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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採購作為環境保護手段之立法形成界限

第四節 本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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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原則已經訂定於政府採購法中,故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時,應以政府採購法 既有之公平競爭與公開透明原則為前提。

最後,因為環境破壞與氣候變遷等,已成為人類共同的危機191,本論文認為 政府有義務為較環保之採購,若在符合前述之界限時──即政府採購法既有之公 平競爭原則,其所造成之損害不至於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有失均衡。故本論文 認為規定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時,除了必須有效落實環境保護外,亦不得逾越 公平競爭與公開透明原則之界限,此界限亦可謂為國家保護義務之過度禁止。

第四節 本章結論

本章探討立法形成自由定義與界限,本文整理後,發現大法官之用詞十分多 元,惟本文定義下之立法形成自由,係指立法者對於立法政策(目標)和手段的 選擇空間(與界限),此二者之空間,都受到憲法之限制;當具焦於「政府採購 作為環境保護手段」時,本文認為我國憲法之兼籌並顧條款,雖非具有主觀公權 利之基本權,但仍是有客觀拘束力之國家目標規定,可導出國家對於環境有保護 的義務,環境基本法雖與憲法不同,並沒有總是優於個別法之效力,但立法機關 或行政機關制定個別法或具體措施時,仍應與基本法調和,若立法者沒有堅強的 理由,個別法之立法不應與環境基本法背道而馳。

雖然機關採購時納入環境考量,與各機關履行本身的任務,不一定有必然關 聯,但本文以為,因為政府有義務減低自己所造成的汙染,並且保護環境不被過 度破壞,故採購環境友善的產品(甚至工程、勞務)實屬政府義務,蓋採購環境 衝擊較小的產品,可以直接獲得環境效益;又因政府採購金額龐大,若其採購偏 好環保產品,可能影響民間廠商之營業模式,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提出之「台灣 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不僅著眼於採購環境友善的產 品(甚至工程、勞務),直接獲得環境效益,更有意識的欲以政府採購鼓勵創造 環保產品,指出從需求面創造環保產品的市場,是促進綠色產業發展最有效的策

191 莊振義,氣候變遷特性,收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編,氣候變遷與災害防救,頁 16-18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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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2011 年,行政院核定之產業發展綱領、和經濟部 2020 產業發展策略,皆 認為我國應該發展環保產業192,上述政策目標不僅具有憲法和環境基本法之正當 性,也符合我國若干現實上的需求,據 WTO 於 2014 所作之統計,我國係世界 第 20 大出口國和第 18 大進口國193,國際貿易對我國十分重要,但各國不同的環 保標準有可能形成貿易障礙,環境技術較低的國家(之廠商),可能因為無法達 到高環保標準國家的要求,而受到衝擊194,因此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鼓勵事 業廠商發展環境技術,不僅於法有據,且對內可減輕環境衝擊、對外可以增加國 際競爭力,應屬正確的方向,而無反其道而行之理。

惟立法政策具有正當性,手段仍有限制,由於政府採購納入環保考量,可能 限制人民的營業自由,亦涉及是否該當於合理的差別待遇,國家保護義務中有不 足禁止原則,因此保護手段必須確實有效;此外亦有過度禁止原則,輔以基本權 的防禦觀點,可推論出政府採購作為環境政策工具時,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 比例原則,本論文進一步操作比例原則後認為,應於公平競爭與公開透明原則納 入環境考量。

192 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發展綱領,頁 5-7;經濟部 2020 產業發展策略,頁 21-22,

https://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policy.PolicyView&id=2006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8 日)。

193 WTO, Trade Statistics of Chinese Taipei,

http://stat.wto.org/CountryProfile/WSDBCountryPFView.aspx?Language=E&Country=TW (last visited Feb. 18, 2016).

194 林佳世,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之研究──以環保標章制度為例,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頁 110-120(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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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 權益之規定

備註:一、若同一號司法院釋字,已於解釋文出現相關用語,則理由書所出 現之相關用語,便不再臚列;二、因司法院釋字第 600 號解釋前之釋字已有 文獻整理,故本附錄從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開始整理;三、本附錄統計 至民國 105 年 1 月底。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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