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事訴訟之目的

第二章 民事訴訟目的與闡明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目的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7

第二章 民事訴訟目的與闡明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目的

法治國原則為近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基本原則,我國大法官釋 字第 482 號解釋理由書亦提及:「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 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 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

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國家為處理解決 人民於生活過程中所發生各種問題,亦有義務提供處理各種不同紛爭 之訴訟程序,以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本旨,我國乃設 有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行政法院,以茲處理民事、刑事、行政之不 同類型紛爭。

民事糾紛屬私權糾紛,原則上法院並不主動干預私人間的私權紛 爭,私人間若能循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處理紛爭,如和解、調解、仲 裁、調處等,則無需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耗費訴訟資源由國家介入私 權糾紛;反之,若私人無法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方式處理私權糾紛,於 法治國家之下,原則上亦不允許私人以自力救濟方式解決紛爭,則當 事人得於民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國家權力介入私人糾紛,以解 決私人間之私權糾紛。

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學說上眾說紛云,大致上可分為下述幾種 觀點:權利保護觀點、私法秩序維持觀點、紛爭解決觀點、程序保障 觀點、多元目的觀點、法尋求觀點。

第一項 權利保護觀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目的

8

早期之自由主義思想社會,學者強調個人權利自由保護,而國家 因原則上禁止自力救濟之故,乃設有民事訴訟制度作為代償,使其承 擔依客觀實體法盡保護私權之任務,因此民事訴訟制度目的在保護個 人私權。1

權利保護觀點以實體權利實現為立足點,難免因過度追求客觀真 實,以致可能忽略訴訟制度之使用及裁判形成中常有勞力、時間、費 用支出之不利益,若依權利保護觀點之目的以觀,將可能因過度重視 實體權利實現,而使當事人受到程序上之不利益。當訴訟程序中勞力、

時間、費用支出所造成之不利益,大於追求客觀實體權利所可獲得之 利益,反而使當事人所欲達成之權利保護目的不達,造成目的反被手 段破壞,實有悖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本旨。2

第二項 私法秩序觀點

學說上認為,民事訴訟制度為國家司法制度之一環,國家司法制 度之目的,不得僅就保護個人權利之私益目的為觀察。國家制定私法 之目的在調整私法關係之法律秩序,國家為維持其所制訂之私法秩序,

並確保其實效性,乃設立民事訴訟制度。3

此觀點受批評之理由,不外乎將私法秩序之維持列為民事訴訟之 首要目的,有悖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之憲法理念,且亦忽略應平衡兼 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基本權保障必要性,與民事訴訟所承認之當 事人主體權旨趣相悖。4故維持私法秩序僅為民事訴訟制度之間接效

1 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弘文堂,2004 年 9 月 30 日,三版補正版,頁 1;陳榮宗、林慶苗,

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1。

2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1。

3 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弘文堂,2004 年 9 月 30 日,三版補正版,頁 2;陳榮宗、林慶苗,

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3。

4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3-16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

益,其直接目的仍應回歸當事人私權紛爭處理之問題思考。5

第三項 紛爭解決觀點

論者認為,從民事訴訟制度之發展歷史為觀察,發現人類社會之 法律制度最早係先有解決糾紛之民事訴訟制度,經多年民事審判累積 裁判案例,人類社會始有統一合理解決民事裁判為目的之私法制度出 現,故人類並非先有私法制度才有民事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制度即先 於私法制度存在,則不能認為民事訴訟制度係以維持私法秩序為目的,

應認為民事訴訟制度係以解決糾紛為目的,而非保護實體法私權。6 論者有認為,此觀點未引據實體法規範作為訴訟制度目的之基礎,

尚與近代法治國家原理有所不符。此說因忽視實體法上觀點,致未將 實體權利之保護列入民事訴訟目的介定的範圍內不符合憲法保障系 爭實體權益之旨趣,而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可能發生耗費的訴訟成本問 題,涉及系爭實體權利外之基本權,此見解亦欠缺斟酌考量。7

本文認為,紛爭解決不失為民事訴訟制度設置之初的目的,而可 爭論者係以此作為民事訴訟之目的,是否對於系爭實體權利外之其他 權利尚欠保護之疑慮,本文於本節後段詳述。

第四項 程序保障觀點

論者認為,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應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實質對等,

基於各當事人角色分擔之規範,保障實現對等辯論之手續;8亦即,

5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 年 7 月,五版,頁 5。

6 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弘文堂,2004 年 9 月 30 日,三版補正版,頁 2-3;兼子一,實體 法與訴訟法,頁 12 以下,轉引自: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 版,頁 4-5;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2-163。

7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4。

8 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弘文堂,2004 年 9 月 30 日,三版補正版,頁 3;井上治典,民事 手續論,頁 19 以下,轉引自: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目的

10

設民事訴訟制度係為實現當事人相互間在程序過程中,可得確保實質 上平等之行為責任分配規則,以此為基礎,當事人始能盡實質之辯論,

據以處理紛爭。9

由此觀點出發,備受批評者之部分,係未認知民事訴訟制度之目 的與憲法上基本權保障間,所應存在之關聯性,更忽略實體利益與程 序利益平衡追求,及貫徹憲法理念之重要性。10

第五項 多元目的觀點

早期多元目的論者有謂,有人類社會即有私權紛爭,國家設置民 事訴訟制度之目的,即在解決私權紛爭,依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私權紛 爭,必須適用國家制定之私法法規,就此方面而言,民事訴訟制度之 目的在使私法法規發生實效,具有私法秩序維持之目的,而私權紛爭 又與國家公益無直接關係,須由私權被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程序,

請求保護其私權,於獲得勝訴判決時,其私權即受法律之保護。11 亦有論者認為,討論民事訴訟制度目的,必須以現在法治國家之 法律制度實情為基礎,且民事訴訟目的探討,屬價值論之討論問題,

而非認識論之討論問題。於現在法治國家社會,討論民事訴訟制度目 的,不能不承認立法者先已制定私法制度之各種法律,而民事訴訟係 於私人間發生糾紛時,請求民事法院依據私法法規為法律解決之強制 程序。於此觀點下,民事訴訟有保護個人權利之價值存在,同時亦有 維護私法秩序之價值存在。民事訴訟制度之本質而言,私人間請求法 院介入解決私權紛爭,本即含有解決紛爭之目的價值存在,自不待言。

故民事訴訟制度,可謂兼具保護個人權利、維持私法秩序、解決紛爭 三者之目的,所應注意者,係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各項目的價值之選

頁 5。

9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3。

10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4。

11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2000 年 1 月,頁 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1 擇,及價值重視程序之差異。12

惟亦有論者認為,多元目的觀點將紛爭解決觀點、私法秩序維持 觀點及權利保護觀點中,分別著重之不同價值觀,均併列為訴訟制度 所應分別追求達成之目的,則亦忽略各該學說所未論及之觀點,將遭 受相同之批評。13

第六項 法尋求觀點

由此觀點出發之學者認為,基於憲法上訴訟權之確實保障,以防 止突襲性裁判之觀點,法院對於當事人提起之訴訟,於追尋真實、確 定真實過程中,需考慮當事人對心證形成活動及其結果之信服度、信 賴度,使當事人充分參與審理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攻擊防禦之機會,

應踐行各種使當事人信賴之程序,賦予當事人衡量實體上與程序上利 害之機會,兼顧實現實體上及程序上正義,以追求不伴隨任何突襲而 值得當事人信賴之真實。14當事人信賴真實之追求,必須透過心證公 開及催促活動等程序,以緩和或消除辯論主義之僵硬化現象,使當事 人不再於暗中摸索法官心證形成活動之領域,並使法官之自由心證更 健全,有助於提高心證形成與真實接近度、正確度及迅速性、經濟性。

15

憲法在承認國民主權之同時,亦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權、財產權及 生存權等基本權,為保障並實現此等基本權,承認人民有訴訟權,設 置行使司法權之法院依「法」裁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間之法律訟 爭,以追求信賴真實,故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應係「法」之尋求。

16

12 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弘文堂,2004 年 9 月 30 日,三版補正版,頁 8;陳榮宗、林慶苗,

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5-6。

13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64。

14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3-46。

15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42-43。

16 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1996 年 8 月 22 日,初版,頁 157-15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目的

12

此所尋求之「法」,必須考量因特定實體法上權利受裁判可獲得

此所尋求之「法」,必須考量因特定實體法上權利受裁判可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