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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相關規範之檢討

第一節 環境保護產品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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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相關規範之檢討

本章將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納入環境考量之相關規範,並以第二章之立法形 成自由界限為前理解,檢視現行規範是否妥適。目前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的規定,

係先定義何謂環保產品,由該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之規定可知有三類定義,即「政 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 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或 可「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其後給予環保 產品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優惠,並授權主管機關和相關目的事業主機關訂定子法,

故本章將先探討政府採購法中環保產品定義,復檢視優惠方式,以檢討保護措施 是否確實、有效,手段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要求。

第一節 環境保護產品之定義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之定義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第 3 之授權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 程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訂定「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環境保護產品按照本辦法第 8 條係指第一類至第三類 產品,第一類產品定義於本辦法第 3 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政府認可之 環境保護標章 (以下簡稱環保標章) 使用許可之產品,指該產品屬環保署公告 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下簡稱第一類產品) :一、

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二、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 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本辦法第 4 條和第 6 條又分別定義第二類和 第三類產品:「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 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 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以下 簡稱第二類產品) 。」、「本法第 96 條第 2 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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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 件者 (以下簡稱第三類產品) 。」

從本辦法之規定可知,環境保護產品共分三類:第一類連結到環保署核發之 環保標章;第二類為環保署認定之環保產品,但非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

第三類則為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產品。故實際上政府採購法或其子法並 未直接明文定義環保產品,須連結到環保署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定義,並由各 該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產品,除法條中明確提及之環保標章產品,據環保署「104 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評分方法」1之附件 1 附表 1,機關綠色採購環 境保護產品採購的範疇,尚包括具有「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

等產品,因為有如此多樣的標章與證明文件,欲了解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環保產 品,必須對於該等標章與證明文件更細節之規定有所了解,因此本文將於本節第 二項、與第三項探討。

由於市場上有許多產品或服務以簡單的說明、符號或圖形彰顯其環保特性,

為了避免讓消費者無所適從,甚至有虛偽不實的情況發生,國際標準化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下稱 ISO)公告了四項相關之標 準,並為我國轉換為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下稱 CNS)2,分別 是:CNS 14020 環境標誌與宣告─一般原則,由 ISO 14020 轉換;CNS 14021 環 境標誌與宣告─自行宣告之環境訴求(第二類環境標誌),由 ISO 14021 轉換;

CNS 14024 環境標誌與宣告─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由 ISO 14024 轉 換;和 CNS 14025 環境標誌與宣告─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由 ISO 14025 轉換3;雖然我國之法律條文中,並無「環境標誌與宣告」一詞,惟我國國 家標準以此稱呼各類標章與證明文件,故本文以此名詞作為總稱,方便下文探討 各類標章與證明文件。

1 環署管字第 1030104307 號函。

2 于寧、賴明伸,綠色標章,收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編,綠色所得與綠色消費,頁 112(2014 年)。

3 上述各 CNS 標準皆在前言處明示所轉換之 ISO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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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亦於法規範圍之內,惟 相互承認標章係由於各國法規、天然環境、風俗文化與民生條件差異,各國訂定 之制度標準與採取之驗證方式皆不相同,相互承認係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國際 貿易障礙4,其間如何協調等等,與本文探討者——我國政府採購法制——的關 聯較小,因此不另為探討。

第二項 環境標誌與宣告之概念

於國家教育研究院出主編之永續發展教育系列叢書中,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 基金會資深顧問于寧與研究員來賴明伸指出,環境標誌與宣告係指:「利用簡單 但精確的各種說明、符號或圖形將某種產品(含服務)的環保特性充分表達出來」, 簡言之乃是一種廣告行為5,依據 CNS 14020 前言,環境標誌與宣告係「提供一 項產品或服務的整體環境特性、一種或多種特定環境考量面的相關資訊。產品或 服務的採購者與潛在採購者可利用這項資訊,並依據環境或其他的考量,來選擇 所需的產品或服務。」依據此原則又將環境標誌與宣告分為三類:

CNS 14024 第一類環保標章為自願性質,廠商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若符合 預先依據生命週期評估6制定設定的規格標準,廠商可自願經過獨立、公正的第 三方驗證(驗證者即係執行組織),通過後便可以使用專用標章7,此類標章多係 政府所計畫或支持,但並非具強制性之標章,廠商仍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申請 標章,我國環保標章即屬此類標章8;CNS 14021 第二類廠商自行宣告的環境訴 求標準簡介中,謂自行宣告的環境訴求可由產品製造商、進口商…….等任何可能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國際合作,

http://greenliving.epa.gov.tw/Public/GreenMark/International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8);顏 玉明,政府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之探討,軍法專刊,60 卷 3 期,頁 96-97(2014 年)。

5 于寧、賴明伸(註 2),頁 112。

6 產品生命週期評估源於 1960 年代末期,當時主要用於估算能源分析、資源需求及污染排放,

至今已用於分析產品、服務或製程技術,從原料取得、生產製造、運送、使用到最終棄置的過程 中,所造成的環境衝擊,蔣本基,清潔生產與永續發展,收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編,清潔生產,

頁 46(2014 年)。

7 于寧、賴明伸(註 2),頁 113。

8 于寧、賴明伸,綠色消費,收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編,綠色所得與綠色消費,頁 103(2014 年); 于寧、賴明伸(註 2),頁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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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此項訴求而獲益的人士提出,此類與產品有關的環境訴求可能採用說明書等 等方式,且必須確保其可靠度;CNS 14025 第三類環境宣告標準簡介中,指出此 類宣告呈現量化之產品生命週期資訊,由一個或多個組織提出,使用預先擬定的 參數,以生命週期評估數據、生命週期盤查分析數據或以 CNS 14040 系列標準9 獨立查證。于寧於〈ISO 14020 環境標誌與宣告系列標準簡介〉中、以及其與賴 明伸在前述系列叢書中進一步說明:CNS 14024 第一類環保標章強調獲得標章的 產品是最優良的產品,具有整體環境優越性,蓋第一類環保標章只頒發給具有相 同功能的產品中,表現最佳(前 20%~30%)者,消費者看到標章即可安心購買,

廠商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欲獲准使用本類標章,必須通過合格之第三者(執行組 織)驗證;第二類環境訴求強調廠商對產品環保性的訴求一定要是正確、可查證 且不會誤導消費者,此類環境訴求並未要求必須受第三者驗證,但為了避免誤導 消費者,仍以經過第三者驗證為佳;第三類環境宣告則認為第一類環保標章或第 二類環境訴求,都沒有把產品對環境的衝擊完整地向消費者透露,因此要以生命 週期評估技術為依據,於銷售時標明其量化之環境考量資訊(例如產品的碳足跡

10),此類宣告並未明示產品是否為同類產品中最為環保者,留待採購者自行挑選;

為了避免混淆,第二、三類除了廠商或驗證單位本身的標章,不可使用專用標章,

此外除上述標準,尚有許多環境標誌計畫,因為僅針對單一環保特性或建材等單 一行業、產品,如我國之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等,雖然也只頒發給最優良之產品,

但不在上述標準之列,故有稱其為第四類環境標誌者11(詳見表 3-1 所示)。

表 3- 1:各類環境標誌與宣告之比較

類別 要求事項 選擇性 科學基礎 第 三 者 確

認、驗證 註冊商標 一 多重 有 生 命 週 期

考量 必要 有 二 大 部 分 為 無 無 非必要 不宜有

9 我國生命週期評估之國家標準。

10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產品第三類環境宣告暨產品碳足跡宣告查證服務,

http://www.edf.org.tw/greenmark/3rd.asp(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8 日)。

11 于寧,ISO 14020 環境標誌與宣告系列標準簡介,環保標章簡訊,10 期,頁 4-10(1998 年); 于寧、賴明伸(註 2),頁 1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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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

三 多重 無 無 必要 不宜有

四(單一訴

求類) 單一 有 有 必要 有

四(單一行

業、產品) 多重 有 有 必要 有

備註:一、要求事項指取得該標誌與宣告的門檻,包括一項或多項環境要求事 項;二、選擇性指是否僅選擇頒發給環境表現最優良者,因此具鼓勵作用。

資料來源:于寧、賴明伸,綠色標章,收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編,綠色所得與綠 色消費,頁 114(2014 年)。

如註 6 處所言,產品生命週期評估可分析產品、服務或製程技術,從原料取 得、生產製造、運送、使用到最終棄置的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衝擊,因此通過 評估的產品,其環境效應較完全面,不會有見樹不見林的問題;反之,有些產品

如註 6 處所言,產品生命週期評估可分析產品、服務或製程技術,從原料取 得、生產製造、運送、使用到最終棄置的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衝擊,因此通過 評估的產品,其環境效應較完全面,不會有見樹不見林的問題;反之,有些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