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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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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針對與未成年性行為的實務運作上,我國實務有累積一定程度的裁判與相 關論述,可供本文進行對於從保護法益、法律適用解釋相關爭議等作為研究素材,

因此本文將對我國實務運作上所累積的大法官解釋、判例、最高法院決議、判決 等的內容進行節錄與分析,以俾利本文在論述上的檢討不脫離現實實務運作的方 向。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作六章,第一章是緒論,處理的是本文的問題意識並闡述研究範圍、

方法及本文架構。第二章則是針對本文研究的第一個主體,「未成年人」、「性」

在他領域學門的既有學術成果,並對此一詞彙的概念與流變作基本的介紹,再來 回顧未成年人與性之間的當代議題,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的社會行動的概況以及社 會、文化對於未成年人的性的看法與期待。並嘗試勾勒出未成年人性行為的現象 日趨於年齡提早係乃依社會變遷下的自然產物。

第三章進入到本文研究的第二個主體,在本章將對我國現行法架構底下對於 未成年人相關的性規範作介紹,並概覽現有學說及實務對於規範運作上的看法,

並且針對保護法益的相關論述以及現行法中較為重大的爭議作評析與檢討,整理 出本文對於系爭規範的保護法益見解以及其他思考的可能性,並點出現行對於未 成年人性行為的規範當中可能潛藏社會大眾對於未成年人的期待與想像,而這部 分將涉及刑法規範與意識形態、道德之間的界線問題,最後並分析除了在刑法規 範之外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之進行規範概覽、保護法益、以及獨立 規範的可罰性基礎等議題進行評析。然而至此為止依然僅停留在刑法釋義學的範 疇中,可能無法完整回應本文的問題意識。

第四章進入到對於現行法的可罰性基礎的分析,這部分處理的問題主要是圍 繞在規範應然存在的問題,本文將進入法理學及法哲學的領域中,嘗試藉由法律 最基礎及應然的學門裡獲取對於刑法解釋上相關標準擇定的背後價值分析和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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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並以此作為基礎重新釐清現行法對於相關行為施以刑事制裁的可罰性範圍。

最後劃分出在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態樣中,刑法於何種情況方具備介入 的正當性基礎。

第五章循著本文對於此一議題的想法投射在具體刑法規範,先以心理學及社 會學的知識領域詳細了解未成年人於性發展上的歷程,並提出否定年齡門檻作為 本文處理規範模式的基本態度,再來便是找尋現行法可供本文進行法律解釋的空 間與方向,最後輔以透過觀察比較法上的借鏡與思考,提出本文在修法上的建議 與探討實務運作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

最後綜合本文的討論過程將在第六章提出研究結論。並以強調解放政治以及 兒童解放觀點作為最後貫穿本文的核心價值觀,呼籲我們以正面積極的態度看待 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以及性行為,導引當代社會的未成年人養成健康的性態度與性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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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未成年人與性之概說

第一節 未成年人之概念

第一項 未成年人概念的定義與源起

人種(Homo sapiens)在生物學上不同於其他動物的特徵便是大腦明顯大於其 他動物4,人類在漫長的演化過程中,由於人腦體積不斷增大,使得為了因應直 立行走的需求而臀部變窄、產道寬度受限的人類女性在分娩上產生困難,在演化 上的解決方法便是讓胎兒在發育的較早階段出生,讓腦部的發育和頭部的骨骼發 展延至出生之後5。這樣的天擇結果讓人類新生兒需要長時間的發育和以及受到 保護的需求,在出生後十至二十年間需要成年人的餵養才能生存,相比於動物界 中的其他動物,人類父母養育幼兒生存的負擔可謂極重6

在原始社會中人類幼兒在漫長的成長過程中,需要學習一切狩獵、採集等謀 生的技術後才能擁有自力更生的能力,這樣的特徵也使得人類為了照顧後代而偏 好形成強大社會關係的種族,但生物演化上的天擇結果僅是未成年人概念出現的 源頭而並非唯一的原因,在人類社會的建立過程中,文化、社會的因素也不斷影 響著每個時代人們對於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

即使不同的社會文化對於未成年人有不同的界定,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年齡 規範也在逐步地透過全球化浪潮而統一,自法治觀點而言,國際上以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為標竿,通用以「兒童」(children)來代表 18 歲以下人口群體7,我國

4 Yuval Noah Harari 著,林俊宏譯,人類大歷史,頁 14-15,2014 年 1 版。

5 Helen E. Fisher 著,刁筱華譯,愛慾 婚姻、外遇與離婚的自然史,頁 242,1994 年初版。

6 Jared Diamond 著,王道還譯,第三種猩猩,頁 86,2014 年 2 版。

7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對於本公約而言,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除非法律規定兒 童於未滿十八歲時取得成年資格。」;原文:「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child means every human being below the age of eighteen years unless under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child, majority is attained ear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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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 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 八歲之人。」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對於少年的定義亦與上述規定相同,可見 我國法上雖然將「兒童」的概念細分為兒童及少年二者,但範圍上依然與國際上 運用「children」一詞所指涉的概念範圍是相同的。

除了上述國際公約以及法律條文的定義外,「未成年人」一詞在我國法中乃 規範於民法典中,我國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對照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我們加以整合條文之間的邏輯關 係便可以得知「未成年人」一詞在我國法上的定義為未滿 20 歲之人為未成年人。

而民法典中關於親屬編及繼承編也有諸多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加以設計與規範,藉 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分權益與利益。

這樣的定義也反映在我們日常使用未成年人一詞時的概念指涉,我國教育部 國語辭典的定義上,對於「未成年人」一詞的定義是:「未達於長成的年齡,法 律上無應用私權的能力,須他人代為管理的人。我國現制指未滿二十歲的人8」; 對於「兒童」一詞的定義是:「未成年的男女9」;對於「青少年」一詞的定義是:

「年齡在十二至十八歲,介於兒童、成人間的青春期階段10」;而相對於未成年 的概念,「成年」一詞的定義係指:「發育到成熟的年齡。我國法律以年滿二十歲 為成年,且始承認其有完全能力11」可見未成年人一詞在中文使用中其實包含了 兒童及青少年兩者的概念。因此,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所指涉的概念內涵是區分發 育或發展成熟與不成熟的描述詞彙,而未成年人的概念中亦包含了兒童與青少年

8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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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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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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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是可以確定的。本文為求概念上的完整描述,以及基於法治觀點下我國對於 未臻成熟不具備成人資格、能力之人的定義,採取「未成年人」此一詞彙予以統 稱處於兒童、青少年(少年)階段的群體。

除了法律規定以及中文使用上的定義外,在學術理論上對於兒童和少年的定 義可再分為:「制度性解釋」與「規範性解釋」,前者係指生理年齡來定義兒童和 少年;後者則是指依社會對於兒童少年在心理、能力、行為等各式內在、外在的 表現與期待,而雖然規範性解釋較具彈性及依賴社會文化對於兒童少年何時擁有 獨立的經濟權、政治權、社會權而定,但規範性認知仍會受到制度性解釋的影響 同時也取決於規範性的社會共識12。因此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對於「未成年人」

的定義其實會取決於不同的社會文化而有所變化,它是一個流動的概念而非是具 有穩固定義的概念。在發展心理學上也透過年齡來描述人類生命由生到死的過程 中不同的階段與時期,例如:0-2 歲為嬰兒期;2-5、6 歲為學前期;6-12 歲左右 為兒童期、12 歲左右-20 歲左右為青少年期13。但年齡的描述僅是約略、代表個 體發展水平的概略指標,相同年齡的人們之間仍可能存有許多差異,生命的全程 也不一定總是被分為固定的年齡時期,事實上不同的文化以不同方式看待生命全 程,年齡作為所有社會都視為重要的社會屬性,一旦界定出所謂的年齡等級(age grade)或年齡階層(age stratum)便也同時建立起各種不同年齡時間點上的行為 期待,約束著人們應做甚麼不應做甚麼,此即所謂「年齡規範」(age norms),

例如:在美國文化中十歲的孩子會被告知太年幼不適合「約會」;二十五歲的人 會被告知已是適婚年齡;六十五歲時則是應該考慮退休的時間14。綜合上述,「未 成年人」除了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外,他更代表著一旦概念的描述在一個社會中被 確立之後,將伴隨著一個社會背後對於此一群體的行為想像與期待,而這樣的社

例如:在美國文化中十歲的孩子會被告知太年幼不適合「約會」;二十五歲的人 會被告知已是適婚年齡;六十五歲時則是應該考慮退休的時間14。綜合上述,「未 成年人」除了是一個流動的概念外,他更代表著一旦概念的描述在一個社會中被 確立之後,將伴隨著一個社會背後對於此一群體的行為想像與期待,而這樣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