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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

第二章 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背景

第二節 歐洲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

性別平等政策被視為歐盟社會政策之一,歐洲共同體在成立當初,社會政策制 定和實施並未受到重視。在簽署1951 年『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之中,為了促

29 黃世鑫,公務人員退休度之改革:切勿隨波逐流,誤入漩渦,考銓季刊,第五十期,p77- 78(2007)。

黃世鑫,老年經濟安全與政府財政-現行規劃老年退休金之迷思,載:「年金制度及其法律規範學 術研討會論文集」,p157(1999)。

30林彥妏,生與不生的矛盾:現代女性生育行為之研究,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p8- 17(2009)。

進勞動力自由流動,討論到與生產相關工人流動和工資的問題,近一步協調各會 員國之間社會福利制度,以排除勞動力自由移動障礙。隨著歐洲共同體越來越重 視經濟一體化,社會政策議題討論開始越來越多。1957 年『羅馬條約』中簽訂 關於社會保障、個人福利、衛生保健等社會政策,第119 條30F31中明確提出「男女 同工同酬平等機會」的承諾。因此,歐盟性別平等政策即是在平等對待和平等機 會這兩個基礎上發展。

『羅馬條約』在1960 年代並未有實際推動和成效;1970 年代聯合國第一次世 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宣告,激勵性別平等政策發展;歐盟在法令中再次 強調性別平等,包括1975 年「男女同工同酬指令」、1976 年「男女平等對待指 令」、1978 年「男女社會安全平等指令」;1980 年代歐盟將女性觀點引進歐盟政 策制定之中,並在各層級設立婦女事務的相關單位,提出了1986 年的「男女職 業安全指令」及「男女自營事業平等對待指令」;1990 年代因應全球產業結構改 變,帶動傳統家庭結構轉變,男性養家模式逐漸被雙薪家庭取代,會員國面臨失 業和勞參率的挑戰,越來越願意解決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特別是 針對女性勞動力市場。因此歐盟在1990 年代過後,根據婦女就業議題,制定性 別平等政策,使性別雙方可以達到平等發展。陸續通過關於家庭及職場上平等機 會與對待的相關指令,透過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觀點31F32與開放協調 法(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32F33,企圖使歐盟婦女走出家庭,進入勞動市場中,

31羅馬條約第 119 條:各會員國應從第一階段起保證並保持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則得到實施。(Each Member State shall during the first stage ensure and subsequently mainta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iciple that men and women should receive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32 「性別主流化」是 1980 年代開始出現在國際間對於政策的討論,即是在制定政策時,把社會 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之中。最先出現在 1985 年聯合國第三屆世界婦女大會後,結論中提出讓婦女 進入主流權力階層的要求,在 1995 年北京招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中,在其行動綱領中提出

「主流化性別觀點」的要求,並且獲得各會員國的認可及簽署。(李秉叡,全球論述中的性別平 等-以性別主流化為例)。

33 歐盟在進行整合的過程中,在社會整合層面上必須協調各福利國家的差異,才能使政策有效 的在各會員國中執行。「開放協調法」概念出現在 1970 年代,歐盟執委會為了促進各會員國在環 境議題上能互相諮詢,擬定具有共識基礎的法規。初次落實於 1992 年《歐洲聯盟條約》中,成 立相關程序以協調各國經濟和財政政策。最終出現於 2000 年里斯本高峰會議,將「開放協調法」

執行方法和對象標準化成為歐盟治理方法,並且進一步發展運用於其他社會領域。(施世駿,歐

以增加婦女就業,也希望藉由親職假與托育政策,使男性與女性共同承擔養兒育

1992/85/EEC Pregnant Workers Directive 懷孕受僱者指令 1993/104/EC Working Time Directive 工作時間指令 1996/34/EC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親職假指令

1996/97/EC Directive on Occupational Social Security 修訂男女職業社會安全指令 1997/80/EC Directive on the Burden of Proof 性別歧視案件據證責任分配指令 1997/81/EC Part-time Workers’Directive 部份時間工作指令

1999/70/EC Fixed-term work Directive 定期契約工作指令 2002/73/EC Equal Treatment in Employment Directive 加強對抗職場性騷擾指令 2004/113/EC Goods and Services Directive 同等獲得商品及服務指令

2006/54/EC Recast Directive 重訂男女平等機會和平等對待指令

2010/18/EU Revised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修訂親職假指令

2010/41/EU

Reviced Equal Treatment in a self-empolyed capacity Directive

修訂男女自營事業平等對待指令

34 資料來源:歐盟官方網站¸ http://Europa.eu/eu-law/legislation/index_en.htm

35 帶薪休假的產前檢查及分娩前(後)至少十四周產假,其中必須包括分娩前(後)強制性休假至少 兩周,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是否為帶薪產假,但至少應達足夠給付傷病的最低標準。

庭之間達到平衡。在工作時間上明確規定,給予最低限度要求35F36,各會員國需修 正法律達到標準,另外基於夜班工作容易造成健康危害或是精神緊張,夜班受僱 者也有特殊規定36F37,以保護和預防夜間受僱者的安全。

1996 年由社會夥伴與歐盟執委會進行社會對話,訂定了「親職假指令」,『歐 洲共同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憲章』中規定不分性別之勞動者都必須獲得同等對待。

親職假為個人權利,每個受僱者至少有三個月的休假,無論親生或收養子女,滿 八歲前都可以申請,且該權利原則上不能轉讓。會員國可自行決定部分工時工作 者及就業未滿一年者是否享有此權利。親職假結束後,受僱者有權回到相同或相 類似的工作,社會保障與親職假薪資則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

1996 年「修訂男女職業社會安全指令」37F38,歐盟法院對『羅馬條約』第119 條 作出解釋,禁止歧視婦女參加職業社會安全計畫,男女都應確保在退休金的部分 可以獲得平等對待。基於平等對待原則,對不同性別,婚姻或家庭狀況不同,皆 為立法保護範圍,禁止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

1997 年「性別歧視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指令」,受僱者對雇主可以投訴性別歧視,

歐盟法院認為舉證責任也是平等對待原則,將舉證責任轉至被告,雇主必須提供 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能視為無罪。

1997 年「部份時間工作指令」是由歐盟層次社會夥伴共同協議而成。由於歐 洲就業策略的影響,兼職工作成為促進就業的一種新工作型態。透過兼職工作的 安排,可以增加女性就業,也能增加就業的密集度,特別是兼職的安排可以滿足

36 規定給予每日、每週、和年度最低休息時間:每名受雇者每日連續十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一天工作六個小時以上,必須休息一段時間(各會員國自訂);每週不間斷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

每年不包含病假至少擁有四個星期的帶薪年假,帶薪年假不得以津貼代替,除非雇傭關係被終止。

每七天平均工時包括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八個小時。

37 夜班受雇者二十四個小時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有權獲得免費定期健康評估,倘 若健康發生問題時,必須要確認是否可以執行夜班工作。

38 本指令是用工作人口,包括自營工作者、疾病、生育、非自願失業、或是身心障礙人士等,

按照國家立法給予平等對待。

員工的需求,協調工作與家庭生活。該指令的目的是消除對於兼職工作者的歧視,

使其能在工作上發揮潛力,也使工作時間可以更加彈性運用。

1999 年「定期契約工作指令」可使工作的彈性與安全性達到平衡。在『歐洲 共同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憲章』中規定在歐盟必須有效改善勞動者的生活和工作 條件。即使受僱者擔任的是臨時、部分時間、季節性工作等也必須有定期契約的 簽訂,以保障權益,使其不受歧視,在合約時間內,權益等同於長久受僱者,使 固定期限內的勞動者擁有平等對待。

有鑑於聯合國婦女大會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38F39,歐盟於2002 年制定「加強對抗職場性騷擾指令」,使男性與女性在獲得就業、職業培訓、晉 升、工作條件等,均獲得平等對待。鼓勵採取積極措施,打擊一切形式的性別歧 視,包括人才的選拔標準、招聘條件、職業培訓和升遷計畫等,對於騷擾和性騷 擾採取防範措施,目的也是促進性別平等。會員國需要成立相關機構,獨立審查 歧視事件,並發布相關獨立報告。

2004 年「同等獲得商品及服務指令」是為了確保在商品獲得和服務上,不得 有利於某種性別,性別雙方享有共同基本權利並受到司法保護。在保險以及金融 相關服務時,會員國應確保不因性別不同,而導致個人有不同的繳費和福利,因 懷孕和生育產生相關費用,也不得導致個人繳費和福利有差別。

2006 年重訂「男女在就業和職業方面的平等機會與平等對待指令」透過具體 法律依據,確保性別平等,包括同工同酬、平等機會和平等對待原則。歐盟法院 可檢視在同一僱主下,男女是否獲得同等價值的工作。另外,禁止男女在就業、

工作場合、職業培訓等情況下,受到性別歧視、騷擾、性騷擾等。各會員國可持 續在工資差異和勞動力市場上解決明顯的性別隔閡的問題。利用彈性工時,使男 女雙方兼顧家庭和工作,這包括托育政策輔助以及適當的親職假。

39 要消除一切形式歧視,使聯合國公民享有公民權、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等等。

「親職假指令」讓各會員國的父母可以透過休假安排,協調他們在工作與家庭 照顧的責任。2000 年里斯本高峰會議將歐盟整體就業率目標增加至 70%、婦女 60%,在人口高齡化、促進婦女就業率、和男性必須與女性共同分擔照顧責任的 背景下,社會夥伴對於親職假重新審查評估。2010 年「修訂親職假指令」 中認 定親職假是個人權利不可轉讓,因為親職假是一個積極鼓勵父親承擔照顧責任的 方式。另外,考慮到父母有照顧殘疾或是長期患病兒童的特殊需求,需更有彈性

「親職假指令」讓各會員國的父母可以透過休假安排,協調他們在工作與家庭 照顧的責任。2000 年里斯本高峰會議將歐盟整體就業率目標增加至 70%、婦女 60%,在人口高齡化、促進婦女就業率、和男性必須與女性共同分擔照顧責任的 背景下,社會夥伴對於親職假重新審查評估。2010 年「修訂親職假指令」 中認 定親職假是個人權利不可轉讓,因為親職假是一個積極鼓勵父親承擔照顧責任的 方式。另外,考慮到父母有照顧殘疾或是長期患病兒童的特殊需求,需更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