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南、北傳《善生經》經文內容之對比
3.4 巴利本與早期佛教漢譯《善生經》文本人際倫理的比較和說明
3.4.1 東方是父母的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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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CSCD 版 《Sivgalasuttam》
(D.31.)
中譯:居士子,有五種方式是子女應該奉養東 方的父母-曾被養育,所以應奉養父母;應為 父母做事;要存續家業;繼承遺產;對命終的 亡者要呈奉供物。
《長部.教授尸伽羅 越經》
居士子!依五理由,子應奉侍東方之父母:「受 養育之我應奉養雙親;應為雙親作業務;應繼續 家系;應繼續[祖先]之遺產;又對諸祖靈,應時 呈奉供物。」
《長阿含.善生經》 善生!夫為人子,當以五事敬順父母。云何為 五?一者供奉能使無乏,二者凡有所為先白父 母,三者父母所為恭順不逆,四者父母正令不 敢違背,五者不斷父母所為正業。
《中阿含.善生經》 居士子!如東方者,如是子觀父母,子當以五 事奉敬供養父母。云何為五?一者增益財物,
二者備辦眾事,三者所欲則奉,四者自恣不 違,五者所有私物盡以奉上。
安世高譯《尸迦羅越 六方禮經》
佛言:「東向拜者,謂子事父母,當有五事。
一者當念治生,二者早起勅令奴婢,時作飯 食。三者不益父母憂,四者當念父母恩,五者 父母疾病,當恐懼求醫師治之。
支法度譯《佛說善生 子經》
又居士子!夫東面者,猶子之見父母也,是以 子當以五事正敬正養正安父母。何謂五?念思 惟報家事,唯修責負,唯解勑戒,唯從供養,
唯歡父母。
上列表中,是做子女的應該奉養父母的五種方式。從上表各譯本,可以清楚 的比較出來,巴利本《善生經》與《長部.教授尸伽羅越經》的項目、意義和順 序是相同的。
內容的陳述呈現,以巴利本《善生經》顯得具體,清晰易懂。而,《尸迦羅 越六方禮經》用「敕令」奴婢,時作飯食。「敕」字即命令的意思,古代常用於 形容帝王的命令,帶有強制性,譯法較為凝重。大致上,漢譯各經,由於受到中 國傳統孝道觀念的影響,各家譯本有不少的出入,顯示各家所關注的重點不同,
應屬於文化性的差異所致。這也說明翻譯者可以有各自不同的解讀66。 62 巴利CSCD 版
《Sivgalasuttam》
(D.31.)
中譯:居士子,有這五種方式是子女應奉養東 方的父母,父母有五種方式應當憐愛子女:要 防止作惡,要鼓勵做好事,要教導技藝,為他 選擇適當的年輕女子結婚,適時贈與財產。居 士子,這五種方式是子女要奉養東方的父母,
有這五種方式要憐愛子女。正是東方受這樣的 保護,才能安穩而無怖畏。
《長部.教授尸伽羅 越經》
居士子!依此等五理由,愛子奉侍之東方父母,
當愛護子:遠離罪惡、令行善事、令練習技能、
為迎適當之妻、以應時宜,讓督家務。居士子!
依此等五理由,愛子奉侍之東方父母,當愛護 子也。如是東方受保護,安穩而無怖畏。
《長阿含.善生經》 善生!夫為人子,當以此五事敬順父母。父母 復以五事敬親其子。云何為五?一者制子不聽 為惡,二者指授示其善處,三者慈愛入骨徹 髓,四者為子求善婚娶,五者隨時供給所須。
善生!子於父母敬順恭奉,則彼方安隱,無有 憂畏。
《中阿含.善生經》 子以此五事奉敬供養父母,父母亦以五事善念 其子。云何為五?一者愛念兒子,二者供給無 乏,三者令子不負債,四者婚娶稱可,五者父 母可意所有財物盡以付子,父母以此五事善念 其子。居士子!如是東方二俱分別。居士子!
聖法律中東方者,謂子父母也。居士子!若慈 孝父母者,必有增益則無衰耗。
66 鄭志明,《佛教生死學》,(台北:文津,2006),頁 109。
安世高譯《尸迦羅越 六方禮經》
父母視子亦有五事,一者當念令去惡就善,二 者當教計書疏,三者當教持經戒,四者當早與 娶婦,五者家中所有當給與之。
支法度譯《佛說善生 子經》
父母又當以五事愛哀其子。何謂五?興造基 業,與謀利事,與娉婦,教學經道經。則以所 有付授與子,是為東方二分所欲者,得古聖制 法。為子必孝,為父母慈愛,士丈夫望益,而 善法不衰。
上列表中,是做父母的應該愛護子女的五種方式。從上表各譯本,可以清楚 的比較出來,巴利本《善生經》與《長部.教授尸伽羅越經》的項目、意義和順 序是相同的。內容的陳述呈現,巴利本《善生經》與《長部.教授尸伽羅越經》
唯一差異點是「適時贈與財產」「讓督家務」的不同。而,其他各經,雖然項目 一致,但是,內容不一致。
,《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其中一項則說要「當教持經戒」,而《佛說善生子經》
則說要「教學經道經」,這是,這二部經共同的特點。「經戒」「教學經道經」在 這個時間點,已匯進日常生活之中,而且,還加諸於東方父母的責任,這種差異 的存在,是否因所持譯本不同,所產生的差異。
東方小結:
東方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對應方位,象徵的是生命傳承的關係。居於家庭倫理 的首位。父子之間的關係,有著相互養育的義務和責任。血緣關係不是維繫道德 準則的最高依據,最重要的是,個人生命的倫理秩序,要自我完成。而父母的責 任,則是子女成長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支撐力量67。
所以,綜觀上表父子的對應關係,有一個漸進式的共同的特點。即子對父的 對待方式,因為曾被養育,所以長大後,應奉養父母,為父母做事,而且要存續 家業,繼承遺產。最後,要對家中命終的亡者,呈奉供物。
父對應子的關係,首先要防止子女作惡,鼓勵做好事,培養品德,學習謀生 的能力,再成家立業。最後,則是適時的贈與財產,幫助發展。這就是東方方位
67 鄭志明,《佛教生死學》,(台北:文津,2006),頁 109。
所蘊涵的生命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