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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與闡明

第三節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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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辯論主義

處分權主義與實體法(私法自治原則)相結合,辯論主義則與訴 訟程序相結合。處分權主義係就訴訟之開始、進行、終了,訴訟標的 之範圍決定,尊重當事人之自治,故處分權主義係私法自治之訴訟上 的應對;而辯論主義則係就訴訟資料之蒐集,承認當事人主體性,與 處分權主義有其本質上之差異。98

第一項 傳統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內涵

辯論主義(Verhandlungsmaxime),係指訴訟審理所需之主要事 實及證據資料,由當事人主張及收集提出,又稱當事人提出主義

(Parteivortragsgrundsatz);反之,由法院負責收集提出訴訟所需要之 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即稱為職權探知主義(Untersuchungs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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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給我事實,我給汝權利」(Da mihi factum, dabo tibi jus),辯 論主義所及之範圍,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及認定該等事實所需之證據 方法,而不及於法律適用,蓋法律適用係法院之職責。100辯論主義之 三大命題,第一命題係法院不得將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採為判決 之資料;第二命題係為法院對於當事人不爭執即自認之事實,應以之 為判決基礎;第三命題則係法院就當事人爭執之事實,須依當事人所 聲明之證據而為認定,不得逕依職權調查證據。101

98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 年 7 月,五版,頁 284,註 2。

99 Musielak, Grundkurs ZPO, 9. Aufl, München 2007, Rdnr. 104;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

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7。

100 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自版,1994 年 9 月,八版,頁 209。

101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 年 7 月,五版,頁 284;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 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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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原則之運用,已從提出責任轉向提出權利之重視,強調 辯論權之保障,發揮辯論主義之積極機能;亦即,辯論主義下,主張 責任因當事人已受提出機會之保障而予以正當化,當事人不為主張之 事實或不為提出之證據,基於尊重其處分事證之結果,當事人即必須 就其不提出之決定負自己責任。102

第二項 辯論主義之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採用辯論主義,惟民事訴訟法第 196 條、

第 279 條、第 280 條、第 286 條,均係以採行辯論主義為前提。而民 事訴訟在財產關係訴訟事件,採取辯論主義為原則,其根據為何,學 說上亦從不同觀點出發,主要可區分為本質觀點、手段觀點、突襲防 止觀點、多元觀點、信賴真實協同確定觀點。

從本質觀點而言,民事訴訟以保護私法上權利為其目的,當事人 間私法上之權利發生爭執,原得由當事人自由處理,縱令紛爭涉訟,

亦應由當事人在辯論時為主張或聲明,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及證據,

即係當事人認為與此私權紛爭無關,法院判決應儘可能尊重當事人的 意思,使其自主性解決,訴訟程序上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而作成判決較 為合適,若法院予以干涉,反易生糾紛,使當事人抱有法院偏袒於他 造當事人的不滿想法。103

從手段觀點而言,民事訴訟所以採行辯論主義為原則,並非基於 民事訴訟之本質,而係因兩造當事人對於紛爭事實具有利害關係,當 事人為自己之利益將致力於提出有利於己之事實及證據,由兩造當事

102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上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新發展(下)-二○○五年最高 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裁判之進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1 期,2007 年 2 月,頁 17。

103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7;駱永家,既判力之 研究,自版,1994 年 9 月,八版,頁 208;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上處分權主義與 辯論主義之新發展(下)-二○○五年最高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裁判之進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第 91 期,2007 年 2 月,頁 10-11;劉明生,辯論主義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4 年 1 月,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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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己心態及利害對立下所提出之訴訟資料,費力較少而容易發現真 實,較諸法院立於當事人紛爭之外,對紛爭亦未直接接觸,卻以其有 限資源及力量為訴訟資料之蒐集,更能有效率獲得豐富之訴訟資料,

並避免當事人過分依賴法院,使法院負擔增加卻未能有效達成蒐集當 事人紛爭相關之訴訟資料的目標。104況手段觀點乃強調辯論主義係一 種手段,此手段有機能不完全之情事時,得隨時修正、變更其內容,

如法院積極闡明,以國家力量彌補當事人能力之不足等。105

從突襲防止觀點觀之,辯論主義之採用係為要求當事人於訴訟程 序中主張主要事實之實質理由,乃為使他造當事人預先知悉訴訟上對 其不利之事實,以盡防禦之能事,防止來自對造的突襲,亦即在強調 他造防禦利益的保護下,未經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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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學者提出信賴真實協同確定之觀點,認為當事人基於程序主 體之地位,享有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可衡量實體上利益及程序 上利益大小,進而決定是否或如何提出特定之事實、證據,以平衡追 求兩種利益,在當事人受充分聽審請求權之保障及踐行信賴程序下,

認定事實並尋求、發現、適用法律,使當事人協同法院尋求「法」之 所在。是以,辯論主義之採行,除了防止發生來自他造當事人及法院 的突襲外,亦要防止發生發現真實的突襲及促進訴訟的突襲,係追求 確定值得當事人信賴真實的手段。107

而論者有從多元觀點出發,則認為民事訴訟係以解決民事紛爭為 目的,法院裁判內容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而為發現真實,由當事 人自負訴訟資料提出責任,較易達成目的,且可同時防止突襲性裁判 之發生,並確保公正裁判之信賴,均屬民事訴訟採行辯論主義之根據。

104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7-48;駱永家,既判力 之研究,自版,1994 年 9 月,八版,頁 208-209。

105 劉明生,辯論主義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 月,頁 26。

106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三民,1992 年 4 月,初版,頁 224;劉明生,辯論主義之 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 月,頁 26-27。

107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三民,1992 年 4 月,初版,頁 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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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從本質說之看法出發,較偏重於強調實體上之權利,

惟民事訴訟採行辯論主義之結果,當事人可斟酌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後,決定提出哪些事實及證據,法院在民事訴訟採行辯論主義下,根 據當事人所提出之訴訟資料而作成判決,未必即完全保障當事人之實 體權利,蓋當事人亦可能因程序利益考量而放棄部分之實體權利主張,

以免追求全部實體利益之結果,花費過多之訴訟上時間、勞力、費用。

109況隨著各種現代型紛爭之發展,當事人於訴訟上不平等情況屢見不 鮮,法院闡明之介入及當事人之真實義務,成為彌補辯論主義缺陷的 重要制度,故本質說之看法尚不足以完整說明民事訴訟採行辯論主義 之根據。110

而僅從突襲防止觀點出發,則易忽略突襲防止係本於當事人基於 訴訟主體地位而有其合法聽審權,亦即突襲防止係保障當事人訴訟基 本權之重要內涵,故不論民事訴訟程序採行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

均必須確保當事人免於受到各種突襲。111

從多元觀點觀之,實質上即結合本質觀點、手段觀點、突襲性防 止觀點之根據,即多元觀點結合前揭各觀點而作為民事訴訟採行辯論 主義之根據,惟前揭各觀點本各有其不同之著重點,本質觀點著重於 私權本質之要求,手段觀點著重於訴訟資料取得之正確性與效率性觀 點,突襲防止觀點則著重保障當事人免於受他造當事人之突襲,各學 說之不同觀點,若將前開各學說綜合而作為辯論主義之根據,將無法 取得一個明確的價值根據,使辯論主義所追求的價值流於籠統不明,

則可能成為多元觀點出發之缺失。

論者有從信賴真實協同確定觀點出發者,認為手段觀點未同時兼

108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 年 11 月,七版,頁 48;許士宦,民事訴訟 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上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新發展(下)-二○○五年最高法院有關民事訴訟 法裁判之進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91 期,2007 年 2 月,頁 11。

109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三民,1992 年 4 月,初版,頁 224。

110 劉明生,辯論主義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 月,頁 30。

111 劉明生,辯論主義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 月,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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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充分保護追求程序上利益及防止發生促進訴訟的突襲等缺失。112惟 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之目的既係為解決當事人之紛爭,本即不需完全 從絕對的實體真實追求作為考量,從此目的出發,當事人本可斟酌要 追求何種程序的實體權利,始為當事人所能接受,且又不至於在訴訟 程序上發生過多的耗費情形,並就其實體權利追求的程度為提出合適 的相對應事實及證據,故信賴真實協同確定觀點對於手段觀點之批評,

本文認為容有商榷空間。而信賴真實協同確定觀點之觀點,認為應給 予當事人衡平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機會,民事訴訟係為了尋求 當事人所信賴的「法」,而採行辯論主義,本文認為「法」之尋求亦 係為澈底解決當事人之紛爭,本身即為解決當事人紛爭之方法而已,

與其認為辯論主義係為協同確定信賴真實,不如認為辯論主義即屬實

與其認為辯論主義係為協同確定信賴真實,不如認為辯論主義即屬實