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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訴訟目的與闡明

第二節 訴權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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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訴權之發展

當事人間發生私權糾紛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審判,以利用 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此係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而人民可利 用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權利稱之為「訴權」,與訴訟合法要件密切相 關,其內容為何,當事人具備何種要件下始有訴權存在,則可從訴權 理論之發展過程予以觀察。

第一項 私法訴權觀點

私法訴權觀點從請求權基礎出發,人民之私法上請求權受到侵害 時,即由該私法上請求權衍生其可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私法上權利之 訴權。22甚至認為訴權係私法上請求權強制力的表現,或私權被侵害 轉換而生的權利。23

私法訴權觀點的階段尚無將訴訟注意法院與當事人間之公法關 係角度,僅將訴訟關係視為當事人間之私法關係,忽略訴權係原告向 國家審判機關之法院請求審判的權利,而從請求權基礎衍生之角度出 發,亦無法解釋給付訴訟以外之確認訴訟及形成訴訟的訴權基礎何在。

24此觀點屬訴權發展之最早階段,現已因民事訴訟理論發展而逐漸成 本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名詞。

第二項 公法訴權觀點

繼私法訴權觀點後,訴權漸發展為私權受侵害時,權利人得請求

22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3。

23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1。

24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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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裁判機關之法院保護其權利之公法上權利,並非從私權角度衍生 而來。25而公法訴權觀點尚有幾個階段之發展:

壹、抽象公法訴權

訴權之內容係在請求法院為裁判,並非就具體內容請求法院判決,

故縱因起訴不合法而受駁回裁定,其訴權亦已獲滿足。26換言之,人 民因私法上權利受侵害而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法律地位或可能性,係 基於公法上之關係而得請求法院進行訴訟,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上權利,

即任何人均具有向法院起訴之一般抽象權利的訴權概念,並未明確具 體說明何人在何情況下始得起訴,及法院符合何種要件下始得對原告 之起訴進行審判。27

貳、具體公法訴權

此觀點將訴權稱為權利保護請求權(Rechtsschutzanspruch),係 德國及日本早期之重要發展階段,亦為我國實務採行迄今。28

訴權內容為權利保護請求權,即就具體內容請求法院為對己有利 之判決的權利;29故訴權係起訴前即已存在於當事人本身,為原告同 時針對法院及被告請求對自己有利判決之權利保護請求權。因此,訴 訟之提起除必須具備「一般訴訟要件」(Prozessvoraussetzungen)外,

當事人尚必須有值得法院加以保護之資格,訴訟內容必須具有受法院 保護價值之訴訟利益。此所指之當事人得受訴訟保護必要之資格及應 訟內容得受必要保護之利益,即為「訴訟權利保護要件」;而原告必 須確有如其訴訟所主張之實體權利存在或不存在之事實,否則法院無 法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此係「實體權利保護要件」。訴權之要件係指

25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3。

26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1。

27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3。

28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3-84。

29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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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所有要件而言;而其中權利保護利益要件部分,建立民事訴訟法 學與民事實體法學區分之基礎。30

此觀點為學說所垢病者,係訴權同時兼具原告對被告之權利的私 權性質及原告對法院之權利的公權性質,並不合理。又原告既為權利 人,有權請求法院對其進行權利保護,則法院即應為負有審判義務之 人,似讓法院失其第三中立者之特性,卻又由法院擔任審判之機關決 定是否就原告所提起之訴訟進行實質審理,及裁決原告所提訴訟有無 理由,似均與法院作為義務人之角色有所背離,若其作出不利原告之 實體判決結果,更有失此觀點所述權利保護請求權之本質。31況司法 機關接受原告起訴後,即應妥當適用法律作成裁判 此係法院職務當 然之理,並非對特定人所負擔之義務,更不能稱為該私人之權利。32

叁、本案判決請求權

此觀點認為訴訟之目的係當事人起訴請求法院解決私權糾紛,因 此訴權係當事人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所應具備之權利。33故訴權之要 件件除了「一般訴訟要件」外,僅包含「訴訟權利保護要件」,並不 包含「實體權利保護要件」,即原告起訴不備「訴訟權利保護要件」

時,法院不為實體審酌而以訴訟不合法駁回起訴。34

從此觀點出發,亦能在法院對於原告訴訟為無理由之敗訴判決時,

仍能合理說明訴權之內涵。惟從此觀點之內容觀之,似認為訴權僅存 在於本案判決之情形下,其他一般判決之情形即無訴權,如何將訴權 與本案判決間之關係掛勾,似難有完善之說明,蓋原告起訴後,法院 縱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其訴,在訴訟繫屬中仍不能否認其訴權之 存在。35因此,論者亦有將此觀點進一步改善,認為紛爭解決請求權

30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4。

31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4-85。

32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1。

33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1。

34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5。

35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5;孫森焱,論訴權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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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始為訴權。36

肆、司法行為請求權

此觀點認為司法行為請求權(Justizgewährungsanspruch)與權利 保護請求權應有所區別。任何人對國家司法機關之法院得請求為裁判 之公法上權利係司法行為請求權,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指定期 間開庭審理,並就訴訟事件進行事實及法律進行審理而為裁判,此即 訴權;而權利保護請求權係以請求賦予權利保護為內容,係為賦予有 利之本案判決為目的,僅訴訟時特定一造當事人在一定要件下存在,

並非任何人均得隨時向法院請求為司法行為而存在之權利,即非訴權 之內涵。37

訴權係訴訟開始後,當事人實施訴訟之權能,透過訴訟程序中訴 權的行使,實體法律關係始逐漸形成;換言之,訴權係對國家司法機 關請求依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審理及裁判的權利。38

第三項 小結

我國實務見解中,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1964 號判例要旨謂:「當 事人之適格為訴權存在要件之一,原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 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其訴權存在之要件亦即不能認為具備,

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則判例係揭示當事人適格欠 缺即為訴權要件不具備,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所提起之訴訟。

另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473 號判例要旨謂:「法律關係之存否雖 不明確,而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此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者,不得 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被上訴人甲立被上訴人乙

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2。

36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5。

37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86。

38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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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其嗣孫,是否有效成立,兩造雖有爭執,但此項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並無何種情事可認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將因此而有受侵害之 危險,自無從認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第一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原審亦駁回其上訴,於法並無違背,上訴人雖以伊等 均為被上訴人甲之近族,對於此項違法之立嗣,當然有請求確認其不 成立之權等情,為不服論據,然上訴人既未主張其因立嗣之無效而享 特定之權利,或免特定之義務,自不能僅以其與立嗣之當事人有親屬 關係,即謂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則判例係以當事人欠 缺法律上利益之要件,而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綜上實務見解可知,我國實務上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及法律上利 益欠缺的情況,係以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非以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以裁定 駁回不合法之起訴,故我國實務見解係採具體公法訴權觀點。39

此部分涉及民事訴訟提起後,就起訴合法性要件之當事人適格及 訴之利益有欠缺之情形,經法官曉諭原告更正或補充,並告以未補正 之法律效果以充分保障原告之起訴利益後,原告仍未為適當之訴訟行 為時,應以程序判決或實體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的問題。我國實務與德 國實務所採之訴權觀點有差異情況下,處理此類合法性要件欠缺情形,

即會發生相異之結果。

39 孫森焱,論訴權學說及其實用,合作界,1974 年 3 月,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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