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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園夜市攤販的移動路徑

第三章 花園夜市攤販的移動路徑及其限制

第一節 花園夜市攤販的移動路徑

時間地理學提供了對人類行為環境一個可識別的物質架構觀點,同時也提供 了表示人類行為的方法。時間地理學的實證研究方向之一,是研究自然與人的共 存過程(collateral process),注重人們如何依據自然的時間循環,來做自己的時間 配置(陳憲明,1989)。實證研究時,不僅記錄下觀察的行為,更注重此行為合理 的解釋,以及時空間對行為主體(人)的意義(陳憲明,1989)。透過時間地理學 中的時空路徑圖,詮釋不同類型攤販在時間與空間的預算(budget)下,時間壓迫 空間,空間亦壓迫了時間,所展現出的空間行為,所以筆者以下就第一手所得之 結果,繪製各類型攤販的移動路徑。

一、各類型攤販一日移動路徑

筆者選取最典型且資料較詳盡的六位個案(個案8、13、16、17、18、19)為 例,說明如下:

(一)飲食類攤販的一日移動路徑

1.餐飲類攤販:以個案17(鴨肉羹,四格)為例

該攤販約14點開始準備要販售的食物,而此一時段亦會到住家附近的黃昏市 場採購新鮮食材,17點從住家出發前往花園夜市,整理攤位約一小時後,18點隨 即馬上開始營業,以應付前來夜市吃晚餐的消費者。營業至凌晨一點後,開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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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據訪談得知,該攤販會在夜市清洗攤具,收攤時間約一個多小時至凌晨三點 離開,返家後約凌晨五、六點就寢至下午兩點。其一日移動路徑呈現如下圖。

圖 3-1-1 餐飲類一日移動路徑示意圖--以個案 17 為例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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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點心小吃零食類攤販:以個案18(涼圓,一格)為例

該位攤販約早上八點至八點半起床後,準備、製作擺攤的食材約一個小時。

中午移動至台南市國華街擺攤至下午六點,再進到花園夜市擺攤。該攤販表示,

因販售物品已屬現成的食物,且攤具與機車融為一體,所以幾乎不需要整理攤位,

只要一抵達夜市,停好車、放好攤具,就可馬上營業。營業約到晚上十二點後離 開,其移動路徑呈現如下圖3-1-2

圖 3-1-2 點心零食小吃類一日移動路徑示意圖--以個案 18 為例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從圖3-1-1及3-1-2,可發現攤位格數較多的餐飲類攤販,其整理攤位、備貨的 時間都較點心小吃零食類久。且飲食類白天還須移動到菜市場批購新鮮食材。而 點心小吃零食類攤販因規模小,備貨、整理攤位時間都較短,有的攤販更可充分 運用一天二十四小時,白天甚至移動到他處繼續販售其商品。而亦因白天尚須擺 攤,該位攤販收攤的時間亦較其他攤販來得早,充分展現其高度的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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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飾類攤販的一日移動路徑:以個案8(女裝)為例

販售服飾類商品的個案8,約下午三點起床,五點出發前往夜市,五點半抵達 後,整理攤位(一格)約一小時後開始營業,營業至凌晨,收攤約一小時後離開 夜市。近凌晨四、五點就寢,其一日移動路徑呈現如下圖3-1-3

圖 3-1-3 服飾類一日移動路徑示意圖--以個案 8 為例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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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飾品配件類的一日移動路徑:以個案16(女鞋,1-2格)為例

個案16的一日移動路徑以下圖3-1-4所示,該攤販白天約八點起床,移動至台 南市的菜市場(兵仔市),營業至中午十二點後,休息到下午五點,再移動到花 園夜市,整理1-2格(不固定)攤位的時間約需一小時,晚上12點多開始收攤至一 點多離開夜市。

在此亦可發現,飾品配件類、服飾類攤販在整理一格攤位及收攤的時間,都 較其他類型攤販收攤、擺攤一格的單位時間來的長。

圖 3-1-4 飾品配件類一日移動路徑示意圖--以個案 16 為例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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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雜貨類的一日移動路徑:以個案19(指甲刀、剪刀等,2-3格)為例 該個案一日的移動路徑如下圖3-1-5,該攤販約六點半起床,準備小孩上學。

而早上八點半至十一點半再繼續休息,十一點半到下午三點為其整理、準備貨物 的時間,如聯絡廠商、訂購商品等,下午三點到五點午睡,五點出發前往夜市,

約五點二十到三十分抵達,整理攤位約半小時,營業至晚上十二點半收攤,收攤 約十五分鐘,一點離開花園夜市,兩點半到三點之間就寢至早上六點半。

圖 3-1-5 生活雜貨類一日移動路徑示意圖--以個案 19 為例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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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閒娛樂類的一日移動路徑:以個案13(空氣槍,3格)為例

其一日移動路徑如下圖3-1-6。該個案約下午五點出發至花園夜市,五點半抵 達,整理攤位約一個半小時後,七點開始營業至凌晨一點,收攤一個小時後離開,

約凌晨五、六點就寢至隔天下午四點,稍微整理後,五點出發前往夜市。

圖 3-1-6 休閒娛樂類一日移動路徑示意圖--以個案 13 為例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綜合以上六位,大致可綜合描述出各類型攤販一日移動路徑的輪廓:花園夜 市攤販出門擺攤的時間通常不會超過下午五點。開始收攤的時間,通常不會超過 凌晨一點。各類型攤販整理攤位的時間長短不一,若以『一格攤位』來說,整理 時間最長的是服飾類(個案八,1格)、飾品配件攤販(個案16,1-2格);而整理

『全部攤位時間』的長短,以休閒娛樂類(個案13,三格)、餐飲類(個案17,

四格)攤販較久,擺攤、收攤都要一小時以上。

二、花園夜市攤販一週的移動路徑--依『攤位權利』分析

從筆者調查所得的21位各類型攤販,其一週夜市的移動路徑,依攤販在花園 夜市擺攤的天數,歸納為三種類型:

(一)類型一:三天(四、六、日)攤位空間使用權利

此類型為本研究中,最常出現的組合型態,共有十三位攤販,涵蓋了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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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五類攤販(詳見表3-1-1)。而其中,有十一位攤販在其他天的擺攤夜市為大 東夜市或成功夜市。

簡單可知,因為此兩夜市與花園夜市的營業日完全錯開,並無衝突。但攤販 在其他營業日,要選擇成功夜市或大東夜市,從訪談得知有如下原因:

1. 成功夜市47位在台南市北區,成立至今(民國九十九年)已有二十多年,若是 擺攤較久的『老攤48』(閩南語),可能一開始即先在成功夜市擺攤,其後因 為與花園夜市營業日相同的夜市倒閉49,才轉而進到花園夜市擺攤。

2. 而大東夜市位在台南市東區,成立時間50較短,通常為後進的『新腳51』(閩南 語)攤販,除花園夜市外的第二選擇。而後進攤販因:

(1)是否取得大東夜市的攤位。

(2)擺攤類型是否與該夜市特性相符,而決定是否到大東夜市擺攤。

許多擺攤時間不超過五年的服飾類攤販(個案6、7、8、10、15)表示,除了 花園夜市外,大東夜市販售服飾的生意較好,因為該區距離成功大學近,學生為 主力客群。而亦有服飾類攤販(個案12)表示因為無法取得在大東夜市的攤位,

所以轉而進到成功夜市擺攤,等待大東夜市的攤位。

而在類型一中,亦有攤販只在花園夜市營業三天,其他天則移動至台南縣近郊 擺攤或者選擇不擺夜市,如個案2、13、14、20、21。

與花園夜市有一天營業日相同的武聖夜市52,則被某些攤販取捨為只營業週 三,而週六轉租給臨時攤,或者轉而以『分攤53』(閩南語)方式進行營業,通常 採行此種方式的攤販大部分皆為擺攤許久的老攤,如個案15、個案19。

像武聖夜市現在生意也是很爛,(空)攤位也是很多,大家都跑去花園夜市擺 攤(武聖夜市攤販-W 太太,2009 年 7 月)

若以攤販類型來看,亦可發現,通常類型一的攤販,多為服飾類或飾品配件類 攤販(十三攤中有八攤)。他們在不擺夜市的週一,據調查,通常進行批發物品 的工作。此兩類攤販會在週一,親身移動到五分埔54或台北後站批發衣物、飾品,

47 成功夜市成立於民國七十五年(1986)。

48 據訪談得知,攤販之間會以『老攤』(閩南語)或『新腳』(閩南語)來稱呼彼此,以從事攤販 行業的時間及年紀來衡量。

49 亦有攤販表示,花園夜市的營業日剛好跟先前已停業的三星夜市(四、日)相同,所以在三星 夜市結束營業後,轉而登記花園夜市。

50 大東夜市成立於民國八十九年(2000)。

51 同註 48。

52 武聖夜市成立於民國七十三年(1984)(資料來源:台南市武聖、小北成功夜市資訊網

http://www.taconet.com.tw/b2city/,2010/10/9 瀏覽),營業日為週三和週六,因為與花園夜市一天 重複,使得許多攤販轉而進軍花園夜市擺攤,或者以『分攤』(閩南語)方式進行營業。

53『分攤』(閩南語):意指同一時段分成兩個夜市擺攤。

54 據調查,五分埔給下游廠商的批發日為週一和週五,當天許多店家只做批發生意,不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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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應付接下來一週的營業需求,其一週的移動路徑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圖 3-1-7:

圖 3-1-7 服飾類、飾品配件類攤販一週移動路徑示意圖

資料來源:筆者調查所得

(二)類型二:兩天(四、日或六、日)攤位空間使用權

花園夜市成立之初,攤位權利僅有週四和週日,而後攤販欲再加入週六的營 業日,必須重新登記權利,因此,此類攤販多半因未能登記到週六的攤位使用權,

所以只有週四和週日到花園夜市擺攤。而個案九因受限於平日白天其他正職工作 之故,所以其夜市的擺攤移動規劃為週六和週日,雖有兩天的空間使用權,但週 六為格仔主,週日為臨時攤,可說是本研究中的類型二和下述類型三之間的過渡 和特例,但由於仍擁有兩天的攤位空間使用權,所以仍歸類為類型二。

此類型攤販一週的移動路徑,最常出現的夜市組合為:花園(四日)、大東

(一二五)、武聖(三六)或者花園(四日)、成功(二五)、武聖(三六),

因週六花園夜市無法擺攤,因此攤販在武聖夜市就會擺到兩天,或者亦選擇到其 他近郊、營業日與花園夜市不衝突的夜市擺攤。

所以類型二攤販一週的移動路徑,以下圖3-1-8所示,以台南市為範圍,其中,

所以類型二攤販一週的移動路徑,以下圖3-1-8所示,以台南市為範圍,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