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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普及式津貼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第五章 瑞典經驗,台灣轉化

第三節 瑞典普及式津貼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當女性結束育嬰假要回到職場,嬰幼兒托育是回歸職場會遇到的第一個難題,

國家給的家庭支持措施有哪些?瑞典以公共化托育及普及式的津貼的提供為主,

台灣則以津貼的給付為主。

津貼被認為是彰顯福利國的一環。在西方國家,最早有家庭津貼的是比利時與 法國,以法國為典型。1918 年巴黎近郊的冶金工人可以獲得家庭津貼,以彌補 家庭養育子女的重擔。1932 年,法國立法發放給有子女的勞工家庭。因為法國 的生育津貼有鼓勵生育的目的,所以後人往往將家庭津貼與人口政策產生聯想。

其實家庭津貼有減除家庭養育子女負擔的目的,也有重視兒童人權的意義存在,

有些國家將家庭津貼改為兒童津貼,也就是直接標示其受益者是兒童本人,將兒 童看作是主體,這些國家如丹麥、瑞典、芬蘭、德國、荷蘭等。而奧地利、法國、

比利時、南歐國家都維持家庭為標的給付270F274

273 Lorentzi, Ulrika.Vems valfrihet?Debattbok för en delad föräldraförsäkring, Stockholm: Agora(2004)

274 林萬億 發放兒童津貼需要配套措施-政府應廣設公之托兒所,紓解家庭照顧子女負擔,讓學 前教育機會均等 ( 1997.8.13 中國時報)http://taiwan.yam.org.tw/survey/child/lin.htm

津貼多為普及式的給付,由稅收來支應,也就是不管家庭收入、是否就業,均 可領取,如瑞典。也有國家採取社會保險方式來做,如比利時、南歐國家,是有 受僱的身份才能享有。日本採取雇主責任制,法令規定雇主提供兒童津貼。美國 則沒有普及式的兒童津貼,只有低收入家庭的兒童生活補貼。

津貼的政策目標會影響到資格的限制,法國為了提高人口生育第二個子女才開 始可以領津貼,人口太多的國家則限制可領取的子女數。或每個子女領取的額度 不同,有些國採取累加、有些採累退。也有因子女年齡增長而提高或降低給付額 的,通常領到15 歲到 19 歲間,或 19 歲以上在學者。瑞典兒童照顧津貼涵蓋到 兒童16 歲,有第二個孩子以後的大家庭補助,如果孩子正在上義務校或特殊學 校可以領就學津貼到孩子20 歲。

津貼發放額度既然是補家庭照顧、教育、醫療、生活等經費負擔之不足,則不 可能太高,但也不應該連基本生活費用的一半都不夠,因此,大部份國家都以五 千元左右為準。瑞典每月兒童津貼每個小孩可以領取1,050 克朗 (約台幣 3990 元),未與雙方家長同住可請領生活費用補助,每月最高為 1,573 克朗,低收入家 庭可再加上住房補助。

第二項 台灣家庭津貼

為協助家庭托育子女,目前台灣政府只有就0-2 歲幼兒提供相關家庭津貼,每 月給付2500-5000 元。包括衛福部提供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父母未就 業家庭育兒津貼,另部分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補助,提供家長育兒支持。台灣津貼 普及但明顯的排富,2016 年有 412,880 名 2 歲以下幼兒,其中有 45,665 名(11.06%) 因父母所得稅率超過20%,不能領取任何補助。為了鼓勵生產,也針對第三胎以 上父母做出政策的加給,包括托育補助資格的放寬及增加津貼。

行政院於2008 年核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 計畫」(2008-2014 年)補助家長部分托育費用(保母津貼)並鼓勵托育人員加入社區

保母系統,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保障家庭托育的品質。歷經6 年推動,全國 0-2 歲兒童送托社區保母系統的比例由 2008 年 4.07%攀升至 2014 年 9.1%。2011 年11 月 30 日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前項所稱居家 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 育服務。」賦予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法源依據。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中,保母管理全面採行「證照制」,

但政策成效遠低於預期。證照考試實施10 年來,領照 8 萬多人,實際執業 1 萬 多人,有照保母執業率僅18%,僅照顧低於一成的幼童,保母考照的效益顯然有 待商榷。兒盟2010 年針對全台 2 千多位三歲以下幼兒母親進行調查271F275,超過九 成家長不認為保母有證照就可以完全信任。從過去多起有照保母虐待受托幼童來 看,要求保母全面證照化,並不能確保兒童照顧品質。且對保母資格的認定,大 部分國家著重在專業訓練或課程的修習,而非全面要求證照化管理,瑞典、丹麥 都未實施保母專業證照制度。英國與台灣一樣,設有國家核發的保母執照,事實 上也是採證照與訓練並存的多元認證方式,即使未具備證照,在英國只要參加保 母培訓課程結業,仍可取得從事居家托育工作的資格。

計畫實施來歷經多次修正,調整補助門檻,逐步放寬托育人員資格、擴大補助 對象範圍。內政部估算全國大約有55,000 名幼童照顧者並未納入政府管理,有 數萬名的幼兒由無照保母收托,站在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的立場,政府應優先將這 些無照保母納管,並且對所有保母提供足夠的輔導與支持。2010 年調查發現約 34.74%的兒童由祖父母或親屬照顧,2012 年 7 月 1 日起先增列親屬保母為補助 對象。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 條第二項放寬托育人員資格,增 列高中以上學校幼保、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學歷保母)或取得

275 兒盟「2010 年台灣地區幼兒媽媽育兒現況調查」,係針對家中有 3 歲以下子女的媽媽進行抽 樣調查,調查時間為 2010 年 3 月 16 至 4 月 13 日,共計回收有效問卷 2,229 份,樣本分佈遍及 全國 24 個縣市(不含連江縣)。

126 小時保母專業人員結業證書(結業保母)。無證照托育人員只要加入社區保母 系統,政府亦補助家長托育費用。同時,親屬托育與執業托育人員採分流輔導且 低度管理,須接受在職訓練或親職教育課程與一次性訪視,使能兼顧托育照顧品 質。

為擴大並落實保母的有效管理與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 第一項訂定了「保母登記制度」272F276的規定:保母不論有沒有考取保母技術士證,

只要在居家環境中收費托育兒童(三親等以外),都必須向各縣市政府辦理登記273F277。 2014 年 9 月 15 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274F278規定訂定 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發布,居家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制 度275F279甫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施行,期透過法制作業將實際照顧兒童的居家托育人 員,以登記方式予以逐步且全面地納入輔導管理。

保母一旦登記,就成為地方政府管理的對象,可享有社區保母系統提供的各項 輔導及支持措施,包括在職研習訓練、協力圈支持團體等。改採「登記制」以增 加支持取代強制考照,擴大保母管理與輔導的量能,進而落實保母全面納管的政 策目標。確保托育服務品質,使家長安心送托,進一步實現托育社區化、優質化 的願景。重新思考社區保母系統管理機制之有效性、現行托育補助資格條件之合 理性,另就與「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整合之可行性及托育人員登記制度之 具體規劃等,聚焦下一階段「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2015 年-2018 年)的 政策重點。

276 保母登記制上路,將保母全面納管https://www.cylaw.org.tw/about/related-laws/29/120

277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登記。

278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四項: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 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8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 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 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 布 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項 2016 年以來台灣相關修法方向及建議 第一款 落實保母公共定價

保母補助政策的定價企圖一直飽受挑戰,很多人以尊重市場機制為由,篤信限 制收費會削弱嬰幼兒托育的品質。如果資訊不透明、規範不清楚、管理不落實,

自由競爭的結果可能是壓低成本、提高價格以擴大利潤,未必是有品質的服務。

地方政府應該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 條276F280規定,以審議會 的形式訂定保母薪資及收費,平衡人民薪資及托育費用,由各地方政府依據當地 狀況進行合理定價,以符合不同地區的家庭需求,遏止托育費用不當漲價、巧立 名目的現象。

研究顯示托育補助失靈,補多少漲多少,托育費用持續攀升,不同縣市托育管 理委員會,也不約而同提及保母「聯合調漲價格」的現象。但托嬰中心的薪資卻 按兵不動,托嬰中心的保母,可以同時帶五個1 歲以下的小朋友。過多幼兒、過 長工時、過低薪資,導致第一線托育人員待不久,專業經驗無法累積。高價格未 必等於高品質,政府應積極介入托育品質的管理及落輔導。

委託研究發現277F281,目前選擇保母托育的家庭,平均月收入約八萬,為中上階 級,這也反應了缺乏定價機制的市場化托育服務,只有所得高於平均的家長才有 辦法「自由選擇」。至於中低階級家庭,保母托育還是緣木求魚。「補助」除了降 低家長托育負擔,使之能持續就業,更是規範品質的誘因。「定價」除了讓更多 家長送得起,也希望促成更多保母持續就業。目前政府提供的社區保母系統及保 母津貼,並沒有辦法有效的降低托育費用。我國保母托育服務無比昂貴,主要是

28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

28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