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未成年人與性之概說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未成年人與性之概說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

第一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定義與源起

人種(Homo sapiens)在生物學上不同於其他動物的特徵便是大腦明顯大於其 他動物4,人類在漫長的演化過程中,由於人腦體積不斷增大,使得為了因應直 立行走的需求而臀部變窄、產道寬度受限的人類女性在分娩上產生困難,在演化 上的解決方法便是讓胎兒在發育的較早階段出生,讓腦部的發育和頭部的骨骼發 展延至出生之後5。這樣的天擇結果讓人類新生兒需要長時間的發育和以及受到 保護的需求,在出生後十至二十年間需要成年人的餵養才能生存,相比於動物界 中的其他動物,人類父母養育幼兒生存的負擔可謂極重6

在原始社會中人類幼兒在漫長的成長過程中,需要學習一切狩獵、採集等謀 生的技術後才能擁有自力更生的能力,這樣的特徵也使得人類為了照顧後代而偏 好形成強大社會關係的種族,但生物演化上的天擇結果僅是未成年人概念出現的 源頭而並非唯一的原因,在人類社會的建立過程中,文化、社會的因素也不斷影 響著每個時代人們對於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

即使不同的社會文化對於未成年人有不同的界定,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年齡 規範也在逐步地透過全球化浪潮而統一,自法治觀點而言,國際上以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為標竿,通用以「兒童」(children)來代表 18 歲以下人口群體7,我國

4 Yuval Noah Harari 著,林俊宏譯,人類大歷史,頁 14-15,2014 年 1 版。

5 Helen E. Fisher 著,刁筱華譯,愛慾 婚姻、外遇與離婚的自然史,頁 242,1994 年初版。

6 Jared Diamond 著,王道還譯,第三種猩猩,頁 86,2014 年 2 版。

7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對於本公約而言,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除非法律規定兒 童於未滿十八歲時取得成年資格。」;原文:「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child means every human being below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unless under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child, majority is attained earlier.」

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 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人。」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對於少年的定義亦與上述規定相同,可見 我國法上雖然將「兒童」的概念細分為兒童及少年二者,但範圍上依然與國際上 運用「children」一詞所指涉的概念範圍是相同的。

除了上述國際公約以及法律條文的定義外,「未成年人」一詞在我國法中乃 規範於民法典中,我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對照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我們加以整合條文之間的邏輯關 係便可以得知「未成年人」一詞在我國法上的定義為未滿 20 歲之人為未成年人。

而民法典中關於親屬編及繼承編也有諸多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加以設計與規範,藉 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分權益與利益。

這樣的定義也反映在我們日常使用未成年人一詞時的概念指涉,我國教育部 國語辭典的定義上,對於「未成年人」一詞的定義是:「未達於長成的年齡,法 律上無應用私權的能力,須他人代為管理的人。我國現制指未滿二十歲的人8」; 對於「兒童」一詞的定義是:「未成年的男女9」;對於「青少年」一詞的定義是:

「年齡在十二至十八歲,介於兒童、成人間的青春期階段10」;而相對於未成年 的概念,「成年」一詞的定義係指:「發育到成熟的年齡。我國法律以年滿二十歲 為成年,且始承認其有完全能力11」可見未成年人一詞在中文使用中其實包含了 兒童及青少年兩者的概念。因此,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所指涉的概念內涵是區分發 育或發展成熟與不成熟的描述詞彙,而未成年人的概念中亦包含了兒童與青少年

8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61251,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9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48327,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10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02055,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11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24215,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者是可以確定的。本文為求概念上的完整描述,以及基於法治觀點下我國對於 未臻成熟不具備成人資格、能力之人的定義,採取「未成年人」此一詞彙予以統 稱處於兒童、青少年(少年)階段的群體。

除了法律規定以及中文使用上的定義外,在學術理論上對於兒童和少年的定 義可再分為:「制度性解釋」與「規範性解釋」,前者係指生理年齡來定義兒童和 少年;後者則是指依社會對於兒童少年在心理、能力、行為等各式內在、外在的 表現與期待,而雖然規範性解釋較具彈性及依賴社會文化對於兒童少年何時擁有 獨立的經濟權、政治權、社會權而定,但規範性認知仍會受到制度性解釋的影響 同時也取決於規範性的社會共識12。因此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對於「未成年人」

的定義其實會取決於不同的社會文化而有所變化,它是一個流動的概念而非是具 有穩固定義的概念。在發展心理學上也透過年齡來描述人類生命由生到死的過程 中不同的階段與時期,例如:0-2 歲為嬰兒期;2-5、6 歲為學前期;6-12 歲左右 為兒童期、12 歲左右-20 歲左右為青少年期13。但年齡的描述僅是約略、代表個 體發展水平的概略指標,相同年齡的人們之間仍可能存有許多差異,生命的全程 也不一定總是被分為固定的年齡時期,事實上不同的文化以不同方式看待生命全 程,年齡作為所有社會都視為重要的社會屬性,一旦界定出所謂的年齡等級(age grade)或年齡階層(age stratum)便也同時建立起各種不同年齡時間點上的行為 期待,約束著人們應做甚麼不應做甚麼,此即所謂「年齡規範」(age norms),

例如:在美國文化中十歲的孩子會被告知太年幼不適合「約會」;二十五歲的人 會被告知已是適婚年齡;六十五歲時則是應該考慮退休的時間14。綜合上述,「未 成年人」除了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外,他更代表著一旦概念的描述在一個社會中被 確立之後,將伴隨著一個社會背後對於此一群體的行為想像與期待,而這樣的社 會規範不僅約束著未成年人也同時形塑成年人應該採用何種方式或教育態度去 對應未成年人。

12 馮燕等著,21 世紀台灣蛻變的兒童及少年福利,內政部兒童局,頁 12,2012 年 1 版。

13 Carol K.Sigelman David R.Shaffer 著,游恆山譯,發展心理學,頁 9,2001 年 7 月,初版。

14 Carol K.Sigelman David R.Shaffer 著,游恆山譯,發展心理學,頁 8-10,2001 年 7 月,初版。

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演變

從西方早期歷史觀之,史前時代至西元四百年左右,剛出生的嬰兒基本上不 被當作是「人」,社會接受殘害嬰兒生命的事實,羅馬律法亦不認為殺害小孩是 謀殺行為15,亞里斯多德時代的希臘人,對於屠殺嬰兒事件並沒有道德上或法律 上的限制16,但與此同時,熱衷教育活動的希臘人卻藉由學校的建立讓七歲以上 的孩童在裡面運動、遊玩並且讀書、識字,讓他們所學得以貢獻社會,羅馬人更 藉由學校的概念企圖將成長中的孩童與羞恥的概念作連結,主張成人必須隱藏他 們的秘密,不應讓孩童知道,發展出超越希臘人的童年概念17

到了羅馬帝國滅亡後的中古時期,由於字母的書寫方式過於複雜多端,紙草、

羊皮紙的稀少,人們喪失了閱讀能力使歐洲社會陷入文盲狀態,從「大眾識字文 化」轉為「專家識字文化」的過程中,中古世紀的人們基本上不分年紀皆相當幼 稚,當時人類的童年在七歲可以駕馭語言時候便結束了,因為可以駕馭語言便能 表達自己的看法,也能了解成人的看法18,阿里葉也認為在中古時期,教育的概 念根本不存在,兒童在七歲之後便加入「男人的大團體」一起生活、工作19,透 過學徒制來學習生活中必須的知識20,也因此中古時期的兒童有機會接觸跟成人 世界一樣的所有文化、行為模式,共享社會氛圍而不受隔離,七歲小男孩除了沒 有能力做愛和參戰外,他在各方面都與成人無異,天主教教會在當時也將七歲定 為理性的年紀,是應當了解是非差別的年紀。普南姆(J.H.Plumb)指出:「當時 當然沒有所謂分立的兒童世界。兒童與大人玩耍一樣的遊戲、相同的玩具,聽相 同的童話故事。他們一起過相同的生活,從不分離。十六世紀法蘭德斯畫家布魯 格爾(Brueghel)筆下的粗俗的鄉村節慶,畫中男女沉溺酒色,沸騰的激情趨使

15 彭淑華,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法制度之發展,2011 兩岸社會福利學術研討會論文,頁 1,2011 年。

16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4,1994 年初版。

17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5-17,1994 年初版。

18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8-22,1994 年初版。

19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3,2004 年初版。

20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28,2004 年初版。

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他們公然彼此尋歡,同時,兒童也坐在一旁與大人一同吃、喝。」21,似乎在中 古時期中並沒有童年的概念,人們在七歲左右便脫離未成年狀態而與成人混雜在 一起生活。

但針對中古時期並沒有所謂「童年」存在的觀點,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是過於 誇大的說法,從中古的法典中保障孤兒的繼承權、有時婚姻也需要兒童的同意;

十世紀初西薩克遜王伊塞爾斯坦(Aethelstan)甚至頒布十五歲以下者免除死刑

十世紀初西薩克遜王伊塞爾斯坦(Aethelstan)甚至頒布十五歲以下者免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