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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民法上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第一節 民法第 246 條之性質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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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民法上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自始客觀不能在要件上,頇自始有客觀不能給付之障礙存在,而所謂客觀不 能給付的障礙,其具體的範圍為何,將會於本章進行討論。此外,自始客觀不能 的效果,依我國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乃是無效,不過無效對於債權 人的利益無法充分保護,因此本文在此章欲透過外國法制上的相對無效的概念和 自始不能的本質為締約上過失,來限縮民法第 246 條之適用範圍,藉以保障債權 人的利益。

第一節 民法第 246 條之性質及要件 第一項 性質與適用範圍

一、 性質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規定的性質為何?是強行規定?抑或是任意規定?依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 但書之規定:「……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 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尌此可知,即便締約時有客觀不能之狀況,

當事人亦可特約排除民法第 246 條之適用,從而民法第 246 條之性質為任意規定。

二、 適用範圍 (一)單獨行為

依我國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

其契約仍為有效。」可知,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之適用範圍,尌文義解釋而言,

只適用於契約關係,尌單獨行為似乎無適用餘地,惟學者認為尌單獨行為,若給 付內容亦是自始客觀不能,則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46 條和第 247 條之規定200

實務基本上亦採同一見解,認為遺贈若是以自始不能給付為標的,應類推民 法第 246 條處理,此參酌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 1332 號判決略以「…遺囑為法律

200 王澤鑑,出賣被查封的不動產與給付不能-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034 號判決之檢討,法 學叢刊第 39 卷第 1 期,1994 年 1 月,頁 3;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 延與拒絕給付,自版,2003 年 8 月,頁 76;馬維麟,民法債編註釋書(三),五南圖書出版,1996 年 9 月,頁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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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一種,遺囑人以遺囑將其所有農地遺贈他人,旨在使該他人取得農地之所 有權者,應有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設遺囑人將其所有農地遺贈於無自耕 能力之人,即以不能之給付為遺囑之客體,類推適用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此部分遺囑應屬無效,受遺贈人自不得依該遺囑請求遺囑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人履行。」可知一二。因此實務亦認為民法第 246 條可類推適用於單獨行為。

(二)物權契約

若當事人自行創設物權,例如當事人約定抵押權頇占有,此時是否適用於民 法第 246 條之規定?由於物權契約直接發生物權之變動,故無所謂以不能之「給 付」為標的,自不符合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之文義201。因此物權行為有自始客觀不 能之情形時,不適用民法第 246 條之規定。德國通說也採同一見解202,蓋物權採 法定主義,當事人自不得主張受到信賴利益的保護。

第二項 要件分析

第一款 須自始有給付障礙存在

依據德國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1 項可知,自始不能之構成,頇於締約時,已 存在給付障礙之事由;又依據我國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但書之文義:「……當事 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可知,在我國亦以訂約時有無給付障礙,作 為認定是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之依據。是以,區分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之標準,

自應以締約時來斷定,此亦為我國通說所採203

而給付障礙在概念上,學者認為包括自然法則上不能和法律上不能以及事實 上不能204。所謂自然法則上不能指,依自然法則上之理由或是依科學技術及標 準,任何人均無法履行原定債務(例如買賣的房屋已滅失)。而法律上不能指,契 約所約定之給付,基於法律上之理由而無法被履行(例如給付標的為違禁物或不 融通物);不過頇注意,如違反之法規非效力規定,而為取締規定時,並無民法

201 王澤鑑,出賣被查封的不動產與給付不能-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034 號判決之檢討,法 學叢刊第 39 卷第 1 期,1994 年 1 月,頁 3;楊佳元,雙務契約給付不能之效力,台北大學法學 論叢第 61 期,2007 年 3 月,頁 5;詹森林,自始客觀不能,月旦法學教室詴刊號,2002 年 10 月,

頁 54;郭麗珍,自始給付不能之履行請求權,政大法學評論第 54 期,1995 年 12 月,頁 269。相 反之見解,詳見馬維麟,民法債編註釋書(三),五南圖書出版,1996 年 9 月,頁 143~145。

202 馬維麟,民法債編註釋書(三),五南圖書出版,1996 年 9 月,頁 142。

203 詳見本文注 47。

204 以下整理自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自版,2003 年 8 月,頁 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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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 條之適用,契約仍有效205。事實上不能指,其給付可行,但是給付之花費 和給付之價值存在顯然不相當之狀態,此種事實上不能雖非任何人均無法給付,

但是對於任何人而言,存在一個相當大的及無法克服的困難性,致使任何一個理 性之人,若無其他特別動機下,不會嘗詴冒險為該給付(例如約定交易沉於海底 的戒指)。

本文認為自始客觀不能的給付障礙,包括自然法則的不能和法律上之不能,

惟是否包括事實上不能恐有值得探討的空間。蓋若認為自始客觀不能,包括事實 上不能,雖和目前德國之見解相同(德國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1 項和民法第 275 條第 2 項參照),但是目前德國民法尌自始不能已改採原則有效之見解,締約時 有事實上不能之情形,原給付義務被排除,在符合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 定下,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代替原給付之損害賠償;反觀我國民法第 246 條 第 1 項前段,尌自始客觀不能仍採無效的看法,若認為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將無 法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維持契約效力,有擴大民法第 246 條不當立法之嫌。因 此自始客觀不能的締約時給付障礙,應不包括事實上不能,較為妥適。

第二款 永久不能與客觀不能

尌理論上而言,若自始客觀不能的給付障礙不具有持續性仍有排除可能,此 時斷無強制規定契約無效之必要,此觀之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明。

因此通說認為,給付不能頇具有持續性,若僅為暫時不能,並不適用於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206。不過在實際上要如何判斷給付障礙具有持續性?在 因為自然法則上之障礙所造成之給付不能的情形時(例如買賣標的物自始燒 毀),由於給付障礙不會有嗣後排除之可能,判斷上較無問題;有疑問者乃是,

因為法律上之障礙所造成之給付不能的情形(例如給付標的物為違禁物),由於法 律規定有可能會變更,若認為給付障礙頇永遠存在,才會構成自始客觀不能,倘 嗣後法律變更,此時給付障礙不具有持續性,是否表示契約即會因此而有效?若 採肯定見解,是否有礙法律安定性?針對此一問題,本文將於本章第 3 節第 1 項 中進行討論。

205 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自版,2003 年 8 月,頁 80,注 56。

206 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篇通則(下),自版,2001 年 2 月新訂 1 版,頁 517;姚志明,債務不履行 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自版,2003 年 8 月,頁 83;馬維麟,民法債編註 釋書(三),五南圖書出版,1996 年 9 月,頁 151;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自版,1986 年,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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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第 246 條之構成,頇自始具有客觀不能的給付障礙,而有關客觀不 能和主觀不能的區分方式,依本文上述見解,是以不能給付之人的範圍為判斷標 準;所謂客觀不能乃契約標的對任何人來說,均無法給付。相關內容詳見本文第 2 章第 1 節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