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大正藏,冊 30,頁 345,下。
136 《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六,大正藏,冊 30,頁 486,中。
樣的真實含義。「一切性」(sarvatā, dharmas as they are in totality)是在表示「一 切」的梵文語詞 sarva 後加上表示「性質」的陰性字尾 tā 所形成的語詞,依託於
「盡所有性」(yāvadbhāvikatā, the phenomenal aspect),而表示諸法的一切項目皆 窮極其邊際。從上述兩個方面來解說「真實義」,意味著菩薩所認知的諸法「真
第一種「世間集成真實」140(loka-prasiddha tattva),tattva 是由表示「那個」
137 在 Janice Dean Willis(On knowing reality : the Tattvārtha chapter of Asanga's 'Bodhisattvabhumi' . p.69)的翻譯中,是將前者看作是諸法的本體面向、諸法的真實樣態,而將後者看作諸法的現象,
139 如依 Janice Dean Willis(On knowing reality : the Tattvārtha chapter of Asanga's 'Bodhisattvabhumi', p.70)在書中的翻譯,此四者分別為:
(1)「一般人普遍接受的知識」(what is universally accepted by ordinary beings),
(2)「經推理或邏輯而被普遍接受的知識」(what is universally accepted by reason, or logic),
(3)「完全清除煩惱障後之認知領域的知識」( that which is the sphere of cognitive activity completely purified of the obscurations of defilement),
(4)「完全清除所知障後之認知領域的知識」(that which is the sphere of cognitive activity completely purified of abscurations to the knowable)。
140 如《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六(大正藏,冊 30,頁 486,中)的相關說明,
的語詞 tat 加上中性字尾 tva 所組成的名詞,一般譯作「真實」。此一真實簡單而 言,即是被世人所認可之常識、通識。具體而言,依照論中所說,可包括如下三 個方面:其一,此真實是隨順「事」(vastu)而假立的,是依照「世俗」(saṃvṛti)
和「習慣」(saṃstava)所運作形成的;其二,舉例來說,就是四大之一的「地」,
其二,「道理極成真實」141(yukti-prasiddha tattva)。此一真實雖仍屬於世間 的範疇,不過與前者仍有差別。一是行為主體不同,相較於上一種真實是世俗上
其三,「煩惱障凈智所行真實」142(kleśāvaraṇa-viśuddhi-jñāna-gocara tattva),
此一真實與下文所說的「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均為出世間真實,此區別於上述
其四,「所知障凈智所行真實」143(jñeyāvaraṇa-viśuddhi-jñāna-gocara tattva),
此一真實於論中所述之內涵,約略可有如下幾點內容:其一,從主體來說,為菩 薩、佛所行境界,所依託者是所知障斷盡之「解脫智」,或說為於一切法之「離 言自性」和「假說自性」能夠平等認知的「無分別智」;其二,從所獲得之結果 來說,已斷「所知障」(jñeyāvaraṇa)、證得「法無我」(dharma-nairātmya)后所 顯真實,其中的「所知障」,如文中所說,即是對一切所知事物有「遮蔽」(avaraṇa)
「名稱」與「法」的平等,此平等即奠定在此二皆是空性的基礎上。(On knowing reality the Tattvārtha chapter of Asanga's 'Bodhisattvabhumi', p.80)
(2)六種真實
另一組可供參考的文本見於《瑜伽師地論·攝抉擇分》,是以上文所說的「四 種真實」為基礎上又加上「安立真實」、「非安立真實」,擴展而成的「六種真實」, 如文中說,
「復次應知真義略有六種:謂世間所成真實乃至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安立真實,非 安立真實。」145
「云何安立真實?謂四聖諦,苦由苦故乃至道由道故。所以者何?以略安立三種世俗:
一世間世俗,二道理世俗,三證得世俗。…又復安立略有四種,謂如前說,三種世俗,
及與安立勝義世俗,即勝義諦。由此諦義不可安立,內所證故,但為隨順發生此智是 故假立。云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146
「云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圓成實自性,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147
此處所說的「安立真實」,主要指苦、集、滅、道「四聖諦」,是為安立三種世俗——
世間世俗、道理世俗、證得世俗——而建立。隨後又指出第四種所安立的內容即
「勝義世俗」,內自所證的「勝義諦」是離於語言文字的,一旦落實在語言文字 上,被講說出來,也同「四聖諦」一樣,只能稱其為「安立真實」。非安立真實 , 即是諸法真如、圓成實性,與聖智相對,為其所緣、所行之境界,亦可以說此為 非言談安立所能施設的「勝義諦」、「第一義諦」。
3、如何理解《瑜伽師地論》中所說的真實
上述所說的多重真實,說法各不相同,究竟如何來看待此中對於「真實」的
145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大正藏,冊 30,頁 653,下。
146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大正藏,冊 30,頁 653,下。
147 《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大正藏,冊 30,頁 656,中。
說明。如有學者148認為,二、四真實的差別在於在於開合不同,合則為二,開則 為四,諸法一切性對應於四種真實的前二種,諸法真實性對應於四種真實的後二 種,前二是依境得名,後二是依智得名。另有學者149認為,「四種真實」是從相 對真實到絕對真實,從感性到理性再到超理性的過程,而其中起到關鍵作用的就 是「道理極成真實」。
筆者認為,此處所說的二、四、六真實,並不是在同一個層面上來談,前二 種「真實義」,是在說真實本身所應該具有的性質,那就是貫徹到法性且遍行於 一切事物中,「四種真實」則是照應不同的修行脈絡,或者說觀照主體智慧不同 來說明,「安立與非安立」兩種,則是從安立世間依於語言來談真實,以及真實 原本離於世俗、語言而說,顯示以前種種均為假言施設並並非終極真實。以上所 說真實,於其系統內部或彼此間之關係,如「四種真實」之高劣分別,「二種真 實義」、「四種真實」與「六種真實」間關係等,均可作進一步探討。而在本論中,
則是藉由「無二」之「中道」,以及「離言自性」之討論,進一步說明何為「真 實」。
(二)離於「二邊」之真實
1、離於「有」和「非有」之「無二」
在說明完「真實義」以及「四種真實」後,本品又以離於「有」和「非有」
二邊的「無二」中道,說為能顯真實。如文中說,
又安立此真實義相,當知即是無二所顯。所言二者,謂有、非有。
此中「有」者,謂所安立假說自性,即是世間長時所執,亦是世間一切分別戲論根本。
148 此處參見太虛大師,《《瑜伽真實義品》講要》,頁 118。
149 此處參見陳兵〈真實論〉(《佛法真實論》,頁 48-75)一文。
或謂為色受想行識,或謂眼耳鼻舌身意,或復謂為地水火風,或謂色聲香味觸法,或 謂為善不善無記,或謂生滅,或謂緣生,或謂過去未來現在,或謂有為或謂無為,或 謂此世或謂他世,或謂日月,或復謂為所見所聞所覺所知,所求所得意隨尋伺,最後 乃至或謂涅槃。如是等類是諸世間共了諸法假說自性,是名為「有」。
言「非有」者,謂即諸色假說自性,乃至涅槃假說自性,無事無相,假說所依,一切 都無,假立言說,依彼轉者皆無所有,是名「非有」。
先所說有,今說非有,有及非有二俱遠離,法相所攝真實性事,是名無二。
由無二故說名中道,遠離二邊亦名無上。150
在這一段文字中,約略表達出如下含義:
其一,上述所宣說的「真實義相」,是由「無二」(advaya)所顯現者,「無 二」即是法相所攝真實性事,此「無二」,亦可說為「中道」(madhyama-pratipad)、
「無上」。
玄奘譯本中「又安立此真實義相,當知即是無二所顯」一句,所對應的梵文 是
tat punaḥ tattva-lakṣaṇaṃ vyavasthānataḥ advayaprabhābhāvitaṃ veditavyaṃ
151,可簡略翻譯為,「進一步而言(punaḥ),安立(vyavasthānataḥ)那個(tat)真實相(tattva-lakṣaṇaṃ),是無二(advaya)所顯現(prabhābhāvitaṃ)
而成立的(veditavyaṃ)。」這裡的安立,就是施設,宣說的含義。如此所討論之 內容,即又上述所說的「真實義」以及「四種真實」,而過渡到對於「無二」的 哲學說明。
其二,「無二」中所說之「二」,即指「有」(bhāva)與「非有」(abhāva)
兩個面向,即事物的存在和不存在。所以「無二」的內涵,即是遠離「有」與「非
150 《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六,大正藏,冊 30,頁 486 下,頁 487,上。
151 此處梵文參考 Janice Willis,On knowing reality the Tattvārtha chapter of Asanga's 'Bodhisattvabhumi', p.81.
有」這兩邊。如此,此中重點即落在如何理解「有」與「非有」上來。
其三,論中所說的「有」(bhāva),約略說明了三個面向:(1)此是被安立 而來的,假說為有自性的(prajñaptivāda svabhāva),prajñapti 假說、世尊假施 設,vāda 言說,svabhāva 自性;(2)其所使用之範圍在於世間,並且是在很長 久的時間內,被執為有自性的;(3)是說明它的不良作用,它是世間所有的「分 別戲論」的「根本」(mūla),「分別」(vikalpa)與「戲論」(prapañca)均由此 而產生出來。後文中又列舉了一系列的說明,比如五蘊、內六處、四大、外六處 等等,直至涅槃這樣的語詞,都是諸法假說自性。
其四,論中所說的「非有」(abhāva),就是對於上述所說從「色蘊」直至「涅 槃」的假說自性,無有事,亦無有相,一切皆無所有,不僅自性無有,假說之自 性所依者亦是無所有。此一觀點在論中亦被認為是錯誤的。
如此,即是離於「有」和「非有」二邊所顯的「無二」真實。
2、離於「增益執」和「損減執」
在隨後的論中,是經由離於「增益執」和「損減執」的二邊,來說明何為真 實。此段落文字共分為五點要點,第一是對「離言自性」之解說,第二、第三則 分別對應於「增益執」和「損減執」之破除,第四是對「空性」的認知不同,而 有「惡去空」和「善取空」的差別,最後是對「離言自性」與「言說」間關係的 再討論。
(1)「離言自性」
如何解說諸法「離言自性」(nirabhilāpya-svabhāvatā),在〈真實義品〉中占 了很大篇幅,此「離言自性」,即是諸法勝義自性,也可以說為「有」或者「真 實有」,是無分別智所行境界,其真實,即奠定在離於「增益」(samāropa)和「損 減」(apavāda)二邊的基礎之上,如此可參看以下兩段經文,
經文一:
以何道理應知諸法離言自性?
謂一切法假立自相,或說為色或說為受,如前廣說,乃至涅槃。
當知一切唯假建立,非有自性,亦非離彼別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
如是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說,亦非一切都無所有。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無所有」。 云何而有?
謂離增益實無妄執,及離損減實有妄執,如是而有。即是諸法勝義自性,當知唯是無 分別智所行境界。152
經文二:
有二種人,於佛所說法毘奈耶,俱為失壞。
一者於色等法於色等事,謂有假說自性自相,於實無事起增益執。
二者於假說相處、於假說相依、離言自性、勝義法性,謂一切種皆無所有,於實有事 起損減執。153
從上述兩段經文之文字,不難看出如下幾點內容:
其一,在上文中闡明何為「有」時,曾經帶出由「色蘊」乃至「涅槃」等一
其一,在上文中闡明何為「有」時,曾經帶出由「色蘊」乃至「涅槃」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