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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自民國 89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以來,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

並修正辯論主義而採行協同主義,強調當事人得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 利益決定紛爭解決程序,而追求「法」之內容,使人民能尋得信賴之 真實,解決紛爭。

民國 89 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中,針對法院闡明規定為修正及增訂,

希冀透過法院闡明之方式使當事人能適當提出合法之訴訟、充分掌握 紛爭事實、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於訴訟程序中針對爭點充分進行 攻擊防禦,搭配書狀先行、爭點整理及失權效果等制度,達成防止突 襲性裁判及利用同一程序擴大解決紛爭之修法目的,保障人民之訴訟 權利。

然而在利用同一程序解決紛爭以節省司法資源,與當事人作為訴 訟程序主體之程序權利保障之間,法院於何時、何種情況下有為闡明 之必要,學界及實務上對於法官闡明權行使之基準及界限等問題,見 解仍有分歧而無定論,而法官闡明權行使實際上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 重大,無論係法官應闡明而未闡明或法官闡明逾越,均可能對當事人 所採行的訴訟行為、本案裁判結果造成重大影響,甚或造成突襲性裁 判,影響人民對司法中立性之期待及觀感,損及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解決私權紛爭之目的。

如何在立法者修法擴大法官闡明義務,希望法官以闡明方式協助 當事人為適當之訴訟行為以主張其權利,達成擴大解決紛爭的目的下,

尋得法官行使闡明權之基準及界限,使法院能同時嚴守法官中立之特 性,避免造成人民對司法裁判權的不信任,致使立法美意盡失,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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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保障當事人程序上權利,維護當事人間實質武器平等,實為現今實 務的重要課題。

另外,於法院適時為闡明後,當事人是否依照法院所闡明而為訴 訟行為,應由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行為負責,在當事人未適時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時,將可能導致攻擊防禦方法失權效果而遭法官駁回,甚或 在當事人未依法官闡明而為訴之變更、追加時,可能影響裁判之效力 範圍等,均對人民訴訟權利影響甚鉅。而法院不適當之闡明,則涉當 事人是否得聲請法官迴避,及是否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亦有深 入探討之空間。

法官在訴訟程序中闡明權行使的適當與否,不啻對直接接觸訴訟 之當事人的感受影響至深,妥適的闡明不僅可幫助當事人妥善行使其 訴訟上權利,使當事人間的私權紛爭能有效解決,並可提高當事人對 法院裁判信服度,足以建立司法威信,避免當事人再行起訴或上訴而 耗費更多司法資源,造成訴訟資源利用的不經濟。

本論文以「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為題,就現今國內法官闡明問 題提出分析,並將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於闡明義務之見解予以類型化,

期許提出有助於法官闡明義務相關問題之說明及略表己見,對實務在 審判程序中法官闡明權行使發揮些許助益,藉以保障訴訟程序中當事 人的實體及程序上權利,亦為引發本論文之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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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以「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為題,主要以國內學說及實務闡 明義務相關問題為中心,研究範圍大致上可區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係以國內及國外學界區分之闡明義務之類型作為基礎,

就傳統分類主要區分為:不明瞭之闡明、訴訟資料補充之闡明、除去 不當之闡明、新訴訟資料提出之闡明,其相關問題探討。並就學說上 針對法院法律見解是否亦應為闡明的問題,探討是否應成為獨立之闡 明類型。末依訴訟階段將我國實務裁判進行類型化觀察,從訴訟程序 各階段審視我國實務對法官闡明義務之看法,並略述己見。

第二部分,針對國內及國外學界對於法院闡明義務之界限所提出 之見解進行探討。法院闡明是否因民事訴訟程序之紛爭一次解決的目 的,及法院資源有限性而必須有效利用司法資源,而可以做最大範圍 之闡明;或者仍應受辯論主義或受其他學說所提出之闡明界限的限制,

不宜過度擴張,以維護法官中立性之要求。另外,闡明義務界限問題,

與當事人訴訟權利有牽涉甚鉅,如何避免突襲性裁判而使當事人對訴 訟標的、法官及當事人採行之訴訟行為、法院審判範圍、及裁判結果 可以預見,進而在審判程序中採行適當的訴訟行為,有足夠的攻擊防 禦機會,及當事人本人訴訟或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間武器平等問題,

均與闡明界限問題息息相關。綜上以觀,本文擬就闡明界限分析結果,

提出本文之看法,以期供實務審判程序中法官在進行各項闡明時之參 考。

最後,法院為適當闡明或不當闡明,所生之法律效果為何之問題。

針對法院所為適當闡明,當事人未能依法院闡明而為適當之訴訟行為,

是否產生失權效果,裁判效力及範圍為何,是否禁止後訴之提起等問 題;法院若有不適當之闡明,當事人是否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權利,以 維護當事人對於法官中立性的信任觀感等。國內及國外學界就前述問 題有何看法,及我國實務之見解是否妥當,均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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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一、國內外學說比較研究

參考國內書籍、期刊、論文、研討會資料等,並將實務見解與學 說見解之異同進行比較,就爭議問題之法律見解進行整理分析。我國 民事訴訟法之修正及其立法目的,亦繼受國外闡明相關之規定,因此 就國內學說及實務法律見解整理後,尚應與國外學說及立法加以比較 研究,以觀察我國實務及學說發展,與國外法制之異同。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139 條規定修法後,對於法官闡明義務的立法 目的及闡明界限等議題,甚值得在探討國內闡明問題時加以比較分析;

而我國早期闡明義務研究文獻,亦深受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影響,故 本文擬以德國民事訴訟法註釋書及闡明議題論文為主,進行國內外實 務及學說就法官闡明議題的見解作為分析比較之題材,期能從國外法 制之發展及立法目的與我國實務及學說之異同,檢討我國現況對於法 官闡明制度落實狀況略述己見。

二、實務見解類型化及分析

法院闡明為民事訴訟實務中重要之議題,與起訴時之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特定,審理程序中法官訴訟指揮、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法律 見解的表明及討論,判決既判力範圍及當事人上訴權利等,均密切相 關,故本文以近年來最高法院實務判決之見解為主,進行分析及類型 化。

法官闡明相關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相當豐富,本論文從司法院法 學資料全文檢索系統以「闡明」為關鍵字進行檢索,整理相關之判決 理由進行分析、歸納及類型化,觀察實務上程序要件及實體審理之不 同程序階段的法官闡明觀點為何,就實務與學說見解的異同為比較,

期能了解相關議題在學說及實務運作的落差,並期能從分析結論中,

略示提出本文之意見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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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共四部分。

第二章及第三章係簡述民事訴訟程序中,與本論文所探討之法官 闡明議題相關憲法上權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訴權及民事訴訟程 序的基本原則,應如何取決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之看法,並思考如何 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下,從民事訴訟制度目的及因民事訴訟目的而 衍生的民事程序基本原則中,取得各爭議議題的妥適解決之道,讓法 官闡明制度的運作,與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緊密結合,保障人民憲法上 之訴訟權利。

第四章為法官闡明相關的爭議問題研究。從德國 2001 年民事訴 訟法修正法官闡明義務規定及民國 89 年我國法官闡明義務立法沿革 出發,從修法之方向及目的進而探討法官闡明的界限、心證開示及法 律見解討論等問題,末就律師代理訴訟及當事本人訴訟情形下,法官 闡明是否應有相對應之態度及程度的差別為探討。本章節以我國實務 及學說見解進行研究,並引入國外學說見解的意見,相互參照比較及 分析,從中探究法官闡明制度目的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民事訴訟 制度的目的及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則的關聯性,簡述本論文對於法官 闡明相關爭議議題的看法。

第五章為法官闡明義務的類型。從傳統及晚近學說上對闡明之分 類出發,簡述此分類之缺失,末以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法官闡明相關實 務見解為中心,將其區分為起訴合法性、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法 律見解表明四個部分,從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官闡明態樣進行類型 化分析。然而法官闡明權實係貫穿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運作,故本 文所選取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不乏在同一個判決中有不同階段的法官 闡明見解。就實務見解類型化後,比較實務見解與國內外學說見解的 異同,檢討我國法官闡明制度之實務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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