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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公共化托育服務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第五章 瑞典經驗,台灣轉化

第四節 瑞典公共化托育服務對台灣相關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光給兒童津貼仍然無法寬解照顧子女的負擔,除了讓父親參與分擔育兒來尋求 性別平等的出路,我們應該更加強社會支持取代生理母親的功能。當瑞典人民要 求政府為身為父母的公民提供兒童日間照顧的福利需求時,社會保守主義者主張 兒童「需要」母親的親自照顧;經濟保守主義者說,應該由「市場」提供,更能 滿足父母的需要,但最後瑞典選擇了「公共化」的托育政策。兒童既然是國家未 來的主人翁,就不應單獨留給家庭去承擔照顧責任。也不應將兒童照顧商品化,

讓市場去競價。

瑞典有 480 天有給的親職假,大部分的父母會在家帶孩子到一歲半,之後回歸 工作,自幼兒一歲起至就學年齡,皆可申請全天的托育服務,只要父母提出申請,

地方政府就有義務將幼兒安置到管轄範圍內的幼兒園或保母家。托育費用不分幼 兒園或保母,以不超過家庭收入的 2 至 3%為原則279F283,並隨小孩數增加而遞減,

第一個孩子每月托育照顧費用為家庭總收入的 3%,收費上限為 1260 克朗 (約台 幣 4300 元),第二個孩子為 2%,第三個孩子 1%,第四個孩子以上完全免費,托

283 翻譯自瑞典官方英文網站(2018/05/17)

https://sweden.se/collection/from-preschool-to-university-in-sweden/article/play-is-key-in-preschool /

育費用從來都不是太大的負擔。6-13 歲的兒童也提供課後托育。瑞典許多地區托 兒所每天提供 8 至 12.5 小時的服務,有些地區甚至提供小量的夜間扥育服務,

這顯示的是瑞典政府對於勞動階層及雙薪家庭需求的回應。

第二項 台灣高度市場化的托育服務

瑞典普及式公托促進女性充分就業,台灣則長期不重視公共化托育服務,造成 生育率世界最低,處在嚴厲的少子高齡化問題中。2003 婦女生育率 1.3 人之後,

沒有再爬升,只有龍年到 1.26,虎年又降到 0.895。2015 年生育率為 1.17 人,

距離聯合國各國生育率平均數2.47 人相當遙遠。2016 年新生兒小於二十萬,如 果趨勢不改,2025 年人口轉趨負成長,2035 年人口數會跌破兩千萬,同時婦女 勞參率也僅有50.8%,社會也開始要求政府有所做為。

台灣出生率低,簡單來說就是婚育年齡延後,有偶率也下降,婚姻觀念改變,

再來育兒負擔重,公共化托育量不足,婦女很難兼顧就業與家庭。行政院性平會 的海報寫著「性別不是阻力,別再讓性別偏見影響你的未來,你我都是職場達人」, 政府鼓勵婦女就業,但托育資源卻少得可憐,成為婦女走出家庭的最大阻力。且 台灣托育服務營利化比例遠高於世界各國,美國不到三成,瑞典為百分之四,迫 切需要以政策推動非營利的比例。此外,為了滿足勞工階級和中產雙薪家庭的大 量托育需求,有必要模仿瑞典,推動能夠配合青壯人口工作及通勤時間之多元托 育服務,擁有費用和時間的彈性,包括保母、課後托育、家庭安親托育等。

2013 年 12 月監察院曾針對教育部提出之糾正案文280F284,「教育部未依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對幼兒落實提供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之教保服務,亦未督促地方 政府依法分析轄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導致公私立幼兒園實際收托比率呈現 28.10%及 71.90%之懸殊差距,未滿 3 歲幼兒進入私幼比率甚至高達 89.01%;將

284 監察院,監察成果調查報告(最後瀏覽時間 2018/05/23)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2441

近六成公立幼兒園平日僅收托至下午4 時,七成者於寒暑假期間未收托,未符雙 薪家庭之托育需求,凡此造成收入不高之年輕父母不敢生育子女,使得我國少子 女化問題更形嚴重,亦不利於婦女充分就業及我國人力素質發展…。」可知台灣 公共托育服務提供服務量嚴重不足,截至今日為止公幼收托比例仍只占三成。

台灣0-2 歲公共托育量能不足的問題,比 2-6 歲更為嚴重。2016 年國人平均申 請7.1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就返回職場。2016 年底共有 38,935 名 0-2 歲嬰幼兒使用 正式托育服務,家庭外托育服務占13.16%,其中 3,143 人送托公共托嬰中心,僅 占一成,三成私立托嬰,六成私人保母。政府幾乎是全面放棄了0-2 歲幼兒托育 服務,家庭外托育服務供給者的公私比一比九。剩下接近九成0-2 歲嬰幼兒是由 家人照顧,幾乎不是媽媽,就是阿嬤照顧,幼兒照顧責任只在兩代女性之間轉移。

以家戶外托育最常見的私人保母為例:台北市全日 24 小時保母托育每月收費 24,000-26,000 元281F285,2016 年女性受僱員工每月平均總薪資為 44,168 元282F286,托 育一個小孩,就占去婦女薪資54-56%。

2-5 歲幼兒就園率 59%,公幼(加非營利)收托幼兒數 145,225 人,私托收托 347,556 人,公幼收托人數僅涵蓋 2 足歲至 6 歲幼兒的 17%283F287。幼兒園目前大 部份接受七點半提前送托,但公幼六成不可延托,七成寒暑假未收托。在收費方 面,不含註冊費和其他費用,公幼平均每月 4,000 至 5,000 元,非營利約 7,000 至8,500 元,私幼每月要 7,500 至 25,000 元284F288,私幼托育一個小孩,占婦女每 月收入17-56%。現公私立幼兒園比約為 3:7,家長亟須政府提供平價、優質之 托育服務環境。台灣育齡婦女43.93%認為「養不起」,是不想生或不想再生的最

285 台北市全日托 24 小時每月收費 24,000-26,000 元,日托 10 小時 17,000-19,000 元,半日托 3-6 小時 9,000-15,000,臨托 1 小時 100-250 元今日保母http://100s.hypermart.net/sal.html,最後流 覽日期(2018/05/22)

286 女性受僱員工每月總薪資為 44,168 元,總工時 166.9 小時,平均時薪 265 元,女性 平均 時薪為男性之 86.0%,兩性薪資差距為 14.0%。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tatdb.mol.gov.tw/html/woman/105/105woanalyze02.pdf (2018/05/17)

287 作者依據教育部統計處統計資料計算https://stats.moe.gov.tw/qframe.aspx?qno=MgA3AA2

288 非營利幼兒園、公幼、私立幼兒園比較表

https://blog.bananny.co/2018/04/24/non-profit-kindergarten-intro/ (2018/05/23)

主要因素285F289

第三項 2016 年以來台灣相關修法方向及建議 第一款 增加公共化托育服務

第一目 增設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小家園) 及遴選公共保母

台灣0-2 歲家庭外托育比例只有一成,都是家庭內自己照顧,2016 年起台北市 政府開始實驗「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三名保母照顧十位嬰幼兒,在服務量能最 小的「居家式保母」與最大的「機構式托嬰中心」之間,創造第三種法定「社區 式」公共托育家園。照顧人力比規劃為一比三,介於居家式的一比二、機構式的 一比五之間;每一單位可照顧九到十二名嬰幼兒。辦理處所應為合法建物、通過 公安及消防檢查,設施設備標準介於居家與機構式之間,由主管機關定之。台北 市2018 年底的目標是開設 50 所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政府前瞻計畫也將「公共托育家園」納入計畫項目286F290,補助四億四千萬,由 衛福部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推動所需之費用,並建立督導管理制度,由縣市社 會局處負責到園檢查、考評,並聘任輔導與支持人力。各縣市則應盤點空餘公共 空間,以利設置,包括鼓勵國中、非營利幼兒園旁加設 0-2 歲公共托育家園。自 2017 年至 2021 年分三期設立 120 所公共家園,預計將增加類家庭模式的「托育 家園」5280 個名額,以積極回應家長的托育需求,並應儘速修法,仿效教育部 主管的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九條287F291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修正衛福部主管的兒

289 內政部「100 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https://dep.mohw.gov.tw/DOS/lp-1769-113.html

290 台北市社會局網站,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

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8E6FB800F9469D8&sms=AACA1DD3515C73D7&s=2C 62CD3EA8E19BCD

291 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 9 條:(第一項)非營利幼兒園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立:一、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 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二、由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辦理。前項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收退費基準、教 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薪資、審議機制、考核、契約期滿續辦、終止契約、代為經營管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退費之方式及金額或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第一項非營利性質法人為學校財團法人者,得自行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讓公共保母及公共托育家園設置於法有據288F292。由 政府資源提供的 0-2 歲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因開辦成本太高,收托人數都極為有 限,尊重地方並無明顯的進度規劃。

台灣只發放托育補助給家長,卻不存在由政府有效管理的「公共保母」。事實 上,在丹麥、芬蘭、瑞典等北歐國家都存在「公共保母」的托育模式,由政府選 出資歷、表現均得到國家認可的居家保母來提供優質、平價、普及的托育服務。

反觀台灣的保母人力制度和進場、退場門檻,長久以來只有「形式審查」而無「實 質審查」。只要上過課、考過試、無不良紀錄,基本上人人都可以當,直到保母 出現嚴重違法行為才會予以退場。筆者認為台灣應轉化北歐國家的「公共保母」

制度,在現行的管理制度之上,再增辦保母的「考核及遴選制度」,遴選出一批 優良的「公共保母」。若財政可負擔,應可比照瑞典政府直接聘僱進「公共托育 家園」中,或至少可投注資源獎助這群保母,由政府給通過遴選的保母「加薪」

的機會,降低家長經濟負擔。

第二目「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方案

現在家長面對的現實是托育公共化服務嚴重不足、城鄉不均。2-6 歲公共化幼 兒園中只占三成,教育部力推「非營利幼兒園」,綜合「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 畫」289F293及前瞻基礎建設中「營造友善育兒空間計畫」工作項目,2017-2020 年內 將投入81.6 億元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1247 班。預估到 2020 年時,公共化幼兒園 整體比例將提升到四成,並將新增2500 個幼教師或教保員的需求,起薪每月達

幼兒園,或由其設立之私立學校以附設或附屬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第三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項事項之審議,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 應包括勞工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

幼兒園,或由其設立之私立學校以附設或附屬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第三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項事項之審議,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 應包括勞工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