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圖 1-3: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架構圖——永續經濟部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 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頁 4。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採取文獻探討和比較法研究,承前所述,政府採購法 第 96 條於民國 87 年訂定至今,「同時」探討政府採購與環境保護兩項重要法律 議題之文獻十分有限,故本論文首先將從憲法與環境基本法為分析起點,「分別」

爬梳其就環境保護和政府採購之規範內涵與效力,釐清國家將政府採購納入環境 考量是否具備正當性與界限,尤其因為是透過立法權具體化相關法令規定,因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有必要理解並檢視立法形成之界限。對此形成空間有所掌握之後,基於我國政府 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的比例不足之現況,藉此形成空間檢視現行規範,尤其是政府 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的範圍和手段是否符合憲法之誡命、以及是否存有更佳的立法 方式。

此外,環境保護和政府採購皆非僅為國內問題,亦屬國際關懷的議題,當今 世界重要的貿易體中,與我國同為 WTO 和 GPA 會員國之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尤其認為貿易與環境政策息息相關,主張正確的貿易政策 有助於環境目標的達成,因此在過去 WTO 的談判中,力主開放貿易時仍應考量 環境因素54。歐盟並於 2011 年 3 月,GPA 委員會會議期間提案建議將「永續採 購」納入 GPA55,是 2012 年版的 GPA 條文增添環境保護條款的最初提案國,歐 盟原始提案認為,理想的政府採購,應同時兼顧採購效益與其他重要目標,政府 應著眼於更高的社會價值,包括促進創新、考量環境保護、改善就業與社會條件 等等。雖然最後的條文最終為各國妥協過後的結果,並未完全通過歐盟的提案56, 但可知歐盟為 2012 年版 GPA 中增添環保條款57的重要推手。

於聯盟層級內,歐盟係以「指令」(directive)規範政府採購,2004 年歐盟 通過之政府採購指令,已明文納入了環境保護的條款,2014 年歐盟再次修正政 府採購指令(下稱 2014 年版採購指令),立法理由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之一,係 為了落實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下稱執委會)於 2010 年 3 月 發表之政策文件,即「歐洲 2020——智慧、永續和廣泛成長的策略」(Europe 2020, a strategy for smart, sustainable and inclusive growth, 下稱歐洲 2020 策略)中,藉 由政府採購增加環境科技、和環境保護市場需求的政策目標58。歐盟與我國同為 GPA 之會員國,且是 GPA 納入環境保護的原始提案國,2012 年歐盟的實證研

54 施淳怡,歐盟推動的綠色政策,貿易政策論叢,16 期,頁 134(2011 年)。

5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歐盟「永續採購」提案,提供中英文評論意見及相關分析建議,

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527&pid=339910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2 月 18 日)。

56 李淳主持(顏慧欣協同主持),100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WTO 政府採購 協定談判之影響與談判立場研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外交部委託研究計劃,頁 30-32(2011 年)。

57 即前述討論中註 43 至 46 之條文。

58 2014 年第 24 號指令立法理由第 2 點、2014 年 25 號指令立法理由第 4 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究更指出,2009 年至 2010 年其所簽訂的採購合約中,納入環境考量者佔總採 購金額比例為 38%59,其成效遠較我國顯著。雖然歐盟係一個超國家組織,相對 於我國而言,兩者法律地位不完全相同,但學者洪德欽指出,歐盟有別於傳統的 國際組織,擁有類似主權國家的組織機構和法律體系60,因此我國如何落實 2012 年版 GPA 修訂之環保條款,又如何回應國內政府採購納入環境考量的政策需求,

究竟是否有修法之必要、以及若需修法其方向為何,歐盟政府採購指令的規範內 容與立法目標,有我國可能借鏡與參考之處,故本論文將以歐盟政府採購指令為 比較法之對象。

不過,必須特別說明,在歐盟的法律體系中,指令係派生法律且須會員國轉 換為國內法61,因此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指令明文規定會員國必須在 2016 年 4 月 18 日前,完成國內立法轉換工作62。此外於立法理由也指出,明文化歐洲聯 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下稱歐盟法院)判決先例中確立 的原則、和落實歐洲 2020 策略的政策目標,為此次修法的重點63。可見歐盟指 政府採購指令由於組織架構與法令體系不同,相對於我國國內法為較複雜之法律 體系,且是不斷累積、變動之歷程,因此在比較、研究時,研究範圍必須有所取 捨,2014 年版政府採購指令之修訂通過,係歐盟政府採購法制發展最近的里程 碑,本論文以為,爬梳其規範意旨和判決先例等發展歷程,有助於了解歐盟政府 採購納入環境考量整體成果顯著的原因,故本論文將以歐盟 2014 年版採購指令 為比較研究之對象。但本論文不會進一步探討歐盟會員國之政府採購相關規範,

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本論文希望釐清歐盟作為 GPA 納入環境保護的原始提 案國,其政府採購法制如何與實務運作配合,在整體歐盟政府採購終有效減輕環 境衝擊,作為我國如何落實 2012 年版 GPA 之規定、和回應國內政策需求之參

59 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and College of Europe, The Uptake of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 in the EU27, at 39 (Feb. 29 2012),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gpp/pdf/CEPS-CoE-GPP%20MAIN%20REPORT.pdf

60 洪德欽,歐盟法的淵源,收於:洪德欽、陳淳文編,歐盟法之基礎原則與實務發展(上),

頁 1-5(2015 年)。

61 洪德欽(註 60)

62 Article 90.1 2014/24/EU、Article 106.1 2014/25/EU:“

Member States shall bring into force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is Directive by 18 April 2016. They shall forthwith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ose measures.”

63 2014 年第 24 號指令立法理由第 2 點、2014 年 25 號指令立法理由第 4 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考,故應就歐盟層級規範著手;第二、歐盟政府採購指令是不斷累積、變動之歷 程,並需要會員國轉換為國內法,2014 年版政府採購指令雖已生效施行,但會 員國轉換立法期限尚未屆至,故本論文不擬於此過渡期間探討各會員國政府採購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