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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本論文之論述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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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之凝聚外,亦能對實際紛爭尋求適當之處理及解決方式。

最後,雖然國內之學界與實務在定型化契約法制之問題上,累積了 一定程度之研究成果,惟其多著眼於消費性之法律爭議。此種現象可能 是源自於我國法律規範及制度之侷限,直接以定型化勞動契約為題之文 獻研究較為少見。對此問題,德國於債法現代化,使勞動契約納入定型 化契約法之適用範圍後,相關之研究及文獻討論踴躍,而我國在消保法 中有關定型化契約法制體系亦多師法德國法制,故德文文獻中關於定型 化勞動契約議題之研究對於我國而言,極具參考之價值。基此,本論文 在寫作上擬大量觀察比較法制上對於類似問題之處理方式,以期能針對 我國法制之問題提出妥適之解決方法。

第三節 本論文之論述脈絡

本論文之章節架構主要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先說明本論文之 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並以此作為基礎設定本論文之架構。

第二章為「定型化勞動契約控制概論」 :

在本章第一節中,主要是簡述定型化契約迄今為止之發展,當勞動 契約以定型化契約之形式締結的情況日益普遍時,定型化契約之運用雖 有其功能,然而就其締結型態與方式亦將產生弊端,對契約自由原則造 成一定之衝擊,此即為定型化契約控制之理由。除此之外,本節亦從締 約成本之考量、雙方當事人協商均勢之欠缺之觀點,說明定型化勞動契 約須受有控制之理由。

在前一節中肯認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加以控制之必要後,在本章之第 二節中將介紹定型化契約控制之基本模式,大致可分為立法規制、行政 監督及司法控制。

瞭解了一般針對定型化契約控制之基本模式後,第三節即介紹我國 定型化契約法制之發展概況,先針對我國實務在制定法(消保法及民法)

施行前,法院針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處理方式及依據而為論述;再 者,即說明現行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並闡述民法與消保法間 之適用關係,從而導出定型化勞動契約無法直接適用消保法之規定,

由於定型化勞動契約在現行制定法上有其適用之困境,在此種規範 欠缺的狀態下,如何進一步建構起定型化勞動契約之法律體系及適用依 據,此即本章第四節所要探討之課題。

第三章為「定型化勞動契約控制之理論體系」,於上開章節確立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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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化勞動契約之適用依據後,在本章中即依序說明定型化契約控制之措 施。

在第一節中,主要論述如何判定定型化勞動契約條款,說明其與個 別磋商條款在概念上之差異及區分實益。在本節中將闡述現行法律及實 務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並參酌德國法上之討論,而對於現行法 之立法定義提出檢討。其後即針對勞動法上之爭議問題:即工作規則在 法律性質上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之問題加以探討,並提出本文淺見。

第二節則是說明有關定型化勞動契約條款訂入契約之問題,定型化 契約條款必須符合訂入契約之要件,始能成為契約之內容,故在本節中 即針對約款訂入契約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不得為異常條款)、法律效 果及舉證責任加以說明。

當定型化勞動契約條款納入契約後,應經由解釋以確定條款內容,

故在本章第三節中,即參酌國內及德文文獻,闡述定型化契約條款之主 要解釋原則(「客觀解釋原則」及「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並觀察我國 裁判實務對於上開原則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之適用情況。

最末於第四節探討定型化勞動契約條款內容控制之問題,在本節中 說明內容控制之對象、我國制定法上之規範以及最高法院對於本條適用 之見解,簡述實務判決適用民法第247 條之 1 規定於定型化勞動契約之 現況,並針對實務見解之不當加以檢討。此外,由於我國定型化契約內 容控制之規範,在體系上及內容上皆與德國法之規範雷同,然而德國民 法之規範密度顯大於我國制定法上之規定,無論是法律規定或是文獻上 之討論,皆具有參考價值,因此在本節中將介紹德國民法第 307 條至第 309 條關於定型化契約內容控制之體系,期能作為我國將來法律解釋及 立法上之借鏡。

第四章為「約款無效或不納入契約之法律效果」:

若定型化勞動契約條款經由前開章節之審查順序,有符合異常條款 之要件致使不被納入成為契約內容,或是因無法通過定型化契約條款內 容控制之審查導致無效之法律效果時,對於整個勞動契約之其餘部分將 發生何種影響?此即本章所要討論之問題,第一節即針對本章之問題意 識加以說明。

當定型化勞動契約條款有不納入契約或無效之情況,是否適用民法 第 111 條本文「一部無效,全部無效」規定,抑或應依法理適用消保法 第16 條之規定,此及第二節所要討論之重點,在本節中將從比較法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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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介紹德國民法第 306 條之規定,並簡述文獻上對此問題之探討,從而 在本節末針對我國法上之適用依據提出本文淺見。

再者,若契約條款之無效或不被納入契約,則原來契約條款中對於 當事人間特定權利義務之規劃的安排,即無法再行訴諸原來的契約條 款,此時即可能存有契約漏洞之問題,故在本章第三節即參考學說及德 國民法第306 條第 2 項之規定,闡述應如何填補契約漏洞之問題。

此外,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因顯失公平而有無效之原因,理論上應賦 予無效之法律效果,惟無論是在德國或是在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中,不約 而同地出現另一種思考方式,其認為可根據個案之情況,將約款減縮至 合理範圍,在德國法上稱為「效力減縮原則」。在第四節主要即是在探討

「效力減縮原則」是否應適用於定型化勞動契約中,本節從我國幾則實 務判決之觀察出發,並簡述我國學說及德國文獻上之討論,最後針對此 一問題提出本文淺見。

第五章為「個別約款之檢討」,經由筆者蒐羅國內法院有關定型化勞 動契約之判決後,規整在勞動契約中四種較常見而具有爭議之定型化契 約條款,分別在各節中探討。

第一節探討「調職條款」之問題。在本節中先簡述國內學界對於調 職命令權之討論以及實務判決之概況,其後提出對於實務見解之檢討,

並參酌德國法上之討論建構起調職問題之審查體系。釐清了調職問題之 審查順序後,即參酌德國文獻之討論,針對定型化調職條款內容控制之 問題,特別是有關「透明性原則」之適用加以探討,從而提出小結。

再者,於第二節中則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為課題,先簡述可能 涉及到之現行法規範,並探討國內制定法中是否有無對於此類約款之強 行規定,確認無法律之強制規範後,再行探討定型化契約條款控制之問 題。而本節將利用較大篇幅闡述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效力的判斷之問題,

對此先檢討實務判決之見解及其缺失,再從比較法的觀察,論述德國實 務及學界判定此類約款之法律依據及具體的利益衡量標準,希望藉此可 作為我國法上之參考。此外,在本節末則討論約款之法律效果及舉證責 任問題。

第三節則是討論國內實務中爭議最頻繁之「競業禁止條款」問題,

在本節中先說明在現行法下針對此類條款存在規範欠缺之狀態,從而開 展定型化契約條款控制之討論,本節中亦將重點置於約款效力之判斷,

亦即定型化競業禁止約款內容控制之問題,在此將參酌德國商法關於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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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禁止問題之規範以及國內文獻之討論,規整出我國法上關於競業禁止 條款判決之判斷審查步驟及具體標準。本節末簡述對於約款之法律效果 及舉證責任問題之說明討論。

由於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常存有違約金條款之約定,實務上常見 的約款有連結特定義務的違約金條款,如上開章節中所述的競業禁止約 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中附帶違約金條款或是概括規定違約之違約金條 款,而違約金條款本身亦屬獨立之約款,亦須受到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控 制,故於第四節擬觀察我國法院裁判實務對於違約金條款之態度,並介 紹德國法上之相關討論,期能作為我國法上在約款效力判斷上之參考。

第六章為「結論」,本章為本論文之研究成果,並針對前開各章之結 論作一統整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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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定型化勞動契約控制概論

第一節 定型化契約之發展與控制必要

本節主要是簡述定型化契約迄今為止之發展,當勞動契約以定型化 契約之形式締結的情況日益普遍時,定型化契約之運用雖有其功能,然 而就其締結型態與方式亦將產生弊端,對契約自由原則造成一定之衝 擊,此即為定型化契約控制之理由。除此之外,本節亦從締約成本之考 量、雙方當事人協商均勢之欠缺之觀點,說明定型化勞動契約須受有控 制之理由。

第一款 定型化契約之發展及功能 一、定型化契約之發展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十九世紀工業化後,為了因應商品大量生產且規 格一致而伴隨的交易現象,首先是出現在保險、運輸、銀行企業,自二 十世紀初期起,則迅速擴展而普及於幾乎一切的商品與服務產業。1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十九世紀工業化後,為了因應商品大量生產且規 格一致而伴隨的交易現象,首先是出現在保險、運輸、銀行企業,自二 十世紀初期起,則迅速擴展而普及於幾乎一切的商品與服務產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