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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與就業平衡法制之研究-比較台灣與瑞典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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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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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家庭與就業平衡法制之研究-比較台灣與瑞典 Research on the Legal System of Balance between Family and Work -Comparison Taiwan with Sweden. 指導教授:孫迺翊 博士 研究生:黃佩慎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O 七 年 七月.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 謝辭 本論文得以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孫迺翊老師不厭其煩的指導,總是及時 的指引和救援,才能讓我慢慢打磨出一本有點像法律人的論文。老師的課給我很 多啟發,我永遠不會忘記在課堂上看到熔爐的衝擊。在寫論文的這一年半討論會 裡,和學長姐、學弟妹的交流裡,讓我開始比較有法律人的思維,如果我對法律 能有一點認識,都要歸功於老師的引導,在這邊僅獻上我萬分的謝意。 非常謝謝口試委員王舒芸老師,老師的文章啟發了我的論文,口試可以見到真 人版的王老師讓人很驚喜,謝謝老師給我很多意見,也釐清了我很多迷惘的地方, 我會努力讓自已在這條路上發揮自己的影響力。謝謝口試委員王曉丹教授,老師 的文章也是我尋找論文方向時候的參考和明燈,口試時老師一直提醒的大方向和 思考邏輯,是我最欠缺的地方,非常謝謝老師的提醒。 口試到最後討論的話題很有趣,假設台灣真的有很棒的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 工作事業成功的女性,願意和敢放下正在衝刺的事業暫時回到家庭的有幾個人, 又有幾個人真正可以再回到工作的巔峰群中,這或許是我們新時代的女性生命歷 程中最不一樣的地方,我們是該好好想想,我們想要什麼樣的人生。 感謝這一年半來孫教授的同門學長姐和學弟妹,感謝沛君學姊細心的指導和建 議、總是被我騷擾的姿妤學妹,還有壁竹學妹、照華學妹、姵妤學妹、文玲學姊、 士恩學長、晁綱學弟、奕辰學弟、柏誠學弟、立俞學弟。謝謝大家一路來總是包 容我的忙碌和對法律的狀況外,總算輪到我畢業了。 當然還是最感謝不管怎樣都支持我的老爸老媽,和在工作上一路上包容我這個 『專業學生,業餘醫師』的同事們,還有 103 級法學院碩士專班一起上課奮鬥的 大家。把碩士班當大學部唸,也總算也要畢業了。幫自己開了另一扇窗,學習用 另一種不同的觀點來看世界,我收穫良多。.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3) 摘要 傳統的福利國家研究聚焦於國家對市場干預的「去商品化」,但從性別的觀點 而言,「家庭」也是權力與資源分配的重要機制,且對女性的影響更為直接且重 要,必須將其納入分析的架構,同時探討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互動。性別福 利國家對家庭照顧介入的政策,不只是「去家庭化」 ,也包括「再家庭化」 。去除 母親對於家庭照顧責任的「去家庭化」又可以有兩種方向:在自由主義體制的國 家是依賴「市場化」 ,在社會民主主義體制的國家則依賴「公共化」 。 「再家庭化」 則是在政策上將照顧的責任再轉移回家庭中,也可進一步區分為「性別化」與「去 性別化」的家庭主義,前者維持統性別角色分工的家庭制度,後者指打破性別角 色分工的家庭制度,真正性別平等的國家,必須同時讓男性共同參與分攤家庭照 顧責任。 如何促進家庭與工作平衡,讓女性可以進入勞動力市場,從家庭中釋放出來, 需要透過時間(親職假)、經濟支持(津貼)、照顧供給(托育政策)的制定與施行, 目的是減輕女性家庭照顧的責任,使女性就業率提高。瑞典將托育責任從女性轉 移到國家,透過托育政策與其設施,能夠負擔照顧幼兒的責任,使女性可以安心 進入勞動力市場中。透過實施陪產假、親職假、及臨時親職假,也能夠讓男性和 女性共同承擔家庭的照顧責任。透過「去家庭化」及「再家庭化」,將有效使性 別雙方在工作與家庭之間獲得平衡。女性生命歷程逐漸男性化,男性生命歷程稍 微女性化。借鑑瑞典經驗,台灣近年來在搶救低生育率、重視婦女及兒童最佳利 益的呼聲中,家庭政策有了重大的改變,透過政策和制度,進而影響社會的價值 觀,才能使性別雙方在工作與家庭之間獲得平衡,實現性別平等。 關鍵詞: 去家庭化、再家庭化、公共化、市場化、去性別化家庭主義、性別化家 庭主義、育嬰假、育兒津貼、托育政策.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4) Abstract Traditional welfare state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de-commodification” of market intervention by the state, but from a gender perspective, “family” is also an important mechanism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and resources, and the impact on women is more direct and important. Incorporate it into the framework of the analysis while explor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families, countries, and markets. The policy of family involvement in gender-welfare countries is not just " de-familialization, " but also "re- familialization ". There are two ways “de-familialization” to remove the of the mother's responsibility for family care: in the liberal regime, the country relies on “marketization”, and in the social democratic regime, it depends on “publicization”. " Re-familialization " is to transfe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e back to the family in terms of policy. It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gendered" and "degendered" of familism. The former maintains a family system that divides the gender roles. The latter refers to the family system that breaks the division of roles of gender roles. Countries with true gender equality must simultaneously mal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sharing of family care responsibilities. How to promote the balance between family and work, so that women can enter the labor market and be released from the family.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ime (parental leave), financial support (subsidy), and care supply (care policy) are needed to reduce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male family care and increase the female employment rate. Sweden transfer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childcare from women to the country. Through the childcare policy and its facilities, it can afford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ing for young children, so that women can enter the labor market with peace of mind. Through paternity leave, parental leave, and temporary parental leave, men and women can also sha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family care. Through "de-familialization " and " re-familialization ", it will effectively balance the gender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The life course of women is gradually masculine, and the life course of men is slightly feminine.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Sweden, in recent years, in the call for the rescue of low fertility and the best interests of women and children, Taiwan’s family policy has undergone major changes. Through policies and systems that influence the values of society, we can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and achieve gender equality. Keywords: de-familialization; re-familialization; publicization; marketization; gendered familism; degendered familism; parental leave; child care subsidies; child care policy.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 6 第四節 論文架構 .................................................................................................... 7 第五節 文獻回顧 ...................................................................................................... 8 第一項 性別觀點福利國家理論.......................................................................... 8 第二項 工作與家庭平衡理論............................................................................ 12 第三項 小結........................................................................................................ 14 第二章 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背景 ....................................................... 16 第一節 婦女就業與家庭衝突之形成 .................................................................... 16 第一項 傳統性別角色分工的鬆動.................................................................... 16 第二項 現代福利國家的興起............................................................................ 17 第二節 歐洲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 .................................................. 19 第一項. 歐盟九零年代後就業與家庭相關指令.............................................. 21. 第二項 歐洲就業策略 39F 與性別平等政策的關係 ........................................... 24 第三項 歐盟親職假和托育政策實施概況........................................................ 27 第三節 小結 .......................................................................................................... 40 第三章 台灣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 43 第一節 台灣女性勞動史-傳統性別角色分工的鬆動 ......................................... 43 第二節 台灣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 45 第一項 台灣現行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沿革........................................ 46 I.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6) 第二項 育嬰假.................................................................................................... 49 第三項 津貼........................................................................................................ 54 第四項 托育服務................................................................................................ 67 第三節 台灣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分析 ........................................................ 76 第四章 瑞典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 83 第一節 瑞典政治型態、社會價值及福利理念之背景 ........................................ 83 第二節 瑞典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 85 第一項. 瑞典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立法沿革.......................................... 85. 第二項 親職假和臨時親職假............................................................................ 89 第三項 津貼........................................................................................................ 92 第四項 托育服務................................................................................................ 99 第五章 瑞典經驗,台灣轉化 ................................................................................. 112 第一節 前言 .......................................................................................................... 112 第二節 瑞典親職制度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 113 第一項 瑞典親職假-形塑女性就業與家庭間的選擇權................................ 113 第二項 台灣育嬰留職停薪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15 第三項 2016 年以來台灣相關修法方向及建議............................................. 120 第四項 評析...................................................................................................... 128 第三節 瑞典普及式津貼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 129 第一項 瑞典普及式兒童津貼.......................................................................... 129 第二項 台灣家庭津貼...................................................................................... 130 第三項 2016 年以來台灣相關修法方向及建議............................................. 133 第四項 評析...................................................................................................... 134 第四節 瑞典公共化托育服務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 135 第一項 瑞典普及式公共化托育政策.............................................................. 135 II.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7) 第二項 台灣高度市場化的托育服務.............................................................. 136 第三項 2016 年以來台灣相關修法方向及建議............................................. 138 第四項 評析...................................................................................................... 143 第六章 結論 ............................................................................................................. 145 第一節 研究結果 .................................................................................................. 145 第二節 政策建議與未來展望 .............................................................................. 146 參考文獻 ................................................................................................................... 148. III.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8) 圖表次 圖 1-1 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15. 表 2-1 歐盟九零年代後就業與家庭相關指令...................................................... 21 表 3-1 台灣現行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48 表 3-2 育嬰留職停薪法規時間表.......................................................................... 50 表 3-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初次請領人數趨勢 (2009-2016 年) ........................... 63 表 3-4 已婚女性(15 至 49 歲)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 68 表 3-5 公私立幼兒園校數...................................................................................... 74 表 3-6 台灣婦女就業與家庭政策內涵之比較 (2016 年) .................................... 77 表 4-1 親職假及親職津貼沿革.............................................................................. 91 表 4-2 兒童津貼...................................................................................................... 97 表 4-3 住房補助...................................................................................................... 99 表 4-4 以隆德市為例,幼托服務的繳費標準.................................................... 106 表 4-5 瑞典幼托.................................................................................................... 107 表 5-1 台灣事業單位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規定之實施情形。.................... 117 表 5-2 台灣 VS 瑞典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19. IV.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身為婦產科醫師,在醫療的大環境中,深切地感受到女性晚婚、少生、不想婚、 不敢生的困境。2000 到 2013 年台灣生育曲線急遽下降 1,出生嬰兒減少 36%。 0F. 根據行政院國發會推計 2,2060 年台灣 65 歲以上高齡人口比例將大於 40%,將 1F. 超過目前居於世界之冠的日本,遠高過最早高齡化的瑞典(24%)。整體社會迎向 高齡化的陡坡,15 到 64 歲工作年齡人口逐年下降,勞動力供給來源緊縮,嚴重 影響整體社經發展。『女性作為主要的照顧者、高齡貧窮人口、越來越不情願的 生育者,站到了人口難題的中心點上,成為經建政策的中心考量』 3。隨著女性 2F. 教育程度大幅提昇、產業結構往服務業轉移、社會邁向少子高齡化,婦女勞動議 題日見其重要性,婦女定位亦應重新予以思考,性別角色與認知勢必需要重新調 整。 從 1975 年聯合國第一屆婦女大會以來,世界各國莫不肯定「婦女勞動」對一 個社會邁向脫貧的重要性,婦女勞動不僅關乎女性人權,更是國家社會經濟永續 發展的重要支柱。鼓勵婦女就業,可減少因女性教育程度大幅提昇,卻未進入就 業市場所產生的人力閒置與國家教育資源浪費的問題。也因為更多女性勞動力的 投入,帶來國家競爭力的提昇。事實上,從國際社會經驗,一個善於運用女性人 力資源的社會,往往也是國家競爭力排名的優等生,如瑞典。 國際社會也漸意識到「性別平等」的價值,開始進行一連串性別平等發展的規 劃和行動,這意味著性別不平等的現象逐漸被重視,女性從邊緣開始進入主流中,. 1. Haub 描述為鉛錘滑落(plummeting),Haub, Carl, Tracking Trends in Low Fertility countries: An Uptick in Europe? (2008) (最後瀏覽時間 2018/07/11)https://www.prb.org/tfrtrendsept08/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計值 103-150 年(最後瀏覽時間 2018/07/11) https://www.ndc.gov.tw/News.aspx?n=81ECE65E0F82773F&sms=ED8A185F8C0EAFC5 3. Hernes, Helga Maria, The Welfare State Citizenship of Scandinavian Women, in Welfare State and Woman Power: Essays in State Feminism. p137 (1987) 1.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0) 從被動轉為積極參與的角色。性別平等也隨著全球化的脈絡,深入每個國家和社 會當中。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雖然女性就業人數增加,但回家後仍需要承擔家庭 照顧工作,反而使女性負擔更重;此外同樣職責的工作,薪水往往不如男性;且 參與政治的機會往往被剝奪。在經濟的發展中,更加重男女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女性如何積極的追求「性別平等」,首先應和男性獲得相同的權利,如同工同 酬;其次,對不同的貢獻享有相同的評價,如家務有給,讓女性家庭內的照顧工 作和家庭外的有酬工作具有同等價值;再來,需要跳脫傳統的性別框架,改變標 準和價值觀,才能有效的達到性別平等。歐盟在 1990 之後,提出工作和家庭的 相關指令,不同的性別福利國家因應指令,針對國內政策而有所改變。本研究主 要借鑒歐盟及瑞典經驗,探討台灣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台灣在二次戰後,歷經快速的經濟成長,農業人口快速向工業及服務業轉移, 導致產業缺工的問題日漸嚴重,開發女性勞動力逐漸被視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 政策焦點;這樣的改變,讓女性有機會積極參與勞動力市場,得以擺脫千年以來 作為依賴者的角色,這是頗具性別意義與性別正義改變的開始。雖然我國女性勞 參率長期呈現趨增之勢,1980 年 39.25%到 2016 年 50.80% 4;但仍落後其他先進 3F. 國家甚多。勞動力不足和少子化,就是台灣女性的雙低困境。 實證研究 5發現生育率與女性勞參率呈現正相關之現象,係公部門就業機會、 4F. 勞動市場情勢(失業率、定期契約之就業型態)、產假給付等因素所致。根據 2016. 4.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105 年人力資調查性別專題分析(最後瀏覽時間 2018/07/11) https://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7330142310FDX2C8F3.pdf 5 OECD 會員國生育率與女性勞動參與率的相關性, 1980 年代中期後由原先之負相關轉為正相 關,實證研究發現生育率與女性勞參與率呈現正相關之現象,係公部門就業機會、勞動市場情勢 (失業率、定期契約之就業型態)、產假給付等因素所致,並將相關國家分為三類:1.北歐:因公 部門女性就業者占相當大之比率,及優渥的產假給付(maternity benefit),致呈現高生育率與高女 性勞參率之現象;2.高度彈性之勞動市場的國家,如美國:該類國家生育率相當高,且因高度勞 動市場彈性,女性重返勞動市場並非難事。3.南歐:傳統上女性勞參率偏低,許多女性從事定期 契約之就業形態,女性為提升終生所得以及考量生育後不易重返勞動市場,會因此延緩生育或墮 胎,致生育率較低。Alı´cia Adsera, (2003). “Changing fertility rates in developed countries.he impact of labor market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Population Economics. 2.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1) 年 OECD 各國女性就業、生育率統計,台灣在 33 國中敬陪末座,女性就業率約 五成,平均每位女性總生育子女數僅 1.2 名,落後香港、南韓、新加坡等亞洲國 家,與瑞典女性就業率逾八成、總生育率逾 1.9 相較,落差極大。 台灣女性由於受教育時間較長,進入職場的時間明顯晚於其他國家,於 25 歲 達到高峰後,隨即因為婚育大量退出職場 6,呈現一去不回的倒 V 形。瑞典女性 5F. 則於 20 歲達到高峰後,便處於高原期到 60 歲後才下降。在人生職場能力最高峰 的 55 到 59 歲,台灣女性就業率僅剩 40%,遠低於瑞典的 80.6% 7。當家庭的照 6F. 顧責任,未能獲得國家實質的協助及支持前,台灣女性因婚育看似「自願選擇」 退離職場的舉動,往往隱藏著「體制結構」支持不足的問題。因此結合人口政策、 家庭政策、女性就業政策、托育政策、和長照政策,提供女性一個更為友善的工 作環境,鼓勵婦女就業,進而提升國家的競爭力。 在思考「女性婚育後就業」這項議題時,必須思考三項前提:一、維持女性不 因婚育中斷工作,遠超過創造婚育後「再」就業的重要性。現今社會保險的設計 都有利於持續工作者,職業生涯中斷對女性職場發展及升遷是巨大的傷害。二、 釐清希望女性就業是為了婦女本身的福利?還是因為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便宜的 勞動力?女性主義者運用馬克思主義中的「產業後備軍」 8概念,來形容資本主 7F. 義對於女性勞動力運用的本質。如果只是希望女性去補充低薪的勞動力市場,對 沒有經濟壓力的女性而言,很難願意出來就業。唯有從女性本身的福祉為思考的 出發點,才能創造出增加女性就業的公共政策。三、如何協助女性同時滿足「家. 6. 臺灣未婚女性勞參率(60.48%)較有配偶或同居者(49.76%)或離婚分居或喪偶者(30.29%)為高。無 子女的女性之勞參率(70.42%)較有子女的女性之勞參率(62.28%或 45.93%)為高。教育程度較高、 單身、尚無子女的女性勞參率較高。 7 OECD 統計網站,Labour Force Statistics by sex and age (最後瀏覽時間 2018/07/11) 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LFS_SEXAGE_I_R 8 當企業需要多餘的勞動力時便會鼓勵女性就業;而當勞動力市場不需要女性時,便會鼓勵女性 扮演傳統家庭主婦角色,退出勞動力市場,以便將職位空出給正規的勞動工作者。Beechey, V. Some Notes on Female Wage Labour in Capitalist Production, Capital and Class, 6(3), p45-66 (1977) 3.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2) 庭照顧」及「工作表現」的需求?從台灣的資料分析 9發現:子女數越多,永久 8F. 離開職場的可能性就越大,生育一至兩個子女時,台灣女性就業率與其他 OECD 國家相比還在水準中,但生育三個以上就明顯下降。台灣育有 0-3 歲小孩女性的 就業率與 OECD 其他國家相較差不多,但育有 6-14 歲小孩的女性就業率在其他 國家是提高了,但台灣則是大幅下降。這提醒了我們在台灣的教育環境下,小孩 小學之後母親反而要面臨工作和協助子女兩者之間更大的衝突。若是了解台灣女 性在傳統家庭照顧角色上的糾葛,便能了解台灣女性的勞動力參與模式為何不像 歐美國家呈現 M 型狀態,而是離開勞動力市場後便很少再二度就業的原因。 如何讓女性從養兒托老的家務負擔中釋放出來,一方面可以參考瑞典將部分的 家務勞動公共化,仰賴國家提供平價可近的托育及長照服務,一方面創造大量的 公共照顧工作機會,讓國家幫助減女性輕家庭照顧的壓力。瑞典甚至進一步設計 了父親月,希望推動家務的性別平等。並輔以彈性的勞動法設計,讓女性在工作 表現上保有彈性,創造一個讓女性擁有「選擇權」的環境。成熟的社會要能夠支 持想工作的女性,不會因婚育而需要辭去工作;也應該支持想自己照顧子女的女 性,不會因為沒有就業就沒有經濟保障。政策的出發點必須以女性本身的福祉為 中心來思考,女性不應只以「媽媽」或「勞工」的角色出現在公共政策中,這才 是我們該努力建構的友善環境。. 第二節 研究範圍 近年來台灣因少子化與高齡化的社會來臨,了解到國家需將女性由家庭照顧的 責任中釋放出來,2012 年實施之托育整合制度,有助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再 透過親職假與育兒津貼的實施,平衡就業與家庭。借鑑歐盟經驗,透過政策面、 制度面的改變,進而影響社會的價值觀,也才能使性別雙方在工作與家庭之間獲 得平衡,最終目標將可以實現性別平等。本篇論文以瑞典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 9. 陳芬苓,第三章 勞動與照顧相關指標--家庭、兒童和就業狀況。第四章 政策相關指標--家庭 暴力,載:臺灣童權指標-兒少視窗(2014)。 4.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3) 策作為研究對象,研究範圍及於歐盟及瑞典立法例、法制史以及社會背景環境等。 檢視歐盟與瑞典實施親職假、津貼、與公共托育服務之制度經驗,藉由此等外國 法治制之比較研究,提供我國未來規劃家庭及女性就業促進之立法與政策參考。 親職津貼是透過制度設計讓國家對嬰幼兒的養育者,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得到一 定額度的金錢給付,是由親職假進一步衍生的社會給付,與家庭內照顧的經濟補 助相關。且為落實親職假,追求工作與家庭照顧平衡,親職津貼之設計必然涉及 到勞動政策中促進就業的討論,尤其是受到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束縛之女性就業, 以達男女就業機會實質平等;再者親職津貼目的雖然不排除補助家庭新生兒出生 後增加的經濟支出,但無論是從親職假期間所得中斷或減少之補償來看,或是從 承認父母養育子女行為之價值與奉獻來看,該項給付仍是以父母為核心之考量。 我國育嬰津貼給付法制雖然現實上造成同有育嬰行為之人因職業、身分之不同 而產生制度內外受領福利資格有無之差異,以及現行實施狀態造成請領者大量集 中於女性族群,引發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應維 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 平等」之憲法目的,這些都存有憲法上的討論空間,因此亦有相關研究加以為文 論述 10。由於育嬰津貼給付本質上屬於國家對於社會福利資源分配之落實,若依 9F. 照我國大法官會議第 485 號解釋關於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相關規定是否合憲之 結果,雖然解釋本文提出「…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以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 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 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 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 依據」,但最終仍對立法者採取寬鬆違憲審查標準,而予以合憲之解釋,可謂在 社會福利資源分配上給與立法者相當大立法形成空間。 10. 詹皓菁,以女性人尊嚴之維護探討育嬰假津貼制度之憲法基礎,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11)。 5.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4) 本文不從憲法討論切入,而是更具體地想藉由福利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的過程 來引出為何國家、社會必須共同分擔起家庭內子女照顧責任之理由。透過歐盟親 職假指令、育嬰津貼及托育政策法制發展的過程及瑞典的經驗作為對照,指出與 我國在具有相同的社會安全制度之興起及男女性別角色鬆動的社會背景下,面臨 少子化及國家介入子女照顧需求之社會問題時,瑞典是如何在女性家庭與就業平 衡上予以回應,也直接提供我國一個立法改革方向之啟示。 由於討論範圍過廣,本文研究的範圍僅限於親職假、育嬰津貼法制、及托育服 務;就涉及勞動法就業保障的配套(縮短工時、設置育嬰措施、照顧假等)僅略微 帶過,長期照顧的部分也非本論文處理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本文擬採取者有三: 一、歷史研究法:一個法律制度之產生有其歷史、政治、文化背景的影響,並 非一朝一夕得以形成,故本文也兼採法制史之研究方法、除了對瑞典現行的親職 假制度和公共托育制度介紹之外,也會一併從其 1996 年歐盟親職假指令加以討 論。如此一來,就可以更清楚了解瑞典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的發展。至於我 國方面,也會從育嬰津貼法制和公共托育的倡議開始爬梳,透過立法過程的討論 及發展,了解與剖析我國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的轉折。 二、文獻分析法:針對國內外的次級文獻資料,例如相關的書籍、論文、期刊、 官方網站等資料,基於本研究的相關議題再進一步的探討分析。藉此能夠了解歐 盟性別平等治理的改變,且探討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平衡。並參考歐盟統計局、文 獻或檔案中現有統計資料進行描述分析。藉由統計資料的呈現,觀察歐盟性別平 等政策對於性別就業及家庭政策的影響。在台灣的部分,針對主計處、兒童局等 相關資料與文獻,就台灣就業率、親職假、托育政策等資料,進行性別和相關家 庭政策實施概況分析,並探討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平衡。 6.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5) 三、比較研究法:本篇論文立基於法律政策學之立場,藉由國際比較方法探討 法律政策,目標在藉由法律對社會問題為完美規定。探討保障照護需求之社會目 標,應以何種法律手段及透過何等法律途徑來加以達成,從而藉法律來形成新的 社會秩序以適應社會變遷。鑑於法規範與受規範事實間常具有交互作用之關係, 各國法律制度之精神尤其會受到各國社會、經濟等因素所制約和形塑,唯有了解 到法律制度之基礎事實,才能理解法律制度之事項,故法學比較必須將比較對象 置於相關連之情境中去理解,將所欲比較之法律制度其所規範之生活關係納入比 較範圍。故本篇論文於從事制度比較的同時,亦嘗試描述瑞典親職假(父親月)及 公共托育服務的建置過程,以便了解既存狀態對法律制度的制約,更清楚分析法 律決策背後的價值選擇。.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文架構如下:第一章緒論,內容包括第一節問題意識及研究目的,第二節研 究範圍,第三節研究方法,第四節論文架構,第五節文獻回顧;第二章婦女就業 與家庭政策之形成,第一節婦女就業與家庭衝突之形成,第二節歐盟婦女就業與 家庭平衡政策及實施概況,第三節為小結;第三章台灣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第一節就業與家庭衝突之形成,探討台灣傳統性別角色的鬆動,第二節探討台灣 近年來(2016/05 前)的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第三節為評析;第四章寫瑞典 婦女就業與平衡政策,第一節討論瑞典政治社會背景,第二節討論婦女就業與家 庭平衡政策及實施現況;第五章討論瑞典經驗台灣轉化,探討新政府上台後 (2016/05 後)一系列的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的發展及批評;第六章結論,本章將 對前述各章將以統整、歸納。. 7.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6) 第五節 文獻回顧 11. 在此章節,筆者先從福利國家理論 談起,再論述具有性別觀點的福利國家理 10F. 論。最後依照「性別平等」的光譜,探討各國工作與家庭平衡的政策。. 第一項 性別觀點福利國家理論 第一款 福利國家理論 福利國家不再只是規範生產體制的資本關係,它也同時規範了家庭生活,也就 是「再生產」的過程。而福利國家的稅收與移轉性所得,也形塑了對性別角色的 規範。因此福利國家不僅是階級政治的議題,也是性別的議題。福利國家狹義的 定義是將福利國家視為社會改革的領域,包括所得轉移、社會服務、住宅問題等; 廣義的定義是以就業、工資、全面總體經濟作為引導等議題,國家在管理組織經 濟扮演重要角色,被稱為福利資本主義。 1965 年 Wilensky 和 Lebeaux 率先提出將福利國家分為殘補式(residual model) 與制度式(institutional model)兩種類型 12;1990 年 Esping-Andersen 從階級政治的 1F. 權力資源觀點發展出『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保守組合主義體制 (conservative regime) 13、社會民主主義體制(social demoaratic regime) 14、自由主義 12F. 13F. 11. Esping-Andersen, Gøsta 著,古允文譯,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1999)。李碧涵,市場、國家 與制度安排:福利國家社會管制方式變遷,載:全球化下的社會學想像:國家、經濟與社會研討 會(2000)。 12 傅立葉,從性別觀點看台灣的國家福利體制,台灣社會研究季刊,80 期,p210-211(2010)。 13 「保守組合主義體制」代表國家是德國,以家庭為主,國家輔助,市場則是邊際性的;去商品 化程度頗高,依賴國家和家庭。國家一方面作為福利供給者,提供公共年金或是社會保險;另一 方面賦予家庭承擔和提供福利的責任,使家庭取代國家提供各種服務。家庭無法負荷時,國家才 提供輔助性的福利與服務。以俾斯麥家長式的權威主義為其主要特色,強調社會整合與國家強力 介入,以社會政策形塑階級結構。此種家庭主義式的福利國家,婦女承擔主要的照顧責任,照顧 服務的成長有限,婦女就業率相對其他國家較低。 14 「社會民主體制」代表國家是瑞典,以國家為核心,家庭和市場皆為邊際性的。經濟上注重所 得重分配以擴充國家財政,仰賴國家提供普遍式福利與服務,「去商品化」除去對市場的依賴, 同時將家庭的照顧責任轉由國家來負擔,強調「去家庭化」 ,國家提供了大量的社會服務和工作 機會,在政策上減少個人對家庭的依賴,讓婦女可以選擇去工作。因此北歐國家有蓬勃的照顧服 務業,也維持一定的生育率。 8.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7) 體制(liberal regime) 15,確立了早期福利國家的類型。強調勞動資本的權力平衡, 14F. 不同體制的福利國家也受到不同階級形塑,影響勞資權力關係與社會階級化發展, 並反過來影響未來的勞資權力關係與社會階層發展,主要關鍵就在於勞動力的 「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 16。 15F. 若干福利國家比較研究認為這三種模式不足以涵蓋或區分所有的福利國家類 型,還有東亞模式、地中海模式(南歐)、甚至 1999 年又加上了福利國家的第四 種體制工資賺取者福利國家(wage earners’welfare state),但基本上都是沿續著前 三種類型發展而來。但真正對福利國家類型學帶來嚴重挑戰,導致研究典範轉移, 則是伴隨女性主義研究發展而來的性別觀點的福利國家研究。. 第二款 性別觀點福利國家理論 對於女性而言,生活中的壓迫和剝削不只是來自於資本家控制的勞動市場,更 重要的是性別化的勞動分工及工作與家庭領域的區分,所導致性別權力關係不平 等 17。女性主義研究關心的是性別的不平等,批判 Esping-Andersen 的三種福利 16F. 國家模式,認為他只考慮所得,卻忽略了照顧;只注意到國家與市場,卻忽略了 家庭;只注意勞資不平等,卻忽略性別不平等;只考慮男性工人為常模的階級政 治分析,忽略了女性特殊的社會處境與生命歷程 18。 17F. 15. 「自由體制」代表國家是英國,鼓勵市場機制,忽略國家和家庭的角色; 「去商品化」極低,。 強調的是個人市場的權利(rights in market) ,靠個人在市場中得到福利與服務,藉由市場提供解 決途徑,不希望國家介入太多,社會福利政策多為「殘補式」,主要是透過有限支付移轉、資產 調查的救助、社會保險等,私人保險業因此非常的興盛。 16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生活需求及勞動力均已成為一種商品,個人必須靠其勞動力賺取薪資才 能購買物資滿足生活需求,生活需求能否獲得適當滿足則取決於其所使用之金錢,商品購買力與 其所得分配乃成為關鍵所在。但問題是,勞動力不同於一般商品可以視市場價格調整供需,勞工 為了生活,不得不彼此競爭接受偏低的薪資,況且勞動力這項商品還容易因個別因素如疾病或總 體因素如景氣循環而受到傷害,勞動力完全被市場經濟所掌控。在此脈絡下,福利國家採取的「去 商品化」措施,就是由國家提供給付,讓個人及其家庭之生活需求滿足,能夠從對勞動市場的依 賴關係中解放出來,不在完全受制勞動市場之參與。引自 Esping-Andersen, Gøsta 著,古允文譯, 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1999)。 17 Fraser, Nancy. After the Family Wage. Gender Equity and the Welfare State. Political Theory, 22(4), 591-618 (1994),轉引自傅立葉,同註 12,p213(2010)。 18 Lewis, Jane. Gender and Development of Welfare Regimes.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2(3), 9.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8) 女性的經濟獨立與自主是女性主義學者在修正福利國家架構時的第一個思考 方向。勞動力的「去商品化」是工人階級對抗資本控制的重要權力資源,也是福 利國家的重要目標;但對女性而言,其主要勞動力仍受限於無酬的家務勞動,且 成為女性經濟依賴與父權控制的重要基礎,因此「去商品化」的同時必須伴隨著 「去家庭化」,女性才能獲得真正的解放。學者紛紛從性別權力關係及社會公民 保障的觀點,同時也注意到照顧相關的議題,開始在福利國家分析架構中加入性 別觀念,因而有了性別觀點福利國家理論出現。 1992 年英國學者 Jane Lewis 認為勞動市場男性養家的概念,造成社會福利制 度設計上將女性附屬於男性,以男性家計負擔者的眷屬身分來獲得社會權的保障, 是造成女性次等公民地位與性別不平等的重要因素。因而從「性別權力關係」與 「社會公民權保障觀點」出發,將福利國家重新分成三種模式:1.強烈男性養家 模式(strong male-breadwinner model),代表國家是愛爾蘭和英國;2.修正性男性 養家模式(modified male-breadwinner model),代表國家是法國;3.微弱男性養家 模式(weak male-breadwinner model),代表國家是瑞典。但這種無法反映國家因應 後工業社會結構變遷所採取的策略,以及「去家庭化」的方向。 1994 年 Fraser 著重於探討「家庭工資」與「社會公民權」 ,後工業時代已經很 少家庭可以依靠單一薪資維持家計,女性就業趨勢不斷升高,造成現代家庭更加 多元化,他以性別平等觀點重新建構三個福利國家模式:1.普遍養家者模式(the universal breadwinner model) 19、2.照顧者等同模式(the caregiver parity model) 20、 18F. 19F. p159-173 (1992). 19 普遍養家者模式(the universal breadwinner model) 以西歐國家為代表,除去所有女性就業障礙, 使女性可以成為家計負擔者並享有公民權保障。相關福利國家措施包括提供幼兒和老人照顧福利 保障,禁止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等平等就業法案。但家庭照顧工作無法完全被公共服務所取代,就 業婦女仍要負擔家務,性平效果有限,且無法肯定女性從事照顧者角色和其價值。 20 照顧者等同模式(the caregiver parity model) 以西歐國家為代表,支持家中非正式照顧工作,全 職照顧者可獲得薪資報酬。相關福利國家措施包含照顧者津貼與社會保險保障,但難與勞動市場 的工作報酬相比,性別平等效果有限。且在家照顧者仍以女性居多,無法參與社會,無法排除女 性社會邊緣化現象。 10.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19) 3.普遍照顧者模式(the universal caregiver model) 21。這種模式在實踐上,難以區分 20 F. 養家者和照顧者。 1996 年瑞典學者 Diane Sainbury 以「女性年金資格」和「其他以個人獨立身分 取得的福利津貼」 ,將福利國家分為兩個模式:1.男性養家模式(male-breadwinner) 支持婚姻制度,男性在外賺錢養家,以家長身分受到國家福利的給付,女性主要 扮演家庭中的無酬照顧者,附屬於男性,才能夠獲得其公民權或是福利。以家戶 為單位合併課稅,扶養親屬有減免稅賦。2.個人模式(individual model)中,男性 或女性都有可能是賺錢者或照顧者,國家給予的福利基本上以個人為主,採個人 課稅制,且擁有平等的減稅方案。職場上工資與待遇也都是同工同酬。國家強力 介入照顧層面,照顧服務業蓬勃發展,照顧者皆為有酬。女性不需要依附男性和 婚姻,以個體身分在福利國家中獲得應有的福利。 1999 年 Esping-Andersen 提出去四個「去家庭化」指標,以彌補 1990 年提出 的三個福利資本主義世界的性別盲點,使得家庭照顧政策成為新興的議題,指標 包括:政府整體服務供給的承諾(非健康性之家庭服務佔 GDP 比例)、國家對育 有兒童之家庭的承諾(家庭津貼和稅賦減免)、公共兒童照顧服務的普及程度、對 老年人提供的照顧服務(65 歲以上老人接受居家服務的比例) 22。 21F. 2000 年 Korpi 進一步以照顧議題為主要探討核心,考慮「去家庭化」和「再家 庭化」的策略,結合「社會公民權」和「性別平等」的分析概念,試圖將性別不 平等與階級不平等分開討論,提出三種帶有性別觀點福利國家理論,並模仿 Esping-Andersen 發展出各式測量指標:1.一般家庭支持(General Family Support) 指標為普及式兒童津貼、幼兒與未就業配偶稅賦減免、三歲以上兒童公共托育服 21. 普遍照顧者模式(the universal caregiver model) 以瑞典為代表,強調以後工業社會女性生活型態 為常模,男女一起負擔家計和照顧家庭,打破賺錢養家和家庭照顧的區分和對立,文化上打破性 別角色的分工。將照顧工作整合到就業市場中,並提供相同單一社會保險,修改勞動條件以配合 家庭照顧需求。國家資助公民社區照顧活動,重新建構一個整合賺錢養家、家庭照顧、社會參與、 私人休閒的公民世界,使性別真正平等。 22 Esping-Andersen, Gosta,同註 11.轉引自傅立葉,同註 12,p216(2010)。 11.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0) 務。反映的是國家支持傳統家庭模式與性別角色分工,但缺乏積極家庭照顧者津 貼政策的指標。2.雙薪家庭支持(Dual Earner Support) 測量指標為兩歲以下幼兒 公共托育服務、有給產假、有給親職假、公共老人居家服務。反應國家鼓勵女性 勞動者參與社會,將家庭照顧責任重新分配,但缺乏對幼兒以外家庭照顧假的測 量。3.市場取向(Market Oriented Policies),此模式則放任市場和家庭決定,未進 一步探討市場與家庭之間的互動以及性別關係產生的影響。 2003 年 Leitner 進一步將家庭主義區分為「性別化」與「去性別化」的家庭主 義,前者只維持統性別角色分工的家庭制度,後者指打破性別角色分工的家庭制 度。他提出的模型具有以下六種模式:明顯家庭主義、隨意家庭主義、含蓄家庭 主義、去家庭主義、性別化家庭主義、去性別化家庭主義。但因為過於複雜的分 類架構,使得後人無法進一步應用他的模式進行跨國比較分析。. 第二項 工作與家庭平衡理論 第一款 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起源 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緣起於組織工作者面臨的工作與家庭的衝突,特別是對女 性工作者而言,多數處於工作與家務兩頭燒的困境中。自古以來男主外,女主內 的性別角色分工,總將相夫教子視為女性之天職,女性生活重心往往侷限於家庭 之內;這種性別分工在國內外都難以避免。美國這種丈夫在外打拼、太太在家照 顧小孩料理家務的模式從 1940 年(70%)下降到 1990 年(20%)。隨著社會變遷,這 種型態已有改變,其中最重要的轉變在於婦女大量進入勞動市場。然而,女性進 入勞動市場通常仍須負擔重大的家庭照顧責任,除了照顧小孩,部分職業婦女仍 需照顧年老的家人。因此便形成所謂的三明治世代,身負照顧家庭上上下下的照 顧責任,職業婦女仍被假定應負擔起照顧小孩、家庭及其他成員的責任。 23 2F. 23. Halle, T. What Policymakers Need to Know about Fathers. Policy and Practice of Public Human Service,53(3):21-35(1998),轉引自黃煥榮,運用友善家庭政策平衡工作與家庭-理論與經驗的初 12.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1) 第二款 工作與家庭平衡的政策模型 福利國家介入家庭與工作之間的平衡政策時,不會讓個人因家庭責任而無法從 事經濟活動。國家既要保護家中的女性及其生育功能,也要鼓勵女性從事經濟活 動,使她獲得經濟上的自主,可以擁有自己的社會公民權。24當工作與家庭之間 23F. 要達成平衡,家庭政策的實施是勢在必行的。家庭政策主要是分成兒童照顧和老 人照顧。在家庭之中,大部分是由女性來擔任照顧的角色,這使得在家庭的分工 中,性別之間形成強烈不平等的性別配置,唯有國家介入,將照顧責任從家庭中 釋放出來,透過政策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照顧體系。例如:家庭政策中關於兒 童照顧政策,包括親職假和托育服務等,使得父母親可以更加公平的分攤家庭責 任,平衡工作與家庭。 依照「性別平等」的光譜,將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分成分成六種模型: 一、友善女性平等模型,代表為北歐社會民主國家,它們在工作與家庭平衡政 策發展上,主要是建立在平等親職(equal parenthood)和雙薪家庭(dual-breadwinner) 的理念上,個人基本人權和責任男女均同。藉由政策實施,使性別在有酬與無酬 工作的配置更加平等,也使婦女更完整的參與勞動市場。再藉由鼓勵措施,讓男 性與女性共同分擔家庭責任,提高男性親職角色的扮演,使性別可以在工作與家 庭之間取得平衡。 二、勞動力市場取向暨人口發展模型,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比利時,這些國 家認為身兼母職的女性投入勞動市場是社會發展所必需,國家推動平衡工作與家 庭的政策時,不以強調性別平等為目的,真正目的是激發潛在的勞動力與鼓勵生 育以維持穩定的人口成長。此模式在 Lewis(1992)的分類中,為『修正性男性養. 探,女人紀事第 69 期,p4(2010)。 24 王麗容,台灣婦女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研究;政策賦權觀點,行政院勞委會邁向 50 勞動政 策研討會(2010)。轉引自陳美諭,探討歐盟性別平等政策發展:以工作與家庭平衡為例,臺灣大 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p19-22(2013)。 13.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2) 家模式』,強調男性非家庭唯一的生計者,但也不支持女性成為家庭的生計者。 例如:藉由親職假的政策實施,伴隨這家庭津貼與兒童照顧政策,不強調男女個 別申請親職假,但也不強調家庭中的性別分工。 三、自由勞動市場取向模型,代表國家是英國和愛爾蘭。這些國家在平衡工作 與家庭間,政府偏向立法協調雇主與受僱者,雇主要主動提供關於兒童照顧服務 和工作彈性化法案以留住員工。而兒童照顧偏向傳統的性別分工,婦女被認為為 主要照顧者,次要賺錢者,只適合部分工時和彈性工時,才能整合家庭與工作。 但近年來立法逐漸採取歐盟性別平等的相關立法。 四、三階段模型,代表國家為奧地利、德國、盧森堡、荷蘭,以男性為主要養 家者,女性多在小孩年幼時離開職場,婦女就業分成三個階段:家庭形成前期(女 性全職就業)、家庭建構期(女性離開職場)、小孩就學期(女性二度就業)。親職假 僅為維繫家庭功能,國家提供兒童照顧津貼,鼓勵女性在家庭照顧幼兒,母親的 角色無可取代,在兒童照顧設施、幼稚園、學齡前托育方案不多。 五、以家庭為基礎的模型,代表國家為地中海國家(義大利除外),這些國家傳 統上多是多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負起自我照顧的責任,缺乏國家的支持與介入。 依賴傳統的性別角色分工,女性可以平衡家庭與工作,多是將照顧責任轉移至家 庭成員中。親職假僅為維繫家庭功能,多為無薪,且缺乏托育體系。 六、社會主義模型,代表國基為東歐國家,具最傳統的性別角色價值觀,身受 天主教轉統家庭價值與性別分工意識影響,認為女性是照顧者,並非勞動者。在 歐盟政策影響下,親職假拉長並支薪,保守的東歐也受歐盟政策影響。. 第三項 小結 學者建構了不同的福利國家類型學,並提出各種的分析概念與評量原則,其中 包括許多強調性別觀點的福利國家分類架構。傳統的福利國家研究聚焦於國家對 市場干預的「去商品化」 ,但從性別的觀點而言, 「家庭」也是權力與資源分配的 重要機制,且對女性的影響更為直接且重要,必須將其納入政治經濟分析的架構, 14.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3) 同時探討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互動。 性別福利國家對家庭照顧介入的政策(圖),不只是「去家庭化」 ,也包括「再家 庭化」 。去除母親對於家庭照顧責任的「去家庭化」又可以有兩種方向: 「市場化」 及「公共化」(國家或第三部門)。去家庭化的方向不同,所產生的社會平等化效 果也不同;在自由主義體制的國家是依賴「市場化」,在社會民主主義體制的國 家則依賴「公共化」 。 「再家庭化」則是在政策上將照顧的責任再轉移回家庭中, 也可進一步區分為「性別化」與「去性別化」的家庭主義,前者維持統性別角色 分工的家庭制度,後者指打破性別角色分工的家庭制度,真正性別平等的國家, 必須同時「去性別化」讓男性共同參與分攤家庭照顧責任。 圖 1-1 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 台灣目前國家福利體制的位置是座落在 Korpi 的「市場取向」模式,由於性別 工作平等法的修法,開始實施育嬰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再家庭化」的政 策措施。使台灣的國家福利體制略向「雙薪家庭支持模式」發展,但是缺乏「去 家庭化」的公共化家庭照顧政策作為基礎。. 15.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4) 第二章 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背景 第一節 婦女就業與家庭衝突之形成 第一項 傳統性別角色分工的鬆動 過去農業社會中的家庭就是生產單位,男性則負責對外的農耕工作,女性負擔 家庭內的所有家務事,男女共同經營家庭,對經濟的貢獻並無差別。但在十八世 紀末工業化以後,人民生存所需物資無法再透過自行生產來取得,必須仰賴貨幣 購買,因此大多數人離開家庭成為勞動者,利用勞力換取工資,演變成只有「家 庭外」可以賺錢的工作才被認為是具有「生產力」的行為。因此,在「家庭外」 男性生產者的地位不變,但在「家庭內」的女性則因無法取得薪資對價,從家庭 經濟的共同創造者轉而成為消費者和依賴者。家庭主婦這個沒有報酬只能消費的 工作,成為沒有經濟價值的活動,女性操持家務轉變成了職業世界的衍生物,女 性必須受到男性的供養和管轄。性別自此被劃分為工作/家庭,公/私領域,男/ 女的絕對性領域。 十九世紀末期,因為教育的普及以及女性意識的抬頭,女性開始追求獨立自主, 開始有了反傳統性角色的聲浪。1989 年美國女性主義者夏洛蒂‧柏金斯‧吉爾 曼出版的『婦女與經濟』中指出:『只要女性仍在經濟上依賴男性,被孤絕在家 庭中,而與外界工作的公共世界隔離,她們將永遠無法與男性一樣達到相等的人 性。因此,女性的唯一出路在於,在經濟上獲得獨立,也必須在家庭以外的世界 中工作,即享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即使家務勞動具有真正的價值,讓男人在家 庭外可以無後顧之憂的創造出財富。但因為社會不認同也不給予同等價值的報酬, 所以女性地位不如男性,且必須依賴男性的收入,因此吉爾曼鼓勵女性追求經濟 獨立。 即使到了二十世紀前期,女性就業率提高,社會上就業的女性仍以婚前女性為 主,女性仍被要求在結婚後或子女出生後回歸家庭。過去在傳統文化薰陶下,女 16.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5) 性往往自許為賢妻良母角色,國家在政策上也將女性視為產業後備軍。直到第二 次世界大戰,因應各國男性勞動力大量短缺,政府遂號召女性投入勞動市場。二 戰期間,美國已婚婦女就業率由 15%激增為 24%,首次超過未婚女性。並將戰 前只保留給男性、高技術的行業進一步對女性開放 25。雖然當戰後男性回到勞動 24F. 市場後,女性仍被要求將工作還給男性回歸家庭,但戰爭已對二十世紀後半女性 就業進展留下不可磨滅的影響。 二十世紀後半隨著女性教育程度的提昇,產業結構往服務業轉移,女性就業 率快速提升,開啟了雙薪時代。以美國為例,1960 年只有 30%女性投入職場, 到了 90 年代中期已有 60%以上的家庭屬於雙薪家庭。女性不再願意為了成全丈 夫而犧牲自己的事業,在公領域進一步朝向男女平權發展。但是在私領域的觀念 上並沒有同步,家務事和家庭成員的照顧責任仍多由女性一肩扛起 26。這種公私 25F. 領域發展的落差,伴隨女性就業而來的是讓女性陷入工作和家庭的雙重負擔,這 種反差在子女出生後會特別明顯,若沒有其他資源幫助,女性會立刻陷入工作和 家庭照顧的必然衝突,在無從兼顧的狀況下,被迫由職場退回家庭,喪失原有的 經濟獨立和自我發展空間,再度陷入百年來女性急欲掙脫的家內父權體制中。. 第二項 現代福利國家的興起 傳統農業社會家庭本身即為生產單位,成員也享有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即便個 人遭受特定風險喪失生產能力,其他成員也會為其提供必要的經濟協助,發揮團 結互助的功能。在個人年幼生產力不足的時期或老年生產力下降的階段,都有傳 統家庭制度對「家庭成員間」進行經濟資源的代間分配來支應。由家中具有生產 力的人,奉養年老無生產力的父母,並投入生養下一代的任務,以求年老時也可 獲得下一代的奉養,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主要仍由家庭承擔。. 25. Ute Frevert 著,馬維麟譯,德國婦女運動史:走過兩世紀的滄桑,p139-140 (1995)。 張晉芬、李奕慧,「女人的家事」、 「男人的家事」 :家事的分工與性別化的持續與解釋,人文 及社會科學期刊,19 卷 2 期,p203-229(2007)。 26. 17.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6) 隨著進入工業社會時代,打破了家庭作為生產單位的互助機制,大量核心家庭 出現。工業化將人民的生存與土地剝離,使得大多數人成為無產階級,離開家庭 成為勞動者,賺取薪資以維持家庭。勞工不再享有生產工具的所有權,其擁有的 最大資產僅餘自身的勞動能力,但有鑑於勞動力不能儲存,所以一旦賴以維生的 勞力遭遇疾病、傷殘、老年、死亡等事由,就會面臨所得中斷的經濟風險。廣大 的勞工所得中斷風險,遂成為工業化國家必須面對的社會風險 27。因為各國歷史、 26F. 文化、社會背景不同而有各自的特色,但是以集體的力量來支持個人無力對抗的 所得中斷風險,卻是一致的方向 28。老年作為所得中斷的風險之一,也透過福利 27F. 國家體制的設計,由家內代間的扶養的模式,外化為社會集體的責任。原先在家 庭內運作的扶養模式發生變動,具扶養能力的勞動者,對上一代的奉養責任因為 公共化而大幅降低,僅存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責任仍完全保留在家庭的私領域 中。 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可追溯自 1950 年代,一開始以社會救助的脫貧為目的,再 一步轉向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準。以瑞典為例,1913 年首次制定了年金保險法, 普及式的提供所有國民老經濟安全的保障。一開始財務方式採取提存準備制,凡 年滿 16 歲以上 66 歲以下之國民,負有積存 1%個人收入的義務,不足再由稅金 補充,67 歲開始定額的年金給付。到了 1946 年,瑞典制定了國民年金法,改採 稅收方式向人民徵收年金目的稅,以隨收隨付的方式作為財務收支之規劃原則, 並依物價指數調整給付水準,以解決給付額度實質購買力下降的問題。透過制度 設計讓社會的薪資成長、物價變動連結至老年年金給付額,使退休者可以同步的. 27. 郭明政,勞動基準法制中企業社會給付條款之分析與檢討,載:年金政策與法制, p183-184(2009)。 28 福利國家分類,國內學者最常引用 Esping-Andersen(1990)的分類,他從政治經濟學角度切入, 對於現代福利資本主義下不同的福利國家予以分類。依其分類分為三類:自由福利國家(liberal welfare state),以美加為代表,國家基本上只有在市場自由原則無法運作時,才會介入;歷史組 合國家主義(historical corporatist-statit legacy)的福利國家,以德法等歐陸國家為代表,其社會福 利制度代表,普遍性將全民納入國家的保障體系以及追求福利體制中高標準的公平為其特色。參 林萬億,福利國家-歷史比較的分析,p125-128(2006)。 18.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7) 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所以只要個人年輕時有穩定的工作,老年後就可以透 過集體公共化的福利體制,完全不依賴子女的扶養,保有與退休前相當的生活, 不用擔心落入老年貧窮的地步。至此,個人養兒防老的觀念在老年保障完備的社 會安全制度下已成為過去。但為因應龐大的社會福利財政支出,各國也由資本累 積制轉向隨收隨付制 29,老年經濟安全體系財政的支出和平衡,與當代全體就業 28F. 人口息息相關,更與下一代出生率相結合。因為現在供養上一代老年經濟的就業 人口,年老時就必須仰賴下一代全體就業人口的支持,唯有世代間保持充足的替 代人口,該制度方能穩定的運作下去,養兒防老反而成為全體社會的共同需求。 在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大幅擴張的時期,各國尚處於人力資源充沛及高生育率的 時代,沒有意識到必須同時將養育子女的責任外化於集體、社會、國家。從整體 趨勢來看,有越來越多的女性選擇了晚生、少生、甚至不生,來避免工作和家庭 兩頭燒的困境 30。女性在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生育的情況下,容易傾向放棄生養, 29F. 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水準。可見少子化的確與先進工業國家女性地位與自主意識的 抬頭、現代女性從傳統家庭關係中解放有關。此外,以男性角度出發的勞動市場, 並未平衡女性工作與母職之間的需求,更促使女性進一步放棄母職。先進國家女 性不願再妥協於男主外女主內,更不甘因子女出生被迫退回家庭,淪為經濟上依 賴者。再加上老年社會安全制度完善後,女性不再需要養兒防老,這些都是造成 生育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第二節. 歐洲婦女就業與家庭平衡政策之形成. 性別平等政策被視為歐盟社會政策之一,歐洲共同體在成立當初,社會政策制 定和實施並未受到重視。在簽署 1951 年『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之中,為了促. 29. 黃世鑫,公務人員退休度之改革:切勿隨波逐流,誤入漩渦,考銓季刊,第五十期,p77- 78(2007)。 黃世鑫,老年經濟安全與政府財政-現行規劃老年退休金之迷思,載: 「年金制度及其法律規範學 術研討會論文集」 ,p157(1999)。 30 林彥妏,生與不生的矛盾:現代女性生育行為之研究,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p817(2009)。 19.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8) 進勞動力自由流動,討論到與生產相關工人流動和工資的問題,近一步協調各會 員國之間社會福利制度,以排除勞動力自由移動障礙。隨著歐洲共同體越來越重 視經濟一體化,社會政策議題討論開始越來越多。1957 年『羅馬條約』中簽訂 關於社會保障、個人福利、衛生保健等社會政策,第 119 條 31中明確提出「男女 30F. 同工同酬平等機會」的承諾。因此,歐盟性別平等政策即是在平等對待和平等機 會這兩個基礎上發展。 『羅馬條約』在 1960 年代並未有實際推動和成效;1970 年代聯合國第一次世 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宣告,激勵性別平等政策發展;歐盟在法令中再次 強調性別平等,包括 1975 年「男女同工同酬指令」、1976 年「男女平等對待指 令」、1978 年「男女社會安全平等指令」;1980 年代歐盟將女性觀點引進歐盟政 策制定之中,並在各層級設立婦女事務的相關單位,提出了 1986 年的「男女職 業安全指令」及「男女自營事業平等對待指令」 ;1990 年代因應全球產業結構改 變,帶動傳統家庭結構轉變,男性養家模式逐漸被雙薪家庭取代,會員國面臨失 業和勞參率的挑戰,越來越願意解決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特別是 針對女性勞動力市場。因此歐盟在 1990 年代過後,根據婦女就業議題,制定性 別平等政策,使性別雙方可以達到平等發展。陸續通過關於家庭及職場上平等機 會與對待的相關指令,透過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觀點 32與開放協調 31F. 法(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 33,企圖使歐盟婦女走出家庭,進入勞動市場中, 32F. 31. 羅馬條約第 119 條:各會員國應從第一階段起保證並保持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則得到實施。(Each Member State shall during the first stage ensure and subsequently mainta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iciple that men and women should receive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32 「性別主流化」是 1980 年代開始出現在國際間對於政策的討論,即是在制定政策時,把社會 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之中。最先出現在 1985 年聯合國第三屆世界婦女大會後,結論中提出讓婦女 進入主流權力階層的要求,在 1995 年北京招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中,在其行動綱領中提出 「主流化性別觀點」的要求,並且獲得各會員國的認可及簽署。(李秉叡,全球論述中的性別平 等-以性別主流化為例)。 33 歐盟在進行整合的過程中,在社會整合層面上必須協調各福利國家的差異,才能使政策有效 的在各會員國中執行。 「開放協調法」概念出現在 1970 年代,歐盟執委會為了促進各會員國在環 境議題上能互相諮詢,擬定具有共識基礎的法規。初次落實於 1992 年《歐洲聯盟條約》中,成 立相關程序以協調各國經濟和財政政策。最終出現於 2000 年里斯本高峰會議,將「開放協調法」 執行方法和對象標準化成為歐盟治理方法,並且進一步發展運用於其他社會領域。(施世駿,歐 20.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29) 以增加婦女就業,也希望藉由親職假與托育政策,使男性與女性共同承擔養兒育 女的責任。. 第一項 歐盟九零年代後就業與家庭相關指令 1990 年代過後,歐盟相繼通過關於就業與家庭的指令(表 2-1),顯示歐盟家庭 政策的實施以提高婦女就業率為主。以下依照年份闡述之: 表 2-1 歐盟九零年代後就業與家庭相關指令. 34 3F. 年份與編號. 英文指令名稱. 中文指令名稱. 1992/85/EEC. Pregnant Workers Directive. 懷孕受僱者指令. 1993/104/EC. Working Time Directive. 工作時間指令. 1996/34/EC.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親職假指令. 1996/97/EC. Directive on Occupational Social Security. 修訂男女職業社會安全指令. 1997/80/EC. Directive on the Burden of Proof. 性別歧視案件據證責任分配指令. 1997/81/EC. Part-time Workers’Directive. 部份時間工作指令. 1999/70/EC. Fixed-term work Directive. 定期契約工作指令. 2002/73/EC. Equal Treatment in Employment Directive. 加強對抗職場性騷擾指令. 2004/113/EC. Goods and Services Directive. 同等獲得商品及服務指令. 2006/54/EC. Recast Directive. 重訂男女平等機會和平等對待指令. 2010/18/EU. Revised parental Leave Directive. 修訂親職假指令. Reviced Equal Treatment in a self-empolyed 2010/41/EU. 修訂男女自營事業平等對待指令. capacity Directive. 1992 年制定「懷孕受僱者指令」 ,以保障懷孕受僱者從懷孕至產假屆滿期間的 權利,保障懷孕受僱者的健康與安全,並且明文規定懷孕受僱者不得從事夜間與 高風險之工作,且擁有分娩前(後)至少十四周產假 35,雇主不可在受僱者懷孕至 34F. 產假屆滿前給予解雇,避免其在勞動市場中受到不友善的對待。 1993 年制定「工作時間指令」 ,保護勞動者在工作環境中擁有最基本要求,以 確保他們的安全與健康,避免太長的工作時間影響家庭責任的分擔,使工作與家 盟新治理模式與社會政策發展: 「開放協調法」興起的歷史脈絡政策意涵) 34 資料來源:歐盟官方網站¸ http://Europa.eu/eu-law/legislation/index_en.htm 35 帶薪休假的產前檢查及分娩前(後)至少十四周產假,其中必須包括分娩前(後)強制性休假至少 兩周,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是否為帶薪產假,但至少應達足夠給付傷病的最低標準。 21.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30) 庭之間達到平衡。在工作時間上明確規定,給予最低限度要求 36,各會員國需修 35F. 正法律達到標準,另外基於夜班工作容易造成健康危害或是精神緊張,夜班受僱 者也有特殊規定 37,以保護和預防夜間受僱者的安全。 36F. 1996 年由社會夥伴與歐盟執委會進行社會對話,訂定了「親職假指令」,『歐 洲共同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憲章』中規定不分性別之勞動者都必須獲得同等對待。 親職假為個人權利,每個受僱者至少有三個月的休假,無論親生或收養子女,滿 八歲前都可以申請,且該權利原則上不能轉讓。會員國可自行決定部分工時工作 者及就業未滿一年者是否享有此權利。親職假結束後,受僱者有權回到相同或相 類似的工作,社會保障與親職假薪資則由各會員國自行決定。 1996 年「修訂男女職業社會安全指令」38,歐盟法院對『羅馬條約』第 119 條 37F. 作出解釋,禁止歧視婦女參加職業社會安全計畫,男女都應確保在退休金的部分 可以獲得平等對待。基於平等對待原則,對不同性別,婚姻或家庭狀況不同,皆 為立法保護範圍,禁止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 1997 年「性別歧視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指令」 ,受僱者對雇主可以投訴性別歧視, 歐盟法院認為舉證責任也是平等對待原則,將舉證責任轉至被告,雇主必須提供 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才能視為無罪。 1997 年「部份時間工作指令」是由歐盟層次社會夥伴共同協議而成。由於歐 洲就業策略的影響,兼職工作成為促進就業的一種新工作型態。透過兼職工作的 安排,可以增加女性就業,也能增加就業的密集度,特別是兼職的安排可以滿足. 36. 規定給予每日、每週、和年度最低休息時間:每名受雇者每日連續十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一天工作六個小時以上,必須休息一段時間(各會員國自訂);每週不間斷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 每年不包含病假至少擁有四個星期的帶薪年假,帶薪年假不得以津貼代替,除非雇傭關係被終止。 每七天平均工時包括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八個小時。 37 夜班受雇者二十四個小時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有權獲得免費定期健康評估,倘 若健康發生問題時,必須要確認是否可以執行夜班工作。 38 本指令是用工作人口,包括自營工作者、疾病、生育、非自願失業、或是身心障礙人士等, 按照國家立法給予平等對待。 22.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31) 員工的需求,協調工作與家庭生活。該指令的目的是消除對於兼職工作者的歧視, 使其能在工作上發揮潛力,也使工作時間可以更加彈性運用。 1999 年「定期契約工作指令」可使工作的彈性與安全性達到平衡。在『歐洲 共同體勞動者基本社會權憲章』中規定在歐盟必須有效改善勞動者的生活和工作 條件。即使受僱者擔任的是臨時、部分時間、季節性工作等也必須有定期契約的 簽訂,以保障權益,使其不受歧視,在合約時間內,權益等同於長久受僱者,使 固定期限內的勞動者擁有平等對待。 有鑑於聯合國婦女大會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39,歐盟於 2002 38F. 年制定「加強對抗職場性騷擾指令」,使男性與女性在獲得就業、職業培訓、晉 升、工作條件等,均獲得平等對待。鼓勵採取積極措施,打擊一切形式的性別歧 視,包括人才的選拔標準、招聘條件、職業培訓和升遷計畫等,對於騷擾和性騷 擾採取防範措施,目的也是促進性別平等。會員國需要成立相關機構,獨立審查 歧視事件,並發布相關獨立報告。 2004 年「同等獲得商品及服務指令」是為了確保在商品獲得和服務上,不得 有利於某種性別,性別雙方享有共同基本權利並受到司法保護。在保險以及金融 相關服務時,會員國應確保不因性別不同,而導致個人有不同的繳費和福利,因 懷孕和生育產生相關費用,也不得導致個人繳費和福利有差別。 2006 年重訂「男女在就業和職業方面的平等機會與平等對待指令」透過具體 法律依據,確保性別平等,包括同工同酬、平等機會和平等對待原則。歐盟法院 可檢視在同一僱主下,男女是否獲得同等價值的工作。另外,禁止男女在就業、 工作場合、職業培訓等情況下,受到性別歧視、騷擾、性騷擾等。各會員國可持 續在工資差異和勞動力市場上解決明顯的性別隔閡的問題。利用彈性工時,使男 女雙方兼顧家庭和工作,這包括托育政策輔助以及適當的親職假。 39. 要消除一切形式歧視,使聯合國公民享有公民權、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等等。 23.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32) 「親職假指令」讓各會員國的父母可以透過休假安排,協調他們在工作與家庭 照顧的責任。2000 年里斯本高峰會議將歐盟整體就業率目標增加至 70%、婦女 60%,在人口高齡化、促進婦女就業率、和男性必須與女性共同分擔照顧責任的 背景下,社會夥伴對於親職假重新審查評估。2010 年「修訂親職假指令」 中認 定親職假是個人權利不可轉讓,因為親職假是一個積極鼓勵父親承擔照顧責任的 方式。另外,考慮到父母有照顧殘疾或是長期患病兒童的特殊需求,需更有彈性 的安排工作,使父母可以兼顧工作與養育子女的責任,並且有利於父母重新投入 職場之中。新修訂的內容父母雙方休假至少有四個月,比之前多一個月,原則上 不可以轉讓。為鼓勵父母休假,在不可移轉上的基礎上,應提供至少一方有四個 月的休假。會員國需定義在親職假期間,就業契約或雇傭關係的確認。另外,也 應評估是否有額外措施,以解決養父母的具體需求。 2010 年「修訂男女自營事業平等對待指令」並廢除原 1986 年指令,要求必須 符合男女平等對待原則,包括農業、自營事業、婦女在懷孕期間等。用於直接和 間接歧視,被騷擾和性騷擾也視為歧視。社會保障的部分,自營者至少擁有十四 週產假,且該會員國可決定強制性或是自願給予自營者生育津貼。. 第二項 歐洲就業策略 40與性別平等政策的關係 39F. 歐盟從 1957 年『羅馬條約』訂定同工同酬開始,其後相關工作與家庭指令也 是為了使性別更加平等,在過去十幾年,主要以平等對待原則立法,將「性別主 流化」概念融入其他政策中以提高婦女地位。以下闡述歐盟 1990 年代過後的性 別平等政策,藉由這些政策實施,希望在就業與勞動力市場中,以性別平等機會 作基礎,透過一體化完善措施來支持女性創業和兼顧工作與家庭的生活。 歐盟『2006-2010 年性別平等指示計畫(Road map for equality between women. 40. 歐洲就業策略 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ESS),在高失業率的背景之下,歐盟就業策略以 提升就業率為其目標。 24. DOI:10.6814/THE.NCCU.LLME.013.2018.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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