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洲聯盟與中國雙邊科技合作之發展與內容
第二節 歐盟與中國科技合作之平台暨成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8
國家合作夥伴,無論在經貿或是國際政治方面,中國展現出廣大的市場潛能、致 力於由科技發展觀導引出的發展政策以及科技發展規劃中的人本精神等等,國際 社會難以忽略其角色與影響力。其次,檢視官方文件相關的產出,由1998年執委 會發表的「與中國建立全面夥伴關係」以及同年度12月所簽訂的《中歐科學技術 合作協定》,該兩份官方文件擘畫未來歐─中於科技合作發展的道路,同時規範 歐─中科技合作範圍與目標,因此不難理解到中國作為歐盟重要科研合作夥伴的 潛力。
承襲歐盟FP4施行成果以及中國參與其中的角色,於接下來的歐─中科技合 作模式順勢進入穩定發之階段。由歐盟創建的框架計畫以及歐─中雙邊簽定的
《中歐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作為帶領歐─中雙邊科技合作的驅動者,成功地為雙 邊開拓一有利的合作平台。因此,至今歐盟進行的FP7合作項目仍納入中國合作 的部分,而雙邊於科技合作領域投入的經費與合作的項目也隨之增加。
第二節 歐盟與中國科技合作之平台暨成果
現今處於穩定階段的歐─中科技暨合作領域,乃由一整個完善的合作平台所 建構形成的制度,從雙邊各自內部的法制規章出發,經由雙邊國際條約的簽訂直 到雙邊形塑的高階官方會議或是技術官僚會議等,促使歐─中雙邊能夠合理推展 科技合作計畫以及在進行專業技術交流方面能有穩定的管道做為支撐。本節期以 檢驗目前發展已具成熟規模的合作制度,進一步分析雙邊科技合作領域的成果
壹、歐─中科技合作平台 一、歐盟科技框架計畫的推動
歐盟科技框架計畫(Framework Programme,FP)做為領導歐盟科技發展的 主要角色,在國際合作方面同樣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原先的框架計畫從純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9
學發展轉至應用面,以及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影響而轉向國際合作面,促使歐─中 科技合作搭上框架計畫的列車。而對歐盟來說,框架計畫的價值首重於作為歐盟 推展科技政策的推手。截至目前為止,歐盟框架計畫已完成六期的運作計畫,目 前尚於運行的計畫為第七期框架計畫(the Seventh Framework Programme,FP7)。
回溯歐盟施行的這七次框架計畫,可分為兩大時期並以第四期框架計畫(the Fourth Framework Programme,FP4)(1994─1998)作為分野。前三期框架計畫 與其他歐洲共同體進行的多數科技合作計畫一般,為共同體成員國執行之泛歐合 作計畫,其具有多領域性質。然而,當歐盟開始著手進行FP4時,對於框架計畫 的內涵有了重大變動,其包括:
(一)《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epan Union)的生效:
《歐洲聯盟條約》於1992年簽訂,並於次年生效。作為歐盟建立的法源基幹,
於歐盟建立目標便明定「推動經濟與社會的進步與充分就業、達成平衡與永續發 展」,此外,《歐洲共同體條約》(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也於明確揭示共同體的行動包含「促進研究與科技發展」、「制定合作發展政策」
等項。31 歐盟正式建立後,對科技發展方面亦投入更多的動力,如執委會於1993 年發表的「競爭、成長與就業白皮書」,推動歐盟科研計畫與實務面相結合。因 此,藉由這樣的目標,歐盟於FP4所投入的預算經費也倍增,達到123億歐洲貨 幣單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 ECU)。32
(二)框架計畫合作夥伴的廣化:
於FP4中,別於前三期框架計畫所提出的創新,便是增加了國際合作的新面 向。不同於過去僅在歐共體內部會員國間科研計畫的侷限性,歐盟於FP4階段納 入了框架計畫中「與第三國及國際組織合作計畫」、「歐盟與發展中國家合作計
31 1.《歐洲聯盟條約》因當初簽定地點在荷蘭的馬斯垂克,故常稱其為《馬斯垂克條約》〈Treaty of Maastricht〉。總的來說,《歐洲聯盟條約》為對歐共體邁向政治聯盟與貿易與貨幣聯盟的目 標,因而立下的法源依據,並修訂1958 年的《羅馬條約》。
32 John Peterson and Margaret Sharp, Technology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8), p. 14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0
畫」之概念,其佔FP4總預算的4.4%。33 FP4藉由歐盟外交、經貿政策的輔助,
與第三國進行科技合作以及國際交流,與開發中國家可進行基礎建設、技術援助 等行動;與工業化國家則進行人力資源的互惠、平行的產學研發合作等等。如此 一來,與經貿、外交政策相互交融的科技領域,便提供多層次、跨領域的交流,
因而提高其自身價值,為歐盟創建良好的合作平台。
因此,在歐─中關係處於政治氛圍良好狀態下,成為FP4歐盟與第三國合作 的對象之一。於1995年─1997年間,中國成為參與是項計畫項目最多的非歐盟國 家,共計有三批52項獲得歐盟批准而施行。34
二 、 歐 中 研 究 協 調 (Co-ordination of research between Europe and China,
CO-REACH)之成果:
2005年5月,由歐盟科技政策支持與經費挹注之歐洲研究區網絡(ERA-NET)
開 始 推 動 其 協 調 行 動 (Coordination Action ) 子 計 畫 的 「 歐 中 研 究 協 調 」
(Co-ordination of research between Europe and China,CO-REACH),開展一系 列之自然科學、醫學、生命科學、社會科學與人道等合作研究計畫。CO-REACH 的目標為建立歐盟會員國與中國雙邊連貫與一致性的S&T關係,也就是說 CO-REACH推動基由歐盟框架計畫合作項目或是執委會倡議或與中國簽署之協 定達成合作。35而CO-REACH之行動為階段性的「工作包」(Work Package)系 列,包括:36
(一)CO-REACH 基礎建立:
33 John Peterson and Margaret Sharp, Ibid.
34 郭關玉,前揭書,頁 100。
35 Co-ordination of research between Europe and China(CO-REACH),請參閱:
http://www.co-reach.org/Pages/COR/5/562.bGFuZz1FTkc.html. (檢索日期:2010 年 11 月 20 日)。
36 CO-REACH Work Packages,請參閱:
http://www.co-reach.org/Pages/COR/5/584.bGFuZz1FTkc.html.(檢索日期:2010 年 11 月 20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包括建立、維繫 CO-REACH 所需設備並強化網絡、強化 CO-REACH 角色 與能見度,並與其他相關國際合作網絡交流,以及藉由推動中國參與CO-REACH 平台強化雙邊科技合作領域關係。
(二)擘劃歐─中雙邊合作計畫:
包括界定歐─中雙邊科技合作最具有優勢之計畫、確保雙邊於合作發展期間 常態性之資訊分享交流,以及提供歐盟與中國科技政策制定者、研究人員等資訊 更新之網絡。
(三)法源基礎之建立:
檢視合作雙邊之異同性質,以應對未來雙邊合作上可能出現之障礙,更可能 發展一協定規範用以雙邊合作計畫進行。
(四)CO-REACH運作階段:
包括廣化與深化CO-REACH歐盟方面與中國現存之合作計畫之協作,以及 推動雙邊未來更多之研究計畫之合作。
(五)CO-REACH測試階段:
包含歐─中研究計畫(或是研究相關活動)之運作效能以及維繫CO-REACH 之運作效能。
(六)CO-REACH之前瞻:
即藉由評估CO-REACH網絡效度與效能以確保CO-REACH長期之連續性,
促其有發展之良好前景。
CO-REACH創立具有重要之意涵,其扮演如同橋梁的角色串連歐盟及其會 員國與中國於科技合作領域的進程,而其提供的資訊網絡平台亦產生雙邊合作之 利基。中國方面亦對CO-REACH此一平台功能具有信信,包括中國科技部、中 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皆捨棄單獨與歐盟國家互動而採CO-REACH方式 與歐盟國家進行雙邊會談。37然而,CO-REACH亦面臨政策上阻礙,就歐盟而言,
37 Manfred Horvat and Nannan Lundin, Op. cit., pp. 75-7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2
中國確實為一具備相當潛力的國家,而CO-REACH提供之平台宛如將歐盟於科 技領域之決策型塑為“單一發聲”(speak with one voice)模式,忽略了歐盟會員 國與歐盟層級間對於某些關鍵技術領域開放與否的不同調。而中國同樣面臨類似 困境,歐盟層級與歐盟會員國層級對中國亦有窒礙之處。也就是說,當面對歐─
中科技協定所建立之「科學與技術指導委員會」時,執委會代表了共同體及其科 技政策與中國科技部對話;然而,當位處於CO-REACH時,歐盟會員國卻能夠 直接與中國方面進行政策性對談,如此一來便潛藏政策上的不協調性與風險因 子。
貳、歐洲聯盟《框架計畫》與歐─中科技合作
自前述可得知,歐─中真正進入實質的科技合作計畫應由歐盟的《框架計畫》
開始探討,於此之前雙邊多是進行對話性質的交流,為之後實質合作鋪陳藍圖。
《框架計畫》採取歐盟層級與中國直接於國際合作方面互動,其成果至今具有良 好收益,因而成為雙邊主要科技合作之平台。而《框架計畫》所提供的互動平台。
(參閱表3─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表3─1:歐─中《框架計畫》科技合作平台
資料來源:Manfred Horvat and Nannan Lundin, Review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russels:
European Commission, October 2008);CORDIS,請參閱:http://cordis.europa.eu/home_en.html. (檢 索日期:2010 年 11 月 20 日);中國─歐盟科技合作促進辦公室,請參閱:
http://www.ceco.org.cn/cn/index.aspx. (檢索日期:2010 年 11 月 20 日);筆者整理製表。
FP4以降,歐─中雙邊著手進行在框架計畫脈絡中的「國際合作面向」,進 行共52項科技合作計畫。FP4為歐盟首次將中國納入科技交流的合作夥伴,是 時,歐盟仍較關注聯盟內部的科技發展狀況,因此國際合作部分並未著墨太深。
由表(3─2)可得知,FP4裡國際合作部分僅佔4.4%,與歐盟在「行動A:科技 實務領域」關於聯盟內部的科技活動所佔之86.9%相去甚遠。
然而,回顧中國參與其中之成果,FP4轄下「與發展中國家合作計畫」目的 為推動發展中國家持續發展S&T計畫所需要之尖端知識、技術,並維繫發展中國
歐─中《框架計畫》科技合作平台
‧
資料來源: Peterson, John and Sharp, Margaret. Technology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8), p. 141;筆者整理製表。
準此,當歐盟《框架計畫》成為歐─中雙邊主要的合作平台後,於接下來的
‧
資料來源: Horvat, Manfred and Lundin, Nannan. Review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russels:
European Commission, October 2008), pp. 37-38;筆者整理製表。
*該項數據為中國截至 2008 年為止參與 FP7 之計畫總數。
*該項數據為中國截至 2008 年為止參與 FP7 之計畫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