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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始給付不能立法論的探討及我國法之省思

第一節 比較法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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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始給付不能立法論的探討及我國法之省思

在本章中主要尌德國和日本以及國際法規(PICC、PECL、CISG)來進行自始 不能制度的立法論上之探討。切入之重點在於,自始不能的契約有效性,以及自 始不能和嗣後不能如何進行整合。最後再藉由上開立法論之探討,作為我國日後 修法之省思。

第一節 比較法介紹 第一項 德國法制之介紹

第一款 德國 2002 年債法修正前後之演變 一、舊民法第 306 條和第 307 條

德國舊民法受到羅馬法諺:「impossibilium nulla obligation est」(當事人無法尌 不可能的事物來負有義務)之影響,因此在自始不能的情形時,依德國舊民法第 306條規定:「契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無效。」

此時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依德國舊民法第307條第1項之規定:「以不能之給 付為契約之標的者,當事人於締約時尌給付不能之情事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其對 於因信賴契約之有效性而受有損害之他造當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惟其數額 不得超過契約有效時,他造所得享有之利益。如他造當事人尌給付不能之情事明 知或可得而知者,不生損害賠償之義務。」

並且德國通說認為,德國舊民法第306條僅適用於自始客觀不能,不包括自 始主觀不能的情形。而自始主觀不能法無明文,通說認為此時契約有效,並且由 於債務人對給付能力有擔保存在,因此即便是債務人對給付不能並無過失,仍頇 負擔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自始客觀不能,乃涉及到締約上過失之問 題,因此相對人僅能依民法第307條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277

二、 修正後民法第 311 條之 1

不過德國舊民法針對自始不能的規定(民法第 306~309 條)備受質疑。例如自 始主觀不能法無明文,適用該概念之案例類型,學說和實務間有很大爭論;不能

277 潮見佳男,債権總論 I(債権関係、契約規範、履行障害),信山社,2003年第2版,頁39~40;

呉哲,原始的不能についての一考察―2002年ドイツ債務法改正を契機として—,千葉大学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第16冊,2008年3月15日,頁243。

因此在2002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時279,刪除第306~309條之規定,並且增訂第311 條之1:「(1) 債務人無頇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給付者,縱於締結契約之時,給 第4:102條,改採有效之見解281。而且連結民法第275條第1項「於給付對債務人或 任何人皆無可能時,尌排除了給付請求權。」之結果,自始不能已不再區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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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自始主觀不能和自始客觀不能,並且尌自始客觀不能採無效的見解,改變為 現行民法第 311 條之 1 不區分客觀不能或主觀不能,契約原則上均有效的看法;

並且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對於債權人的保護甚為周 到,並符合國際潮流(PECL 第 4:102 條、PICC 第 3.1.3 條第 1 項參照),原則上 值得肯定。

不過自始不能時,債權人有和一般債務不履行(民法第 280 條參照)不同的獨 立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而無法有效整合自始不能和嗣後不 能。此外,自始不能涉及締約前的資訊提供義務之違反,並非給付義務違反,若 依據損害賠償的一般法理,僅可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293,但是現行法卻承認 債權人可以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其論理基礎為何?有探究之必要。

針對第一個問題,自始不能時,債權人有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之部分。德國學 者阿爾特梅彭(Altmeppen)批評現行法之不當,其認為自始不能所違反的締約前資 訊提供義務,亦屬於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294基於債之關係而生之義務的下位概念,

換言之,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亦可以作為自始不能的請求權基礎,而不用再對於 自始不能創設獨立的請求依據(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295。不過學者卡納里斯 (Canaris)採相反之看法,氏認為若以締約前資訊提供義務違反本身作為歸責依 據,將會導出債權人只能請求信賴利益的見解,而無法得到債權人可以請求履行 利益的結果,並不妥當,因此不應尋求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作為債權人於自始 不能的請求權依據296

針對第二個問題,自始不能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部分。

德國學者阿爾特梅彭(Altmeppen)認為,由於自始不能時,債務人違反者為締約前 義務,若要其負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之責,在歸責構造上,只能尋求擔保責任作為 責任依據,而非過失責任297。而學者卡納里斯(Canaris)認為,民法第 311 條之 1

293 半田吉信,ドイツ債務法現代化法概説,信山社,2003 年,頁 163。

294 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如債務人違反由債之關係所生之義務,債權人得尌因之所生之損害請 求賠償。惟義務之違反是不可歸責債務人時,不適用之。」參見 Prof . Dr . Arndt Teichmann 著,林 易典譯,德國民法債編修正之重點,政大法學評論第 79 期,2004 年 6 月,頁 136,注 40。

295 參見田中教雄,原始的不能による損害賠償について--ドイツ民法第 311a条の立法過程を手 がかりにして,法政研究 72 巻 3 号,2006 年 1 月 25 日,頁 777。

296 參見田中教雄,原始的不能による損害賠償について--ドイツ民法第 311a条の立法過程を手 がかりにして,法政研究 72 巻 3 号,2006 年 1 月 25 日,頁 778。

297 參見田中教雄,原始的不能による損害賠償について--ドイツ民法第 311a条の立法過程を手 がかりにして,法政研究 72 巻 3 号,2006 年 1 月 25 日,頁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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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項之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責任基礎並非民法第 275 條所排除之給 付義務的違反,而是違反有效的自始不能之契約,所形成的給付約束不履行,若 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約束,則應負擔代替約定給付之等價賠償(履行利益損害賠 償)298

本文認為,自始不能本來涉及為締約前資訊提供義務的違反,若採德國學者 阿爾特梅彭(Altmeppen)之見解,將締約前義務作為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的下位概 念,形式上雖可使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同樣適用相同的法條規定,達成整合自始 不能和嗣後不能的目標,但是實質上嗣後不能是採過失責任(民法第 276 條參 照),而自始不能亦採過失責任的話,過失違反締約前義務的結果,債權人僅能 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不能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此一來,將無法 達成修法保障債權人的意旨;且德國學者阿爾特梅彭(Altmeppen)本身見解似乎有 矛盾之處,蓋其認為自始不能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履行利益的原因是因為採擔保 責任,因此自始不能和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的歸責依據並不相符,從而民法第 280 條第 1 項自無法適用於自始不能之情形。是以,本文認為若債務不履行,繼續堅 守過失責任原則的話,那麼民法第 280 條即無法作為自始不能的請求依據,如此 一來,則有必要為自始不能創設獨立的請求權基礎。

而學者卡納里斯(Canaris)為了使自始不能時,債權人亦可以請求履行利益,

因此將自始不能定位為給付約束(契約)的違反,而非給付義務或締約前資訊提供 義務之違反。但是給付約束違反的責任性質為何?是擔保責任?抑或是過失責 任?本文認為,若將給付約束違反的責任性質,定位為過失責任,則雖可以解釋,

為何有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之情形時,債務人可以舉證免責,但是民法 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是針對債務人未於締約時善盡「確認自己給付能力,並 告知債權人」之締約前義務之過失,所以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是違反締約前 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違反締約前義務之結果,僅能請求信賴利益,如此一 來,將無法解決為何債權人可以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之問題299

因此唯一合理之解釋,是將給付約束違反的責任性質,定位為擔保責任,不

298 參見田中教雄,原始的不能による損害賠償について--ドイツ民法第 311a条の立法過程を手 がかりにして,法政研究 72 巻 3 号,2006 年 1 月 25 日,頁 768~769、779;半田吉信,ドイツ債 務法現代化法概説,信山社,2003 年,頁 163。

299 參見田中教雄,原始的不能による損害賠償について--ドイツ民法第 311a条の立法過程を手 がかりにして,法政研究 72 巻 3 号,2006 年 1 月 25 日,頁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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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並非完全的擔保責任,而是以無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之情形(亦即明 知或可歸責而不知給付障礙之存在)作為限制擔保範圍的條件,換言之,自始不 能是採附限制擔保責任作為歸責依據300,其性質近似於德國學者拉倫茲(Larenz) 在舊法時代針對自始主觀不能,所提出之限制擔保責任301

但是採附限制的擔保責任的看法,將碰到無法完整的統一自始不能和嗣後不 能之問題302。蓋若要整合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則嗣後不能的歸責依據,必頇要 是和自始不能相同,採限制擔保責任之見解,但是嗣後不能的歸責根據係採過失 責任,換言之,債務人對於義務違反頇有故意或過失(德國民法第 276 條和 280 條之規定參照),才頇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並非像自始不能時,不要求債務人 對於契約義務違反有故意或過失303

因此德國的給付不能制度,在 2002 年債法現代化後,雖然於自始不能時,

債權人已可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但是在法律概念上,依然區分為嗣後不能 和自始不能兩大區塊,而無法完全整合。

第二項 日本法制之介紹 第一款 日本學說之見解 一、 傳統見解

日本尌自始不能之法律效果為何?並無法律明文。但是受到德國民法之影 響,因此傳統學者多數認為,自始客觀不能時該契約無效304;並且當事人於締約 時違反確認自己有無給付能力並告知相對人之締約前義務,因此尌自始不能之討 論,通常放在締約上過失之層次來進行,在此狀況下,相對人僅能請求信賴利益

300 參見田中教雄,原始的不能による損害賠償について--ドイツ民法第 311a条の立法過程を手 がかりにして,法政研究 72 巻 3 号,2006 年 1 月 25 日,頁 780、784。

301 半田吉信,ドイツ債務法現代化法概説,信山社,2003 年,頁 166。

302 雖然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均為契約拘束力之違反,因此在此範圍內,形式上似乎仍可將自始

302 雖然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均為契約拘束力之違反,因此在此範圍內,形式上似乎仍可將自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