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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與未成年人性行為之刑事責任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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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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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論與未成年人性行為之刑事責任 A Study on the Criminal 政 治 Responsibility of. 大. Sexual立Behavior with Minors. ‧. ‧ 國. 學. io. sit. y. Nat. 指導教授:許恒達 博士. n. er. Advisor:Dr. ius. Heng-Da Hsu al v i n Ch engchi U 研究生:劉振珷 Zhen-Wu Liu.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 June, 2017.

(2) 謝辭 曾經想過一向不擅於表達情感的我在論文完成的這天會不會難以抒寫動人 的詞句以表達在論文撰寫期間的感謝,卻沒想過此刻的我走筆至此竟擔心著、深 怕著我所能使用的文字不能完整表達我心中的澎湃的情感與萬分的感恩,請容我 用簡短而精簡的謝辭表達我的由衷感恩。 謝謝我的指導教授. 許恒達老師,老師的學術涵養和治學功夫不僅令人欽佩,. 老師的文章及研究條理分明、道理深刻,總是能讓我在閱讀後感受到被知識縈繞、 醍醐灌頂的滋味。在研究所期間對於學生的照顧更是細心,不論是論文、人生、. 政 治 大 感謝老師的悉心指導與建議,同時也給予我相當大的自主空間撰寫自己的想法, 立. 生涯規劃,老師總是能在繁忙的生活中不忘關照學生的生活。論文撰寫的過程裡,. ‧ 國. 學. 並且同時提醒我應該注意的細節以及可能找尋的文獻方向,能在生命裡遇見您, 是學生的幸運更是福氣。. ‧. 感謝口試委員. 王皇玉老師,大學時期修過您開過的所有刑事法系列課程,. sit. y. Nat. 老師的課堂教導是開啟我對法律以及刑事法領域興趣的重要推手,能在論文的口. al. v. 李聖傑老師,研究所期間承蒙老師的照顧與課堂上的知識傳. n. 感謝口試委員. er. io. 試中得到老師寶貴的建議與指導,也令我收穫良多並滿懷感恩。. Ch. engchi. i n U. 承,老師總是能將問題的思考層次挖深並且帶領我們探索知識的可能性,也感謝 老師在口試過程裡的建議與指導,能與老師討論刑法問題真的是很幸福的事情。 感謝我的母親與家人,若是沒有你們在生活上的照料與作為後盾的靠山,我 想我很難堅持著自己的道路與信念,感恩母親的辛勞,和充滿關愛的嘮叨,我真 的很愛您。 感謝我的好兄弟、好朋友、好同學,彥鈞、皇其、榮禎、阿饒、鼎王、良神、 正棻、妙華、曉萱、林道、白白、歐陽、家伃、藝懷、彥廷、琬婷姊、偉修學長、 建良學長、彥渤學長、梁靧學長、智安學長、復齊學長、許門以及政大刑法組的. ii.

(3) 大家以及台大健言、中女辯論、大屯山聯盟,你們的支持與陪伴,建議與討論是 我成長過程中最珍貴的寶藏。 感謝莉婷,不僅照顧有如電腦白癡的我,也給予我許多關懷、鼓勵,從國考 到碩論完成,都有賴於你的相助與支持,辛苦你了。同時也感謝熊熊大軍一直以 來的陪伴,你們都很棒。 感謝你們,容我無法將名字一一列出,但我所珍視的你們都是我人生道路上 的貴人,也感謝你們的包容與建議,讓我才是我。 感謝辯論,因為你,我獲得許多也失去許多,但我從來不曾後悔。. 政 治 大 外地求學,每每回到家看到您斑駁的髮色總是令我又是擔心又是愧疚,您的離去 立. 最後想將這份論文和學位獻給天上的父親,感謝你一生的辛勞,自高中起至. 是兒心中永遠的傷痛,樹欲靜而風不止呀......僅希望我的努力和成果都. ‧ 國. 學. 能讓天上的您獲得些許安慰,對您的感恩與懷念淵遠流長。.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獻給我的父親. 劉振珷 2017.8.3 凌晨 iii.

(4) 摘要 隨著社會結構的快速變遷與生存環境的改善,傳統認知上未臻成熟而的未成 年人與成人間的界線愈趨模糊。未成年人在性方面的表現也與過往的未成年人不 同,早熟、初次性行為年齡提前、青少年懷孕等等成為了當代社會議題。而「性」 對於當代社會的人們來說,也脫離了傳統生育與婚姻的框架,成為了人際間情感 需求與自我認同的純粹關係。 我國的刑法規範如同世界上許多國家一般,針對與未成年人性行為採取禁止 與管制的立法設計,尤其凸顯在藉由年齡門檻的設立作為構成要件的內容。有別. 政 治 大 的立法模式將牽涉到對於該種類型的性犯罪在法律解釋上的困擾,不論是保護的 立 於一般性侵害的犯罪構成要件著重在描述行為人所使用手段,單純利用年齡門檻. ‧ 國. 學. 法益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抑或者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等等,都有其美中不 足的部分,甚至伴隨著刑法保護性風俗、純潔想像的道德陰影。. ‧. 本文藉由社會學、心理學、歷史學的知識爬梳與哲學、法理學的分析探討,. sit. y. Nat. 嘗試從非傳統法學領域的知識來了解、側寫未成年人的樣貌,以及為與未成年人. al. er. io. 性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探求刑法規範上的合理解釋空間,藉由為成年人性事務資訊. v. n. 掌握的程度論證其可罰性基礎。本文分析、批判現行學說、實務上對於相關犯罪. Ch. engchi. i n U. 的法律論述,並加以回顧現行法在解釋論、立法論上的建議,提出以現行法二百 二十五條乘機性交及猥褻罪之構成要件的解釋與調整,重構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刑 事制裁體系。 期許能自尊重未成年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核心基礎,重視未成年人於成長過程 中的可塑性與自主性,開展並重塑對於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刑法相關管制規範 的架構。 關鍵字:未成年人、兒童、青少年、性行為、性自主、性侵害、性剝削、身 心健全發展、法律家長主義、可罰性基礎、刑法二百二十七條。. iv.

(5) 論文簡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 5 第二章 未成年人與性之概說........................................ 7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 ............................................................................... 7 第二節 性之概念 ......................................................................................... 15 第三節 未成年人與性 ................................................................................. 31 第四節 小結.................................................................................................. 37 第三章 與未成年人性行為之刑法規範分析........................... 39 第一節 十六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規範分析 ...... 42 第二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保護法益檢討與重大解釋爭議 .......... 55 第三節 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三十一條之規範分析 ............................................................................................. 69 第四節 十八歲至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能力之人 ...... 75 第五節 小結 .................................................................................................. 76 第四章 重新釐清與未成年人性行為之可罰基礎....................... 78 第一節 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犯罪案件觀察 ........................................... 78 第二節 道德、情感與刑法的關係 ............................................................ 81 第三節 法律家長主義與法律的關係 ........................................................ 91 第四節 小結─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刑法可罰性 ................................... 95 第五章 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刑法規範再造............................. 97 第一節 年齡門檻的正當與未成年人的性發展 ....................................... 97 第二節 法律規範的解釋與修正 .............................................................. 108 第六章 結論.................................................... 122 第一節 重點回顧 ....................................................................................... 122 第二節 未成年人性自主的未來 .............................................................. 124 參考文獻 12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6) 論文詳目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3 第二項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未成年人與性之概說 ...................................... 7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 7 第一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定義與源起........................................................ 7 第二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演變.................................................................. 10 第三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消逝.................................................................. 13 第二節 性之概念...................................................................................... 15 第一項 「性」的生物觀點...................................................................... 15 第一項 「性」的社會、文化觀點.......................................................... 18 第二項 「性」的時代流變...................................................................... 20 第一款 西方文化.............................................................................. 20 第二款 東方文化.............................................................................. 25 第三項 當代社會的「性」...................................................................... 29 第三節 未成年人與性.............................................................................. 31 第一項 不同的「性」期待...................................................................... 31 第二項 未成年人「性」的現狀.............................................................. 33 第四節 小結.............................................................................................. 37 第三章 與未成年人性行為之刑法規範分析.......................... 39 第一節 十六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規範分析...... 42 第一項 立法沿革...................................................................................... 42 第二項 保護法益...................................................................................... 44 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性自主.............................................................. 44 第一目 性自主的內涵.............................................................. 44 第二目 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覽.................................................. 47 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 50 第三款 性自主與國民健康之複數法益.......................................... 53 第二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保護法益檢討與重大解釋爭議.......... 55 第一項 保護法益之批判與檢討.............................................................. 55 第一款 以性自主作為保護法益...................................................... 55 第二款 以身心健全發展作為保護法益.......................................... 58 第三款 本罪保護法益之擇定與其他法益論述之可能.................. 6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7) 第二項 行為客體之爭議.......................................................................... 62 第三項 主觀要件與客觀處罰條件之爭議.............................................. 63 第四項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 65 第三節 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三十一條之規範分析.......................................................................................... 69 第一項 立法沿革與規範概覽.................................................................. 69 第二項 保護法益之界定.......................................................................... 70 第一款 避免性剝削為非難觀點...................................................... 70 第二款 維護性風俗為非難觀點...................................................... 72 第三項 獨立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的可罰性基礎.............................. 73 第四節 十八歲至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性自主能力之人...... 75 第五節 小結.............................................................................................. 76 第四章 重新釐清與未成年人性行為之可罰基礎 ...................... 78 第一節 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犯罪案件觀察.......................................... 78 第二節 道德、情感與刑法的關係.......................................................... 81 第一項 刑法機能的特徵.......................................................................... 81 第二項 道德與法律的關係...................................................................... 84 第一款 背景介紹.............................................................................. 84 第二款 哈特(H. L. A. Hart)與德夫林(Patrick Devlin)的論爭 ........ 85 第三款 論爭的後續影響與批判...................................................... 87 第三項 刑法可罰性的界限...................................................................... 88 第一款 羞恥、噁心的界限.............................................................. 88 第二款 法主體性的界限.................................................................. 90 第三節 法律家長主義與法律的關係...................................................... 91 第四節 小結─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刑法可罰性.................................. 95 第五章 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刑法規範再造............................ 97 第一節 年齡門檻的正當與未成年人的性發展...................................... 97 第一項 心理學上的觀察.......................................................................... 97 第二項 社會學上的觀察........................................................................ 101 第三項 年齡門檻的質疑與捨棄............................................................ 105 第二節 法律規範的解釋與修正............................................................ 108 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罪的解釋空間........................ 108 第一款 乘機性交罪的行為態樣.................................................... 108 第二款 適用乘機性交罪的解釋可能............................................ 109 第二項 修法建議與實務操作問題........................................................ 112 第一款 比較法的觀察.................................................................... 112 第一目 德國法........................................................................ 112 第二目 日本法........................................................................ 11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8) 第三目 美國法........................................................................ 115 第四目 小結............................................................................ 116 第二款 修法建議............................................................................ 117 第三款 實務操作問題.................................................................... 120 第六章 結論 .................................................. 122 第一節 重點回顧.................................................................................... 122 第二節 未成年人性自主的未來............................................................ 124 參考文獻 12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i. i n U. v.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們現在生活的時代是人類歷史上性自由的高峰時期之一,過去四十年來, 不論是避孕藥、威而鋼等各式藥物的發展、網路的交友與各種性的次文化團體、 各式各樣的性知識與性姿勢的研究都為我們開創更多可能性,隨著二十世紀 70 年代以來性革命的逐漸成熟,社會規範也慢慢地在改變,越來越多的人也開始接. 政 治 大 處在這個時代的未成年人們也不能免除於這樣大環境的影響,有許多青年學 立. 受同性戀、離婚、婚前性行為、多重伴侶和交換性伴侶以及其他另類的性關係。. 子們在情竇初開的年紀便開始有了性行為或性生活,2006 年國民健康局調查統. ‧ 國. 學. 計國中生曾與異性性交的男生有 2.2%,女生有 1.8%;同年度台灣婦產科身心醫. ‧. 學會的調查,台灣高中生平均每五人即有一人有性經驗,13-25 歲的年輕人中,. y. Nat. 三成三已發生過性行為,當中有一半發生在 18 歲以前,四分之一發生在 16 歲以. er. io. sit. 前,18 歲以下的年輕人發生性行為的平均年齡是 15.9 歲 1,但是年輕情侶之間 的交往與情愛卻在現行法律規定體系下顯得不堪與禁忌,學校老師不僅因為性侵. al. n. v i n 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要通報主管機關,刑法的規定也使得 Ch engchi U 16 歲以下的青少男女們可能面臨法律的追訴與刑事制裁,以 2009 年為例,教育. 部接獲通報知校園性侵害案件共計 269 件,其中屬於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的合意行 為有 78 件,16-18 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意見的 16 件;2010 年接獲性侵害事件通 報 985 件,屬於合意行為的有 533 件,16-18 歲合意行為但家長有意見的 33 件 2。 家長對於年輕人發生性行為的看法,即使在兩情相悅的狀況依舊普遍存在 「女方吃虧,男方賺到」的迷思,因而在憤怒中採取法律途徑,忽略孩子們情感 上的需求,並造成孩子們對於性價值觀的錯亂或被標籤化甚至可能助長貞操的觀. 1 2. 蘇芊玲,兩小無猜,法律 vs 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 57 期,頁 76,2012 年 2 月。 蘇芊玲,兩小無猜,法律 vs.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 57 期,頁 75-76,2012 年 2 月。 1.

(10) 念,台灣社會的成人世界裡對於性的保守似乎依舊停留在上個世紀的純真年代, 而不論是家庭、學校對於孩子們性教育也不若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一般開放與正面, 父母對性閉口不談或是隨便搪塞;學校的性教育課程流於形式,讓孩子們對於性 的好奇與知識的來源都是透過同儕間的彼此誤傳或網路上的資訊而來,社會的保 守與僵化反而讓成長中的未成年人對於性沒有正確的認識和掌握,到頭來這樣的 態度反而會使青少年一旦面臨性侵害或約會強暴也不敢表達意願,事後也不敢尋 求協助,這些大人們的錯誤與偏見不僅沒有保護到他們最愛的孩子,甚至可能是 使他們受傷的幫兇。. 政 治 大 規範方式真的好嗎?刑法真的有必要處罰這些兩情相悅、情竇初開的青少年嗎? 立 那麼我們的刑法對於一定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採取一律禁止發生性行為的. 對他們施予刑事制裁的正當性究竟在哪裡?這便開啟了本文對於此議題的第一. ‧ 國. 學. 個問題意識。. ‧. 而 2017 年發生的林奕含事件 3牽起了過往白玫瑰運動的集體記憶,即使這. y. Nat. 個社會面對性議題的態度可能就是這些案件的幫兇,我們也不可否認地必須要去. er. io. sit. 思考,孩子的成長是個不斷變動和學習的過程,從兒童成長至青少年再到成人的 期間,我們並非對於性帶有先天上的理解來到這個世界,在懵懂無知的階段中如. al. n. v i n 果受到引誘或受騙而糊里糊塗地發生了性行為或性接觸,那麼刑法規範又該如何 Ch engchi U 回應這樣的問題?對應到上述不一樣情況的青少年,刑法的規範又該怎麼設計才 能找到最好的處理方式?而僅用年齡要素作為構成要件的模式是否有其可議、反 省之處呢?這是本文必須面對也感到疑惑的地方。在白玫瑰運動的事件中,最高 法院九十九年第七次刑事庭會議對高雄甲仙女童案做出的決議是未滿七歲的幼 童將一律推定違反其意願而適用強制性交罪與之相繩,這樣的結論有甚麼樣令人 費解之處與啟發也將是本文在討論過程中將一併處理並回應的問題。. 該事件為著有《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的知名女作家林奕含在青少年時期疑似遭受性侵害、 誘姦,最終女當事人於 2017 年 4 月自殺,引起社會廣大注目。林奕含父母發聲明揭女兒憂鬱的 背後原因,中央社,2017 年 4 月 28 日,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4285010-1.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 4。 2 3.

(11) 因此本文將對於刑法規範上針對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規範作檢討與分析。透 過不同領域學門的文獻閱讀與法律解釋的方法企圖重新構築與未成年人性行為 的刑事不法界限。.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既然是圍繞在與未成年人性行為和刑法規範之間的問題,首先必須 先釐清本文在研究範圍上各個名詞所指涉的範疇和定義: 一、「未成年人」:. 立. 政 治 大. 未成年人其實是一個較為廣大的概念,包含了嬰幼兒、兒童及青少年等不同階段,. ‧ 國. 學. 而國際上對於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以「兒童」(child)的概念來描述,依據聯合國兒 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的定義指的是十八歲以下的男女,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 ‧. 定義則規定於我國民法典中,系指未滿二十歲之人為未成年人。而對於兒童及少. Nat. sit. y. 年的定義則依據各法律規定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認定。但既然本文關注的是刑法規. n. al. er. io. 範,則未成年人的年齡範圍中實際上受到刑法規範效力所及的是 16 歲以下的男. i n U. v. 女,而僅有在附帶討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時才是 18 歲以下之男女。而. Ch. engchi. 18-20 歲之男女在刑法規範的體系中,被認定為具有完全的性自主能力。而由於 兒童、少年、青少年等詞彙不見得可以精準地表達法律上對於群體描述的需求, 故本文採用未成年人一詞作統稱,以避免在討論過程中可能會不斷使用到上述各 種詞彙的區別上困擾。而關於未成年人的定義及內涵將於第二章有詳細討論。 二、「性行為」: 性行為一詞在概念上指涉的範圍相當廣泛,在刑法上的概念可能同時包含性交及 猥褻的概念,然而本文聚焦的重點在於刑事制裁的正當理由以及整體規範的調整 方向,性交或是猥褻的概念在保護法益的思考角度上只有量差的程度問題,並無 性質上的區別,因此本文雖採用性行為藉以涵括兩種刑法上對於性自主侵害事件 3.

(12) 所可能出現的兩種行為,但實際討論上以侵害程度較為嚴重的性交行為作為主要 指涉的對象,但是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本文所討論出的結論皆可適用於猥褻行為 的思考上。 最後是本文所研究的範圍主要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刑事制裁規定為 範疇,而不包含周邊類型的犯罪,例如促成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發生或提供訊息、 圖畫等犯罪。此外,本文研究範圍亦排除行為人透過強制手段或基於特定關係致 使被害人違反意願的類型,而關注在具備合意或無從表達意願、不知意願為何的 類型,關於此一範疇在第三章會予以詳細討論。. 第二項 研究方法. 立. 一、文獻分析法.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文將透過文獻分析法整理現有之文獻資料,包括法律學、社會學、心理學、 歷史學、哲學等領域的學門中與本文研究範圍相關的既有成果作為研究素材,並. ‧. 透過法釋義學及法哲學的方法作為研究途徑進一步思考並提出結論。本文不採用. sit. y. Nat. 一般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裡關於質化或量化的分析方法,在研究與法律規範相關的. al. er. io. 議題時,毋寧需要的是在既有經驗事實觀察的基礎下,討論並擇定價值判斷的準. v. n. 則,才能形塑、找尋規範上的意義,並建構出適合的社會制度想像,這也是本文. Ch. engchi. i n U. 採取上述研究途徑的理由。因此針對上述範圍內相關的國內外專書著作、翻譯著 作、學術期刊與雜誌文章、台灣碩博士論文等,都是本文使用此言方法整理並探 討的內容。 二、比較分析法 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而產生刑事制裁效果的法律規範並非我國所獨有, 因此本文將在第三章將介紹德國、日本、美國對於相關行為的刑事規範,希冀能 夠藉由外國立法制度作為省思我國在刑事規範上的借鏡與參考,並提供本文更多 的觀察方向與啟發。 三、判決分析法 4.

(13) 在針對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實務運作上,我國實務有累積一定程度的裁判與相 關論述,可供本文進行對於從保護法益、法律適用解釋相關爭議等作為研究素材, 因此本文將對我國實務運作上所累積的大法官解釋、判例、最高法院決議、判決 等的內容進行節錄與分析,以俾利本文在論述上的檢討不脫離現實實務運作的方 向。.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作六章,第一章是緒論,處理的是本文的問題意識並闡述研究範圍、. 政 治 大 在他領域學門的既有學術成果,並對此一詞彙的概念與流變作基本的介紹,再來 立 方法及本文架構。第二章則是針對本文研究的第一個主體,「未成年人」、「性」. ‧ 國. 學. 回顧未成年人與性之間的當代議題,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的社會行動的概況以及社 會、文化對於未成年人的性的看法與期待。並嘗試勾勒出未成年人性行為的現象. ‧. 日趨於年齡提早係乃依社會變遷下的自然產物。. sit. y. Nat. 第三章進入到本文研究的第二個主體,在本章將對我國現行法架構底下對於. io. er. 未成年人相關的性規範作介紹,並概覽現有學說及實務對於規範運作上的看法,. al. 並且針對保護法益的相關論述以及現行法中較為重大的爭議作評析與檢討,整理. n. v i n Ch 出本文對於系爭規範的保護法益見解以及其他思考的可能性,並點出現行對於未 engchi U 成年人性行為的規範當中可能潛藏社會大眾對於未成年人的期待與想像,而這部 分將涉及刑法規範與意識形態、道德之間的界線問題,最後並分析除了在刑法規 範之外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之進行規範概覽、保護法益、以及獨立 規範的可罰性基礎等議題進行評析。然而至此為止依然僅停留在刑法釋義學的範 疇中,可能無法完整回應本文的問題意識。 第四章進入到對於現行法的可罰性基礎的分析,這部分處理的問題主要是圍 繞在規範應然存在的問題,本文將進入法理學及法哲學的領域中,嘗試藉由法律 最基礎及應然的學門裡獲取對於刑法解釋上相關標準擇定的背後價值分析和討 5.

(14) 論,並以此作為基礎重新釐清現行法對於相關行為施以刑事制裁的可罰性範圍。 最後劃分出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態樣中,刑法於何種情況方具備介入 的正當性基礎。 第五章循著本文對於此一議題的想法投射在具體刑法規範,先以心理學及社 會學的知識領域詳細了解未成年人於性發展上的歷程,並提出否定年齡門檻作為 本文處理規範模式的基本態度,再來便是找尋現行法可供本文進行法律解釋的空 間與方向,最後輔以透過觀察比較法上的借鏡與思考,提出本文在修法上的建議 與探討實務運作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 政 治 大 兒童解放觀點作為最後貫穿本文的核心價值觀,呼籲我們以正面積極的態度看待 立 最後綜合本文的討論過程將在第六章提出研究結論。並以強調解放政治以及. 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以及性行為,導引當代社會的未成年人養成健康的性態度與性.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價值。. Ch. engchi. 6. i n U. v.

(15) 第二章 未成年人與性之概說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 第一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定義與源起 人種(Homo sapiens)在生物學上不同於其他動物的特徵便是大腦明顯大於其 他動物 4,人類在漫長的演化過程中,由於人腦體積不斷增大,使得為了因應直 立行走的需求而臀部變窄、產道寬度受限的人類女性在分娩上產生困難,在演化. 政 治 大 展延至出生之後 。這樣的天擇結果讓人類新生兒需要長時間的發育和以及受到 立 上的解決方法便是讓胎兒在發育的較早階段出生,讓腦部的發育和頭部的骨骼發 5. ‧ 國. 學. 保護的需求,在出生後十至二十年間需要成年人的餵養才能生存,相比於動物界 中的其他動物,人類父母養育幼兒生存的負擔可謂極重 6。. ‧. 在原始社會中人類幼兒在漫長的成長過程中,需要學習一切狩獵、採集等謀. sit. y. Nat. 生的技術後才能擁有自力更生的能力,這樣的特徵也使得人類為了照顧後代而偏. al. er. io. 好形成強大社會關係的種族,但生物演化上的天擇結果僅是未成年人概念出現的. v. n. 源頭而並非唯一的原因,在人類社會的建立過程中,文化、社會的因素也不斷影. Ch. engchi. 響著每個時代人們對於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 i n U. 即使不同的社會文化對於未成年人有不同的界定,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年齡 規範也在逐步地透過全球化浪潮而統一,自法治觀點而言,國際上以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為標竿,通用以「兒童」 (children)來代表 18 歲以下人口群體 7,我國 4 5 6. 7. Yuval Noah Harari 著,林俊宏譯,人類大歷史,頁 14-15,2014 年 1 版。 Helen E. Fisher 著,刁筱華譯,愛慾 婚姻、外遇與離婚的自然史,頁 242,1994 年初版。 Jared Diamond 著,王道還譯,第三種猩猩,頁 86,2014 年 2 版。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對於本公約而言,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除非法律規定兒. 童於未滿十八歲時取得成年資格。」 ;原文:「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child means every human being below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unless under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child, majority is attained earlier.」 7.

(16) 法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 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人。」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對於少年的定義亦與上述規定相同,可見 我國法上雖然將「兒童」的概念細分為兒童及少年二者,但範圍上依然與國際上 運用「children」一詞所指涉的概念範圍是相同的。 除了上述國際公約以及法律條文的定義外,「未成年人」一詞在我國法中乃 規範於民法典中,我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政 治 大 係便可以得知「未成年人」一詞在我國法上的定義為未滿 20 歲之人為未成年人。 立. 對照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滿二十歲為成年。」 ,我們加以整合條文之間的邏輯關. 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分權益與利益。. 學. ‧ 國. 而民法典中關於親屬編及繼承編也有諸多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加以設計與規範,藉. ‧. 這樣的定義也反映在我們日常使用未成年人一詞時的概念指涉,我國教育部. y. Nat. 國語辭典的定義上,對於「未成年人」一詞的定義是:「未達於長成的年齡,法. er. io. sit. 律上無應用私權的能力,須他人代為管理的人。我國現制指未滿二十歲的人 8」; 對於「兒童」一詞的定義是: 「未成年的男女 9」 ;對於「青少年」一詞的定義是:. al. n. v i n 「年齡在十二至十八歲,介於兒童、成人間的青春期階段 Ch engchi U. 10. 」;而相對於未成年. 的概念, 「成年」一詞的定義係指: 「發育到成熟的年齡。我國法律以年滿二十歲 為成年,且始承認其有完全能力 11」可見未成年人一詞在中文使用中其實包含了. 兒童及青少年兩者的概念。因此,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所指涉的概念內涵是區分發 育或發展成熟與不成熟的描述詞彙,而未成年人的概念中亦包含了兒童與青少年.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61251,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9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48327,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10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02055,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11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o=dcbdic&searchid=Z00000124215,最後瀏覽日期:2017/ 6/ 4。 8 8.

(17) 二者是可以確定的。本文為求概念上的完整描述,以及基於法治觀點下我國對於 未臻成熟不具備成人資格、能力之人的定義,採取「未成年人」此一詞彙予以統 稱處於兒童、青少年(少年)階段的群體。 除了法律規定以及中文使用上的定義外,在學術理論上對於兒童和少年的定 義可再分為: 「制度性解釋」與「規範性解釋」 ,前者係指生理年齡來定義兒童和 少年;後者則是指依社會對於兒童少年在心理、能力、行為等各式內在、外在的 表現與期待,而雖然規範性解釋較具彈性及依賴社會文化對於兒童少年何時擁有 獨立的經濟權、政治權、社會權而定,但規範性認知仍會受到制度性解釋的影響. 政 治 大 的定義其實會取決於不同的社會文化而有所變化,它是一個流動的概念而非是具 立. 同時也取決於規範性的社會共識 12。因此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對於「未成年人」. 有穩固定義的概念。在發展心理學上也透過年齡來描述人類生命由生到死的過程. ‧ 國. 學. 中不同的階段與時期,例如:0-2 歲為嬰兒期;2-5、6 歲為學前期;6-12 歲左右. ‧. 為兒童期、12 歲左右-20 歲左右為青少年期 13。但年齡的描述僅是約略、代表個. y. Nat. 體發展水平的概略指標,相同年齡的人們之間仍可能存有許多差異,生命的全程. er. io. sit. 也不一定總是被分為固定的年齡時期,事實上不同的文化以不同方式看待生命全 程,年齡作為所有社會都視為重要的社會屬性,一旦界定出所謂的年齡等級(age. al. n. v i n grade)或年齡階層(age stratum)便也同時建立起各種不同年齡時間點上的行為 Ch engchi U 期待,約束著人們應做甚麼不應做甚麼,此即所謂「年齡規範」(age norms),. 例如:在美國文化中十歲的孩子會被告知太年幼不適合「約會」;二十五歲的人 會被告知已是適婚年齡;六十五歲時則是應該考慮退休的時間 14。綜合上述, 「未 成年人」除了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外,他更代表著一旦概念的描述在一個社會中被 確立之後,將伴隨著一個社會背後對於此一群體的行為想像與期待,而這樣的社 會規範不僅約束著未成年人也同時形塑成年人應該採用何種方式或教育態度去 對應未成年人。 12 13 14. 馮燕等著,21 世紀台灣蛻變的兒童及少年福利,內政部兒童局,頁 12,2012 年 1 版。 Carol K.Sigelman David R.Shaffer 著,游恆山譯,發展心理學,頁 9,2001 年 7 月,初版。 Carol K.Sigelman David R.Shaffer 著,游恆山譯,發展心理學,頁 8-10,2001 年 7 月,初版。 9.

(18) 第二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演變 從西方早期歷史觀之,史前時代至西元四百年左右,剛出生的嬰兒基本上不 被當作是「人」,社會接受殘害嬰兒生命的事實,羅馬律法亦不認為殺害小孩是 謀殺行為 15,亞里斯多德時代的希臘人,對於屠殺嬰兒事件並沒有道德上或法律 上的限制 16,但與此同時,熱衷教育活動的希臘人卻藉由學校的建立讓七歲以上 的孩童在裡面運動、遊玩並且讀書、識字,讓他們所學得以貢獻社會,羅馬人更 藉由學校的概念企圖將成長中的孩童與羞恥的概念作連結,主張成人必須隱藏他 們的秘密,不應讓孩童知道,發展出超越希臘人的童年概念 17。. 政 治 大 羊皮紙的稀少,人們喪失了閱讀能力使歐洲社會陷入文盲狀態,從「大眾識字文 立. 到了羅馬帝國滅亡後的中古時期,由於字母的書寫方式過於複雜多端,紙草、. ‧ 國. 學. 化」轉為「專家識字文化」的過程中,中古世紀的人們基本上不分年紀皆相當幼 稚,當時人類的童年在七歲可以駕馭語言時候便結束了,因為可以駕馭語言便能. ‧. 表達自己的看法,也能了解成人的看法 18,阿里葉也認為在中古時期,教育的概. sit. y. Nat. 念根本不存在,兒童在七歲之後便加入「男人的大團體」一起生活、工作 19,透. al. er. io. 過學徒制來學習生活中必須的知識 20,也因此中古時期的兒童有機會接觸跟成人. v. n. 世界一樣的所有文化、行為模式,共享社會氛圍而不受隔離,七歲小男孩除了沒. Ch. engchi. i n U. 有能力做愛和參戰外,他在各方面都與成人無異,天主教教會在當時也將七歲定 為理性的年紀,是應當了解是非差別的年紀。普南姆(J.H.Plumb)指出: 「當時 當然沒有所謂分立的兒童世界。兒童與大人玩耍一樣的遊戲、相同的玩具,聽相 同的童話故事。他們一起過相同的生活,從不分離。十六世紀法蘭德斯畫家布魯 格爾(Brueghel)筆下的粗俗的鄉村節慶,畫中男女沉溺酒色,沸騰的激情趨使. 彭淑華,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法制度之發展,2011 兩岸社會福利學術研討會論文,頁 1,2011 年。 16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4,1994 年初版。 17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5-17,1994 年初版。 18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8-22,1994 年初版。 19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3,2004 年初版。 20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28,2004 年初版。 10 15.

(19) 他們公然彼此尋歡,同時,兒童也坐在一旁與大人一同吃、喝。」 21,似乎在中 古時期中並沒有童年的概念,人們在七歲左右便脫離未成年狀態而與成人混雜在 一起生活。 但針對中古時期並沒有所謂「童年」存在的觀點,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是過於 誇大的說法,從中古的法典中保障孤兒的繼承權、有時婚姻也需要兒童的同意; 十世紀初西薩克遜王伊塞爾斯坦(Aethelstan)甚至頒布十五歲以下者免除死刑 的法令;修道院的奉獻制度中,兒童的宗教生活可以不像成年僧侶那麼嚴謹;中 古拉丁文採取了希波克拉提斯(Hippocrates,西元前四六九至三九九年的希臘哲. 政 治 大 兒童期(pueritia),女孩從七歲到十二歲,男孩從七歲到十四歲;以及青少年期 立. 學家)傳統的分法,將童年分成三個階段:嬰兒期(infantia),從出生到七歲;. (adolescentia) ,從十二歲或十四歲到二十一歲。或例如阿維森納(Avicenna) 《醫. ‧ 國. 學. 典》的十二世紀譯本將人生的第一個階段從出生到三十歲分成五個部分,其分期. ‧. 依序為:雙腳還不能走路;長牙期(這時雙腳還沒有力氣,而牙齦與牙齒尚未密. y. Nat. 合) ;開始有力氣,牙也長好了;開始產生精子和長鬍子(將焦點放在男孩身上);. er. io. sit. 以及身體力量與完全成長的最後階段 22。因此在中古時期究竟存不存在「童年」 概念我們似乎不可一概而論,但或許我們可以說,童年的概念在中古時期相較於. al. n. v i n 近代以後是比較模糊的,就算人們能分辨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質與成人間的差異, Ch engchi U. 也是對當時的人們來說不受重視的差異,未成年人可以說是縮小版的成人而已。 十五世紀中葉活版印刷術的發明為人類社會帶來了龐大的資訊流通、傳播, 大量的文件、技術性書籍、契約…等的知識得以散播,利用口語傳播進行知識的 傳授已漸漸不能負荷人類社會的需求,作為一個成年人就必須要有能力進入印刷 品的世界,因此歐洲人發明了學校,將年輕人送進「學校」來學習閱讀、寫字作 為替代過去學徒制式的教育場域,但這樣的變化過程同時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從 共享相同的資訊環境、在相同的社會、文化環境下生活的模式分離開來,創造了. 21 22.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24,1994 年初版。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7,2004 年初版。 11.

(20) 「隔離」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環境,這也促使著「童年」的概念開始建立 23。到 了十六、十七世紀,正式的學校教育不僅創造了童年的概念 24,同時也因知識的 累積量過於龐大,需要接受學校教育的時限延長而延長了童年期的時間。由於學 校的目的在培養識字的成人,年輕人因此被當作尚未成熟的成人來看待,而不再 是成人的縮影或成人的雛形,兒童的衣著開始變得與成人有別、兒童的語言也與 成人用語有所區分、兒童的品味、嗜好與社交生活也與成人有所區隔 25,伊斯多 敏(Karion Istomin,約一六四零至一七一七年)在莫斯科製作的讀本當中生動的 插圖用以教導文法與宗教,也顯示當時已認識到小孩的知覺與成人不同 26,十八. 政 治 大 便將童年分期,包括了本能期,從一到三歲;感官期,從四到十二歲;以及觀念 立. 世紀的著名啟蒙思想家洛克和盧梭也談到對於兒童的教育看法,盧梭的《愛彌兒》. 期,也就是發情期,盧梭同時也反對洛克教導孩子理性的作法,因為他認為理性. ‧ 國. 學. 能力要到十幾歲才發展完成,兒童在成年之前就是安心地當個兒童,不應負擔分. ‧. 辨善惡的重任,並且用他自己的方式觀看、思考和感覺 27。至 1850 年代,童年. y. Nat. 的概念已經廣為西方社會所接受,我們可以說,印刷術的發明在人類文明發展的. er. io. sit. 過程中帶來的影響不單僅是知識的累積與傳播更加迅速與簡易,同時在相對應 「知識」的需求上,社會結構也產生了劇烈的改變,其中學校教育的興起更是將. al. n. v i n 中古時期與成年人一同生活的未成年人隔離到學校當中進行學習,自此,未成年 Ch engchi U 人被期待的角色即是受教育、被保護關愛,是一種有別於成人的弱小存在。. 總括學校教育發展的歷史,自近代初期開始,即十五世紀末到十八世紀末, 是一段人口開始進入學校的長期過渡期,它一開始侷限於少數專業人員的正規教 育,最後則是以幾個地區開始出現普遍識字的現象為結尾,例如:1780 年的阿 姆斯特丹,有百分之八十五的新婚夫婦在婚姻登記上簽字、1760 年的新英格蘭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29-46,1994 年初版。 學校教育的出現同時也促使著現代家庭的出現,因為當兒童必須長期接受正式教育的社會需 求存在,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也必須重組,父母的角色演變為監護人、管理人、保護者….等;參 閱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54,1994 年初版。 25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47-60,1994 年初版。 26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38,2004 年初版。 27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40,2004 年初版。 12 23 24.

(21) 男性也有百分之八十五有能力在遺囑上簽字,但這段時期的末尾興起的工業革命 又反過來在西歐各地剝奪工人階級上學的機會 28。一直到各個國家透過國家教育 系統的角度建立起基本教育的義務性質、強制性質,例如:1830 年代的普魯士 讓大部分兒童都有系統地接受國民小學教育、1880 年英國和 1882 年的法國也將 教會掌控的學校收歸國家管理並採取強制的基本教育,直到二十世紀初大多數西 方家庭願意接受童年應該是玩耍、上學、未進入成人世界做準備的時期為止,兒 童在「經濟上無用卻在情感上無價」的時代才終於來臨 29。. 第三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消逝. 政 治 大 勞動價值很快被資本家發現並利用,十八世紀末最早的紡織機就是專門設計給兒 立 工業革命發生後,工廠和礦場需要大量的勞動人口,兒童擁有聽話、廉價的. ‧ 國. 學. 童操作的 30,但童工的生活環境和待遇其實並不好,在工時過長、生活品質差的 環境裡得到傳染病或因工廠操作過程受傷、中毒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大量的童工. ‧. 成為了工業革命下的犧牲者,但隨著經濟發展造成實質上工資上升,家庭也越來. sit. y. Nat. 越不願意將小孩交給雇主;工業技術的進步也降低了童工的需求 31,當時的知識. al. er. io. 份子也相信欠缺教育與青少年犯罪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當時社會的上流、中產. v. n. 階級的影響下,歐洲開始陸續建立起龐大的初等教育制度,也開始立法管制童工. Ch. engchi. i n U. 的雇用,使國家成為了擔當兒童的保護者以及承擔兒童福利的責任 32。工業革命 所帶來的變化雖然一度危及童年的概念,但最終兒童還是離開了工作場所回到了 學校。而雖然二十世紀的兒童健康與教育獲得大量的支持與改善,但年輕人也因 此被認為應該拘禁在學校、遊樂場和自己的房間內,童年與成人世界的區隔相較 於過去則愈趨明顯,不論是童工法的建立或者學校體系依照年齡分班都反映了這 樣的變異過程 33。 28 29 30 31 32 33.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38,2004 年初版。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26,2004 年初版。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191,2004 年初版。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08,2004 年初版。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61-65,1994 年初版。 Colin Heywood 著,黃煜文譯,孩子的歷史,頁 249-250,2004 年初版。 13.

(22) 即使在十九、二十世紀交接時,「童年」的概念已經被視為每一個人天生的 權利,一種超越社會和經濟階層的理想時,傳播科技發展的突飛猛進卻可能使原 本界定童年的符號環境悄悄地土崩瓦解。我們要知道,當初因應印刷技術的進步 而創造出人們對「童年」的需求,而要滿足這種需求的方法在本質上必須是藉由 大人對於某種形式的資訊,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如此一來,大人便能按照兒童心 理上可以接受的方法,分階段地提供給兒童。因此,維護「童年」的原則是資訊 要經過整理、管理、兒童的學習也要按部就班 34。然而電視與其他電子媒體的發 明使得這樣的控制逐漸瓦解與消失。. 政 治 大 修辭上的傳統規則,並且要求必須有分析和反省的能力,以真正理解文字所隱含 立. 首先,電視的閱聽並不如閱讀書籍或文字一般需要學習遵守複雜的、邏輯的、. 的訊息。然而電視透過影像和聲音傳遞資訊,人們不需要複雜的心智,僅需具備. ‧ 國. 學. 基本的的語言能力便可以看懂電視,這使得取得資訊的方式似乎回到了印刷術發. ‧. 明以前的時代,兒童可以透過看電視便獲得許多訊息 35,電視改變了資訊流入家. y. Nat. 庭的模式,將兒童與成人重新結合在一起,論者便指出:「不同年齡與具有不同. er. io. sit. 閱讀能力的人們曾經被劃分到不同的社會場合中,電始則泯除了這些被用來區隔 的屏障。電視的普遍使用就等於是一項廣泛的社會決定:讓幼童目睹戰爭與喪禮、. n. al. i 求愛與引誘的過程、犯罪的計謀與雞尾酒宴」 。 n Ch engchi U 36. v. 再者,電視其實並不會對觀眾進行分類、隔離,電視呈現資訊的方式是讓每. 個人都有機會看到他,而電視外在形式而不具備排他性,因此資訊的傳播也使得 兒童與成人之間對於資訊的接收同質化、心智狀態統一化,連帶地造成兒童與成 人之間的區隔益加不明顯,文化差異也趨於消失,共同邁向了大眾文化 37。最終 在這些電子媒介的發展下,對於兒童來說這世界上便不存在著所謂的秘密,大量 接受和面對成人世界的資訊也使得兒童發展出一種成人心態,在變得像大人的同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79-80,1994 年初版。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83-87,1994 年初版。 36 David Buckingham 著,楊雅婷譯,童年之死:在電子媒體時代下長大的兒童,頁 29,2003 年 5 月。 37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87-88,1994 年初版。 14 34 35.

(23) 時也被迫逐出了童年世界 38。 有趣的是,傳播媒介改變的不只是兒童,當訊息的傳播從過往的文字與書本 轉往圖像與聲音時,成人的世界也悄悄產生改變,電視的發明雖然具有口述活動, 但光是觀看電視而不交談的現象將摧毀人類視讀能力的基礎 39,媒體傳播訊息的 方式基於商業考量也透過簡單而帶有意識的圖像、文字、聲音快速地進入到閱聽 人的世界裡,使得閱聽人在過程中慢慢成為了資訊被動的接收者,失去了思考和 感覺的能力,這樣的變化也將使得成人在實質上的能力趨向簡單而弱化,拉近了 與兒童間的距離甚至成為了成年的兒童 40。當代社會的科技發展,只讓資訊傳播. 政 治 大 時無刻接觸著世界上所有的資訊,成人也常常成為低頭族,沉浸在網路的世界中 立 的內容、速度越來越多越來越快,網路、電腦、智慧型手機的出現,都讓兒童無. 而失去真實世界人際交往與溝通的機會,傳播媒介上訊息碎片化的現象更讓所有. ‧ 國. 學. 接收者失去了訊息間的邏輯建構與重組的能力以致無法深度思考,只剩下結論與. ‧. 標語。資訊爆炸的時代或許不僅是童年消逝的時代,可能也是人類最沒有創造力. sit. y. Nat. 與無法進行複雜思考的時代。. n. al. er. io. 第二節 性之概念. C. hengchi 第一項 「性」的生物觀點. i n U. v. 一般而言,醫學或生物學上描述人類性發育過程的敘述主要自人類進入青春 期後,因荷爾蒙的分泌與第二性徵的出現開始。女生約在八到十三歲;男生則為 約九到十四歲進入青春期,此時腦部下視丘分泌性釋素,刺激腦垂體分泌性促素 (有促濾泡激素與促黃體激素),再刺激女孩的卵巢和男孩的睪丸分別分泌雌激 素或睪固酮並作用於身體的標的器官,同個時期進入青春期的男孩女孩身高的生 長及代謝速率都會增加,第二性徵也開始出現並發育,女孩自乳房開始接著陰毛、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02-105,1994 年初版。 David Buckingham 著,楊雅婷譯,童年之死:在電子媒體時代下長大的兒童,頁 42,2003 年 5 月。 40 Neil Postman 著,蕭昭君譯,童年的消逝,頁 107-125,1994 年初版。 15 38 39.

(24) 腋毛的產生,之後才會有月經,而台灣女生的初經年紀平均為 12.5 歲;男孩則 最先是睪丸變大,接著陰莖變長、變寬,陰毛增多變密,最後是變聲、長鬍鬚 41。 而通常來說我們也會認為自進入青春期後,面臨生理及心理巨大變化的青少年也 才會開始蒙生對於性的好奇並可能開始出現自慰等的現象。 這樣的基本看法與許多西方社會中在傳統上將孩童時期視為性的休止期(性 未表現期)相同,但實際上自金賽博士(Alfred Kinsey)和其研究者在 1950 年 代於美國的研究中,便表明不論男或女,生來就對於性的慰藉和反應有潛在的本 能,例如:觀察到嬰兒或其他少年男孩的高潮,除了缺少射精以外,一系列漸進. 政 治 大 最後的肌肉緊張,尤其是腹部、臀部和背部肌肉,一種伴有痙攣的突然解放與規 立. 的生理變化包括規律的身體運動伴有陰莖跳動和骨盆突出、感覺能力的明顯改變,. 律的肛門收縮,明顯地是成人高潮反應的翻版;三歲大的女孩把膝蓋提起,規律. ‧ 國. 學. 地做骨盆突出的運動,在沒有中斷的規律運動後,專注和緊密的呼吸在高潮時伴. ‧. 著突然的痙攣抽搐,眼睛沒有光采同時固定呆滯而空洞,高潮後有顯著的解放和. y. Nat. 放鬆。雖然無法斷定早期的性經驗對於嬰兒來說有何意義,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些. er. io. sit. 活動對於他們來說是令人愉悅的 42。除此之外,孩童也會從事一些本質上可視為 「性」的遊戲,例如:假扮醫師的遊戲來顯露和觀察生殖器、與異性結婚的扮家. al. v i n ……等。也因此,將孩童時期誤認為性的休止期的看法也開始改變, Ch engchi U n. 家酒遊戲. 43. 換句話說,關於「性」的身體功能或者行動、慾望、學習在嬰兒和孩童時期就已 開始發展 44。. 針對人類的性興奮和性反應是如何發生或如何形成的,在生物機制上有許多 因素影響,首先是荷爾蒙的影響,男性荷爾蒙(男性素)有 95%是在睪丸以睪固 酮的形式釋放出來,而在有關於閹割與性興奮、性活動的實驗中便發現閹割後的. 李正婷,關心孩子身體的變化:談孩童之青春期發育與性早熟,臺大醫院健康電子報,80 期, 2014 年 7 月。 42 江漢聲編校,江萬煊審訂,我們的性 II,頁 88,1993 年 4 月,再版。 43 孩童在遊戲情境中通常不會了解遊戲中以成人眼光看待的「性」的涵義,對孩童來說更重要 的是遊戲本身,甚至是因為它可能是被禁止的所以好玩和令人感到有興趣。 44 江漢聲編校,江萬煊審訂,我們的性 II,頁 89-90,1993 年 4 月,再版。 16 41.

(25) 男性,性興奮與性活動便顯著減少,也有研究發現十幾歲的青少年如果血液中男 性素濃度越高,則花在想和性有關的事的時間便愈多,也愈容易有性交、非性交 的性戲和自慰的行為 45;但女性所分泌的動情素或男性素和性興奮、性反應的關 聯研究上有發現補充女性動情素可以增加陰道的分泌潤滑物也同時增加有關性 的動機、樂趣及高潮的能力,另有比較切除卵巢(失去動情素)和切除腎上腺(失 去男性素)的效果後,切除卵巢者仍能維持穩定性活動,而切除腎上腺則造成性 慾和性行為的明顯低落,許多婦科臨床文獻也有描述使用男性素可以增加女性的 性欲與性活動 46,但上述的實驗其實都有缺陷或爭議之處,例如:無法排除性慾. 政 治 大 或影響性活動上的關聯仍然可以被適度地推論和接納其有一定的影響力。 立. 或性活動降低的原因是受到其他因素影響所造成,但荷爾蒙在扮演人類產生性慾. 其次是我們的大腦,除了大腦皮質可以幫助我們產生性幻想之類的心智事物. ‧ 國. 學. 外,皮質層底下的邊緣系統(包括扣帶回、中隔區域、杏仁體、海馬迴、下視丘…. ‧. 等)在我們的性行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雖然基於倫理問題,這樣的推論是從. y. Nat. 針對老鼠大腦的下視丘所進行的實驗而來,但在 1970 年代早期對於癲癇病患所. er. io. sit. 做的邊緣系統刺激的實驗中就發現,在刺激中隔區域時,病人有產生強烈的性歡 愉感 47,除此之外,扮演輸入資訊角色的感官(視覺、味覺、嗅覺、聽覺、觸覺). al. n. v i n 也都能帶來給大腦刺激進而產生性反應,但在不同的文化、個體、情緒底下能夠 Ch engchi U 觸發引起性興奮的各種味覺、視覺、聽覺、觸覺(性感帶)等也都各自不同,例. 如:歐洲有些地方女性會將性生殖器分泌物塗抹在耳根或頸背來誘起伴侶性興奮; 又或者對於每個個體來說都有不同引起性興奮或性聯想的氣味與聲音 48,因此我 們可以說大腦在人類「性」的生物機制上扮演十足重要的腳色,但也同時說明人 類在不同社會、文化脈絡甚或是不同成長歷程下的學習、互動與記憶也同時影響 著人類對於性的反應與活動。. 45 46 47 48. 江漢聲編校,江萬煊審訂,我們的性 I,頁 72-73,1993 年 4 月,再版。 江漢聲編校,江萬煊審訂,我們的性 I,頁 74-75,1993 年 4 月,再版。 江漢聲編校,江萬煊審訂,我們的性 I,頁 75-76,1993 年 4 月,再版。 江漢聲編校,江萬煊審訂,我們的性 I,頁 77-81,1993 年 4 月,再版。 17.

(26) 第一項 「性」的社會、文化觀點 「性」在生物觀點中是物種繁衍生殖的必要條件,對於人類來說也是生活中 普遍而不可或缺的事情,為了生殖的需求我們必須要有性,性也和飲食一樣作為 人類的基本需求,具備緩和緊張、安全感、帶來更多歡喜等價值 49。但人類的「性」 一直被人們的羞恥與沉默所包圍,這是因為性器官與排泄器官的位置相鄰,人們 往往將兩者聯想在一起,中世紀神學家聖‧奧古斯汀(St. Augustine)寫道: 「我 們就是出自屎尿之間 50。」,但對於性的壓抑和羞恥感不單是來自道德或後天所 獲得的性格而已,他似乎來自一種朦朧和根本的、保護性器和生殖行為的慾望,. 政 治 大 交歡的情況下,在其他狀況中,生殖器的遮蔽也似乎用來避免性的習慣化和「混 立. 即使是男女的愛情關係中達到特殊的強度與素質時,羞恥心的消除也僅存在在性. ‧ 國. 學. 淆」同時也避免過度視覺滿足帶來慾望的免疫性以讓人們每次的性行為都能感受 到新發現的愉悅 51。也正因為人類不同於其他生物對於性僅有生物本能的反應,. ‧. 我們開始學會控制性、享受性,並且建立起性的相關規範,也因此人類社會發展. sit. y. Nat. 的過程中,「性」的意義也不單單僅是為了繁衍後代而存在。. al. er. io. 十九世紀末期以來,研究「性」的相關論述大致上可區分為「本質主義. v. n. (essentialism)」與「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二者,前者認為性慾(Sexuality)52. Ch. engchi. i n U. 是一種自然的現象,外在於文化與社會,來自於固有的、天生的趨力,而這本質 與趨力指導我們對於性的認同,本質主義者傾向認為性的本能為社會、道德、醫 學機制所檢驗;個體不僅是被調查的對象,也必然是被壓抑的對象 53。其研究者 的論述以人類的遺傳基因或生理結構作為基礎,帶著濃厚科學主義的色彩,例如: 男女兩性的性本質有根本不同,它造成了男性氣質與女性氣質的天然區別,女性 更為屈從;男性則更為富攻擊性,這是以兩性的生理為基礎的,它迫使人本能地. 49 50 51 52 53. Andre Morali-Daninos 著,張龍雄譯,性關係社會學,頁 16,1992 年初版。 馬基利斯、沙岡著,潘勛譯,性的歷史,頁 11,1993 年初版。 Andre Morali-Daninos 著,張龍雄譯,性關係社會學,頁 18-19,1992 年初版。 在中文的不同脈絡中,sexuality 一詞亦可譯為性特質、性意識、性認同、性取向等。 Jennifer Harding 著,林秀麗譯,性與身體的解構,頁 12,2000 年初版。 18.

(27) 趨向於異性戀 54。男性和女性不同的生殖能力和策略也促使較老的男人通常會選 擇較年輕之女人,因為她們的繁殖力較強,年輕的女人則尋求有較高地位、權力、 資源的年長男人以求供養她們的孩子,為了創造男人願意留在身邊的誘因,女人 也發展出較為精緻之性與情緒上的技巧以創造男性對共有後代的忠誠與責任 55。 男人對於尋樂式的性愛、直接明白的性渴求與多重性伴侶的喜好,與他們企圖繁 殖最多的孩子此目標一致,而女人則對關係式親密的偏好,以及每一次在性行為 中投注較大心力,也都與他們的生殖侷限(通常一次只有一個孩子,整個生命週 期中只有幾個孩子)所導致的生殖策略一致 56。. 政 治 大 義的呈現,來自於背後複雜的社會權力關係,是由社會建構出來的,文化機制(婚 立. 後者則認為性慾並沒有所謂天生固有的本質,他必須被理解為是一種文化意. 姻或父權)、規範、行動和關係都是可以被研究的對象 57,而性慾的任何一種表. ‧ 國. 學. 現都有多種文化形式和意義,並批判本質主義者將性的心理、社會、語言或文化. ‧. 方面的性質用生理決定論簡化為生理的本質,強調一個人的性狀態是有意識的自. y. Nat. 由選擇的結果,人們可以有意識地做出選擇接受或放棄某種性認同、性取向或性. er. io. sit. 慾,而這些都是社會和歷史力量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異性戀接觸來繁衍後代這 一點並不意味著人類就一定存在著繁殖的衝動,反而對比在人類生活領域中的其. al. n. v i n 他行為,性是最受社會文化影響的一種行為 。例如:傅柯就認為性行為不像是 Ch engchi U 58. 人們慣常以為的那樣是一種固定而普遍的屬性,不是與生俱來由賀爾蒙或生殖器. 決定的,而是由允許或禁止的法律來規定我們可以怎樣做或不可以怎樣做的事情, 是透過形成自我的話語中獲得的,通過這些話語我們成為自己世界中有意義的演 員、成為自身慾望的主體,而那些使主體感到慾望的身體特徵,是建構了人類主 體本身的文化規範、社會習俗及政治制度的偶然結果,它決定了我們個人的性感. 54 55 56 57 58. 李銀河,性的問題,頁 205,1999 年 1 版。 Pepper Schwartz,Virginia Rutter 著,陳素秋譯,性之性別,頁 13-14,2004 年。 Pepper Schwartz,Virginia Rutter 著,陳素秋譯,性之性別,頁 13-14,2004 年。 Jennifer Harding 著,林秀麗譯,性與身體的解構,頁 12,2000 年初版。 李銀河,性的問題,頁 206,1999 年 1 版。 19.

(28) 理想,定義了我們會感覺到受到吸引的範疇與看法 59。普拉莫(Plummer)也提 出性腳本理論,其認為:一個文化中的性行為的模式是地方性的、局部的;不存 在內在的性本能或性衝動,初生嬰兒並沒有從娘胎裡帶來任何性的信息或特殊的 性目標;個人通過從生到死的文化學習過程,形成了受到該文化讚賞的性行為模 式;人並不是文化環境的鏡子,而是隨著年齡增長,不斷地對文化環境做出個人 的適應和調整的,因此人雖然具有生存本能、生殖本能、攻擊本能等,但是人也 會做出與本能相對立的行為,例如:有人為了保護所愛的人自願赴死,有人自願 不生育等等 60。. 政 治 大 但大抵上對於「性」的內涵詮釋皆帶有反對本質主義論者崇尚用自然科學解釋人 立. 即使建構主義論者對於社會建構與性之間的關係有不同的詮釋方式與理解,. 類一切性活動的迷思,但建構主義論者並非認為科學或生物學不重要或應該被否. ‧ 國. 學. 定,它僅是呈現科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偏見,打破「科學」乃中立、理性觀點. ‧. 的反思外 61,同時論述性是在人類文化的發展過程中會受到宗教、經濟、思想等. y. Nat. 複雜因素的交織影響下而不斷改變一個社會對於性的認知與想像,而一個社會對. er. io. sit. 於何謂「正常」的性與「不正常」的性在每個時代也都有不同的界定並且透過規 範的方式約束、禁止「不正常」的性,這也使得我們常以性教育或增進大眾健康. al. n. v i n 的名義主導並修正個人私領域的性行為,企圖排斥社會所不願意看到的現象 Ch engchi U. 62. 例. 如:反對同性戀、反對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反對婚姻外性行為、管理愛滋病 的傳播或於公共場所餵食母奶等等。. 第二項 「性」的時代流變 第一款. 西方文化. 初期的基督教在非猶太教地區傳教過程中,吸取了當時各派宗教的思想,其 59 60 61 62. 李銀河,性的問題,頁 207-208,1999 年 1 版。 李銀河,性的問題,頁 213-214,1999 年 1 版。 Jennifer Harding 著,林秀麗譯,性與身體的解構,頁 18-23,2000 年初版。 Jennifer Harding 著,林秀麗譯,性與身體的解構,頁 34,2000 年初版。 20.

(29) 中影響最大的是希臘文化關於靈肉分離的思想與禁慾主義,特別是反對淫亂、尊 重童貞的觀點具有濃厚的古希臘色彩。獨身主義的價值觀逐漸在基督教會成為主 流,到了西元四至五世紀,基督教思想家奧古斯丁進一步發展了基督教性禁慾主 義的理論,將性和「原罪」聯繫,其認為人類的始祖亞當和夏娃偷吃了禁果,忤 逆上帝而犯了罪,這便是人類的原罪,人類既然已經不可挽回地犯下了原罪便只 能世世代代永遠贖罪,而方法便是克制和禁絕原罪的所有表現,例如徹底獨身、 杜絕所有性慾和性行為,也唯有如此贖罪、歷經苦難後,上帝才會將人類召喚去 天國而重獲靈魂本體 63。. 政 治 大 主義的價值觀逐漸在基督教會成為主流,儘管當時接受基督教傳教的對象中存在 立 這樣的理論很符合當時對險時生活不滿而寄望於來世的人心,很快地,獨身. 諸多不同的性愛習俗和思想傾向,例如羅馬流行的逃避結婚、希臘的同性戀、性. ‧ 國. 學. 淫蕩、禁慾、獨身主義等等,況且要求廣大人民完全禁慾且獨身在現實上全然不. ‧. 可能,最後基於整個基督教集團秩序的需求,在經過幾百年的教義論爭與妥協後,. y. Nat. 基督教的性愛倫理或者性愛觀也被確定下來。. er. io. sit. 其主要內容包括:①人類的性愛是有罪的、②不反對結婚,但最好是獨身、 ③牧師有獨身的義務 64。即使認可婚姻的存在,正統的基督教性愛觀也認為婚姻. al. n. v i n 並非代表可以放縱,除了為繁衍後代的最低限度的必要行為外 ,性行為如同瘟疫, Ch engchi U 必須迴避。歷史上甚至曾經發明過特製的睡衣,該睡衣質地厚實,僅在適當位置. 開洞使丈夫讓妻子懷孕,其他部位不得觸碰 65,教會甚至規定許多關於夫妻間性 交的禁令,例如禁止在月經期、孕期、產後四十天甚至整個哺乳期性交、禁止新 婚第一夜性交等,而對於與生殖目的無關的性行為更是被教會認定是異常性行為 而極力反對,例如手淫、性交中斷、體外排精、口交、肛交、同性戀等 66。 但歐洲的中古世紀到文藝復興時期間,社會也並非完全奉行禁慾主義,薄伽. 63 64 65 66. 劉達臨著,世界性史圖鑑,頁 71-72,2006 年 7 月初版。 橋爪大三郎著,馬黎明譯,性愛論,頁 74,2000 年 4 月初版。 橋爪大三郎著,馬黎明譯,性愛論,頁 96,2000 年 4 月初版。 劉達臨著,世界性史圖鑑,頁 73-75,2006 年 7 月初版。 21.

(30) 丘的《十日談》裡面大量的故事便是描寫僧侶、教士壓抑下的性苦悶和與信徒的 尋歡或偷情的瘋狂性行為。文藝復興時期不論是雕像或是壁畫也都充滿著藝術家 對於性壓抑的反動,教會在歷史上便曾經下令將米開朗基羅所做的《最後的審判》 裡的人物添上衣服,這些故事都反映了當時禁慾主義下少數人們對於性的態度及 對教會的反動。 為了逃避宗教壓迫而移居到新大陸的清教徒,建立起了屬於他們的理想社會, 而他們的性愛觀也奠定了現代資產階級性道德的基礎,概括清教徒在性愛方面遵 循的社會規範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①人類的性接觸是必要的,但只有婚姻才能. 政 治 大 妻子而忘記了神,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性慾,同時也適用於食慾等其他慾望、③ 立 合情合理地提供性接觸的條件、②性不得與宗教相牴觸,例如不能因為過於疼愛. 嚴禁婚外性交,對通姦以及強姦者判以死罪,對私通應嚴厲制裁、④夫妻之間必. ‧ 國. 學. 須保持良好的關係以防止產生類似通姦的不端行為,例如禁止夫妻分居或互相毆. ‧. 打等等 67。但進一步仔細觀察清教徒的性愛倫理,便可以發現不同於猶太律法單. y. Nat. 純由外在形式的關係來決定性愛關係的合法與否,清教徒藉由聖經對於愛的解釋. er. io. sit. 使得他們將性愛關係更看成是人內心世界的問題,也因此,關於上述夫妻之間的 良好關係更包含了存在愛的內在關係,而婚姻本身則是人生在世做為拯救靈魂的. n. al. Ch. 68. 手段,人們因為是夫妻所以才相愛 。. engchi. i n U. v. 然而隨著宗教倫理與市民道德的分離,承認了個人的內在本質是自律的,不 過問個人信仰和忠誠的對象,而世俗觀點的性愛倫理反而顛倒了原本清教徒對於? 愛的既有想法,衍伸出了典型資產階級性道德,其具體內容如下:①在配偶之間, 愛情將雙方連結在一起,並且兩者會發生必然的內在聯繫、②這種愛情作為婚姻 得以實現,並獲得市民社會道德標準的認可,被視為聖事、③婚姻是實現愛情的 最高形式,它意味著肉體的結合。如此一來,人反而是因為愛而結為夫妻,如果 不愛或者缺乏愛,那麼作為夫妻的選擇就是錯誤的。但是現實上婚姻卻常常面臨. 67 68. 橋爪大三郎著,馬黎明譯,性愛論,頁 98,2000 年 4 月初版。 橋爪大三郎著,馬黎明譯,性愛論,頁 99,2000 年 4 月初版。 22.

(31) 不同危機,向著沒有愛情、毫無意義的性愛關係發展;而結婚之前也依然存在著 愛情,如果愛情的完美表現是婚姻,婚前的愛情要如何被確認呢?難道求婚就意 味著有愛情嗎? 在資產階級的性道德擁有著內在矛盾與分解的動力,導致了沒有愛情的性愛 行為和不能發展成為婚姻的性愛關係存在,進一步體現為純粹的商品關係和婚外 性接觸,而為了掩蓋這種愛、婚姻與性之間分裂可能性的過程中,也促成了維多 利亞時代壓抑型性道德的出現,二十世紀初期後對於性的批判和檢討都正是針對 此種傳統資產階級道德的僵化性 69。. 政 治 大 形式並壟斷正當的性接觸,近代的傳統性愛觀便發展出了「純潔」觀念,其認為 立. 由於愛情與性愛表現之間並沒有直接聯繫,但婚姻卻又同時作為愛情的最高. 作為一個人在由愛情到結婚的過程中,身體應保持始終如一,要在結婚之前控制. ‧ 國. 學. 住不正當的性愛表現,但純潔的解釋一般常與性交密切地聯繫在一起,畢竟夫妻. ‧. 之間的性交被視為正當行為的理由在於這是被社會認可的繁衍後代的唯一方法,. y. Nat. 那相反來說,若是性交以外的性愛表現,即使在追求愛情的過程中發生,也不構. er. io. sit. 成破壞純潔的表現,這樣的想法間接促成了二十世紀歐美各國在性愛文化方面的 重大變化,包括各式非性交的性愛表現技巧,例如五零年代美國年輕人的愛撫型. al. n. v i n 性愛方法,便表彰了此種本質上是禁慾手段卻又使性愛表現具有充實內容的性愛 Ch engchi U 方法,但這樣的觀念本質上依然承繼著基督教靈肉分離的思想 70。. 二十世紀初,現代性科學的興起,像是哈夫洛克‧靄理士(Havelock Ellis)和 西格蒙德‧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都提出過度的性壓抑會對個人造成心理戕害, 在二戰結束之後興起的婦女運動倡導各式解放婦女的禁錮推波助瀾下,到了 1960 年代前後,發生了稱之為「性解放」的性愛倫理變革,人們為了追求愛與 性的一致性,認為性不應該被禁錮在婚姻之中,如果人們有愛,就不應等到結婚, 只有當即表現出性愛行為,才有愛的價值。近代傳統的純潔觀念中對性愛行為的. 69 70. 橋爪大三郎著,馬黎明譯,性愛論,頁 100-102,2000 年 4 月初版。 橋爪大三郎著,馬黎明譯,性愛論,頁 103-106,2000 年 4 月初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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