12] 認為服務乃是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一型式,有代價地提供給 適合且有需要者所要求的有價值之物。而Kotler[13]則指出服務是指 一個組織提供另一群體的任何活動或利益,它基本上是無形的且無法 產生任何事務的所有權,服務的生產可能和某一項實體有關,也可能 無關。換言之,服務乃是以需要者之滿足為前提,是達成企業目標、

確保必要利潤,所採取的活動。

由上述學者對「服務」的定義可知,『服務是由某人或某一團體,

為了滿足他人的利益或需求,而採取的一種活動或行為』。而此種活 動是無形與需要付出代價的,同時提供顧客需求為前提。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對住戶服務的觀點而言,其提供的服務,除包 括住宅環境外觀、各機電設備的維護外,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對住宅環 境所提供住戶的專業諮詢與無形性的服務,均屬於公寓大廈管理與服 務品質範疇。

2.4.2 服務的特性

行銷學者Kotler(1999)將服務特性歸納為無形性 (intangibility)、不可分割性(inseparability)、異質性 (variability)與易消逝性(perishability)等四大項。

1、無形性(intangibility):

服務是一種行為無法像實體產品一樣有形地展示給顧客,因為服務銷 售的是無形的產品,消費者無法接受到實體的商品。

2、異質性(heterogeneity):

服務具有高度變化性,服務的品質會隨著服務提供者的不同或提供服 務的時間與地點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服務品質效果。

3、不可分割性(inseparability):

服務的生產與消費是同時進行的,服務於進行時,通常服務者與被服 務者必須同時參與,若要提高顧客的滿意度,在服務的過程中,服務 人員和顧客相互的互動關係則變得相當的重要。

4、易逝性(perishability):

服務無實體產品,故不能以存貨的方式來調整供需雙方的差異,消費 者可能會因為無法及時接受到服務,而降低了滿意程度,因此,只有 在消費者進行消費行為時才能給予服務。

2.4.3 服務品質的定義

服務品質觀念是由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14]於1985 年提出的,在此之前,服務行銷領域中服務好壞的認定大概均以顧客 滿意程度的高低為之。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認為服務的 好壞可以以服務品質來認定,而所謂的服務品質即為對「一種長期整 體,可以以態度來視之的評估」。服務品質的產生係由消費者本身對 服務的預期以及所實際感受到服務成果知覺兩者比較而來。而提升服

務品質是公寓大廈管理業增加競爭力的主要策略,因此藉由服務品質 的提升,進而增進公寓大廈管理業者的利潤以及市場的佔有率。許多 專家業者對於服務品質提出不同看法與定義,本研究將其整理如表 2-8所示。

表 2-8 服務品質之定義

學者 時間 定義

Juran 1974 為他人而完成工作

Crosby 1979 服務品質是讓顧客覺得他們得到了超過預期的價值 Churchill and

Suprenant

1982 服務品質是消費者對於服務的滿意程度,而消費者的服務之滿意度 則取決實際的服務與原來期望間的差距

Gronroos 1984 服務品質是顧客對於服務的期望及接受服務後實際的認知 Parasuraman,

Zeithaml &

Berry

1985 服務品質是知覺服務品質是顧客期望和實際服務表現相互比較之 結果,然而品質之評定不只根據服務的結果,也包含服務傳送的過 程

Bolton Drew 1991 服務品質的產生乃顧客對服務的期望以及對服務的實際知覺兩者 比較而來

Bitner 1992 消費者於服務消費後是否再次購買服務的整體態度

綜合各學者專家的看法,服務品質決定於顧客主觀的判斷,且品 質好壞的關鍵在於「合乎需求」,而非「合乎標準」或「合乎規格」。

服務品質必須「合乎需求」之主要原因,是因為服務之「異質性」所 造成,由於服務品質的此一特性,使得其衡量與控制不易尺度化與具 體化。

由於公寓大廈維護管理屬於服務型產業,而服務產品的無形性和 極度的顧客化,導致我們在衡量服務品質的時候難以客觀明確界定,

意即服務品質好壞的判定,是接受服務者或購買者的直接感受,這種 感受是非常主觀與私人,並且難以掌握的;再者因為服務的變異性受 到服務人員的態度、服務方式、服務程序…等因素影響,服務產出不 易受到規範,作業流程難以標準化。儘管如此,我們在進行服務品質 的分析以及改善之前仍須針對「服務品質」的特性、屬性、構面多加

瞭解,繼而才能評量服務品質。

一般而言,服務品質的定義最廣為人知的是由Parasuraman,

Zeithaml,Berry三位學者所提出的看法:「服務品質乃是由顧客對服 務的『期望』與『認知間之差距」[15]。此外,Sasser、Olsen、Wyckoff 三人認為:服務品質類似「服務水準」(service level)之概念.服務 水準意指所提供之服務為顧客帶來之外顯及隱含利益之水準,並可區 分為「期望服務水準」(expected servic level)與「認知服務水準」

(perceived level)。Gronroos則認為:服務品質區分為接受服務前的

「期望品質」expected quality),接受服務時產生的「經驗品質」

(experienced quallty),以及兩者相較之後的「總體認知品質」

(total perceived quality)。而美國品管學會(ASQC)及歐洲品管組 織(EOQC)提出:.「能夠滿足既定需求產品或服務的整體特性或特質」

[16]。

由此可以歸納出,「服務品質屬於主觀認定的品質,乃是由實際 接觸服務者本身主觀意識感受而決定一項產品或服務的整體優良或 傑出程度」,故本研究將採取Parasuraman,Zeithaml,Berry三位學 者所定義之「認知服務品質」或「認知品質」作為界定方法。而「認 知服務品質」具有以下的數種特性:

(1).認知品質或知覺品質不同於客觀或真實的產品品質,而是 由消費者主觀意識認知而得。

(2).認知品質較產品或服務的某一特定屬性有較高層次的抽 象。產品或服務屬性是最簡單的層次,而最複雜的層次是消費者對產 品或服務的收益或價值。

(3).認知品質類似於態度的整體評估。

(4).認知品質是喚起消費者記憶組合的一項判斷;品質評估通常 是發生於比較上,是相對產生的,即消費者評估產品或服務品質是依 據其相關的所有產品或服務,與消費者心目中的替代產品或服務比較 而得的相對優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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