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樣本結構分析
壹、問卷回收情形
臺東縣警察局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實際員額計有 485 人(2008 年 12 月統計資 料)本研究於 98 年 2 月 15 日發送正式問卷計 485 份(如附錄二),98 年 3 月 2 日 回收問卷 452 份,回收比例為 93%,有效問卷為 446 份,無效問卷 6 份。相關資料 經彙整如表 4-1:
表 4-1 問卷調查回收情形統計表 單位 人數 發送問
卷數
回收問 卷數
回收率 無效問 卷數
有效問 卷數 臺東分局 174 174 162 93% 3 159 關山分局 118 118 113 95% 1 113 成功分局 89 89 82 92% 0 82 大武分局 104 104 95 91% 2 93 合計 485 485 452 93% 6 446
貳、樣本結構分析
本研究以臺東縣警察局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計 485 名為研究樣本,針對回收的 有效問卷 446 份,依年齡、警察教育程度、服務年資、職稱、工作屬性、家庭居住 所與辦公處所通勤時間、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等八個構面,以次數分析法加以歸 納,以說明研究對象樣本之分佈情形,整體基層員警背景資料分析彙整如表 4-2 所 示,茲分述如下:
一、年齡
依回收樣本之年齡進行分析,以「40~49歲」最多,計有255位,佔57.2%;
其次「30~39歲」有120位,佔26.9%;「50歲以上」有56位,佔12.6%;最少的 為「29歲以下」只有15位,佔3.4%,顯示出臺東縣警察局所屬分駐派出所員 警偏向於中年齡層的現象,以「40~49歲」居多,以29歲以下之員警最少。
二、服務年資
依回收樣本之服務年資進行分析,以「20年以上」居多,有201人,佔 45.1%;其次為「16~20年」有169人,佔37.9%;「11~15年」有45人,佔10.1
%;「6~1年年」有14人,佔3.1%,「5年以下」有17人,佔3.8%;顯示出顯 示出臺東縣警察局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均較為資深,服務年資以「20年以上」
及「16~20年」居多,佔全部員警83%。
三、警察教育程度
依回收樣本之教育程度進行分析,警察教育程度以「警察專科學校甲種 警員班(含特考班)」之員警最多有273位,佔61.2%,其次為「警察專科學校 專科警員班(含進修班)」有152位,佔34.1%;「中央警察大學(正期班、專 修科、警佐班等)」最少只有21位,佔4.7%,顯示出臺東縣警察局所屬分駐 派出所員警以「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含特考班)」佔多數。
四、職稱
依回收樣本之職稱進行分析,職稱以「警員」最多計有365位,佔81.8%,
其次為「巡佐」有61位,佔13.7%;以「警務員、巡官」最少有20位,佔4.5
%。
五、工作屬性
依回收樣本之分駐派出所員警工作屬性進行分析,以「擔任警勤區警員」
最多計有272人,佔61%;其次為「警備警員」有83人,佔18.6%;「正、副
所長」有75人,佔16.8%;「帶班巡佐」有16人,佔3.6%最少,顯示出分駐 派出所員警工作屬性以擔任「警勤區警員」及「警備警員」工作居多,佔全 部79.6%。
六、居住所與辦公處所通勤時間
依回收樣本之居住所與辦公處所通勤時間進行分析,以「半小時不到」
最多計有 191 人,佔 42.8%;其次為「輪休或休假才回家」有 138 人,佔 30.9
%;「半小時至 1 小時之間(每日通勤)」有 81 人,佔 18.2%;「1 小時以 上(每日通勤)」有 36 人,佔 8.1%最少,顯示出臺東縣警察局分駐派出所員 警居住所與辦公處所通勤時間以「半小時不到」居多。
七、婚姻狀況
依回收樣本之婚姻狀況進行分析,「已婚」之員警最多共有392位,佔 87.9%;「未婚」之員警有32位,佔7.2%;其他(離婚等)有22位,佔4.9%,
顯示出臺東縣警察局分駐派出所員警以「已婚」之成員佔大多數。
八、有無子女
依回收樣本之有無子女進行分析,「有子女」之員警最多有400位,佔 89.7%,「無子女」之員警有46位,佔10.3%,顯示出臺東縣警察局分駐派出所 員警以「有子女」佔絕大多數。
綜合本研究樣本特性得知,臺東縣警察局所屬分駐派出所基層員警基本屬性 樣本中以擔任警勤區警員及警備警員人數居多,婚姻狀況多為已婚且均有子女,
而在年齡及服務年資方面以 40~49 歲及服務 20 年以上者居多,顯見分駐派出所員 警均為資深警員且已呈現出高齡化現象。另從居住所與辦公處所通勤時間,以半 小時不到居多。顯示出警察機關對員警服務之分駐派出所以能人性化,讓員警可 以於居住地服務,就近照顧家庭。
表4-2 分駐派出所基層員警背景資料分析表 (N=446)
屬 性 類 別 人 數 百分比(%)
年齡
29 歲以下 30~39 歲 40~49 歲 50 歲以上
15 120 255 165
3.4 26.9 57.2 30.4
表4-2(續) (N=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