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歐洲聯盟與中國雙邊關係下的合作與矛盾
第三節 歐盟與中國雙邊關係發展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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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歐盟與中國雙邊關係發展之矛盾
吾人必須指出,歐盟與中國雙邊自建交以來的政治關係並非都處與良好的政 治氛圍,雙邊事實上存有許多難以梳理的矛盾領域。這些矛盾可化約成政治與經 貿兩大部分,政治方面包括武器禁運(Arms Embargo)問題與人權議題;經貿 方面則包括反傾銷(Anti-Dumping)與中國“市場經濟地位”(Market Economic Status, MES)議題。
壹、歐─中雙邊關係政治領域的矛盾 一、歐盟對中武器禁運政策
1989年6月4日,中共派遣人民解放軍進入首都北京鎮壓在天安門主張改革 的學生,造成數千人的傷亡,同時震驚全世界。為表示對中共的殘暴與不尊重人 權的抗議,歐盟各國政府決議一同對中共實施包括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政策,
因此「天安門事件」成為歐盟對中國實施武器禁運制裁的直接原因。53
1989年「天安門事件」是影響歐盟與中國雙邊關係的分水嶺。「天安門事件」
之前,西方國家對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多持正面態度,然而,「天安門事件」引來 西方國家一致的譴責,並對中國採取一連串的經濟制裁,造成雙邊關係高度的緊 張。由於任何制裁行動,本身必須有足夠的政經實力作為後盾,歐盟國家受限於 經濟長期的低迷不振,1989年以來對中國貿易逆差持續增長,加上中國改革開放 政策已見成效與消費市場不斷擴大等外在因素的影響下,中國並沒有因為歐盟批 評其不佳的人權記錄而受到國際社會的孤立,致使歐盟制裁中共的決心也受到影 響。
「天安門事件」使得共同體的行政體系一致對中國提出抨擊,1989 年 6 月 5 日歐洲共同體的外交部長級會議決議對中國採取制裁措施,並於同月27 日的馬
53 「天安門事件」的主要經過:1989 年 4 月中旬,天安門運動抗議的對象為鄧小平等人,北京 學生以悼念胡耀邦為名義,湧向天門廣場,爆發更大規模的民主運動,迅即遍布大陸,中間過程 亦經五四運動七十年等因素的激盪,愈見波瀾壯闊。同年6 月 4 日,中共下令軍隊進入廣場,沿
途造成大量死傷,是為天安門事件。請參閱:黃明傑,《論歐盟解除中共武器禁運對亞太地區安
全關係之影響》,政治作戰學校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5 年 5 月,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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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8 年歐洲武器出口準則(1998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on Arms Exports)。
(二)歐體1334/2000 號法規(Regulation (EC) No.1334/2000):關於軍事─民事設備出口管制規 範。
(三)對於仲介武器管制的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共同立場(Common Position 2003/468/CFSP on the Control of Arms Brokering)。
請參閱:姜家雄,〈當今歐盟─中國─台灣關係的演變與未來〉,前揭書,頁 251。
55 翁明賢、蔡智華:前揭書,頁 33-34。此外,中國學者陳志敏亦持相同看法。請參閱:陳志敏,
〈歐盟的有限戰略性為主體特性與中歐戰略夥伴關係─已解除對話軍售禁令為例〉,《國際觀 察》,2006,第 5 期,頁 1-10。
56 黃明傑,前揭書,頁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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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約為三項主要原因:
1、中國人權紀錄尚未改善,若解除武器禁運政策可能產生更嚴重的人權問題。
2、亞洲安全與穩定發展。因近十幾年來中國的軍事擴張已超過自身防禦所需求,
其不斷的添購新式武器,況且中國從未放棄以武力統一台灣,若解除禁運,將對 東亞穩定造成衝擊。
3、武器擴散問題。因中國有販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與導彈給伊朗、北韓與敘利 亞等國的紀錄,使歐盟在解除武器禁運上持保留態度。
(二)弛禁派:
其主要基於戰略與經濟利益考量,歐盟主動在適當時機解除武器禁運政策,
可營造一個較佳的政治氣氛,用來換取中國的支持,協助歐洲企業爭取中國日後 發展所需的高速鐵路、衛星通訊系統以及興建核電廠等重大工程訂單。持這項考 量的國家如2001年「911事件」之後,法國抨擊美國政策下的單邊主義行為,法 國認為解除武器禁運是一種指標,表明法國與美國有不同的安全觀。57
總的來說,歐盟對中國武器禁運政策具有兩樣重要特色,首先是政治性的特 色,造成歐盟會員國與歐盟層次甚至歐盟內部的不同調,溯其主因為各自考量點 的不同,因而至今難有成果。其次為武器禁運政策的歷史性特色,1989年的「天 安門事件」影響今日歐─中關係進展,或許使得解除武器禁運政策成為影響雙邊 全面戰略夥伴關係的未來發展因素之一,因此如何制定未來對中武器出口的配套 措施成為值得觀察的重點。
二、歐─中人權政策的歧異
歐─中雙邊於人權領域的歧異性表現在兩個層面,包括人權與主權的關係,
以及人權的內涵的認知兩項
(一)人權與主權之歧異性:
57 2004 年時,法國總統席哈克認為,對中國的武器禁運,不符合當今世界的潮流,而且毫無理 由可言。吳志中,〈歐盟意圖解除對中國武器禁運的緣由與未來發展之研析〉,《新世紀智庫論壇》, 2005 年,第 29 期,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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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來說,保護人權的主體為主權國家,縱使是國際人權條約亦需要國內 立法實施之。此外,由「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亦可看出,賦予國家主權的“對 內最高性”與“對外排他性”,「聯合國憲章」此番設置主要是避免大國以人權藉 口侵害小國的依據。58 另一方面,歐洲則持不同的人權觀。對歐洲社會來說,
人權高於主權,為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不受階級與國界的箝制而具有普遍的意 義。59
(二)人權內涵認知之歧異性:
其牽涉歐─中雙邊各自之政治與社會制度的差別,中國社科院學者周弘認 為,歐洲與中國處與截然不同的發展層次,相對歐洲處與國際體系後現代進程,
中國則處與現代進程當中,因此對權利的理解、保護,或是對利益追求的次序自 然不同。60 因此,從發展觀推論而出歐盟於各領域整合頗具規模的成果來看,
決策者自然能對社會福利、衛生健康等低階政治挹注較多資源,此亦為歐─中人 權對話歐盟堅持人權高於主權的主因之一。然而,中國則認為人權為歷史性的產 物,與人類社會的歷史階段相連結,因此人權為具體而非抽象,更不能脫離國家 主權的範圍。61
其次,就人權議題而言歐盟亦試圖以人權外交的方式改變中國的人權政策,
最顯著的成果為歐─中人權對話。原先歐洲國家尋聯合國途徑,自1989年開始在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UNCHR)提案 譴責中國人權政策,直到1996年採取“對話取代對抗”的新政策,並與中國展開人 權對話。62 人權對話就雙邊的敏感問題提供一平台,彼此亦持正面態度。然而 歐盟仍對中國人權狀況多有詬病,並認為中國的人權狀況與國際標準依然存有極
58「聯合國憲章」第2 條第 7 款明文指出:「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 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 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請參閱:聯合國憲章,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chapter1.shtml.
(檢索日期:2010 年 11 月 20 日)。
59 朱立群,《國際體系與中歐關係》,(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8 年),頁 296。
60 周弘,〈中歐夥伴關係中的不對稱性與對稱性〉,《歐洲研究》,2004 年,第 2 期,頁 1-15。
61 朱立群,前揭書,頁 297-298。
62 European Commission,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 (Brussels: 25. 03. 1998 COM(199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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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距,或是在促進公民與政治權利缺少進展。63
最後,人權政策事實上與歐盟處理對中武器禁運政策具有關連性。因歐盟對 中武器禁運政策最直接原因便是中國人權政策的不彰,而人權問題同樣影響歐─
中關係與美─中關係。目前歐盟關注的人權議題包括中國尚未批准《聯合國公民 與政治權利公約》、64 罪刑包括勞動改造與死刑、宗教、集會結社(如法輪功)
與言論自由(如網路言論箝制)等議題。此外,2005年3月中國通過《反分裂國 家法》更使得歐盟武器禁運政策解禁的聲音卻步。65
貳、歐─中關係經貿領域的矛盾
一、歐─中反傾銷議題:
就雙邊經貿關係發展至今,呈現出完全相反的兩種趨勢,雙邊建立外交關係 直到1996年間,中國對歐盟一直呈現貿易逆差的走勢,1996年之後至今則完全呈 現中國對歐盟順差的趨勢,2009年更來到10,847.9億美元順差的新高點(數據請 參閱表2─4)。66 若不論雙邊對統計數據的不吻合,其原因可能為彼此對產品原 產地規則的不同理解,如歐盟常將自香港轉銷的產品視為中國出口等因素而高估 貿易赤字,中國對歐盟順差的趨勢是彼此皆認定。
也就因為歐盟對中國持續的逆差,造成各國對中國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歐盟 為最早發起對中國反傾銷政策的地區,藉由歐盟內部反傾銷調查流程,若傾銷案
63 其可從歐盟對中政策文件中發現這些字句,包括 European Commission, A Maturing
Partnership – Shared Interests and Challenges in EU-China Relations, Op.cit.、European Commissi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with China’, (Brussels:
European Commission, 2000 COM(2000)552 final)等。
64 中國已簽署而尚未批准該條約,亦為歐盟所詬病之處。
65 Kristin Archick, et al., European Union’s Arms Embargo on China: Implications and Options for U.S. Policy,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27/05/2005, pp. 5-7.
66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數據,1996 年開始中國對歐盟呈現 順差的走勢,該年度中國出口至歐盟達209.597 億美元,自歐盟進口 201.341 億美元,順差 8.256 億美元。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請參閱:
http://esds.mcc.ac.uk/WDS_DOTS/Table_Viewer/table_View.apsx?ReportID=26497. (檢索日期:
201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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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Council Regulation No 905/98 of 27 April 1998 Amending Regulation No 384/9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1998 L128/18, 與 Council Regulation 1972/2002 of November 5, 2002 Amending Regulation No 384/9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L305/1.
72 朱立群,前揭書,頁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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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確保企業受到破產法與財產法的保護;
(五)按照市場匯率進行匯兌。
然而中國並未達到歐盟關於合乎市場經濟地位五項條件其中的四項,然而中 國僅達到第五項指標。73 因此,中國認為歐盟未能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承認
然而中國並未達到歐盟關於合乎市場經濟地位五項條件其中的四項,然而中 國僅達到第五項指標。73 因此,中國認為歐盟未能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