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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花園夜市攤販社會資本的分析

第三節 權威與規範

Pretty(2003)界定社會資本內涵中包含『法規、規範和處罰』,即是依靠法 規和規範的支持,去控制團體中個人的行動,以維持社會互動中團體的利益。而 Coleman(1990)認為『規範和有效處罰(norms and effective sanctions)』要求人 們放棄自我利益,依集體利益形式的規範,在此規範下個人犧牲小我,以完成社 會大我的集體利益。在此節,筆者將從兩個角度著眼:一為市府單位所扮演的『正 式制度化組織』,其制訂的法規、規範和有效的處罰,如何影響、規範花園夜市的 運作,甚而影響到其內的攤販移動。

二為花園夜市內『非正式制度化組織』中的成員:夜市管理者、各類攤販、

攤位仲介者,如何在花園夜市此一空間場域中,維持平衡。攤販在進入此一空間,

為達營業目的,除了面對外在的時空限制外,如何運作鑲嵌在社會網絡中的資源,

在合乎權威與規範下,展現出的行為及調適。『正式制度化』與『非制度化』組織 兩者層層疊置的交互關係,如何影響了夜市攤販的移動,以及對花園夜市此一社 會空間呈現何種影響。

一、正式制度化的組織:市政當局的權威規範與有效的處罰

(一)市政當局的『管或不管』?夜市攤販制度法令的合法化?

由於台南市夜市的形成,多屬民間人士自行集結的攤販集中區,夜市營業當 日所造成的交通壅塞、噪音、環境污染等問題,使夜市附近居民深以為苦,花園 夜市亦不例外。台南市政府亟思將夜市攤販納入管理,已研擬『台南市夜市暫行 設置管理要點草案75』,邀集台南市政府各部會訂出辦法管理夜市攤販,然而都發 局提出反對意見,其認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76,住宅區內不可 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台南市近來開張的夜市不少是在住宅區內,市府訂定夜市 設置管理要點,無異就是讓這些非法夜市就地合法,反對訂定夜市管理要點77。而 後在當時(民國八十九年),『市府為了是否管理或取締夜市爭辯不休時,夜市的 數目有時增減,有新興的,也有因生意不佳歇業的;市場的供需原則決定適者生 存的法則似乎快過行政效率78』。此法令草案,隨後亦跟著主政者79的更替而無疾而 終。

而後市府單位提出『台南市夜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民國九十五年

75〈別怕得罪人〉,《聯合報》,2000/05/31,?版

76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點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 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10 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

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中華民 國 89 年(2000)12 月 29 日訂定,92 年(2003)02 月 26 日修正)

77〈夜市民眾愛恨交織官方管理兩難〉,《聯合報》,2000/07/04,?版。

78〈夜市民眾愛恨交織官方管理兩難〉,《聯合報》,2000/07/04,?版。

79 當時市長原為張燦鍙先生,其卸任後,由許添財先生接任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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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三月九日召集台南市各相關單位做第一次審查,之後條例名稱更名為『台 南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夜市為其中主要項目之一,其中與夜市相關內 容包含了80

1. 攤販集中區僅允許於市場用地、商業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許可之用地設 置,業者必須檢附營運計畫書向市府申請營業許可。

2. 營運計畫書必須檢附管理計畫、設置基地面積 40%以上停車場及出具基地 周圍 50 公尺範圍內 80%住商戶同意書,並必須提出計畫回饋當地居民。

3. 訂定業者違規罰則,營業期間不得有妨礙交通、社會秩序、製造噪音、違 反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及其他違規行為。

而後,與攤販有關的『台南市攤販營業管理實施細則81』,亦在民國九十六年

(2007)廢止。目前台南市政府正積極推動通過『台南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 例』,亦針對草案,舉辦多次公聽會,希望將花園夜市此類攤販集中區管理制度化,

預計民國九十九年(2010)制訂完成82

從上述可以發現,市政當局亟欲透過法令制度,管理台南市的夜市並使之合 法化,但目前(民國九十九年),仍尚未完成。此類夜市成立的合法與否,尚有待 商榷,所以對於夜市的管理,僅能從相關法令,如上述提及的交通、環境相關法 規,對夜市加以規範與懲罰。

(二)賦予土地租賃的合法化

市政當局所扮演的角色對花園夜市的出現有絕對性的影響。承第二章第一節 所述『公有地承租的困境』,夜市管理單位透過公開的標租,合法取得公家土地的 租賃,但因其中牽涉到公有地的外租營業,讓市府單位引起多方爭議。

而未徵收的私有地部分,地主本就有權出租。夜市管理單位整合了私有地及 公有地的承租使用權,市政當局所扮演的角色,其實間接推生了花園夜市的形成。

(三)市政當局的有效懲罰

南市府市管課課長吳建德曾表示:『台南市夜市缺乏法源依據,大多由民間自 行管理,但仍須遵行環保、交通等相關法令』(蕭湘勻,2005)。花園夜市從開始 營運後,亦因多次的違規行為,如在公有土地上的違法建置或對環境的破壞、噪 音污染等,市政當局法令權威的有效處理,相當重要,說明如下:

1.營業後的環境污染

83

80〈台南市夜市管理自治條例審查〉,《台南市政府新聞稿》,2006/03/10,

http://www.tncg.gov.tw/dep_news.asp?nsub=A3A000&ID={F7049E66-FB4E-42CD-B6F8-B04BD3E6485D}

(2010/10/28 瀏覽)

81 該法令由民國六十六年(1977)八月十六日南市警字第四三六六二號令訂定發布,民國九十六年

(2007)一月十七日南市法行字第 09609500620 號令廢止

82 台南市政府九十九年度施政計畫,頁 8。

83〈花園夜市棄置垃圾 市府主秘震怒〉,《聯合報》,2000/02/12,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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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舊址的花園夜市,曾因營業後未派人清運垃圾,經市府人員多次勸導無 效,曾被環保局列為稽查重點。由於當時市府推動『垃圾不落地』政策,因此對 於攤販營業後的垃圾堆置,嚴加取締。亦因如此,現在花園夜市管理單位聘請清 潔人員,在夜市營業後,清運垃圾,並在營業場所內,放置流動型的大型垃圾桶,

以符合市政當局的規定。

2.公有地上的違法建置

84

據報導85:『花園夜市管理單位違規在市有持份單位土地上搭建管理室、廁所 及劃設攤位等設施,當時台南市建設局多次規勸卻未改善,因此勒令花園夜市自 民國九十五年(2006)五月十一日起停業,但夜市經營者認為,市府無預警終止 契約,罔顧攤販權益與生計,仍會繼續開市,且對此提出訴訟,爭取繼續營業至 契約期滿。而對於業者揚言繼續開市營業,市府建設局指出,已透過雙掛號方式 寄送中止契約之公文,確定對方已收到,晚間則會前往現地稽查,若發現繼續營 業,將依法處以六至三十萬元罰鍰,且抓一次,罰一次。』

而從訪談亦得知此事件,最後管理單位向市府提出訴訟,進入司法程序,但 管理單位亦將公有地上的建物拆除,以符合市府要求。

那一塊是公有地,被拆了,說市政府承租出去的土地不能有地上物(夜市股東 -C 先生,2010 年 10 月)

流動廁所之前我們不是蓋一間大的辦公室,還有一間廁所啊,結果說市政府 的話,所蓋的地方是向市政府承租的地方,我們最後是變成告市政府,最後 贏了,贏的話是已經拆掉啦,現在這個是蓋在私人的(夜市股東-C 先生,2010 年 10 月)

從上述事件可知,市政當局所扮演的權威角色及違法行為的有效懲處,多是 直接從夜市管理單位著手,而間接規範了攤販,亦保障了不屬於花園夜市內部成 員的相關權益。市政當局的權威角色賦予花園夜市此一『非正式制度化組織』某 種程度的合法化,使彼此的權益都受到了保障。

二、非正式制度化組織的組成與規範

承第二章及前段所述,花園夜市的成立,並非是攤販的自動聚集,而是背後 人為的操控,形成了一個相對於市政單位的『非正式制度化組織』。其內部成員的 組成,承接第二章,包含了『夜市管理單位』,如股東、管理員等、『有/無攤位權 利的攤販』及扮演橋樑角色的『攤位仲介者』,其組成、角色及作為,說明如下:

84〈花園夜市違規營業市府正式禁止營業〉,《台南市政府新聞稿》,2006/05/09,

http://www.tncg.gov.tw/dep_news.asp?nsub=A3A000&ID={87703645-E324-46A5-BC83-ED2421A85AB4}

(2010/10/28 瀏覽)

85〈停業處分 花園夜市要求撤銷〉,《中華日報》,2006/05/10,3 版、〈勒令明停業花園夜市不理〉,

《中華日報》,2006/05/1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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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市管理單位的具體規範與夜市內的潛規則:

管理單位為花園夜市此一非正式制度化組織中,操控、掌權的一方,亦是夜 市關係網絡內的權威角色。夜市管理單位透過眾多人力的集合與責任分屬,才使 夜市順利營業。亦如 Coleman(1990)所提的『有目的的組織(intentional organization)』,將夜市內部的運作規範加以訂定,使其內的人員(各類攤販)有 一準則可以遵守,並集中資源讓參與的攤販達成擺攤活動,如大面積擺攤空間的 取得、時間規範與限制、基礎建設的提供等,對於攤販的移動影響甚大。

夜市管理單位所訂定的規範,承第三章所列的具體規範外,尚有筆者調查所 得及攤販間口耳相傳,約定俗成的,如下說明之:

1. 攤販營業用車必須到夜市外圍自覓停車位。如此一來,亦影響了攤販擺攤移動 的計畫,例如需提早到夜市外圍尋覓車位,而不遵守規定的懲罰,將使攤販無 法再進到夜市擺攤。

他會登記,第一次他會勸誡,第二次被發現,你就不能再進來這夜市擺,他們 就是會跟這些發位置的講,以後這個人就不可以進來,會被封殺,不守規則、

遊戲規則(個案 11-飾品配件類,2010 年 5 月)

2. 攤販不可跨越營業賣場外圍圍牆,避免破壞植栽及有礙觀瞻。

2. 攤販不可跨越營業賣場外圍圍牆,避免破壞植栽及有礙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