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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疏散之規劃與執行

8.2 災害應變工作事項

8.2.3 避難疏散之規劃與執行

(一)防火管理人應每一樓層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如圖 8-2-3 所示),清楚標示各 層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顯而易見之位 置。

(二)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徑不得放置物品。

(三)屋頂設有避難場所時,其屋頂及通往屋頂之避難路徑,不得放置妨礙避難之 物品。

(四)平時教室門窗應保持正常動作,不得放置妨礙門窗機能之物品。

(五)避難路徑及滅火器、消防栓之周邊,應經常整理,不得放置妨礙逃生避難及 滅火之物品。

二、災害發生時緊急疏散措施

(一)火災發生之際,是否應立即進行避難,依災害規模之大小、遠近等條件而異,

必須在各適當之處所分別配置引導員進行避難引導,效果較佳。

(二)避難引導員之言語及行動,對處於火煙之侵襲下恐慌無助之教職員生,其影 響非常深遠,因此,每個避難引導員所作的初期指示及行動,將是決定整體 避難引導活動成敗之關鍵。

(三) 避難引導之時機

1.辦公室、教室等固定人員出入之場所,發生火災之際,現場人員原則上應立 即通報連絡,並開始避難引導。

2.不特定多數出入之場所,如體育館等,應於何時進行避難,則必須依據起火 場所、火災程度、煙的擴散狀況、滅火作業之實施狀況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

於最短時間 內作出判斷。

3.一般避難引導時期之判斷基準(如表 8-2-2 所示)。 (四) 避難引導時機之判斷,應注意下列事項:

1.指示避難引導開始之命令,原則上由自衛消防隊指揮官下令,若指揮官不在 場,則由職務代理人指揮之。

2.指揮組組長即使無接到指示命令,但依該地區之狀況,判斷有引導避難必要 者,應立即實施。

3.判斷基準「(一)」之情形,原則上只限於疏散起火層及其上層,但其他樓層 因煙之流入,指揮組組長判斷有緊急避難時,亦可立即引導避難。

4.避難引導與初期滅火應併行,但若人員稀少,兩方面分配人員困難時,除非 火災之規模不大,可用滅火器撲滅者外,應以避難引導為優先。滅火活動則 委由後續前來支援之組員,甚至等待避難引導之後再行實施。

(五)避難引導之原則

1.避難有關之指示命令,使用緊急廣播設備為之。避難引導組人員則利用手提 播音器或麥克風為之。進行避難疏散除起火之該棟建築外,該建築相鄰之建 物亦須進行疏散,避免延燒造成人員傷亡(如圖 8-2-3)。若學校建築為ㄇ字型,

則則該棟全部人員須疏散至空地。

2.傳達指示命令,應注意事項如次:

(1)發生火災時之廣播,內容應簡潔易懂。同一內容重覆兩次。

(2)廣播時應以鎮靜語調播放,避免急促慌亂。

(3)明確告知廣播人員之名稱,提高信賴性。例如:「這裡是防災中心」。「這 裡是自衛消防隊指揮官」。

(4)廣播人員儘可能由同一人為之。

(5)避難之指示,應附加勿使用電梯等言辭。

3.引導員優先配置於起火層與其直上層之樓梯入口、通道角落處所。

4.在電梯之前,應配置引導員以防止使用。

5.起火層在地上二樓以上時,應優先引導起火層及其直上層人員避難。

6.儘可能使用特別安全梯、室內安全梯、室外安全梯等較安全且可供多數人避

難之設施。在無其他避難方法下,才考慮使用救助袋,緩降機等避難器具。

7.避難者人數眾多時,應速將人員疏散,以防止混亂。危險性較大之場所,應 優先避難。

8.避難層樓梯之出入口、門應事先開放。

9.因受火煙之侵襲,致樓梯無法使用,或短時間內無法將現場人員移動至安全 處所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將人員引導至消防隊可以救助的陽台等暫時安全之場所,並揮動布條求 救。

(2)運用附近之避難設備進行避難。

(3)無法走出走廊時,應速將出入口之門緊閉,防止煙霧流入,等待消防救 助,並由窗口揮動布條求救(夜間使用手電筒)。內線電話尚可通話者,

應立即將人員、狀況、位置等告知消防隊。

10.一度已經避難者,勿使其再返回火場。

11.引導員撤退時,應先確認是否尚有人未逃生。

12.進行避難處人員之集合與人數調查,並將相關資料通報防災中心。

三、確認學生安全疏散情形

(一)校園內平時即應做好疏散引導標示,使學生熟悉避難疏散方向,疏散時應指 導學生注意避難或收容場所方向。

(二)老師指導全班同學必須到事先指定的安全地點集合,嚴格點名清查人數,掌 握人員情況。

(三)在學生疏散的事務上,由避難引導組巡視分配責任區,遇有危險跡象,應立 通知搶救(滅火)組人員搶救,並疏散該處教職員、學生至避難所。且透過 校園廣播系統,告知身處危險建物之師生,往空曠處或避難所移動。

確認教職員生安全情形,瞭解學生出席情形,如表 8-2-2 所示。

圖 8-2-2、避難逃生路線圖

圖 8-2-3、疏散避難示意圖

表 8-2-2、一般避難引導時期判斷基準表

起火層火災狀況 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 起火層為一樓(避難層)或 地下層時

證 實 為 火 災 時

(立即撲滅時除 外)

起火層及直上層應立即避難 起火層、直上層及地下層之 人員全數避難

以滅火器無滅火 或以室內消防栓 進行滅火作業時

起火層以上之樓層均應避難 整棟建築物人員均應避難

以室內消防栓無 法滅火之狀況

全棟建築物人員均應避難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表 8-2-3、確認學生出席情形表

班 級 班級導師

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學生安全情形報告

學生姓名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安全情況 備註

□受傷□死亡□失蹤□請假未到校

□受傷□死亡□失蹤□請假未到校

□受傷□死亡□失蹤□請假未到校

□受傷□死亡□失蹤□請假未到校 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失蹤人數

請假未到校人數 共計人數

撰寫說明:(1) 填寫學生避難情形,紀錄點名未到或受傷之學生。

(2) 紀錄該學生導師其家長(監護人)之聯絡方式,並呈報指揮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