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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衝突事件處理方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校園暴力衝突事件處理方式

探討校園暴力衝突的理論,以瞭解校園暴力衝突的成因之外,發 展學校實務的校園暴力衝突處理的方式,正符合近年來教育部校園安 全政策下,所推動發展的「學校本位」預防方案(school-based prevention program)的精神。本研究先探討校園暴力衝突處理的方 式,再做校園暴力衝突處理方式的比較。茲分述如下

壹、 校園暴力衝突事件處理的方式

本研究是由校園法律的層面、知識管理層面和社會文化層面等三 個方面,來探討校園暴力衝突處理方式,所要注意的實質問題。

一、 校園法律的層面

在目前講求「依法行政」的時代,學校教育人員面對校園暴力衝 突的事件時,除了道義責任之外,需同時承擔有行政和法律責任。尤 其公立學校教育人員為廣義的公務員,依法行政更是現行公務人員的 最高指導原則,故對於學校為相關法律事務及責任不宜不慎(黃振

因此,在校園暴力衝突處理時,若能清楚認識相關法律責任的歸 屬,將有助於教育行政行政人員擬定或形成暴力衝突處理的策略。簡 而言之,學校在制訂校園暴力衝突處理的方式時應重視相關法規與法 律諮商的重要性。

(一) 校園暴力衝突處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校園暴力衝突處理的相關法律問題,可分為行政責任問題、刑事 責任問題、民事責任問題等三方面。

1. 行政責任問題相關法律條文

(1) 教師法第十七條--明定「聘任教師」的契約履行相關義務

(2)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構 成條件及處分程式。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解聘或免職教育人員之 構成條件。

(4)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八條--明定記大過之標準

「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5)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最重為 撤職之懲戒處分,記兩大過免職之懲處處分;其次 降職、

減俸,記大過以下之懲處處分。

此外,各主管機關或學校在針對處理不當之行政處分是以「會議

制」採比例原則,參酌當事人之答辯決定之。通常於暴力衝突事件發 生初期,即予處分者,處分可能輕微些;若暴力衝突已擴大並礙於輿 論及民意機關之政治壓力,勢必加重,不符「平衡原則」實有所聞。

2. 刑事責任問題

校園暴力衝突事件因處理不當而受刑事制裁者並不多見,若主 管為息事寧人做不實調查報告,則有「偽造文書」之刑責。

3. 民事責任問題

「民事責任」係指暴力衝突事件當事人間產生的「債權債務」

關係;一造對他造的「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性騷 擾事件,除負刑事責任外,要有民事賠償責任。

(1) 如公立學校教師涉有民法 186 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唯 我國已實施國家賠償制度,此項公務員之侵權責任由「國 家賠償法」以特別法優先適用1

(2) 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學生加害他人,都必須負「侵權責任」。

例如老師對學生暴行,違法懲戒行為;學生對學生之暴行 都是。若學生未成年,家長須負「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依照法律層面的意涵進一步對於校園中發生事故與賠償責任加

1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以探討,謝瑞智(1988)依此將校園中的事故分為四種型態:「在教育 活動中所發生事故」、「教師對學生違法懲戒行為」、「學校設施不良發 生的事故」、「學生之間發生的事故」。所以,依上述依照公私立學校 性質及其責任主體所適用的法律及責任釐清之後,將有提供學校行政 單位在進行學生間暴力衝突處理的法源基礎。

(二) 教育機關處理危機之法律責任應有的行為

邱英平(2000)認為,學校係教育機構,涉案人如係教師有其道 德與倫理嚴格要求,如係學生有其教育勸善之特殊考量。公立學校處 理校園暴力衝突事件,追究法律責任,如違失重大移送法辦外;其他 宜多採非法定程式,促使暴力衝突事件儘速和緩平息,應依當事人之 意願,由第三者以中立身分,協議方式處理之,一旦協議成立,應製 作書面文書,以憑辦理。

紀俊臣(1996)認為,若依法處理校園暴力衝突事件將具有展現 責任行政的態度、排除蔓延衝突之傳聞和施展形成轉機的條件,而上 級教育行政機關亦應提供足夠的法律諮詢,來協助基層學校單位處理 校園暴力衝突。透過法律責任的追究,通常能導引暴力衝突為轉機。

法律責任絕對是暴力衝突處理不容忽視的一環,更是提供暴力衝突處 理系統步驟設計的基礎,法律的效用除了使涉案者得到應有的保障或 懲處,亦可使教育人員在面對處理不當之指責時,能消弭於無形,大

幅減輕教育人員管理的壓力與負擔。

二、 知識管理的層面

學者張明輝(2002)認為,過去國內學校行政人員,所遵循傳統 專業角色,在求新求變的現今社會必須改變,學校行政工作要進行重 新的建構。「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KM)的概念,是近 年來的熱門話題,如何建構學校組織知識的管理體系,有效累積組織 智慧資本,成為提升組織績效的必要策略。學校組織應將學校行政運 作的相關資訊、經驗及成果,運用資訊科技設備,有系統的進行資料 蒐集、分類、儲存,以及建構學校行政的資源庫,有效應用與更新,

保持知識的彈性發展,建立組織內部有效的自我學習機制。

對於校園安全的處置納入知識管理中,透過現況的描述、原因瞭 解、及發展處理技術等過程,逐步建立校園內部,安全預防的學習機 制。尤其,校園逐漸面對,許多日新月異的威脅時,單靠傳統懲罰規 訓的機制,已經無法滿足,教育行政機關、教師、學生、家長,以及 社區等,權益相關人士對於暴力衝突處理的需求。因此,校園暴力衝 突的處理方式,勢必要隨著人、事、時、地、物做變動,隨著知識的 累積,進行應對策略與程序的修正、補充與更新,才能適應與面對各

三、 社會文化的層面

 

美國學者Garland(2006),以歷史和巨視的途徑,提出目前英 美社會朝向「控制文化」(cultural of control)的描述。這樣的發展方 向,目前也在國內社會發展之中。當學校逐步接受,暴力衝突處理等 風險降低的觀點和技術時,象徵著學校對於安全管理或暴力衝突預防 的文化,已經逐步朝向「有效打擊和精準控制」的意涵。這有別於傳 統社會福利文化下,所強調「教化、矯治和復歸」的作為。

雖然,「教化、矯治和復歸」的措施,如今仍在執行,但它的性 質已和以往大不同。如今的重點集中在「犯罪控制」,而非個人福利,

而且是朝「以犯罪行為為中心」,而非「以當事人為中心」。復歸工作

「解救」的不只是加害人本身,也含括未來的被害人。以學生的暴力 行為為例,過去採取社會推論的方式,例如,解釋其社會原因和解答 的傳統理論,將學生和青少年暴力的問題,放置在社會脈絡中解析,

追蹤社會根源,並以適當的社會手段處理,譬如學生諮商輔導、個案 工作、家庭和社會供給、或社會改革等。

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對於青少年輔導工作的成果,提出

「什麼才有效」的質疑。「成本和成效」的議題,在當今英美國家政 策決定中,扮演重要地位。這種要求「物超所值」的壓力、財政緊縮

和資源有限、及管理式信條之特殊效應,對於青少年或學生校園暴力 的防範工作,也越來越走向,普遍接受的經濟思考架構。暴力衝突處 理的觀點,就是在這20 年新一波的「公共管理主義」下發展,而逐 漸融入青少年暴力預防的工作(周盈成譯,2006)。

學校在處理校園暴力衝突事件時,應該注意: 校園暴力衝突處理 的相關法律問題,如行政責任問題、刑事責任問題、民事責任等問題,

才不致於誤觸法律。將校園安全的處理方式,納入知識管理中,透過 現況的描述、原因瞭解、及發展處理技術等過程,逐步建立校園內部 的學習機制,長保校園的安定與安全。人們對於傳統青少年輔導工作 的成果,已提出「什麼才有效」的質疑。這種要求「物超所值」的壓 力、在財政緊縮和資源有限的大環保中,將要求青少年或學生校園暴 力的防範工作,越來越走向講究「經濟效益」的思考架構。

贰、 校園暴力衝突事件處理方式的比較

本段主要針對,國內與國外校園暴力衝突處理方式進行探討,再 比較實務做法上的相同或相異之處,透過瞭解國內外,對於校園暴力 處理方式,提供學校發展校園暴力衝突處理方式的參考。

一、 美國的校園暴力衝突處理方式

美國學者

Larson(2004)認為,在 1970 年代以前,對美國許

多負責學生安全的教育工作者而言,預防校園暴力,只不過是透過行 政手段(如開除學籍),來壓制學校內潛在暴力的學生。然而,隨著 研究顯示,青少年長期攻擊情緒的問題、幫派聚結或其他問題特徵,

可能導因於學校的行政的措施時,宣告了,單純以學校行政處置方式 是失敗的。而且,由於,回歸重視憲法,對於人民受教權利的保障,

自 1975 年後,聯邦的立法以及最高法院裁決,改變了學校對待挑釁 行為學生的立場。80 年代以後,美國校園安全的預防,主要集中在,

街頭犯罪較高的都會地區學校。直至80 年代末期,非都會區的學校,

亦遭受槍擊等暴力事件的影響,促使學校單位,更急速發展校園安全 的新方案。90 年代開始,對於校園槍擊和暴力的現實與陰影恐懼,

使更多的研究人力與資源,投入校園暴力衝突預防的領域中。這將帶 來新的研究成果與理念。

使更多的研究人力與資源,投入校園暴力衝突預防的領域中。這將帶 來新的研究成果與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