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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相關規範與歐盟綠色政府採購之比較與建議

第三節 本章結論——本論文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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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切實履行行政任務之餘,尚能兼顧不歧視原則和公開透 明原則等,創造公平競爭之採購市場,因此綠色政府採購應係環保與政府採購「結 合」,而非將政府採購改為專為環保而設之環境法規,亦屬可資贊同之方式;至 於 2014 年版政府採購指令既有之程序,是否能夠採購到機關所需之工程、財物 或勞務,本文以為已非綠色政府採購之範疇,亦即並非政府採購與環保如何結合,

而係政府採購程序本身之問題,並非本文所欲探討之對象,因此本文不再深究。

第三節 本章結論

本章整理了歐盟政府採購相關規範發展之歷程,以釐清 2014 年版採購指令 規範意旨,特別是以政府採購作為環境保護手段的範圍和方法,作為與我國法制 比較的基礎。本文發現,歐盟綠色政府採購法制之發展,最初係源於歐盟法院的 判決先例,於 1988 年的 Beentjes 案首次肯認政府採購可以納入非經濟考量,

2002 年 Concordia Buses 案和 2003 年的 EVN 案,更明文判決政府採購可以 納入環境考量,且不僅止於產品本身、也包含產品製程。2004 年政府採購指令 修訂後,環境考量便已融入規範程序中,綜觀 2004 年版採購指令和 2014 年版 之採購指令,皆未制定綠色政府採購的專門條款,而是將其納入既有之程序中,

復以既有之原理原則做為範圍限制,如禁止差別待遇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和比例 原則等,以及與採購標的連結,惟與採購標的連結雖係 2002 年歐盟法院於 Concordia Buses 案發展出之判準,但在歷經 EVN 案和 Max Havelaar 等案後,

仍未能明確的看出與採購標的連結獨立、清晰之內涵,尚有待案例的累積或法規 的變遷予以充實。

復細觀 2014 年版採購指令並輔以 2011 年執委會發表之採購手冊,可以發 現 2014 年版採購指令修改決標方式和標章使用的方法,包括以生命週期費用決 標等,都不是為專為綠色政府採購而設;也可以看出諸如生命週期費用等計算工 具,於修法前便已有會員國之採購機關使用,並獲得執委會的支持,換言之,2014 年版之革新,有部份是明文化會員國已採用之手段,因此不僅 2014 年版採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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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生效後,綠色政府採購之執行方式與成果值得追蹤觀察,已實施的採購手段和 採購成果,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本文以為,執委會持續蒐集成員國成功的綠色政府採購案例之詳細內容,集 結成冊或置於官方網路上,供各國採購機關參考,並制定綠色政府採購的核心標 準和全面標準,供成員國之採購機關使用;執委會於採購手冊建議採購機關,在 技術規格中擬定最低限度的環境要求,並於決定最具經濟利益之標案時增列加分 條件,若廠商標案的環境表現更佳便可獲得額外加分,作為採購環境性能最適合 產品之的手段;以及建議採購機關參考環保標章擬定技術規格,並設為最低限度 的還經要求,復以最具經濟利益標決標,可知執委會希望採購機關購買者,不僅 係具有環保標章之產品或同等品,更進一步建議採購機關購買比具有環保標章者 更環保的產品152,都值得我國參考。

2012 年的實證研究指出,2009 年至 2010 年所簽訂的採購合約中,有 55% 包含至少一項綠色政府採購之核心標準,有 26% 符合執委會所訂之所有 核心標準,且綠色政府採購佔總採購金額比例為 38%153,雖然並未達成 2008 年 執委會所訂之目標——於 2010 年有 50% 以上的採購合約應完全符合核心標 準,但執委會也肯定歐盟綠色政府採購的成效已經十分顯著154,顯示採購機關在 沒有特別規定綠色政府採購條款下,便足以結合採購程序執行綠色政府採購。

歐盟除了綠色政府採購成效顯著,又是 2012 年版 GPA 條文增添環境保護 條款的最初提案國155,2012 年版 GPA 在第 X.6 條允許會員國及其採購機關得準 備、採用或適用促進自然資源保育或環境保護之技術規格156,且結合第 I (u) 條

152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38, at 41.

153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and College of Europe, supra note 115, at 48-49.

154 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Studies,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gpp/studies_en.htm (last visited Dem. 21, 2015).

15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歐盟「永續採購」提案,提供中英文評論意見及相關分析建議,

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527&pid=339910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8 日)。

156 Article X.6 GPA/113:“

For greater certainty, a Party, including its procuring entities,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prepare, adopt or appl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promote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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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技術規格之定義,所為技術規格之內容,除了產品本身之外,還包含產品的製 程;因此不僅可要求採購環保產品,也可以要求採購使用環保製成的產品157,2012 年版 GPA 條文已於 2014 年 4 月 6 日生效158,歐盟綠色政府採購之法制與經 驗,正足以作為其他國家比較、參考之對象,本論文將於第五章比較我國與歐盟 法制,並提出建議。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157 Article I ( u ) GPA/113:“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means a tendering requirement that:

(i) lays dow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oods or services to be procured, including quality, performance, safety and dimensions, or the processes and methods for their production or provision; or

(ii) addresses terminology, symbols, packaging, marking or labelling requirements, as they apply to a good or service.”

158 顏玉明(註 15),頁 97;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1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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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相關規範與歐盟 綠色政府採購之比較與建議

從本論文前面章節所論述之法理面觀之,我國因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訂有環境保護的規定,同時憲法預設之經濟秩序係以尊重市場機制為原則1, 歐盟則因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i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之 規定,於整合、建立單一市場時應兼顧環境保護,故我國政府採購法、與歐盟採 購指令遵循之立法政策十分類似2,都在尊重市場機制之同時尋求與環境保護的 平衡。

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指令修訂時,落實綠色政府採購便是其政策目標之一3, 在實務面上,歐盟的綠色政府採購已有相對顯著之成效,故其綠色政府採購相關 規範容有我國比較、學習的空間。儘管我國與歐盟規範政府採購之立法政策相似,

且法定原則也都包括不當限制競爭禁止、公開透明和比例原則等等,但於納入環 境考量時的規範卻不盡相同,我國係先於政府採購法第 96 條及其子法中,定義

「環保產品」復給予環保產品決標優惠,歐盟 2014 年政府採購指令則未定義「環 保」,在不違反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允許採購機關於既有之程序中考量環保因素

(見表 5-1),本章將參酌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指令之規範,檢討我國政府採購 相關規範納入環境考量時,範圍和手段可能修改之方向。

表 5- 1:我國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相關規範與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歐綠色政府 採購規範之比較

我國政府採購納入 環境考量相關規範

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指令 中綠色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1 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二節和第三節第一項。

2 本論文所謂之立法政策係指立法目標或目的,與立法者選擇之手段皆為立法形成自由的下位概

念,詳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一節。

3 歐盟此次改革共包含三號指令,分別是 2014 年第 23 號、24 號和 25 號指令(2014/23/EU、

2014/24/EU 和 2014/25/EU),本論文探討之對象為第 24 號和 25 號指令,並以 2014 年版採購 指令取代以求行文方便,詳見本論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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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為主8,且按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以最低價決標為原則,最有利標決標為例 外,似乎暗示著政府係以價格取向為主,環境保護在政府採購中只是次要考量 且價格可能是比較高的,否則直接依照採購程序採購所需的環保產品、或環境 需求即可,並不需要特別立法定義環保產品,再給予決標優惠且設有優惠上 限。

或許這和整體人類文明發展的脈絡有關,長久以來,人類為了滿足物質消 費、提高經濟福祉,慣以追求經濟成長和提高人均所得為目標,造成了許多嚴 重的環境問題,才引起人們對環保的重視9。歐盟政府採購早期也僅考量採購本 身之經濟效率,鮮少納入其他考量,直到永續發展益發受到重視,才逐漸發展 出綠色政府採購或永續政府採購的概念10,學者 Sue Arrowsmith 於 2009 年之 文獻指出,包括他自己在內的歐盟學者,過去慣於以次要政策(secondary policies)表示綠色政府採購或永續政府採購的概念,以主要政策(primary policies)表示政府藉由公平、公開的市場競爭方式採購所需11,但是這樣用語 隱含著次要政策是比較不重要的,且與主要政策無關,因此建議摒棄這個用詞

12。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指令改革後,就條文觀之,綠色政府採購與公平、公 開競爭之間似乎已無誰為主要、誰為次要之別。

就我國法理觀之,既然憲法規定經濟、科技與環保必須兼籌並顧,司法院 釋字第 719 號解釋理由書也謂:「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 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環境基本法第 4 條第 1 項又

8 文獻並以陽光法案稱之,參林鴻銘,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9 版,頁 56(2008 年)。

9 黃宗煌,永續發展與成長極限,收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編,綠色產業,頁 4(2014 年)。

10 Bogdana Neamtu & Dacian C. Dragos, 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 The use of Eco-Labels, 10.2 EUR.PROCUREMENT &PUB.PRIV.PARTNERSHIP L.REV. 92, at 92-93 (2015); Miguel Á ngel Bernal Blay, The Strategic Use of Public Procurement in Support of Innovation, 9.1 EUR.PROCUREMENT &PUB.PRIV. PARTNERSHIP L.REV. 3, at 3 (2014).

11 Joel Arnould, Secondary policies in public procurement: the innovations of the new Directives, 13 PUB.PROCUREMENT L.REV.187, 187(2004); SUE ARROWSMITH,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JUDICIAL REVIEW, 81 (1988); Sue Arrowsmith, Public Procurement as a Tool of Policy and the Impact of Market Liberalisation, 111 L.Q.LEW. 235, 242-287 (1995).

12 Sue Arrowsmith & Peter Kunzlik, Public Procurement and Horizontal Policies in EC Law: General Principles, in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POLICIES IN ECPROCUREMENT LAW :NEW DIRECTIVES AND NEW DIRECTIONS 9, 13 (Sue Arrowsmith & Peter Kunzlik ed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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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因此即便納入 環境考量後價格確實較高,環保也不應只是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政策、和機關實 際採購時的次要考量,誠如陳新民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之意見書所 言:「政府採購制度既然無法比照私人採購行為來追求最低價格、最高品質與最 好效率,應輔以法定公益任務完成之可能性為綜合判斷。故即使採購金額不免

規定「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因此即便納入 環境考量後價格確實較高,環保也不應只是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政策、和機關實 際採購時的次要考量,誠如陳新民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之意見書所 言:「政府採購制度既然無法比照私人採購行為來追求最低價格、最高品質與最 好效率,應輔以法定公益任務完成之可能性為綜合判斷。故即使採購金額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