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kauśalya- tattvaṃ daśaddhā ātam-dṛṭṣi-vipakṣataḥ//

在文檔中 《解深密經》的真理觀 (頁 91-98)

玄奘譯177

極成淨所行,攝受并差別;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

真諦譯178

成就清淨境,攝取分破實;勝智實十種,為對治我見。

175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8,下。

176 真諦譯,《中邊分別論》,卷一,大正藏,冊 31,頁 455,上。

177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8,下。

178 真諦譯,《中邊分別論》,卷一,大正藏,冊 31,頁 455,上。

此十種真實,依玄奘譯本分別說為,「根本真實」(mūla-lakṣaṇa-tattva),「相 真 實 」( lakṣaṇa-tattva ),「 無 顛 倒 真 實 」( aviparyāsa-tattva ),「 因 果 真 實 」

( phala-hetu-tattva ),「 粗 細 真 實 」( āudārika-sūkṣama-tattva ),「 極 成 真 實 」

(prasiddhaṃ-tattva),「凈 所行真 實」( viśuddhi-gocara-tattva),「攝受 真實」

(saṃgrāhyaṃ-tattva),「差別真實」(prabheda-tattva),「善巧真實」(kauśalya-

tattva)

在本品的結尾部分179又說明此十種「真實」,可以被劃分為兩個不同的層級:

第一層是作為「能顯真實」的「根本真實」,因其能顯示其餘九種「真實」;第二 層是作為「所顯真實」的其餘「九種真實」,是依「根本真實」所顯示而分別有 其所對治的內容;由此構成此論的「十種真實」說。

2、「能顯真實」

其中作為「能顯真實」的「根本真實」即「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

「圓成實自性」此三者,在〈辯相品〉中討論「虛妄分別」的「攝相」時曾論及 此三性,即以「虛妄分別」所產生之「似境」說為「遍計所執自性」,以「虛妄 分別」之自性說為「依他起自性」,以「虛妄分別」中能取、所取二者皆無顯示 之「空性」說為「圓成實自性」。

而在〈辯真實品〉中所說的「三自性」,主要有兩方面之內容:其一,「三自 性」是建立其他真實的所依;其二,「三自性」各自所說真實不同。具體而言,「遍 計所執」是「常而非有」,這裡所說的「常」是指「遍計所執自性」由名言所安 立而來,恒常時無有其相,能夠無顛倒了知於此說其為「真實」;「依他起」是「有 而非真」,其中「有」是指有緣生法,但是其散亂執取是雜染而非清淨說其並非

「真實」;「圓成實」是「亦有非有」,有「空性」而無「能取」、「所取」的二邊,

179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71,上、中。

許為「真實」。

3、九種「所顯真實」

(1)「相真實」

此中所說「相真實」180(lakṣaṇa-tattva),lakṣaṇa 表示「相」、「特征」之含 義,被說為是離增上慢「所顯真實」,即對於作為「根本真實」的「三相」能夠 如實了知、無顛倒,這種如實了知是建立在遠離「增益」、「損減」的二邊來說的,

只是針對「三性」中不同的項目所離「二邊」的內容有所不同。如說明「遍計所 執自性」真實相,是於一切法補特伽羅,離於所有「增益」、「損減」見;「依他 起自性真實相」,則是於諸所取、能取法中,離於所有「增益」、「損減」見;「圓 成實自性」的真實相,是於有非有,離於所有「增益」、「損減」見。

(2)「無顛倒真實」

此中所說「無顛倒真實」181(aviparyāsa- tattva),即無常、苦、空、無我,

是為對治顛倒所顯真實。此四者亦是苦諦四行相,或說為「四法印」,並將四者 依據根本真實中的「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各自區分 出三種,如此就有十二種不同的名目,其對應關係如下:

遍計所執自性 依他起自性 圓成實自性 無常 無性無常 生滅無常 垢凈無常

苦 所取苦 事相苦 和合苦 空 無性空 異性空 自性空 無我 無相無我 異相無我 自相無我

180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上。

181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 上、中。

(3)「因果真實」

此中「因果真實」182(phala-hetu-tattva),phala 表示「果實」,hetu 表示「原 因」,即是苦、集、滅、道四聖諦,此是聲聞乘出離所顯真實。此三種亦依「根 本真實」而立,所對應者略有不同。

其中「苦諦」已由前一「無顛倒真實」名目下帶出,約略說明一二。「苦諦」

的第一種是「所取苦」,依於「遍計所執自性」而說,所關聯的內容在於對補特 伽羅法的執取上,這一點正好對應於「相真實」中所說的「遍計所執」離於法補 特伽羅的增益、損減;「苦諦」的第二種是「事相苦」,直接說明為「依他起」, 所對應的具體內容是「三苦相」,即「行苦」、「壞苦」、「苦苦」;「苦諦」的第三 種是「和合苦」,對應於「圓成實」,與前所說之「三苦相」相合。

「集諦」三者,依次對應於「三性」,以「遍計所執自性」所執習氣說為「習 氣集」,以「依他起」之雜染性所帶業煩惱說為「等起集」,以「未離障之真如」

說為「未離繫集」。

「滅諦」三者,依次對應於「三性」,以「遍計所執性」唯是虛妄、自性不 生說為「自性滅」,以無「依他起性」之能取、所取這兩方面說為「二取滅」,以

「擇滅」和「真如」說為「本性滅」。

「道諦」三者,即「遍知道」、「永斷道」、「證得道」,具體而言就是遍知諸 法、斷滅雜染、證得清淨。「遍知道」對應於「遍計所執自性」和「依他起自性」;

「永斷道」是斷滅雜染,只對應「依他起自性」,「證得道」證得清淨;只對應「圓 成實自性」。

(4)「粗細真實」

182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中。

此中「粗細真實」183(āudārika-sūkṣama-tattva),即「世俗諦」和「勝義諦」,

被說為無上乘出離所顯真實,此亦各自有三。

「世俗諦」中三者依三種「根本真實」建立,分別為「假世俗」、 「行世俗」、

「顯了世俗」;「假世俗」依遍計所執立,因為是假名安立,只有名;「行世俗」

依「依他起」而立,是緣起法,或者說「行相」;「顯了世俗」依「圓成實」而立。

「勝義諦」有三種,「義勝義」、「得勝義」、「正行勝義」, 這三者都是「圓 成實」;具體而言,「義勝義」所代表的就是通常意義上所理解的「勝義諦」,即

「聖智」所行、聖智境界;「得勝義」這裏是指「涅槃」,也就是最終所達到的勝 果;「正行勝義」則是指代修行勝道;此三者即同時包含境、行、果在內。為了 說明「圓成實」與此三種「勝義」的匹配,論中將「圓成實」也區分為「無為」

和「有為」兩種,無為的「圓成實」對應前兩種「勝義」,即「聖智」所行和涅 槃果,這裏還特別強調其無變異的特性;有為的「圓成實」對應勝道,此處是以 境無倒,說其為「圓成實」。

(5)「極成真實」

此中「極成真實」184(prasiddhaṃ-tattva)包括兩種,即「世間極成真實」

與「道理極成真實」,是為伏滅世間所說或外道他論而立的所顯真實。具體而言,

「世間極成真實」相當於世俗上通行的慣例和通例,被大家所認可的,比如四大 中的「地」並非是「火」或其他元素,又如「色」並非是「聲」或其他法,因為 此種真實只是依據名相假安立而來,所以只和「遍計所執性」相關。「道理極成 真實」,則是依賴於「尋思」,並且由現量、比量、聖言量此「三量」,「證成道理」

所施設建立,此種真實與「三性」都相關。

183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中。

184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下。

(6)「凈所行真實」

此中「凈所行真實」185(viśuddhi-gocara-tattva)包括兩種,即「煩惱障凈智 所行真實」與「所知障凈智所行真實」,此兩種真實的確立是為了顯了大乘,均 依「圓成實」而立。這裡所說的「凈所行真實」的兩種,與上文所說的「極成真 實」的兩種,正好構成《瑜伽師地論·真實義》中說明的「四種真實」。

(7)「攝受真實」

此中「攝受真實」186(saṃgrāhyaṃ-tattva),是指相、名、分別、正智、真如 五法,此五者被說為是入一切種所知所顯真實。其中「名」依「遍計所執自性」

而立,「相」與「分別」依於「依他起」,「真如」、「正智」為「圓成實」所攝。

(8)「差別真實」

此中「差別真實」187(prabheda-tattva),說為不虛妄真如所顯真實,即《解 深密經》中七種真如。依照次第為「流轉真實」(pravṛtti-tattva)、「實相真實」

(lakṣaṇa-tattva)、「唯識真實」(vijñapti-tattva)、「安立真實」(sanniveśa-tattva)、

「邪行真實」(mithyā-pratipatti-tattva)、「清淨真實」(viśuddhi-tattva)、「正行真 實」(samyakpratipatti-tattva)。此中「流轉」,「安立」,「邪行」三者,依「遍計 所執」和「依他起」建立,「實相」,「唯識」,「清淨」,「正行」四者依「圓成實」

建立。

(9)「善巧真實」

185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下。

186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下。

187 玄奘譯,《辯中邊論》卷二,大正藏,冊 31,頁 469 下-頁 470 上。

此中「善巧真實」(kauśalya- tattva)為對治十種「我見」所安立,這十種「我 見」是由於對「蘊」等十法所執而起,此「十法」具體而言就是,蘊、界、處、

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為無為。「蘊」等十法依照三種根本真實,

也依次被分成三種,如以「蘊」為例,即說明「所執義色」、「分別義色」、「法性 義色」。在論中,「善巧真實」又被說為「入我執事一切秘密所顯真實」。

此中不難看出,此論〈辯真實品〉所涉及之「真實」,即包括離於增益、損 減二邊之中道,如「相真實」;也包括早期佛教所說之「四法印」的相關內容,

無常、苦、空、無我;及和「四聖諦」相關的「因果真實」;通於一切經論的「二 諦」在此中以「粗細真實」的名稱安立;同時亦涵蓋了《解深密經》之「七種真 如」,《瑜伽師地論》之「四種真實」,以及瑜伽行派所說的「五事」;而最終將這 些都安頓在作為「根本真實」的「三性」之上。此亦表現出此論統合其他經論所 宣講之內容,並且提高「三性」之位置的意圖所在。

在文檔中 《解深密經》的真理觀 (頁 91-9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