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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仔戲劇團管理相關法令及民間輔導單位

第三章 歌仔戲劇團現況

第一節 歌仔戲劇團管理相關法令及民間輔導單位

第一節 歌仔戲劇團管理相關法令及民間輔導單位

一、相關法令及執行狀況

規範歌仔戲劇團的法規,昔日主要是以「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為主,依據該規則:48執行法令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市為教育 廳、教育局,在縣、市則為教育局。民國八十九年以前,高雄市的歌仔戲劇團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課所管理;依照該管理規則,所有從事演藝工作的團 隊及個人均須向主管機關登記,並在演出前申請相關文件以備查。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三十日該規則正式廢除;至民國九十二年高雄市文化局成立,演藝團隊之主 管權由教育局移轉至文化局,目前依據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局務會議通過之「高雄 市政府文化局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規範管理。

暫行輔導要點中明文列舉管理對象的界定和輔導管理的要項;歌仔戲劇團及 演員符合其所指稱之演藝團體及演藝人員;不論職業或者業餘團體,皆在符合該 要點所界定之前提下合法成立。其中,對於演藝團體及主管機關的規定主要可分 為三方面:

(一)許可與登記

演藝團體之登記,其負責人需設籍高雄市,且非破產、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 為能力者。又團隊登記必須檢附固定住所(戲館)及所有設備(戲籠)清單證明,

並繳交訓練計畫及經費來源之說明。

48 参見「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H0080026&K1=

演藝事業&K2=演藝人員

(二)演出管理

針對劇團演出內容而言,演藝團體在表演之前除了應該主管機關報備演出內 容;演出時,主管機關也有監督之職責,必要時會同相關機關前往查驗。

(三)輔導、獎勵及處分

主管機關按規定每三年須更新演藝團隊之動向、資料,並注意是否有新成立 之團隊;據此對其進行輔導、獎勵和處分。凡是對於推廣藝文、提昇表演藝術水 準或增進國際城市文化交流有貢獻者,由文化局頒予表揚或獎勵。

規定演藝團體必須立案的法令既廢,強制規範劇團成立必須向官方登記的法 律效力便顯薄弱;民國八十九年「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法令廢止,

到民國九十二年演藝團隊主管單位移轉,在這三年當中,轄區的劇團管理,責任 隸屬高雄市教育局,但由於清查管理依法無據,若劇團對於登記報核採被動態 度,官方檔案中劇團的聯絡方式、營運狀態等相關訊息逐年誤謬可想而知;又民 國九十二年高雄市文化局成立,演藝相關事務管理權移轉,劇團檔案由教育局轉 至文化局;本論文進行過程中對登記有案之資料進行清查,發現文化局現有之團 隊資料四十三團中十三團的館址已換,或電話已成空號;根據文化局制定的暫行 輔導要點第五點之說明:演藝團體立案登記證自登記日起,每三年查驗一次,由 此推測該筆資料民國九十二年自教育局移轉以來,主管機關至今未主動調查更 新。

法令缺失使劇團主動登記之誘因薄弱,主管機關也因無法可據主動執行者 少;由調查結果觀察登記方面存在的諸多遺漏,實不利於考核及管理、獎懲之執 行。

二、相關民間單位

(一)高雄市戲劇藝術協進會(現行稱之為高雄市劇藝協會)

高雄市劇藝協會籌組於民國六十八年,由高雄市戲劇從業人員陳斑昌、黃金 建、李碧玉、蔡勝學、王或省、、、林王天月等三十人組織發起,民國六十九年 正式成立。協會成立之宗旨,在於「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社會教育,並從事協助政 府推行政令,改進戲劇藝術事業」。凡是在高雄市行政區內經營與劇團藝術相關 之事業,並領有政府所核發之登記證照之劇藝團體,即可申請入會。49

根據協會組織章程,會員的主要權益除了在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 權之外;經營演藝相關事業有困難時,得向協會請求協助;又對於演藝事業有所 貢獻時,得請求協會轉請政府褒揚。協會的業務以會員為主,除了維護會員權益、

謀求會員福利、反應會員意見之外,也配合政府,舉辦其他各類活動。主要業務 範圍與劇團經營相關者有:舉辦演藝人員研習、劇本之收集、配合文藝季活動與 巡迴公演。50

1 演藝人員研習活動

舉辦演藝人員研習活動,主要的目的在培育優秀人才、提升專業水準,使演 藝工作從業人員學有所長,進而延續傳統技藝香火。協會之所以舉辦研習,本欲 加強歌仔戲從業人員之專業素養,提升其知識與演藝水準。早期農業社會投入戲 班生活者,多半是家貧無以為學識字,為求餬口,學戲以謀生。民國五十七年九 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後,政府為提高演藝人員水準,規定劇藝團主必須領有高中 畢業學歷,演藝人員必須有國中程度,始予以劇藝團體證照。51此規定曾在業界

49 参見劉美菁著,《由劇團看高雄市歌仔戲之過去、現在與未來》,(臺北:學海出版社,民89),

頁130。

50 参見同註 48,頁 131-133。

51 参見林鶴宜,〈台北地區野台歌仔戲之劇團經營與演出活動〉,《兩岸戲曲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論 文集》,(台北:文建會,民 85),頁 69。

引起恐慌,歌仔戲演員多不識字,學歷限制對歌仔戲同業而言無異是合法經營的 阻礙。此項規定於多年陳情之後有所放寬。而協會的此項業務到目前為止也未真 正落實。

2 徵求劇本

高雄市劇藝協會徵求劇本之工作,本由教育局每年編列十五萬元左右補助,

民國七十四年因故停止。在理事長及協會顧問等多人積極爭取下,民國七十九年 重新獲得補助每年十二萬,每年出版三本劇本;民國八十二年補助經費驟減至五 萬,隔年協會只得出版一本劇本。52

歌仔戲發展之瓶頸,除了招募新人不易,傳承更是一大問題,無劇本留存是 其中要素。傳統戲曲口傳心授的教學方式難免有所誤謬,演員在講戲先生講完戲 便上場演出,缺乏完整結構,易生漏洞致使藝術層次難以提升。高雄市劇藝協會 之作法為:由協會出面向劇團徵求劇本,或者於劇團演出時全程錄音,請學者整 理成冊,由教育局補助,印製發予各劇團。但由於各劇團有其慣有之演出劇目,

與協會出版者不同;又協會礙於經費無法採集到更多更好的劇目,民國八十三年 之後,協會的此項業務暫停。

3 戲劇比賽

戲劇比賽由文建會、教育部、教育局、教育廳,組成「台灣地區地方戲劇比 賽籌備委員會」,台北、台中、高雄三地之戲劇藝術協進會等單位協辦,由各縣 市舉行初賽,再分北、中、南三區舉行決賽。協會除了協辦戲劇比賽,也輔導會 員參與比賽。比賽之優勝隊伍提供地方政府辦理藝術活動,及地方戲劇發展之重

民國五十九年訂定發布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辦法〉,其條文規定,有關劇團演員必 須國中畢業,團主高中畢業。演藝人員的學歷限制已於民國七十九年解除,演員資格不必拘泥於 國中畢業,但劇團負責人仍在此限。教育部八十一年修正發布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 規則〉第二章第五條規定:「演藝事業之負責人應具有高及中學以上學校之同等學歷或者同等資 格。但在本規則施行前已登記為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52 参見同註 49,頁 135。

要參考。53對歌仔戲劇團而言,戲劇比賽徵選優秀團隊之用意雖好,但為了爭取 勝利,贏得榮譽,服裝、佈景、燈光、排場樣樣講究,團隊往往必須投入重大的 資金和人力,即便獲獎,獎金遠不及劇團事前準備之花費,到後來劇團多興致缺 缺;民國八十八年起,地方戲劇活動停辦。54

根據〈高雄市劇藝協會九十四年度工作計畫書〉所訂定之五大業務範圍:舉 辦演藝人員研習、獎勵優良劇本、輔導戲劇比賽、文藝季活動及加強會員服務,

由於經費限制及主管單位之轉換,協會所能著力之處愈見減少;協會之運作對於 歌仔戲劇團之影響力漸趨薄弱。

(二)高雄市歌仔戲促進學會

高雄市歌仔戲促進學會成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底,由高雄市區關心歌仔戲發展 的各界人士共同組成,成員中不只是歌仔戲從業人員,含包含企業界人士及專家 學者等,成立之宗旨在「團結全市歌仔戲界人士,提倡激勵人心士氣之歌仔戲,

研究改進本市之本土藝術教育並辦理及協助推廣本市之藝文活動」。與高雄市劇 藝協會的區別在界定範圍與會員來源之差異;高雄市劇藝協會範圍較廣,舉凡戲 劇藝術及歌舞表演諸如:歌仔戲、布袋戲、話劇、樂隊、舞蹈團等皆包含內。學 會則將範圍鎖定於歌仔戲。劇藝協會的會員來自於從業人員,採團體會員制;協 會的會員來自各界,外援廣泛,可利用之社會資源較為豐沛,利於推廣之推動。

但對於從業人員的直接影響較小。

53 参見同註 49,頁 136-138。

54 辛晚教著,〈台灣歌仔戲生態與演出現象〉,《百年歌仔──2001 海峽兩岸歌仔戲發展交流研討 會論文集》,(宜蘭:傳藝中心,民92),頁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