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權力之意涵

本節旨在探討權力的意涵,首先釐清權力的相關概念;其次探究權力 來源,並且歸納權力基礎;最後羅列權力運用策略,增進對權力此一複雜 且多元概念的瞭解。

壹、權力之相關概念

權力(power)是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亦即引導他人去做或不做某些 事情,導使事情依其意志改變的力量,但是在本質上兼具權威(authority)

與影響力(influence)的意涵。權威係指任何人若居某一法定地位,就會 獲得的職位權力。權威建立在法制或習慣約定的基礎之上,具有合法性的 力量。影響力則是領導者個人透過人際交往的過程,影響他人產生自動行 為,以助群體目標達成的力量,影響力並非來自正式組織結構上下部屬關 係的權力系統,而是平行的影響作用(蔡培村,1985)。為進一步了解權 威、影響力與權力之涵義,並區別此三者的概念,玆分述如下:

一、權威

在正式化的組織結構當中,層級間的關係必須依賴正式權威體系的運 作來維持,藉由權責劃分、層級節制,以謀求組織效率和效能的最大化。

《 國 際 社 會 科 學 百 科 全 書 》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指出權威包含三個重要觀念:(1)權威具有合法性,上級自覺 有權利發布命令,下級自覺有義務服從命令;(2)權威的觀念與層級節 制有關,是一種制度化的職責與義務關係;(3)權威是一種依附於正式 職位的權力,此種權力為行政管理所必須具備的。

Katz 與 Kahn(1966)認為權威是一種合法的權力,可將之授予某特定 的人或職位,凡是使用這種權力及被此種權力凌駕,或其他在此管理系統 中的成員,均承認這種權力是適當的。

蔡培村、武文瑛(2004)綜合各專家學者的看法,將權威定義為:組 織中正式權力的行使,具有合法地位,能促使組織成員服從規範所定,捨 棄自己的決定標準並依上級指示來執行任務。

紀智隆(1993)認為權威即權力的一種。大體而言,學者將權威視為 個人因居於某一特定的職務地位,而由法律規章或傳統習俗等正式途徑所 賦予的一種權力。被領導者對於這種權力通常不必經過威脅或說服的過 程,都毫無疑問地接受,絕對地服從。

綜上所述,權威是正式組織中個人居於某一職務地位所獲得的合法性 權力,經由法律規章或社會規範作成共同約定,所以備受組織成員認可並 且自願順從。因此,權威包含下列的內涵:(1)權威是合法性的權力;

(2)權威來自於職務地位;(3)權威備受認可與服從。

二、影響力

組織中的成員在交互作用中彼此相互影響,所以影響力的形成不僅止 於上下層級關係,而是廣泛遍及人與人之間的交互關係。

Katz 和 Kahn(1966)認為影響力是心理上的一種力量,是一種人際間 的往來關係,藉此關係,個人可循某種方式多少依照己意來改變他人行為。

Bell(1975)認為權力的有效運用必須以控制某些來源為先決條件,

這些來源很可能是一種增強物。影響力則以改變某人的情境知覺為基礎。

Dubin(1974)指出影響力常與口語的說服、建議等相關,與服從團體

規範、放棄個人決策規準的權威不同,不一定涉及權威角色也能令人順服。

謝文全(2004)指出影響力是指具有改變他人(或團體)思想或行為 的任何力量。

蔡培村、武文瑛(2004)綜合各專家學者的看法,將影響力定義為:

領導者運用說服、互動、身教與心悅誠服等策略,來改變成員的價值、思 想、態度,以及行為等。

綜合上述,影響力泛指人與人之間經由交互作用而改變彼此思想或行 為的力量。因此,影響力包含下列的內涵:(1)影響力普遍存在於人際 互動中,涵蓋上下關係與平行關係;(2)除改變外在行為之外,影響力 著重於內在心理上的潛在改變。

三、權力

在任何組織中,領導者若要促使組織成員團結一致並努力達成目標,

必須借助某種力量來影響部屬的心志,方能產生有效的領導,所需借助的 力量即為權力,它是組織賴以推動工作的原動力。因此,組織須賦予領導 者充分的權力,組織的領導者始能有效推展組織工作,並且達成組織目標

(蔡培村,1985)。茲就權力的意義歸納並分析如下:

(一)權力存在於社會互動的情境中

Strauss(1983)指出權力可視為社會關係和人際關係,因為權力包括 執行權力者與接受權力者的成對關係。

Daft 與 Steers(1986)認為權力是人際間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某人

(或群體)導致他人(或群體)去採取某種其原本不願採取的行動。

林重澎(1988)與曹學仁(1996)認為權力存在於社會的交互情境中。

權力係產生於行使權力者與接受權力者的交互作用中,這個情境至少要有 行使權力者與接受權力者,因此在個人的情境裡,並無權力現象的存在。

因此,權力是一種社會關係或社會現象,存在於人類的社會中,主宰 著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權力產生於行使權力者與接受權力者的交互作用

中,所以權力的形成至少要有兩個行動者,包含權力的執行者與權力的接 受者。亦即,只有在兩個人以上社會互動的情境中才會有權力的操弄;反 之,在個人情境中則不存在權力現象。另外,並非任兩人之間就會有權力 產生,權力只存在具有某種關係的兩者之間,即權力擁有者與權力接受者 之間的支配關係,隱含著上對下或強權者對弱勢者的關係。換言之,權力 存在於權力行使者與權力接受者間互動的情境中,植基於垂直的、上對下 的社會關係之上。

(二)權力是控制或影響他人的能力

Robbins(1998)認為權力是一種能力,透過這種能力,某甲能使某乙 做某些先前可能不會去做的行為。

French 和 Raven(1959)認為權力是個人所具有並施加於人的控制力。

謝文全(2004)認為權力是使別人接受控制或影響的力量。不管接受 者是否願意,只要接受了控制或影響,施為者就擁有權力。

李健銘(2003)提出權力是影響他人的力量或能力。權力就是權力擁 有者運用所擁有的力量或能力,去影響或控制他人,以使他人按照自己的 意志行動。

Yukl(1994)認為權力可視為某人對另外一個人或某些人在態度及行 為上的潛在影響力,涉及對人的影響和對事務的控制。

曹學仁(1996)認為權力是影響他人行為與態度的能力或潛在可能性。

權力是影響他人所需的資源,控制或影響就是權力的行使。

因此,廣義而言,權力是一種使他人順從的力量,明確地說,權力是 權力擁有者(權力主體)控制或影響權力接收者(權力客體)的行為或態 度,促使權力接收者服從合作的能力。另外,權力是一種潛在力量,權力 僅是權力擁有者控制或影響他人的潛在可能性,因為權力能否發生作用,

除了視權力擁有者是否行使權力之外,尚須考量權力客體是否有能力接收 並且有意願服從。若權力擁有者不懂得行使權力,或權力行使者提出超過

權力客體能力範圍以外的要求,抑或權力接收者對權力行使者的要求不予 理會,如此就無法產生權力的操弄。

(三)權力在於產生意欲效果

Etzioni(1975)認為權力是一個行動者誘導或影響別人實現其指令和 所支持規範的能力。

Weber(1947)認為權力是社會關係中的一員能克服抗拒而實現其意 志的可能性。

林重澎(1988)和曹學仁(1996)指出權力運用的目的在於達成持有 權力者所欲達成的目標,此目標包括組織目標和個人目標。

因此,權力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力客體按照權力主體的意志行動,實現 權力擁有者的慾望或意圖。亦即,權力主體運用所擁有的權力去控制或影 響權力客體,儘管遭遇抵制或反抗,權力行使者仍能克服抗拒而將其意志 加諸在他人身上,驅使他人遵從其意志而行動,實現其旨意並達成其目 標。由於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通常難以截然劃分,所以在權力運作上兩者 相輔相成,可同時促進個人成長與組織發展。簡言之,權力即促使他人願 意依其旨意遂行其事,以達成個人或組織目標的力量,所以權力在於產生 意欲效果。

(四)權力奠基於互賴互惠的關係

Giddens(1979)認為權力是一種關係而非一種資源,權力關係是互動 中自主與依賴的關係,支配現象見之於部屬的行動及上司的權力行使,惟 權力的行使亦不僅於上對下的方式,上司有時也依賴部屬,部屬也有自主 的空間。

李健銘(2003)指出權力是一種個體間的相對關係。權力擁有者的權 力並非絕對權力,而是一種相對權力的關係,當權力客體願意聽從,則領 導者的權力才得以展現。

Blau 與 Scott(1962)認為個人以權力影響他人的歷程,基本上是一種

社會交易的歷程。在此交易的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施加行為控制,同時 也回報以相應的權力或資源。

因此,雖然權力存在於具有支配關係的社會互動中,劃定強權者與弱 勢者的上下層級關係,但是權力擁有者與權力接受者實際上處於相互依賴 的關係之中,而此依賴關係不侷限於下對上的依賴,亦包含上對下及水平 間的依賴,因為只有當權力接受者願意聽從權力擁有者的指令行事,權力 擁有者的權力才會對權力接受者的行為發生影響,才有實質的權力存在。

因此,權力並不是單向的關係,而是雙向的命令與聽從關係,奠基於相互 依賴的關係之上。

權力擁有者之所以運用權力來影響他人,主要是為了獲得權力接受者

權力擁有者之所以運用權力來影響他人,主要是為了獲得權力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