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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與闡明

第二節 處分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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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處分權主義

第一項 處分權主義之意義及內涵

處分權主義(Dispositionsmaxime)係基於私法自治之大原則,當 事人得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私權糾紛時,當事人是否起訴、

何時或於何種內容範圍內,向何人起訴,如何終結訴訟,均由當事人 自由決定。91換言之,若無當事人起訴,民事訴訟程序不得開始,上 訴審程序、再審程序亦同,即「無起訴則無裁判」;由當事人決定審 判之對象、範圍、限度,法院應受其拘束,故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規 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而 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後,仍得撤回其訴或上訴,或依訴訟上和解、訴 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而終結訴訟程序。92

第二項 處分權主義之例外

民事訴訟程序採行處分權主義,係與私法自治之原則相對應,使 當事人之私權糾紛,需許當事人對於私權訴訟之提起、進行及終結,

有其處分權限,故在私權紛爭未涉公益性質相關問題時,民事訴訟程 序中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原則上均採行處分權主義。93

惟處分權主義在某些程序中,因司法資源分配與運用之公益上考 量而受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於此類具公益性質之私權紛爭,

91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5。

92 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自版,1994 年 9 月,八版 213-216;汪一凡譯,三ケ月章著,日本民 事訴訟法,五南,1997 年 6 月,初版,頁 179-184。

93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 年 7 月,五版,頁 283;汪一凡譯,三ケ月章著,日 本民事訴訟法,五南,1997 年 6 月,初版,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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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兼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主義(Offizialmaxime),其中人事訴訟 程序中,即有許多限制處分權主義的相關規定。94

民事訴訟法第 57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法院受理撤銷婚姻或離婚 之訴,得依職權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為酌定,此係賦予法 院裁量權,得斟酌個案情形開啟民事訴訟程序,以達照護未成年子女 之公益考量及相關私權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此係民事訴訟法為貫徹小 額程序之訴訟經濟及費用相當性之立法目的,所設限制當事人為一部 請求之權利。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第 588 條、第 594 條、第 615 條、第 624 條規定,使婚姻事件、親子關係事件、禁治產事件中,

關於訴訟標的認諾受到限制,均屬顯例。

第三項 處分權主義之功能

民事訴訟程序於未涉公益性質之訴訟中,原則上採行處分權主義,

此有利於當事人基於其程序主體之地位,決定如何提起、進行及終結 訴訟,使當事人為私權紛爭提起訴訟時,有機會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 程序利益,同時確保其訴訟繫屬中之權利及訴訟外之其他財產權、自 由權。95

基於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保障,亦應使其受應有之程序上權利保 護,處分權主義之採行,使當事人就訴訟之提起、進行、終結有其決 定之權,具有避免當事人遭受突襲性裁判之功能。而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減輕原告起訴時之聲明表明責任,並要求審判長予以協 助其補充,使原告所負表明責任具體化,亦係為防止突襲性裁判之發 生,使原告能適時就其未完全之聲明,平衡考量其程序利益及實體利

94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5-46。

95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七十二次研討會紀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著 重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民事訟法之研討(九),頁 29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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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後予以補足聲明。96而原告表明其訴訟標的及聲明後,法院於訴訟 程序中,將其所認識之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向當事人確認及指明,

亦有助於防止發生兩造相互間及法院所造成之突襲,使當事人明瞭訴 訟審判之對象,就此進行充分之攻擊防禦,以保障當事人基於訴訟主 體地位,確實瞭解訴訟之方向及攻擊防禦重點,適時提出必要之事實 及證據,藉以影響裁判結果;對法院而言,則更可確認審判對象,進 行集中審理,其所為裁判對當事人不會造成突襲,亦有助於提升人民 對司法之信賴度,減少上訴之發生,使司法資源能有效使用及分配,

並達成擴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之功能。97

96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七十二次研討會紀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著 重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民事訟法之研討(九),頁 301-303。

97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七十二次研討會紀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著 重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民事訟法之研討(九),頁 3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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