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毀損建物與設施之警戒標示

5.2 災害應變工作事項

5.2.6 毀損建物與設施之警戒標示

表 5-2-5、鄰近醫療機關緊急救護聯絡清冊 編號 醫院或診

所名稱 聯絡電話 地 址 備註

1

台北市立 聯合醫院 陽明院區

(02)2835-3456 士 林 區 雨 聲 街 105

該醫院至學校距離:1 公里

該醫院救護車可抵學校最短時間:5 分鐘 該醫院急診部門可容納床位:30 床以上 該醫院可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

□燒燙傷中心■精密縫合技術□毒化災責任醫 院■毒物諮詢服務■解毒劑提供□其他

為簽約合作醫院否?□是■否

2 新光醫院 (02)2833-2211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95 號

該醫院至學校距離:2 公里

該醫院救護車可抵學校最短時間:10 分鐘 該醫院急診部門可容納床位:100 床以上 該醫院可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

■燒燙傷中心■精密縫合技術□毒化災責任醫 院■毒物諮詢服務□解毒劑提供□其他

為簽約合作醫院否?□是■否

圖 5-2-5、救護救助流程

一、警戒標示流程

校區內可能僅有部分區域遭受土石淹埋,但未避免土砂流動造成淹埋範圍擴 大進而危害教職員工生之生命安全,應立即將校區進行全面性之封鎖拉起警戒線,

定時派員巡視,確認無學生進入拿取物品,流程圖如圖 5-2-6。

二、警戒線(警告標示)設置

坡地災害過後,由搶救組確認避難場所之師生人數,安全防護組之人員須對 校區立即設立警戒線(警告標示),警告師生不可靠近,並且定時派遣人員進行巡 視,派遣巡視之人員以 2 人為一組為原則。

圖 5-2-6、警戒流程圖 災害過後

派員定時巡視 拉起警戒線

封鎖校區

第六篇 海嘯災害減災與應變事項

本校利用中央大學吳祚任教授建議之海嘯災害判定依據(如表 6 所示),本 校位於臺北市為極低潛勢區,故無需撰寫海嘯災害減災與應變事項。

表 6、海嘯判定依據條件 分類 滿足條件

海嘯災害潛勢分級

(依行政區劃分)

高潛勢:屏東、基隆、宜蘭、台東、花蓮(需立即提高警覺 的縣市)

中潛勢:高雄市、新北市、台南市、澎湖 低潛勢:嘉義、雲林、彰化、台中市

極低潛勢:桃園、新竹、苗栗、金門、馬祖 可能發生海嘯災害

潛勢範圍

(劃設參考條件)

沿岸 5 公里內之陸域、且地面高程 10 公尺以下土地。

(資料來源:中央大學吳祚任教授)

註:海嘯災害潛勢之判定,目前政府尚未有明確判定準則,因此先以上述準則來 判定是否具海嘯災害潛勢,並決定是否將海嘯災害納入校園災害防救計畫書 中。倘日後政府另定出海嘯災害潛勢判定準則,則遵照政府新的規定辦理。

第七篇 輻射災害減災與應變事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將距離核電廠 8 公里以內範圍劃設為「緊急應變計畫 區」(100 年 10 月 27 日公告)。由於本校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之外(如圖 7.1 所示),且經由本校自行評估結果,認為學校安全無虞,故無需編撰輻射災害減 災與應變事項。

圖 7、核一、核二、核三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行政區域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註:輻射災害潛勢之判定,目前政府尚未有明確判定準則,因此先依照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所劃設之「緊急應變計畫區」(100 年 10 月 27 日公告)之範圍 為準則,判定是否具輻射災害潛勢,並決定是否將輻射災害納入校園災害防 救計畫書中。倘日後政府另定出輻射災害潛勢判定準則,則遵照政府新的規 定辦理。

第八篇 火災災害減災與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