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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自主的未來

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未成年人性自主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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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規範設計上揚棄以年齡作為判斷犯罪成立單一要件的立法模式,而必須回歸 個案認定的方式才能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

在法律解釋以及修法建議的部分,本文最後透過觀察現行法底下第二百二十 五條乘機性交及猥褻罪的學說和實務看法,認為因認知能力與理解能力尚處於發 展階段的未成年人,其對於性事務的無知及不理解將使得該未成年人處於該法條 所稱的不知或不能抗拒,亦即無法或難以表達意願的狀態。本文並進而連結具備 這樣特質的未成年人與因智能障礙、心智缺陷的狀況具備某種程度的類似性,因 而得以將其解釋為第二百二十五條所稱的「相類之情形」。而為求避免僅在透過 法律解釋而可能產生的爭議,本文亦建議可透過修法將「對性事務無知或所知有 限」的文字增訂進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前段文字,使該條文的解釋空間包含上述所 稱的未成年人。而在個案認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備對於性事務的認知能力上,也可 以透過鑑定、社工訪談、遊戲治療等方式探求未成年人的認知發展狀況,在實務 上並不缺乏可行性。

而本文亦認為從比較法上的觀察,雖然固定年齡門檻作為犯罪成立的唯一標 準本文立場並不贊同,但是德國法上針對一定年齡以上需搭配特定情狀方能論斷 犯罪的想法卻貼近本文贊同以個案衡量未成年人性自主能力的態度,因此也建議 可以將德國法中所列的特定情狀作為在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具體認定過程中的輔 助標準,可以將具備一定程度理解能力卻又受迫於特定情狀的未成年人也涵括至 保護範圍中,而這樣的解釋方式亦不脫離於原本學說及實務上對於該條犯罪乃因 為特定情形而使被害人陷於無法或難以表達意願的原始標準。

第二節 未成年人性自主的未來

隨著西方性革命的展開和人權運動的高漲,人們也致力於性權是基本人權的 確認,1971 年拉莫爾(L.V. Ramer)在其著作《你在性方面的人權法案─性抑制有 害後果的分析》中就提到:「大多數性恐懼是沒有理由的恐懼。人在根本上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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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且性乃是其生活運轉的中心。人的心身健康和幸福,有賴於一種沒有性的 犯罪感和性恐懼的生活。我們稱之為『性革命』的,實際上並不是革命,只不過 是對於加之『性慾望』的反自然的壓抑的反叛。真正的性革命將要包括全新的、

現實的性道德標準,確認人生來便是『性』的,確認『性』乃是上帝為了人的歡 樂和幸福而賦予人的一種自然功能和人的本能;它將對於那些和現代生物學及心 理學的事實與原理相衝突的宗教信念、刑法條文加以完全而徹底的修改;它將廢 除那些把既不損害於人、亦不干擾公眾福利的性活動也看成罪惡和犯罪的學說;

它將清除所有不自然的羞恥、不自然的性犯罪感,以及不合理的性恐懼。」279 上述的看法也拉開了一系列對於性權、性學的研究序幕與世界潮流,性的自 由主義的興起與昌盛,標示著評價性行為唯一且合理的標準就是「合意」或「同 意」,相較於性保守主義將性只將婚姻內以生育為目的才看作是合乎道德的;性 溫和主義將發生在合意的雙方之間、無害於他人、附帶有愛情的性行為才看作是 合乎道德的想法,都更來得強調個人自治以及反對國家對於個人私生活的干 預280

「性權」的概念進入台灣的歷史相當短暫,自 1994 年何春蕤將性權論述注 入到女性主義政治中,才將性權的概念帶入台灣社會裡,但他們不僅僅是關心解 放女性情慾的議題,關於台灣社會許多對於性的壓迫和道德立法都是性權的關心 重點,例如:同性戀運動、殘障情慾、全面性教育、色情言論自由……等等,在 這一系列性權在台灣的發展史上,未成年人的性權利也不曾缺席,2004 年劉靜 怡就提到:「關於未成年人應該如何被保護的問題,是否應該單方面操縱在一群 腦中充滿不容忍的道德想像的成年人手中,未成年人卻毫無置喙餘地?所謂的保 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不是應該被當作一個萬能的立法理由,任由道德意識型態

279 阮芳賦,性與社會文化─性學和社會中的性愛,頁 217-218,2010 年 5 月初版。

280 阮芳賦,性與社會文化─性學和社會中的性愛,頁 230-231,2010 年 5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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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退化的成年人,當作限制絕大多數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權利的藉口?」281 因此當我們回頭思考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刑法規範設計,也必須承接上述的 思想歷程,形塑未成年人在刑法規範當中的「主體性」,在目前的刑法規範中,

關於未成年人在性的表達意願認定上,常常呈現「不對稱性」,亦即我們接受未 成年人說不要,但卻拒絕接受他擁有說要的可能,不光是未成年人,其實在智能 障礙者的處境中也有類似的問題存在282。或許我們可以從未成年人的性發展歷 程中,找到兒童在幼年時期遭受不當性接觸後,等到長大後理解關於性的社會、

文化意義時會令他自身覺得難受與受到傷害,因而採取刑事制裁的手段來對應行 為人的作為,但是面對成長到一定程度的未成年人來說,刑法規範的依然故我以 及頂著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大帽子,充其量帶來的只有這個社會對於性的貞 操意識重建與懲罰冒犯旁觀者的道德情感而已。

現代社會的未成年人的發展狀況以不若過往社會的未成年人一樣單一與僵 固,隨著社會以及文化內涵承載的多變與多元,也會相應地反映在社會裡各個群 體上的生活模式與價值態度,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結構中的行動者,也同樣反映著 現代社會的特徵與意象。社會學家 Giddens 認為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的解放 逐漸變成此一時代的主要課題,強調利用發展科技的「理性」將人們從傳統與宗 教的教條專制中解放出來,目的在於將各個被過往社會區分出來的弱勢群體從不 幸的狀況中解放出來283,而從反抗不正義的權威自此解放後,人們也開始面對 開放的無限可能,人們得以自主地嘗試眾多生活風格的選擇並透過反思不斷對生 活進行策略性的規劃,進而發展出自我認同284。不論是親密關係、身體與自我 實現都將是人們在晚近現代社會得以獲得大量自主空間的場域,性的變革與觀念 的開放或許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中進入到人類的生活裡,在這個最開放也最焦慮的

281 劉靜怡,2004 年度十大性權事件記者會:性權三害─檢視迫害性權的三惡法,道德立法與社 會進步的困境,2004 年 12 月 30 日,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post.php?pdata_id=73 最後瀏 覽日期 2017 / 6 / 4。

282 甯應斌,台灣性侵幼兒修法爭議的哲學反思,趙文宗編著,中華性/別─年齡機器,頁 242-247,

2012 年 1 月初版。

283 Anthony Giddens 著,趙旭東、方文譯,現代性與自我認同,頁 207-208,2002 年 4 月。

284 Anthony Giddens 著,趙旭東、方文譯,現代性與自我認同,頁 67-101,200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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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屏除多餘權力視角的集體意識運作和道德作祟的人們也越來越需要尋求自 我認同。

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地席捲進現代性社會的特徵中,在規範上,我們也開始反 思從兒童保護的觀點轉變到兒童解放的觀點上285,當代的兒童和青少年也相較 過往顯得更加早熟與快熟,在性的發展上也亦是如此,而刑法規範該省思的便是 從這樣的現實情境中重新勾勒做為國家暴力作用的界限與所應形塑的規範價值。

「自主」、「尊重」、「平等」不應僅僅只是政治自由主義的華麗詞藻,他更應該透 過人們反省權力和解構權力的過程中,將之解放到我們所處的規範體系中,讓法 律終究隨著社會變遷而成長。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刑事責任檢討只是解放的一個小 端點,我們需要及將要面對的,更應該是橫跨在我們面前的權力結構怪獸。

回到本文最終對於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議題上,抱持著解放的觀點,反省過 往禁錮文化帶來的壓抑與保守,從健康的性教育開始讓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不必害 怕性也能以更健康的眼光看待性,從願意認清與建構未成年人在「性」主體性上 開始,願意承認他們有願意說要與不要的權利,在規範上採取個案觀察的手段去 反映這樣的解放價值,體現出未成年人真正的「性自主」,自然而然地許多老舊 的「性」社會問題自然可以迎刃而解,而不需要刑法規範嘗試扮演著粉飾太平的 角色。法律在現代社會帶給人們的應當是自主與平等尊重,帶來做為權力施作者 的刑法則應該是徹底的反省而非使得多數人的價值觀成為其守護的客體。

285 劉晏齊,為什麼要保護未成年人?兒少福利、法律與歷史的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 147 期,

頁 53,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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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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