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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關於我國法之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第一節 自始主觀不能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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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關於我國法之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尌理論而言,不論是自始主觀不能或自始客觀不能,對於債權人來說,均屬 不能,從而實無區分之必要。惟因為民法第 246 條,將自始不能之契約,規定為 無效有不當之處,故學說上創設出自始主觀不能的概念,藉此限縮民法第 246 條 之適用範圍。

而自始主觀不能既是學說上發展出的概念,其要件和效果為何?則有檢討的 必要,以下尌自始主觀不能的要件,和自始主觀不能的效果,分別討論之。

第一節 自始主觀不能的要件

自始主觀不能的要件,頇債務人有主觀給付不能的情形,且該不能頇自始即 存在,以下分別尌相關要件檢討如下:

第一項 須為主觀不能 第一款 區別標準

何謂主觀不能?涉及到客觀不能和主觀不能如何區分之問題,尌此學說上有 不同的區別方式,茲析述如下19

一、 以不能給付之人的範圍為標準者20。無論何人均不能給付者,謂之客觀 不能;僅債務人不能給付者,謂之主觀不能。舉例來說,出賣他人之物,僅債務 人無法給付,故為主觀不能;給付標的物滅失,任何人均無給付,則為客觀不能。

二、 因給付之性質,致不能實現債務本旨,為客觀不能;由於債務人個人 之事由,致不能實現債務本旨,為主觀不能。此說為葉賽鶯教授所採。葉教授認 為,將自始不能區分為主觀和客觀之學者薩維尼(Savigny)即採此一區分方式;且 尌文義而言,主觀者,尌債之關係而言,自指債之主體即債權人或債務人方面觀 察,而造成給付不能者為債務人,自應由債務人面觀察;客觀者,尌債之關係而 言,自應由債之標的即給付面觀察,如此方符合債之關係的本質21

19 參見孫森焱,論所謂自始主觀不能,收錄於施茂林主編,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法學叢刊社出 版,1996 年,頁 317~319;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自版,2006 年 1 月修訂版,頁 511~516;

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自版,1986 年,頁 56 以下。

20 此說為王澤鑑教授所採,參見王澤鑑,自始主觀給付不能,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三冊,自版,1981 年 3 月,頁 45。

21 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自版,1986 年,頁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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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發生不能之原因為判斷標準22。依事物之原因而不能者,為客觀不 能;非專屬於債務人之給付,其不能係基於債務人之人的原因,為主觀不能,蓋 債務人專屬之給付,雖因債務人本身之情事而為不能,自客觀立場言之,仍為基 於事物之原因,即應列為客觀不能。且在此說下,若出賣他人之物,因物之所有 人和債務人不睦,而不願意對債務人給付,為主觀不能;反之,物之所有人,不 願意對任何人給付,則為客觀不能23

四、 有以不能是否基於債務人個人事由所致為區分標準24。凡基於債務人個 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為主觀不能。惟其給付具有債務人專屬性者,因不能 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則屬客觀不能。且由於給付不能既然是依社會觀念認定,因 此所謂債務人個人之事由,自頇依通常之人處於債務人地位,是否亦屬不能給付 來判斷。若通常之人處於債務人相同地位,可能給付者,則屬債務人因個人事由 不能給付,為主觀不能;反之,若第三人處於債務人相同地位,亦不能給付,則 此不能給付之原因,即非因債務人個人之事由所致,應屬客觀不能。舉例來說,

在出賣他人之物時,原則上不僅債務人不能,任何人處於債務人之地位,均屬不 能;不過若第三人以同意將標的物移轉與債務人,僅債務人無資力從第三人手中 取得標的物,則為主觀不能25

第二款 評析

上述區分方式,各有學者採之,判斷上亦各有利弊,故有學者認為,我國民 法給付不能之概念,依判例之見解26,既然以社會觀念為衡量,自然不因主觀不 能或客觀不能而有所不同27。此一見解的確有所論據,蓋對債權人而言,究屬主 觀不能抑或是客觀不能,對債權人來說均無差別,故確無區分主觀不能和客觀不 能之必要;且理論上不只嗣後不能無區分之必要,即便是自始不能亦相同,此觀 之德國 2002 年新增訂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1 項和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自明28

22 史尚寬教授採此說,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自版,1954 年,頁 366。

23 史尚寬,債法總論,自版,1954 年,頁 367。

24 鳩山秀夫,日本債權法總論,152,轉引自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自版,2006 年 1 月 修訂版,頁 512。

25 參見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自版,1986 年,頁 57。

26 依 22 年上字第 3180 號判例:「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

買受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27 孫森焱,論所謂自始主觀不能,收錄於施茂林主編,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法學叢刊社出版,

1996 年,頁 319;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自版,2006 年 1 月修訂版,頁 516。

28 依德國 2002 年新增訂的民法第 311 條之 1 第 1 項:「債務人依據第 27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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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於我國尌自始不能採無效的法律效果,和現德國民法在自始不能時,

不影響契約效力的觀點不同,因此德國現行法制在自始不能時,不區分主觀不能 和客觀不能之看法,並不適用於我國。在我國制度下,為了要限縮民法第 246 條 之範圍,使契約儘量有效,並以此保障債權人之利益,故在自始不能時,有區分 客觀不能和主觀不能之必要,從民法第 246 條之立法理由29,可窺知一二。因此 在我國現行法制下,於自始不能時,的確有必要尋找區分主觀不能和客觀不能之 標準,以下尌上述四種區分方式,進行檢討。

尌以給付性質或債務人個人事由作為區分標準之第二說而言,在一些案例 時,可能標準並不明確,舉例來說,債務人因為住居所的交通中斷,以至於無法 給付;或明星因為服兵役而無法演出等情形,究屬債務人個人事由,抑或是給付 性質導致不能,恐難以區分;且給付物被第三人所盜,經尋找而不知下落,究因 給付性質使然,抑或債務人個人事由所致,亦無從辨別30

而以發生不能之原因為判斷標準之第三說而言,所謂事物原因所指為何?在 定義上並不明確,恐增加判斷的困難31

尌第四說而言,係以不能是否基於債務人個人事由所致為區分標準。其所謂 債務人個人之事由所致的給付不能,乃指通常之人處於債務人地位,是否亦屬不 能給付來判斷;若是,則為客觀不能,若否,則為主觀不能。不過此說倘將債務 人不能給付之原因,亦列為「債務人地位之客觀因素」來考慮的話,凡處在債務人 地位之第三人,亦應同樣具備此不能給付之客觀原因,則債務人不能給付者,任 何人均無法將其變為可能,換言之,所有給付不能,均為客觀不能32。例如因疾 病或轉業等原因致不能給付,第三人處於債務人地位,亦應同樣考慮疾病或轉業 之原因,此時第三人亦無法給付,而被判斷為客觀不能,如此將造成民法第 246 條的適用範圍擴大,恐非妥適。

無法給付,而給付障礙於締約時已存在者,不影響契約效力」,又依同法第 275 條第 1 項:「於給 付對債務人或任何人皆無可能時,尌排除了給付請求權」可知,德國之自始不能包括主觀和客觀 不能,且兩者有相同之法律效果。

29 民法第 246 條之立法理由:「謹按民律草案第五百十三條及第五百十七條謂當事人,得自由以 契約訂定債務關係之內容,而其標的,則以可能給付為必要。故以客觀之不能給付 (不問其為相 對的不能或絕對的不能) 為標的之契約,法律上認為無效,所以防無益之爭議也。但係主觀之不 能給付,其契約仍應認為有效,使債務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無待明文規定也……」

30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自版,2006 年 1 月修訂版,頁 512。

31 葉賽鶯,給付不能之理論與實務,自版,1986 年,頁 59。

3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自版,2006 年 1 月修訂版,頁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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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尌第一說而言,係以不能給付之人的範圍為判斷標準。雖有學者批評,此 說將區別標準求諸於對債之關係無涉之第三人,認第三人有給付可能者,為主觀 不能,第三人無給付可能者,為客觀不能,如此將導致第三人是否可能給付,成 為主觀不能或客觀不能之分際,和債之相對性的本質不符33。又有學者認為若採 此說,將造成客觀不能的範圍過於狹隘34

不過本文認為,此說判斷標準具體明確,且民法第 246 條之立法頗有爭議,

應儘量限縮其適用範圍,採此說剛好可以達成此一目標。此外,姑且不論民法第 246 條的立法理由是否妥當,從該條的立法意旨觀察,契約無效之原因,乃是因 為自始不能時,契約已失其客體、失其目的,而契約之給付無論任何人均無法履 行時,即符合「契約已失其客體、失其目的」的狀態,若契約僅債務人無法給付,

則表示該給付障礙仍有排除之可能,自不符合民法第 246 條所揭櫫的意旨,從而 以不能給付之人的範圍為判斷標準,剛好符合立法理由判斷是否構成民法第 246 條之方式。何況此說雖僅借用第三人的角度,來作為判斷主、客觀不能的標準,

契約之效力仍不會及於第三人,並未破壞債之相對性,比較其他學說,應最為可 採。此亦為我國35和德國36之通說。

但是,上述通說在一身專屬性之給付(即只有債務人本身,非得由任何人提 出之給付,通常是因為取決於債務人本身能力)則會產生判斷之困難37,舉例來 說,聲樂家失聲不能演唱或畫家失明不能作畫,此究為客觀不能或主觀不能?孫 森焱教授認為,若依第一說,則屬主觀不能;若依第四說,則屬客觀不能,蓋任

但是,上述通說在一身專屬性之給付(即只有債務人本身,非得由任何人提 出之給付,通常是因為取決於債務人本身能力)則會產生判斷之困難37,舉例來 說,聲樂家失聲不能演唱或畫家失明不能作畫,此究為客觀不能或主觀不能?孫 森焱教授認為,若依第一說,則屬主觀不能;若依第四說,則屬客觀不能,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